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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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

2、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9151机动车用一角警告牌GB 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4315校车标识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汽车和挂车的术

3、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676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802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GA 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 118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 7258和GA 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注册登记检验in specti on for un registered 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3.2在用机动车检验in specti on fo

4、r in-use 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3.3车辆唯一性检查in specti on for the ide ntify of vehicle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3.4车辆特征参数检查in spect ion for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

5、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3.5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 ng in spect ion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4检验项目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见表1。1规定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 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序 号检验项目适用车辆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除外)、专项

6、 作业车挂车三轮 汽车摩托 车非营运小 型、微型载 客汽车其它类 型载客 汽车1车辆 唯一 性检 查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 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2联网查询3车辆 特征 参数外廓尺寸OOOO轴距整备质量O检查核疋载人数O栏板高度o qO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客车应急出口O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O货厢OO4车辆 外观 检杳车身外观外观标识、标注和标 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轮胎号牌及号牌安装加装/改装灯具5安全 装置 检杳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O灭火器OO行驶记录装置OO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OO侧后防护装置OO应急锤O急救箱O限速功能或限速

7、装置OO防抱死制动装置Oo nO辅助制动装置OO盘式制动器OO紧急切断装置O ”O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O手动机械断电开关O副制动踏板OO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O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OO6底盘 动态 检验转向系O传动系O制动系O仪表和指示器O7车辆 底盘 部件 检杳转向系部件O传动系部件O行驶系部件O制动系部件O其他部件O8仪器设备检验行 车 制 动a空载制动率空载制动不平衡率加载轴制动率OO加载轴制动不 平衡率OO驻车制动O前 昭八、 灯远光发光强度远近光速垂直偏移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OO注1:车辆唯一性检杳、联网杳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杳、车辆外观检杳、安全装置检杳、底盘动 态检

8、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注2: “”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全部车型,“O”衷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 部分车型。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O”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 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 10年的车辆。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O”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 托车。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O”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见第6章。注6:对于申请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检验项目:对于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检验项

9、目,a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米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 衡率。5检验方法5.1 一般规定5.1.1 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5.1.2 基本要求5.12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 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

10、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凭证。5.1.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 最少检验时间见表2。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单位为秒检验工位最少检验时间非营运小 型、微型载 客汽车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 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人工检验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 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12024090底盘动态检验6060车辆底盘部件检查40100仪器制动a4060

11、30设备前照灯60b60b30检验车速表20a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15s ;b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40s5.2 检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见表3。表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序 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车辆唯一 性检杳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 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 码)车辆颜色和外形*目视比对检杳,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 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2联网杳询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杳询车辆事故 /违法信息。3车辆特征 参数检杳外廓尺寸用长度侧量工具测量,重中

12、型货车、专项作业车、 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见附录 A。轴距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 装置。整备质量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称量,见附录 Bo核疋载人数目视检杳,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 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栏板高度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目视检杳。客车应急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 使用长度测 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 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货厢*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 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4车辆外观 检查车身

13、外观*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 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 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一 测量相关尺寸。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目视检查并操作。轮胎*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型号,目测胎压不正常、轮胎 胎冠花纹深度偏小时,使用轮胎气压表、花纹深度 计等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号牌及号牌安装*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加装/改装灯具目视检查。5安全装置检查汽车安全带*目视检查并操作。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目视检查。灭火器*目视检查。行驶记录装置目视检查,

14、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 使用专用检 验仪器。车身反光标识*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 使用专用检验 仪器。车辆尾部标志板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 使用专用检验 仪器。侧后防护装置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 用长度测量工具*应急锤目视检查。急救箱*目视检查。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 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防抱死制动装置打开电源,观察“ A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检查 相关装置。辅助制动装置操作驾驶区内操纵开关,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盘式制动器*目视检查。紧急切断装置目视检查。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目视检查。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目视

