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之演变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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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之演变与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之演变与定位美国法学界在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时,通常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ICP通过互联网(通常以网站形式)为用户提供内容服务;ISP根据用户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的上载,存储,传输,链接或搜索等功能,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ICP同出版商一样,其版权侵权责任可适用版权法的有关规定;而ISP所提供的服务是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完成的,ISP对传输的

2、作品的内容不知情,对传输行为也不直接进行控制.ISP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美国ISP版权侵权责任的演变和最终定位,正是ISP版权侵权责任复杂性的一个反映.一,美国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一)美国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美国版权理论上,版权侵权行为有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之分.美国版权法第501条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第501(a)款规定:侵犯第106条至第118条规定的版权所有人或第106条之二(a)款规定的作者的专有权,或者违反第602条规定从国外进口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任何人,系版权或作者权的侵权人.原告只须证明自己就某一作品享有版权或作者权,被告侵犯了其版

3、权或作者权,被告侵权责任即可成立,而不需要证明侵权人过错o齐爱民王辉存在.美国版权法中并没有间接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有关间接侵权行为概念主要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美国判例法将版权问接侵权行为区分为代位侵权(vicariousinfringement)和帮助侵权(contributoryinfringement)两种.美国法院于1963年Shapiro案确立了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二是代位侵权人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帮助侵权的标准则于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Oershwin出版公司一案中提出,法院认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引诱,

4、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的,为帮助侵权人.据此,可以认为美国帮助侵权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从归责原则的角度观察,美国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美国版权法第501条规定的直接侵权为严格责任,即不考虑直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发生了侵权的客观事实,法院即可以认定为侵权.而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代位侵权是行为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而没有制止;帮助侵权是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二者都以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直接侵权和问接侵权的不同归责原则,对认定ISP的版权侵权

5、责任产生了重大影响.(二)归责原则的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国版权CHINACOPYRIGHT胃敕.Hl一伯之争自1993年P1ayboyEnterpriSesInc.v.Frena案,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开始显现.1995年,美国政府为了保护音乐,软件和电影公司等的版权利益,提出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白皮书并没有区分两类不同的网络服务商ICP和ISP,规定无论网络服务商是否有能力对所传输的信息加以控制,都要为此给他人造成的侵害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对ICP和ISP笼统课以类似出版商的严格责任的做法,无疑加重了ISP的法律责任,不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推广和应用,遭到了ISP业界

6、的强烈反对.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因此未获通过.随着理论的反复探讨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美国对ISP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认识日趋成熟,严格责任理念开始逐步转变,1997年出台,1998年更名的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OnlineCopyrightLiabilityInfringementAct)和1997年出台的数字版权和技术教育法案(DigitalCopyrightClarificationandTechnologyEducationAct)是这种转变的体现.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规定,若ISP未主动传输,挑选,编辑受指控侵权的作品以及缓存未超过法律限定的时间,ISP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

7、和代位侵权责任;数字版权和技术教育法案则强调只有在收到版权侵权通知且有合理机会限制所指控版权侵权行为而未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情况下,ISP才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两部法案的通过为标志,美国法律开始以过错来认定ISP的版权侵权责任,将ISP的版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二,数字千年版权法与安全港的建立美国于1998年lO月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做出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对各国此后的版权立法影响巨大.DMCA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DMCA针对网络服务商可能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将两类网络服务商区分加以规定

8、,对ISP规定了与ICP不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第二,ISP过错责任的确立.按照DMCA的规定,ISP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ISP不因执行传输功能本身复制和缓存了侵害他人版权的信息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DMCA建立了通知与移除规则.该规则是指ISP只有在收到通知人发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始应采取积极措施删除相关侵权信息.ISP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路标或超文本链接,将用户引导或链接至存在侵权内容或行为的网站,满足以下情况的,ISP不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商不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或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如果服务商有权利和能力去控制侵权行为,则该服务商

9、必须没有从侵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侵权声明后,服务商必须迅速取消或关闭信息的进入路径,移除侵权信息或阻止他人获得这种信息.通知与移除规则对ISP的版权责任作了非常有效的限制,免除了ISP(如搜索引擎服务商,博客托管服务商等等)对浩如烟海的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的严格审查义务,成为ISP的第一个安全港.三,Sony规则在ISP案件中的适用P2P模式下安全港的建立DMCA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仅仅规制了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即存在服务商可控制的中央服务器)的ISP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存在可以控制的中央服务器,才谈得上对侵权信息的监控,阻挡,移除.不可忽视的是,互联网还有另一种技术模式一一点对点模式(Pee

