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61282431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51.5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资源描述: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4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2页 共42页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试行)目 录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业务流程、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房屋变更登记4、更正登记5、房屋注销登记6、商品房预告登记7、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登记8、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9、房屋查

2、封10、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11、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要件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其它登记业务第三章 相关事项的规定及说明第一节 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第二节 具体业务的相关规定及说明第三节 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的规定第四节 房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原则第三部分 房屋他项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所需要件第三章 地役权登记所需要件第四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件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工作基本要求第四部分 申请书、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式样及填写说明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略)1、中华人民

3、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2008年12月1日前(登记簿系统正式启动日)已经进行登记但还未建立登记簿的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时,应当同时建立房屋登记簿;在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限制、遗失补证、换证等业务时,应先行补建该房屋的登记簿,而后

4、再办理相应的登记。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2008年12月1日前已登记房屋的登记簿补建流程受理人员从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提取系统信息,预建立房屋登记簿审核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建立登记簿本手册如无特殊规定,所称登记簿应为电子登记簿。4、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

5、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6、实地查看;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

6、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

7、不予受理的原因。(四)房屋转移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审核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五)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其他登记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参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执行(六)缮证人员职责(一)缮证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房产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记录。(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核对登记编号,避免

8、调出信息与房屋登记簿不符。(三)配图、用印。(四)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所缮写证书或证明的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五)整理已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与缮写的证书或证明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房产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七)收费发证人员职责分别计收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并开具发票,按规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所有权人或代理人。注销登记、属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进行的更正登记等按照规定不收取费用的,直接发证。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转抵押管理办公室。(八)归档人员职责对接收

9、的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接收的资料与信息系统显示的所收要件种类是否一致。一致的进行分类、归档,不一致的及时返回上一环节。三、对外承诺办结时限(一)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二)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受理8个工作日,审核7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三)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四)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五)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六)查(

10、解)封记载即时办理;(七)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八)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注:房屋登记信息更正,不影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不需要通知权利人的,要及时办理。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

11、用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7)其他必要材料。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6)其他必要材料。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2、(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8)其他必要材料。注: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其他必要材料。注: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

13、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二)单位房屋1、单位房屋转让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5)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6)完税凭证;(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

14、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9)其他必要材料。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受让方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

15、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6)项要件;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注销证明;(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8)安置房竣工证明;(9)完税凭证;(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12)其他必要材料。注: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

16、,(6)、(7)、(8)不再提交;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3)市人民政府批文;(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5)拆迁安置协议;(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9)其他

17、必要材料。注: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7)完税凭证;(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9)其他必要材料。注: 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5、企业破产兼并房屋转移登记

18、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7)兼并收购协议;(8)完税凭证;(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10)其他必要材料。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3)房屋所有权证;(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

19、件);(5)入股协议;(6)完税凭证;(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其他必要材料。注: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三)私有房屋1、私有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依照具体情况提交买卖

20、契约、互换协议、私房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当中的一种);(5)完税凭证;(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其他必要材料。注: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遗赠方式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赠与人的死亡证明,由受赠人单方申请。2、继承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1、(3)房屋所有权证;(4)继承公证书;(5)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7)其他必要材料。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再提交第(4)项要件。3、离婚分割共有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离婚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6)其他必要材料。注: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可单方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复印件或登记簿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应加盖民政部门相关印章;经法院

22、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第(2)项可不提供离婚证,申请人应出示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5)购房人员登记表;(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其他必要材料。注: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房改房收回再出售应提交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省市房改部门的批准证明。(五)拍卖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

23、件);(3)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拍卖委托书;(6)拍卖成交确认书;(7)完税凭证;(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10)其他必要材料。注: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三、房屋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权利人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房屋所有权证;

24、(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6)其他必要材料。注:个人姓名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变更后的个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属单位名称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新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另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房屋座落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座落变更证明;(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6)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

25、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受理房屋座落变更登记,应查明新的座落是否为他人所用。3、共有房屋按原约定分割的,需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共有房屋分割协议书;(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6)其他必要材料。注:该类业务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需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5)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

26、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5)其他必要材料。注:属扩建房屋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竣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四、更正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5)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资料

27、;(6)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五、房屋注销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3)房屋所有权证;(4)拆迁许可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灭失证明;(5)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要件:1、申请预告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