15、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副制动踏板*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 正常。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 示标志牌目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目视检查。6底盘动态制动系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检验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转向系起步并行驶20m以上,通过检验员操作车辆,利用 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 对方向盘最大 自由转动量和转向力有疑问时,使用方向盘转向力 -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相关参数。传动系仪表和扌曰示器检验过程中,观祭仪表和指示器。7车辆底盘 部件检查转向系部件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 工具检查,并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

16、合;大中型客车、 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查时应使用底盘 间隙仪。传动系部件行驶系部件制动系部件其他部件8仪器设备检验行车 制动*空载制动率米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 平板制动检验台、便 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检验,见附录Co空载制动不平衡率加载轴制动率加载轴制动不平衡 率驻车制动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采用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见附录 Do远近光速垂直偏移车速表指示误差米用车速表检验台检验,见附录 Eo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米用侧滑检验台检验,见附录Fo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

17、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带“*”,的项目应采用检验智能终端 (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6检验要求6.1 车辆唯一性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

18、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 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 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6.1.2.1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 注的内容一

19、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6.1.3 发动机号码 ( 或电动机号码 )6.1.3.1 注册登记检验时, 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 ( 或电动机号码 ) 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 对进 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一致,并符合 GB 7258的相关规定。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 ( 或电动机号码 )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 内容一致。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6.1.4.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 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 且不应出现

20、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6.2 联网查询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 / 违法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 况;属于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 底盘部件检查;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 应提醒机动车 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6.3 车辆特征参数6.3.1 外廓尺寸6.3.1.1 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 GB 7258, GB 1589 规定的限值。6.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

21、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 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土 1%或土 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土 3%或 50mm6.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土 2%或 100mm6.3.2 轴距6.3.2.1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 不超过 1%或 50mm。6.3.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6.3.3 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

22、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土3%或 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土 3%或 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土 5%或 100kg摩托车不超过土 10kg。6.3.4 核定载人数6.3.4.1 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 4.5.2 至 4.5.6 、 11.6 的核载规定 .6.3.4.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6.3.4.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 ( 铺位 ) 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6.3.5 栏板高度6.3.5.1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 GB 1589 规定的限值。

23、6.3.5.2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 50mm。6.3.5.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 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2%或 50mm。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6.3.6.1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 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6.3. 6.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 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

24、”情形。6.3.7 客车应急出口6.3. 7.1 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 GB7258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 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 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 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6.3. 7.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 GB 7258、 GB 13094、 GB 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6.3. 8.1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 GB 7258的相关规定。6.3. 8.2 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

25、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 装置检查,应符合 GB 7258、 GB 13094、 GB 18986、 GB 2440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9 货厢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 形。6.4 车辆外观检查6.4.1 车身外观6.4. 1.1 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 )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d )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

26、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 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6.4. 1.2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 好无损;b)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按GB 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c) 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超过车长的 1/3 且高度不超过 300mm;d

27、)校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 旅游客车的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 应大于等于 70%,其他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结构应符合GB24407 的相关规定。注: 车窗玻璃包括侧窗玻璃和前、后风窗玻璃,但不包括驾驶人旁侧窗下围的装饰玻璃。e)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至少各一面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

28、的监视装置; 教练车 (三轮汽车除外 ) 应安装能使 教练员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交通状态的辅助后视镜;f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g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应 不影响安全;h )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 齐全有效,座垫、扶手 (或拉带 ) 、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 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 mm的安全架。6.4. 1.3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且与车辆品牌 / 型号相适应

29、的商标或厂标;b)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全架;c)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d)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应设置有前保险杠;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1000 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区) 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 区);6m 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 (三轮汽车除外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6.4

30、.2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6.4. 2.1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 (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 其驾驶室 (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 驾驶室 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 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 且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上喷徐的允许装运货物 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 其车厢两侧应 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

31、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b)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 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 /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c) 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d)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 教练车”字样;e)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 f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

