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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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八刖日为配合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本标准参

2、考的国家文件、法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上海市等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残疾等级标准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1 .总贝U1.1 制定依据1.1.1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1.3 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

4、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1.5 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

5、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 .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极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4 三肢瘫(肌力1级)。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2.1.8 呼吸困难IV级。2.1.9 心功能IV级,或心功能出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 心脏移植术后。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1.14 三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

6、能完全丧失。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 三肢瘫(肌力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5级。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出级伴器质性心律失

7、常,或心功能H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懿、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8、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目4级。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 双眼视野W8%(或半径w50)。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出级。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痿者。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9、 胰腺全切除。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2.4 四级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

10、能障碍。2.4.6 双眼盲目3级。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W24%(或半径W150)。2.4.8双眼视野W16% (或半径W 100)。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2.4.10 下颌骨缺损1/2以上。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2.4.12 双侧颗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H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

11、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痿。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5 五级残疾2.5.1 度智力障碍。2.5.2 单肢瘫(肌力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

12、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力2级。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5.11 双眼视野W32%(或半径w200)。2.5.12 双耳听力损失A81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n级。2.5.15 呼吸困难出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2.5.19 全胃切除。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

13、回盲部)。2.5.21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痿。2.5.27 神经源性膀月残余尿R50毫升。2.5.28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2.5.35 一上肢在肘关

14、节以上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足在跖跑关节以上缺失。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2.6 六级残疾2.6.1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6.2 四肢瘫(肌力4级)。2.6.3 单肢瘫(肌力2级)。2.6.4 不完全性失语。2.6.5中度外伤性癫痫。2.6.6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6.7 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2.6.8 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6.9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75%以上,影响容貌。2.6.10 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6

15、.11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 双眼视野W40%(或半径W250)。2.6.13 双耳听力损失A71dBHL。2.6.14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2.6.15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 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 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2.6.21 肝切除1/2以上。2.6.22 胰切除1/2以上。2.6.23 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2.6.24 腹壁组织缺损达腹壁的1/4以上。2.6.25 尿道痿不能修复。2.6

16、.26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2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2.6.30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2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 雕、膝、踝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4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2.7 七级残疾2.7.1 轻度智力障碍。2.7.2 三肢瘫(肌力4级)。2.7.3 单肢瘫(肌力3级)。2.7.4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7.5 不完全

17、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 中度尿崩症。2.7.8 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 面部轻度毁容。2.7.10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2.7.13 双眼低视力1级。2.7.14 双眼视野W48%(或半径W300)。2.7.15 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2.7.16 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A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A56dBHL。2.7.17 舌体缺失1/2以上。2.7.18 双侧颗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出度

18、。2.7.19 器质性失音。2.7.20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 一肺叶切除。2.7.22 肺功能轻度损伤。2.7.23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性食管炎。2.7.24 肝切除1/3以上。2.7.25 轻度肝功能损害。2.7.26 胰切除1/3以上。2.7.27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7.28 结肠大部分切除。2.7.29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7.30 一侧肾切除。2.7.31 肾损伤性高血压。2.7.32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2.7.34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 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 阴道瘢

19、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指)。2.7.37 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38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2.7.40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0或旋转400。2.7.42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2.7.43 雕、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4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 一足在跖跑关节以上缺失。2.7.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2.8 八级残疾2.8.1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

20、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8.2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2.8.3 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2.8.4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8.5 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2.8.6 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50%以上,影响容貌。2.8.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8 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W50。2.8.9 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8.10 双眼视野W64%(半径400)。2.8.11 双眼偏盲。2.8.12 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2.8.13 一耳听力损失A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A56dBHL。2.8.14 双侧颗下颌关节损伤,张

21、口困难n度。2.8.15 牙齿脱落14枚以上。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7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18 肺段切除。2.8.19 心功能n级。2.8.20 器质性心律失常。2.8.21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8.22 食管重建术。2.8.23 胃大部分切除。2.8.24 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8.25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8.26 胰切除1/3以下。2.8.27 脾摘除(成年人)。2.8.28 结肠切除1/2以上。2.8.29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痿。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2.8.31 一侧肾上腺缺失。2.8.32 双侧输精

22、管缺损不能修复。2.8.33 阴茎头完全缺失。2.8.34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 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2.8.36 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压缩均大于1/2者。2.8.37 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6cm以上。2.8.38 骨盆环、懿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8.39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2.8.40 双手掌缺失20%以上。2.8.4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2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0或旋转300。2.8.43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8.44 雕、膝