28、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注:有预告登记约定,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出售已进行初始登记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初始登记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注销与变更预告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3)预告登记证明;(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注:经法院

29、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交由市抵押办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在市抵押办办理完手续后再将变更后的预告登记证明发放给购房人。七、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提交要件1、申请异议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3)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的异议证明

30、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注销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凭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2)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提交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八、房屋查封(预查封、解封)提交要件:(1)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裁定;(2)执行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注:预查封还应提交被执行人实际取得该房屋权利的证明。九、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1、遗失补证(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

31、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刊登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4)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登记簿(复印件);(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6)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的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第(2)项需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2、换发房屋权属证书(1)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5)

32、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的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交要件1、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有共有人时需要提交所有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2、交纳各项费用凭证;3、受理申请通知单;4、个人委托他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5、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第二节 农村

33、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市建成区域内的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提交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建房证明,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可);5、村委会出具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证明;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7、其他必要材料。(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企业等)所建的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4、;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市建成区域内的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按照市、乡(镇)规划管理权限提交乡(镇)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建证明);5、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7、其他必要材料。(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屋层数为三层(含三层)以上或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四)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受理后,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五)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城中村

35、改造计划内村庄的房屋,暂不予登记。待城中村改造完毕后,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办理。(六)房屋登记办法公布实施后,城市建成区以外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需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建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4、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买卖契约;6、完税凭证;7、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及受让人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9、其他必要材料。(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有效

36、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买卖契约;6、同意房屋转移证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的房屋由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企业的房屋由乡(镇)政府同意;乡(镇)的房屋由区政府同意);7、完税凭证;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9、其他必要材料。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体土地”字样。第三章 相关事项的规定及

37、说明第一节 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一、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名称1、房屋权利人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权利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惯用名称,并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一致。3、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和自然人的,应将其名称或姓名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公证部门或翻译机构的译本。二、身份证明、资质证明1、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使用);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退(离)休证;外籍人士的护照;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和监护人的身份证。

38、2、权利人为法人的可提交下列之一: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三、申请登记与代理1、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但要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经过公证的,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2、共有房屋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在登记簿上记载共有信息,为每个共有人发放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记“共有”字样,并将其他共有权人一并记入附记栏内,不再发放共有权证。四、路名(街名)门牌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应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所编的路名(街名)、院号、楼号、房号相一致。2、如需变更房屋坐落的,

39、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商品房、单位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房屋座落应规范为区路(街)院幢号房。第二节 具体业务的相关规定及说明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2000年以前建成的,凭区建设部门的建筑许可证和附图办理初始登记;2000年以后建成的,凭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设立的区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办理初始登记。2、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房屋的初始登记。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经规划部门变更、确认后再予以登记。3、房屋竣工证明: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出具竣工证明。单位或开发

40、商建设的楼房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勘探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4、施工许可证: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超过300平方米的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办理预售环节提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手续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施工许可证。5、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开发企业在对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单独填写申请书,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

41、)商品房1、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转让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应进行合同备案。2、开发公司转让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开发公司持房屋所有权证,经补办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补建或修改楼盘表、合同备案后,按商品房转让程序办理。3、2000年6月1日以前开发商签定的合同,经查该房屋在现信息系统中未合同备案、限制和登记发证的情况下,可不再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双方申请经审查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二)私有房屋1、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42、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若处分该房产,法定监护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出具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2、转让共有房屋的,由所有权人和已登记的共有权人共同申请。3、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形成共有的按买卖、赠与等方式办理。4、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中一方,现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凭结婚证明及双方书面约定按变更登记程序换发房屋所有权证。5、因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继承或者受遗赠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再行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6、夫妻共有的房屋,经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仍

43、归原所有权登记人的,凭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可直接办理二手房上市交易,否则应经变更登记后方能上市交易。7、所有权人转让房产,因文化程度和身体所限不能签字申请的,可到公证部门作委托公证或由所有权人选一名代书人和一名见证人,由代书人代签字申请,所有权人按手印,见证人在申请表备注栏中签字按手印,并把代书人、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8、历史上曾有部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件未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现申请转移登记,只要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权属状况与微机系统、档案记载一致,可予受理。9、申请人持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发的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申请房屋登记的,可重新登录直接办理。申请处分该房屋的,应