32、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徐、安装、使用上述车 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g)残疾人机动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6.4. 2.2 注册登记检验时,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 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 7258的规定;b)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 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 储氢容器形 式、容积、工作压力 (燃料电池汽车

33、)。6.4.3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6.4. 3.1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 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玻泊色;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等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

34、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f )对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 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Qmn直径的圆包含在内;g )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i )发动机舱内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6.4. 3.2 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 GB 478

35、5 等相 关标准的规定。6.4.4 轮胎6.4. 4.1 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对于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 ) 相符;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 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6.4. 4.2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

36、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6.4. 4.3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b)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c) 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 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应有中文说明。6.4.5 号牌及号牌安装6.4. 5.1 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 GA 36 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 GA 804 的规定。6.4. 5.

37、2 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 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b)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c) 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 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d)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6.4. 5.3 注册登记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还应满足:a) 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 要求的后号牌板 (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 (按

38、机动车前进方向 ),后号牌板(架) 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b)2013年3月 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 (架)上至少应至少设有 2个号牌安装孔;c)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辆, 每面号牌板 (架)( 三轮汽车前号牌板 (架) 、摩托车后号牌板 ( 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 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6.4.6 加装 / 改装灯具车辆不应有加装或改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应有后射灯。6.5 安全装置检查6.5.1 汽车安全带6.5. 1.1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汽车应配备符合 GB 7258-2

39、012中12.1要求的安全带;b)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 车安全带。6.5. 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坐垫套覆盖遮 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6.5.2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 ) 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 的要求。6.5.3 灭火器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 配备数量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6.5.4 行驶记录装置6.5. 4.1 公路客车、 旅游客车、危

40、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以及 2013年3月 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半挂牵引车、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 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 行驶记录装置 (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 GB/T 19056 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6.5. 4.2 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 合规定的 3C 标志。6.5. 4.3 卧铺客车以及 2013年 5月 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功能应正 常。6.5.5 车身反光标识6.5. 5.1 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

41、求和材料类型( 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 )应符合 GB 7258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固定应可靠。6.5. 5.2 所有货车 ( 半挂牵引车除外 )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 标识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6.5. 5.3 粘贴/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 3C标志。6.5.6 车辆尾部标志板6.5. 6.1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 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6.5. 6.2 车辆尾部

42、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 GB 25990的规定。6.5.7 侧后防护装置6.5. 7.1 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以下要求:a)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b)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c )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 度、宽度、横截

43、面宽度应符合 GB 11567.1 和 GB 11567.2 的规定。6.5. 7.2 注册登记检验时,侧后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 相符。6.5.8 应急锤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击碎车窗玻璃。6.5.9 急救箱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效适用。6.5.10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注册登记检验时,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n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 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6.5.11 防抱死制动装置6.5. 11.1

44、 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a)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b)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 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总质量大于10000kg 的挂车、总质量大于 16000kg 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 10000kg 的挂车的货车;c)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d) 2013 年 5 月 1 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e) 2013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f )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

45、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6.5. 11.2 机动车配备的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6.5.12 辅助制动装置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a)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 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b) 2014年9月 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6.5.13 盘式制动器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a) 2012年9月1日起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 ;b) 2013

46、年5月 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c) 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6.5.14 紧急切断装置2015年I月1日起,所有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6.5.15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a)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b)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6.5.16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2013年3月 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 电开关。6.5.17 副制动踏板教练车 (三轮汽车除外 ) 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

47、固、动作可靠有效。6.5.18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6.5. 18.1 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6.5. 18.2 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 中文字符 “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 :xx 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 GB 24315 的相 关规定。6.5.19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6.5. 19.1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设置符合 GB 13392 规定的标志。6.5. 19.2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 20300 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6.6 底盘动态检验6.6.1 转