23、、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5 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2.8.46 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2.8.47 股骨头缺血坏死。2.8.48 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2.8.49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2.8.50 双侧足弓结构破坏。2.8.5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2.9 九级残疾2.9.1 单肢瘫(肌力4级)。2.9.2 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2.9.4 脑组织部分切除术。2.9.5 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2.9.6 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2.9.7 轻度

24、尿崩症。2.9.8 瘢痕性秃发达头皮面积50%以上。2.9.10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25%以上,影响容貌。2.9.11 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9.12 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2.9.13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2.9.14 一眼低视力2级。2.9.15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9.16 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9.17 复视伴第一眼位偏斜20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2.9.18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2.9.19 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9.20 一耳听力

25、损失A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A41dBHL。2.9.21 牙齿脱落7枚以上。2.9.22 舌体缺失1/3以上。2.9.23 器质性声音嘶哑。2.9.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2.9.25 支气管成形术。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2.9.27 呼吸困难H级。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2.9.29 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2.9.30 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2.9.31 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1/3以下。2.9.33 胆道修补术。2.9.34 胆囊切除。2.9.35 胰修补术。2.9.36 脾脏部分切除。2.9.37 小肠切除小于1/3。2.9.38 腹壁缺

26、损10cm2以上。2.9.39 轻度肛门失禁。2.9.40 一侧肾部分切除。2.9.41 输尿管修补术。2.9.42 膀胱部分切除。2.9.43 尿道修补术。2.9.44 一侧睾丸切除。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2.9.47 阴道成形术。2.9.48 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2.9.49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0。2.9.50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0,或第五腰椎与舐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0。2.9.51 椎体压缩性骨折

27、,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2.9.52 骨盆环、懿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舐骼关节脱位。2.9.54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2.9.55 双手掌缺失10%以上。2.9.56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58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2.9.59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0或旋转200。2.9.60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2.9.6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2.9.62 雕、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

28、50%以上。2.9.63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2.9.6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9.65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2.9.66 一侧足弓结构破坏。2.9.6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2.10 十级残疾2.10.10 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0cm2以上。2.10.11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 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直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 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

29、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W200。2.10.17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 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 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150以上。5%以上。2.10.20 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2.10.21 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需手术治疗。2.10.23 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 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2.10.26 一耳听力损失A56dBHL。2.10.27 颞下颌关节

30、损伤,张口困难度I度。2.10.28 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 2肋以上缺失。2.10.32 胸导管损伤。2.10.33 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 膈肌修补术。2.10.35 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 肝、脾修补术。2.10.37 肾修补术。2.10.38 轻度排尿障碍。2.10.39 膀胱修补术。2.10.40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 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 枢椎齿突骨折。2.10.44

31、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 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 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 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0或旋转100。2.10.54 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 一侧能骨切除。2.10.56 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 一侧膝关

32、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0,或反屈畸形。2.10.59 未成年人长骨骨髓骨折。2.10.60 雕、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 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6周岁以上自然人。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残疾等级划分依据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

33、据(1)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意识丧失。(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5)社会

34、交往困难。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5)社会交往贫乏。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

35、助。(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5)社会交往狭窄。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4)社会交往受约束。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4)社会交往能力部

36、分受限。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附录B(资料性附录)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8.1 护理依赖分级8.1.1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8.1.2 护理依赖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

37、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8.2 治疗终结、医疗依赖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8.3 颅脑损伤8.3.1 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8.3.2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不会说话,常长

38、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8.3.3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8.3.3.1 智力障碍的诊断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祥见表B-1。表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或工作个人生活家务活动IQ值极重度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面容明显呆不能20以下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滞。终生需他重度中度轻度轻微社会活动。动有所反应。人照顾。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 生活能力差,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 难

39、达到自理。进行语言交流。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能生活自理,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 但尚需他人帮以简单方式与别人交 天4小时。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活动。经指导能适应社会,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助。可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可以自理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可以自理不能20-34能做简单家务35-49劳动可以正常进行可以正常进行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到一定限制。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50-6970-85B.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B.3.3.2.1有明确的颅脑损

40、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B.3.3.2.2症状表现为:1、意识障碍;2、遗忘综合症;3、痴呆;4、器质性人格改变;5、精神病性症状;6、神经症样症状。B.3.3.2.3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B.3.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见表B-2。表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社会功能正常或后确有功严重功评定项目轻度异常能缺陷能缺陷个人生活0分1分2分自理能力家庭生活0分1分2分职能表现对家的关心0分1分2分与责任心职业劳0分1分2分动能力社交活0分1分2分动能力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1

41、 .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2 .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3 .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B.3.3.4人格改变:B.3.3.4.1人格改变1 .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2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3 .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4 .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5 .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6 .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B.3.