44、登记到该申请人名下后再办理转移登记。(三)单位房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性质应以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性质为准,性质或股份持有情况不明确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四)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1、军队、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公有住房

45、按房改政策向职工优惠出售的;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属房改房范畴。房屋建成后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持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报省、市房改部门审批。售房单位凭房改批文和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的转让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房改摘要”。2007年8月之前经批准的单位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房改办审核,可换发为标注“房改售房摘要”的房屋所有权证。2、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批准出售给职工,在没有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屋被拆迁,现职工已入住安置房的,凭原省、市房改部门的审批手续,现省、市房改部门的审核确认表、拆迁手续、合法的建房资料、安置通知单,

46、超面积结算凭证,完税凭证等,将安置房直接办理成个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3、开发商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批准。房屋竣工后应先办理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而后持购房合同、准购证明等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房小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屋,凭政府批文可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4、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人除提交有效的非夫妻共有产证明外,一般视同为夫妻共有产。已登记发证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经上市交易、拆迁安置后登记为私有房屋。夫妻共有的房改房,一方去世,所有权登记人能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证明的,可直接上市交易;所有权登记人去世的,配偶应办理继承登记后

47、,方能再上市交易。5、房改房单位收回再售,凭市房改办收回再售的批文和已登记给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如果收回不售应变更登记为原售房单位。房改后剩余的单位房产,按单位房屋变更登记规定办理。(五)拆迁安置房产权兑换1、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房屋竣工后应办理初始登记,而后再办理房屋产权交换手续。2、城中村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新建的村民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后,而后再办理房屋产权兑换手续。3、原房屋已拆除灭失、所有权人又去逝的,除按正常规定提交要件外,另需依据实际情况提交原房屋的析产、继承或遗赠公证书,可将安置房直接登记到经公证的新所有权人名下。4、1988年以前发放的房屋所

48、有权证、因系统中没有记载,房产档案难以查询,房屋已拆除灭失,原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权属证明使用,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5、1997年以前已领取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房屋已拆除灭失的,可凭原交易过户证、交易契证办理拆迁安置交换手续。(六)企业破产兼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1、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后,需转让房地产的,破产管理人(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行以前为破产清算组)为转让人;通过兼并企业方式处分破产企业房地产的,应当在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申请房产转让;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按照拍卖房产的程序办理。2、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

49、,改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改制,按转让程序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3、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公司化改造后,仍为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公司的,只是企业承担责任限度发生变化,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其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4、未纳入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改制企业改制资产的生活类房产,破产企业的收购方、改制后的企业对于房产只是代管关系,不拥有所有权。与生产类房产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的生活类房产、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进行登记的生活类房产,可由兼并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代为申请,通过换证或初始登记等程序仍然登记在原企业名下。该类房产的处分与转让依据实际情况应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

50、、办理破产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房产转让业务,应先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权属管理处审批。三、变更登记下列情形可视为房屋所有权变更,按变更登记办理:1、房屋所有权单位注销,其房地产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接收的;2、政府机关因撤销、合并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凭政府批准文件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四、更正登记登记部门发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有误,与申请材料不符,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所有权证内容的,可按程序给予更正。五、注销登记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拆迁改造,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持以下要件,统一代为办理房屋注销登记:1、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批文;2、区人民政府关于城

51、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注销的公函;3、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4、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城中村共同认定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花名册;5、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向申请人发放注销登记证明。异议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只记载不发证明。六、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要告知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要及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否则就有承担权利人损害赔偿的风险。异议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权利人申请处分该房屋的,暂缓办

52、理。异议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后,异议登记申请人不提交法院受理证明,也不办理异议登记注销的,权利人申请处分该房屋的,应予受理,但应将异议登记情况告知受让人。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已受理但未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登记失效,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次申请异议登记。七、预告登记以预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进行预告登记前应先进行预购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撤销预告登记的,应同时撤销预购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八、遗失补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后,可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的