48、向系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6.6.2 传动系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6.6.3 制动系车辆正常行驶时无制动阻滞、车轮抱死现象; 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方向盘无抖动,无跑偏现象。6.6.4 仪表和指示器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6.7 车辆底盘部件6.7.1 转向系部件转向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各部件不应松动;b )横、直拉杆不应有拼焊、损伤、松旷

49、、严重磨损等情况;c )转向过程中不应有干涉或摩擦现象。6.7.2 传动系部件传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变速器等部件应连接可靠;b)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和支架不应有裂纹和松旷现象,不应有漏油现象。6.7.3 行驶系部件行驶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 )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明显变形、损伤,铆钉、螺栓不应缺少或松动; b )钢板吊耳及销不应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不应松旷;c)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不应松旷和移位,减振器不应漏油。6.7.4 制动系部件制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制动系应无擅自改动,不应从制动系统获取气源作为加装装置的动力源; b )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不应漏气、漏油

50、,制动软管不应有明显老化;c)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6.7.5 其它部件其它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b) 排气管、消声器应安装牢固、不应有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15)和正下方;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排气管应装在罐体/ 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c)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d)燃料箱应固定可靠,不应漏油;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不应有碰擦,

51、不应有明显老化;e )承载式车身底部应完整,不应有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f )轮胎内侧不应有严重磨损、割伤、腐蚀。6.8 仪器设备检验6.8.1 行车制动6.8. 1.1 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 7.11.1 的相关要求。6.8. 1.2 对于全挂车、半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 与牵引车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 7258-2012中7.11.1的相关要求;b) 挂车的轴制动力之和与挂车轴荷之和的比值大于等于55%c)挂车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 GB 7258-2012中7.11.1.2 的要求。6.8. 1.3

52、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载货汽车按照附录 C.3 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等于 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 GB 7258-2012 中 7.11.1.2 的要求。6.8. 1.4 对于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半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附录 C.3 方法加载后,挂车加载 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等于 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 GB 7258-2012 中 7.11.1.2 的要求。6.8. 1.5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 GB 7258-2012中 7.10.2 的相关要求。6.8.2 驻车制动6.8. 2.1 台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 7.11.

53、2 的相关要求。6.8. 2.2 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 GB 7258-2012中 7.10.4 的相关要求。6.8.3 前照灯6.8. 3.1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8.5.2 的相关要求。6.8. 3.2 前照灯远近光光束垂直偏移应符合 GB 7258-2012中 8.5.3 的相关要求。6.8.4 车速表指示误差注册登记检验时,车速表指示误差应符合GB 7258-2012中4.12 的相关要求。6.8.5 转向轮横向侧滑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 ( 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 )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应符合 GB7258-2012 中 6.11 的相

54、关要求。7 检验结果处置7.1 检验结果的评判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 送检机动车所 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2 检验合格处孟7.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7.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 GB/T 26765,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 条件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7.2.3 机动车

55、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 (人工检验部分 ) (见附录 H)、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 (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 (见附录 I) 、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 )的拓印膜或照片 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 照片)等资料,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7.3 检验不合格处置7.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7.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7.3.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 GB/T 2

56、6765,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 条件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7.4 异常情形处置7.4.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 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拍照、 录像固定证据,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并告知送检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7.4.2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 589, 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 机动车的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

57、(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8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8.1 表 1 中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测试加载制动率和加载制动不平 衡率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实施 ; 实施之前, 按照检验空载制动率和空载制动不平 衡率的要求执行。8.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实施:a)表3中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使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要求;b)表3中大中型客车、专项作业车、重中型货车、挂车使用底盘间隙仪的要求8.3 本标准 8.1, 8.2 中涉及实施过渡期

58、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实施。AA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外廓尺寸测量A.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A. 1.1人工检验标准器a)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b)标尺、铅垂、水平尺。A.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土1%或土 20mmA. 2人工检验方法A. 2.1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 记。如图A.1所示。图A.1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 (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GB/T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如图A.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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