42、3.4.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B.3.35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由于外伤或其他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害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B.3.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标准。1 .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2 .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3 .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4 .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

43、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5 .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注意事项:1 .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2 .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3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为人格改变。4 .确切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标准。8.3.4 运动功能障碍8.3.4.1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临床医学确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5级。但周围神经损伤引起

44、的运动障碍确认及程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8.3.4.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的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3、轻

45、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8.3.5 外伤性癫痫8.3.5.1 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3、神经影像学检查: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8.3.5.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2、中度经

46、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B.4面神经麻痹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颗支、额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2、

47、面神经不完全麻痹: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8.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亳升之间。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8.6 容貌部分8.6.1 面部的范围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须部、额部、颊部、腮腺咬肌部。8.6.2 面部九区的划分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1、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

48、域分为三级:一级区即中央区。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三级区即周边区的四个角。2、各级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8.6.3 面部瘢痕面积计算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累加,可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即成人体表面积X3%):S面(m2)=0.0061XL(身高cm)

49、+0.0128XW(体重kg)-0.1529X3%。8.6.4 颜面部毁容分度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须粘连。2、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3、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8.7 视器视力损伤8.7.1 视力障碍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

50、不属视力障碍范围。1、视力检查的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钟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表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最好矫正视力级别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10.30.1低视力20.10.05(三米指数)30.050.02(一米指数)盲目40.02光感5无光感无光感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值比例详见表B-4。表B-4无晶体眼视觉

51、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视力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1.0-1.210050750.89547710.69045670.58542640.47537560.36532490.256030450.205025370.154020308.7.2 视野的检查1 .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 .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3 .视野的缩小计算: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

52、度数:颗侧85度。颗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颗上方55度。总和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50度。则表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视野有效值()816243240485664视野度数(半径)5O10O15O20O25O30O35O40O45O728050O8855O9660O1.1.3 复视的检查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Hess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1.1.4 眼睑畸形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8.

53、8 听力损失8.8.1 听力障碍凡听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Hz及2000Hz三个频率均值数。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颗骨岩部及乳突部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8.8.2 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表B-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性别男女年龄500Hz1000Hz2000Hz500Hz1000Hz2000Hz301

54、1111140223223504474466067126711701011191011168.8.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X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X4+PTA(差耳)dB/5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如果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8.9 口腔、咽喉部损伤8.9.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8.9.2 张口受限分级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55、。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cm左右)。2、张口轻度受限(I):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3、张口中度受限(n):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cm左右)。4、张口重度受限(出):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5、不能张口(IV)。8.9.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1、重度(1) 临床症状严重(2) BMRV30%(3) 吸碘率V10%(24h)(4)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2、中度(1) 临床症状较重(2) BMR-30%-21%(3) 吸碘率10%16%(24h)(4)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

56、扫描3、轻度(1)临床症状较轻(2) BMR-20%-10%(3) 吸碘率15%20%(24h)(4)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B.9.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1 .重度空腹血钙v6mg%2 .中度空腹血钙67mg%3 .轻度空腹血钙7.18mg%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B.10胸部损伤8.10.1 心功能不全判断的基准根据被检者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1 .心功能I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2 .心功能n级:体力活动轻度受到限制,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疲劳等症状。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3 .心功能出级:体力活动明显

57、受到限制,普通日常活动及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稍减轻或改善消失。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的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4 .心功能IV级:体力活动重度受到限制,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时仍有症状。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8.10.2 严重心律失常判断的基准严重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onT、室性扑动或心室颤动。8.10.3 肺呼吸困难分级基准本标准与同年龄健康者相比较,按照体力活动受限

58、的程度分为:1 .呼吸困难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行走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梯时呈现气短。2 .呼吸困难H级:平地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的速度,平地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3 .呼吸困难出级:平地步行100米即有气短。4 .呼吸困难IV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B.10.4肺功能损伤分级肺功能损害按照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3级,见表B-7。表B-7肺功能损害分级正常轻度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FVC8060-7940-598060-7940-598060-7940-597055-7935-5455DLco8060-7945-599.3注:FVC

59、、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8.11 腹部损伤8.11.1 肝功能损害程度的判定肝功能可以受到创伤、毒(药)物等作用后出现损害。肝功能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如GPT、血清胆红质等)及复筛肝功能试验(如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根据常规肝功能和复筛肝功能的检查结果,可以将肝功能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见表B-8。表B-8肝功能损害分度轻度中度重度血浆白蛋白3.03.5g%2.52.9g%2.5g%血浆白蛋白3.03.5g%2.52.9g%10mg%无或少量,腹水无治疗后消失顽固性脑症无无或轻度明显凝血酶稍延长/较对照组3S延长明显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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