53、补发,参照此办法。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应注明“补发”字样,房屋所有权证号或登记证明号要与原证一致。九、换证1、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破损、污损、注记栏填满的,权利人可申请换发。2、1988年以前按照当时规定发放的各类房产证,经换发新证或遗失补证后办理二手房交易。3、企事业单位的住宅用房按照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不列入改制、破产范围。原一证多幢房屋的,经改制或破产完结后,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剩余的住宅用房,由新单位代为申请,按换证程序,仍然登记在原企事业单位名下。4、换证后,房屋所有权证号或登记证明号要与原证一致(以前编号位数少的老证换新证要按照现行编号规则重新编号),原房屋所有权

54、证或登记证明注销存档。十、撤销登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认定当事人系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十一、协助执行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新权利人的申请,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不做实体审查,对执行有异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局法规处提出,但在法院没有做出更改决定前,不能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属于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性转移的房屋,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可提交房产档

55、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存根(或登记簿)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十二、发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应坚持所有权人持收件收具,交费凭证、身份证明领取的原则。委托他人领取的,受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开发商统一代办的,由开发商领取。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申请人不能按本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所需要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四)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承租土地上的建筑;(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在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该房屋的;(七)

56、共有房地产未经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同意的;(八)已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十四、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1、合法建造房屋申请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定当事人房屋物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3、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4、异议登记的;5、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的;6、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更正登记和已经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预告登记。十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1、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应记载共有情况、抵押情况、经济适用住房、房改售房等情况,附记内容过多、栏内无法记载完毕

57、的,可以增加打印附页,进行粘贴。2、共有的房屋,所有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同一证号,区分不同的共有人分别加上1、2等,在打印证时改变所有权人的位置。如张三、李四共有一套房屋,打印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是:房屋所有权人张三,附记栏注记共有人李四;房屋所有权人李四,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张三。3、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房屋权属证书和附图中标注任何注记。属于房屋权利人擅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换证程序重新办理后方能进行其他登记。4、发现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应先收回其权属证书、证明,并即时移交法规监察科处理。十六、告知1、受理窗口发现证件不齐全或证件主体不一致不能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审

58、核环节发现所提交的证件不齐全或不能采信的,应退回受理环节,由受理环节书面告知申请人。十七、实地查看1、初始登记(1)房屋主体、外立面是否完工;(2)房屋的坐落、形状、层数是否与测绘图纸、规划许可内容相符。2、注销登记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查看已登记房屋是否拆除、灭失。3、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记录表应显示查看时间、房屋坐落、申请登记类别、查看记录、实地查看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十八、询问(一)询问的内容1、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2、是否有其他共有人;3、转移登记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4、受理人员认为应该询问的其他事项;(二)受理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保留。十

59、九、其他1、境外人士或境外单位购房要经国家安全部门备案。2、房屋申请已记载于登记簿,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前所有权人去逝或所有权单位灭失的,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单位的,由接受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3、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没年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暂不影响对该房屋的初始登记和企业作为房屋受让人的转移登记;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期限到达前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经将房屋转让,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没年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来办理转移登记的,仍可办理;企业已注销,尚未履行完转让义务的,由清算人或成立清算人的机构履行转让义务。4、公证。(1)房屋赠与、继承、析产、遗赠的,委托处分房屋的,

60、境外申请人委托房屋登记的,应当办理公证。遗赠房屋的权利人生前没有办理遗嘱公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2)境内委托转让房屋公证应在房屋所有权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房屋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3)当事人在港、澳办理的公证书,应由中港、中澳法律服务中心加盖“传递章”;在台湾办理的公证书,应由河南省公证员协会办理“比对”验证;在境外其他国家办理的公证书,应由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对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手续不全房屋的权属登记,依据市政府郑政(2006)18号文件和市房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6、登记申请撤回。已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遗失补证申请,在没有记载登记簿前,当

61、事人文字申请撤回的,可以撤回申请;已记载的不予撤回。7、原按照郑政(1987)6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郑政198765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城镇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精神,在对部分违章建筑进行罚款处理后,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违章建筑”字样的房屋,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视为合法建造房屋;在办理各项业务后,新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不再加注“违章建筑”字样。第三节 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的规定一、预购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一)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二) 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申请表;3、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未按要求进行审验或被吊销,在此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够进行备案。(三) 合同信息备案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撤销(一)、应提交的材料1、合同备案信息撤销申请表;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预告登记的,应先注销预告登记后再撤消合同备案信息;4、购买人应持有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