10、rtoPeer信息传输模式,简称P2P模式).P2P技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计算机之间直接的信息的交流,而不再通过服务器这样的信息集合的设备.1999年以后,P2P模式得到了较大发展.DMCA的通知与移除规则规定了对信息的传输有能力控制的ISP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可以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一一即使ISP的行为符合代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为ISP提供了一个避风的CHINACOPYRIGHT中国版权安全港.但是P2P模式下的ISP并不能得到通知与移除规则这个安全港的庇佑,在P2P模式下,ISP仍然可能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早的与P2P模式有关的版权侵权案件是1999年Naps

11、ter案,但严格说,Napster软件采用的是混合式P2P架构,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和P2P模式的结合,即中央服务器仍然存在.正是此原因使得法院认为作为ISP的Napster公司可以控制信息的传输,因此Napster公司必须遵守DMCA所确立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在案件审理中Napster公司没有履行法院临时禁令所确定的移除义务,最终败诉.基于Napster公司的失败教训,此后P2P模式下的ISP开始回避中央服务器的使用,真正意义上的P2P技术开始广泛应用.真正意义上的P2P模式下有关版权侵权责任的第一案是Grokster案.2003年,美国米高梅(MetroGoldwynMayerStudios

12、,简称MGM)等数十家唱片公司起诉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Networks公司,诉称二被告分别推出的P2P软件Kazaa和Morpheus侵犯其版权.Kazaa软件是准分散式自我组织P2P架构,而Morpheus是分散式P2P架构,也就是说,两个软件的运行都没有公司可以控制的主服务器的存在.审理该案的地方法院据此认为Kazaa和Morpheus软件一旦为用户所下载,就不在提供者的控制之下,对于用户通过软件进行的侵权行为,二被告不可能完全了解,更没有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能力.据此认定二被告不承担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责任.对于Grokster案,学者的注意力多在法院对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

13、的表述,但此案的最本质贡献在于将Sony规则应用到互联网案件中.Sony规则形成于1984年的SonyCorp.v.UniversalCityStudio一案.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一种产品如果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那么这种用途可以使得该产品的提供者免于为该产品的使用者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而不管这个产品本身的目的或者实际用于侵权行为的比例.2003年Grokster案中法院重申了Sony规则.此案中,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Networks公司因没有中央服务器,不能控制或移除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代位侵权,但此理由并不能免除它们的帮助侵权责任.Grokste

14、r公司和StreamCastNetworks公司知道它们的产品可能用于侵权用途而提供该产品,已经符合了帮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二被告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依据就是Sony规则.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考察版权帮助侵权问题时必须受到Sony规则的约束.将Sony规则适用于对ISP的责任判断,使ISP避免了直接承担版权帮助侵权责任,ISP的另一个安全港建立起来.四,2005年Grokster案与Sony规则的突破Sony规则为P2P模式下的ISP提供了一个安全港,但问题并没就此完全解决.在Grokster一案中,MGM等唱片公司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8月,洛杉矶第九巡回法院维持

15、了地区法院的判决.2004年10月,MGM等唱片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2005年6月28日,最高法院以9:0比例宣判Grokster及StreamCast需要为非法传播文件负责.最高法院对P2P模式下ISP的版权责任的重新定位,影响至深.第一,该判决是对影响美国出版界二十年的Sony规则的重新解释.最高法院认为Sony规则所确立的安全港只能适用于建设性科学(constructiveknowledge)案件中.更进一步地,最高法院认为Sony规则会导致仅仅因为某产品设计上存在合法用途的可能,就排除了间接侵权责任的适用,即使该产品专横地知道并意图造成侵害.总之最高法院认为:当一款产品具有实质性的

16、非侵权用途时,它并不排除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独立于产品设计和销售之外的实际的造成侵权的意图.最高法院所有的解释指向一个目的,即Sony规则不适用于对互联网上P2P模式下的ISP的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第二,该判决将专利法诱导规则(inducementtheory)用于ISP的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类似中国版权CHINACOPYRIGHT于专利法中的诱导,最高法院认为在版权诉讼中销售产品的人,只要在清楚的表达或者积极的行为中表现出有促进这一产品侵犯版权的目标,就应当认为侵犯了版权,作为第三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院重点使用了诱导(induce)和意图(intent)两个词来表述

