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1票据业务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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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人行石家庄中支支付结算处票据体系简介票据体系简介1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的种类和特点2汇票业务汇票业务3支票业务支票业务4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6本票业务本票业务53票据体系简介票据体系简介票据的产生票据的产生实务概念实务概念 我国的票据是由中国人民我国的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钞银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钞厂印制的,必须按照中国厂印制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规定进行人民银行设立的规定进行填写,票据签发人必须按填写,票据签发人必须按照规定签发并在指定地方照规定签发并在指定地方盖有印章才能成为具有法盖有印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定

2、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理论概念理论概念票据是在货币或商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流动中为债权、品流动中为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种信用工具。票票 据据票据体系简票据体系简介介票据概念票据概念票据体系简介票据概念:票据概念: 票据一般是指出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签发的,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一定的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一种有价凭证.票据体系简介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

3、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 3、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 银发1997393号 1997年12月1日施行)票据体系简介票据的权利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 1、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本票。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3、支票。

4、包括: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 金支票、转帐支票 票据种类特点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 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兑付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票据种类特点汇票分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

5、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汇票和转帐汇票 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全国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和省辖汇票等 按是否附有票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票据种类特点 票据特点票据特点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功能汇票支票本票区别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

6、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本票的区别(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

7、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种类特点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汇 票业务定义和分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

8、为承兑人。汇票业务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业务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业务介绍出票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

9、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汇票业务介绍出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汇票业务付款责任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业务背 书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

10、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业务背 书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业务背 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

11、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汇票业务背 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汇票业务背 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

12、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业务背 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业务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汇票业务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3、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业务介绍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业务介绍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汇票业务介绍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

14、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汇票业务介绍保证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5、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汇票业务介绍付款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

16、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汇票业务介绍付款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

18、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汇票业务介绍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本票业务介绍 本

19、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业务介绍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业务介绍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0、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业务介绍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

21、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业务介绍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

22、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业务介绍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

23、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定义2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3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4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程序图5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当事人6票据行为7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中国人民银行对承兑业务的政策规定8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9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定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 表示其愿意支

24、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票据法)承兑制度仅)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适用于汇票。 指承兑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指承兑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等。承兑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等。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出票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承兑申请人收款人收款人(持票人)(持票人)出

25、票人开出票人开户银行户银行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持票人收款人收款人(持票人持票人)持票人开持票人开户银行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出票承兑交付汇票背书转让通知交存到期交存票款划回票款发出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收妥入帐委托收款收妥入帐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被背书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出票票据行为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银

26、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承兑票据行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承兑票据行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背书连续图表示意图背书连续图表示意图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p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书的概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权利为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书人以代理权权的背书书。2、特征 委托收款背书书是一种种非转让转让背书书,其目的与转让与转让背书书是完

27、全不同的,它它不以转让转让票据权权利为为目的,而是持票人以背书书方式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权。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背书票据行为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票据行为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票据行为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政策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政策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

28、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具备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具备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具备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具备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

29、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 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

30、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突出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突出特点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理论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银行承兑汇票产品优势1. 解决决商业银业银行资资金短缺的问题问题2. 降低了商业银业银行资资金流通的风险风险3. 是商业银业银行提高经济经济效益和改善资产结构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4. 满满足企业业融资资新需求5. 是传导传导中央银银行货币货币政策的有效工具6. 有利于完善社会会信用体系7. 票据业务业务的发发展和推动动促进进了利率市场场化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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