17、服务商的主观过错,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称,案件中充满了证据证明产生诱导作用的广告词发送给客户,StreamCast和Grokster均以原来的Napster用户为目标,Grokster甚至使用metatag吸引搜索Napster的人到它的网站上来.法院认定二被告既没有试图过滤文件也没有减少侵权活动,并且均从大量的侵权用户中获利.总之,法院发现不法目的是确定无疑的(theunlawfulobjectiveiSunmistakable),被告不可避免的承担法律责任.五,美国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评价及其与我国立法之比较(一)安全港制度及其评述国内学者谈到互联网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几乎都把安全港规则基本

18、等同于DMCA建立的通知与移除规则.笔者认为美国版权领域中,安全港规则实际上是认定ISP的版权侵权责任时,使其避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一个避风港,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版权代位侵权责任的避免.DMCA建立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ISP避免承担版权代位侵权责任的一个规则.代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但不制止.ISP的此种能力主要是通过有可控制的中央服务器来认定的.目前,搜索引擎,博客托管等模式适用此规则.此类ISP在履行了通知与移除义务后,则可避免承担版权代位侵权责任.第二,版权帮助侵权责任的避免.Sony规则是ISP避免承担版权帮助侵权责任的一个规则.帮助侵权责任不要

19、求帮助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明知侵权活动而向侵权人提供物质帮助.这个规则主要适用于P2P模式下的ISP.依照Sony规则,提供BitTorrent,eMule,Grokster,比特精灵等等P2P软件的ISP,只要符合Sony规则确立的条件,可免除其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二)诱导规则的评述总结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对Grokster一案的审判,法院判决书中重点使用诱导(induce)和意图(intent)来判断服务商的主观过错,同时以Sony规则仅仅适用于建设性科学(constructiveknowledge)来排除Sony规则的适用.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

20、放弃了Sony规则对P2P服务商提供的安全港,重新回到了以帮助侵权责任理论来认定P2P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P2P模式下ISP的版权侵权责任又一次加重了.(三)美国相关规则与我国立法之比较我国针对ISP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立法,主要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2005年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2条界定了ISP的范围,第6条规定了ISP的信息记录义务,第8条规定了权利人通知应当具备的条件,第7条和第9条对内容提供者(本法指用户)

21、的反通知及其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依照这些规定,一套完整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建立起来,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继承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意在避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扩大,但它仅仅以浏览器/服务器模式下的ISP为立足点,对P2P模式下的ISP的版权侵权责任没有涉及,在主体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我国法律没有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对P2P模式下的ISP的版权侵权责任仅可参照适用共同侵权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22、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CHINACOPYRIGHT中国版权按照上述规定,P2P模式下的ISP将对其用户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对ISP而言是过重的一种法律责任.版权法本身是一个对版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和协调的法律体系,在互联网的影响下,版权人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网络传播权的新增,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缩小,都是在这种利益衡量下得出的结果,各国莫非如此.美国法院将诱导规则适用于ISP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颇受争议.法国的相关立法与此形成强烈的对比,法国有法院将用户使用P2P软件下载的行为定性为合理

23、使用,因此,也就无ISP的间接侵权责任可言.笔者认为我国版权相关立法应全面规定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和P2P模式两类ISP的版权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和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对ISP规定过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浏览器/服务器模式下的ISP适用已经建立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于P2P模式下的ISP,则参照美国相对成熟Sony规则规定其权利义务,提供法律的安全港.只有当ISP的主观恶意被证明无疑的情况下,才借鉴诱导规则作为例外和补充.ICP,可译作网络内容提供商,本文采用网络内容提供者这一概念.我国2005年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规定为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

24、上网用户,该概念被2006年5月颁布并将于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放弃.ISP,又译作中间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笔者从之.见美国版权法,孙新强,于改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SeeShapiro,BernsteinandCo.V.H.L.GreenCo.316F.2d304(2dCir,1963).SeeGershwinPubliShingCorP.v.ColumbiaArtiStSManagement,Inc,443F.2d159(2dCir.1971).SeePlayboyEnterprisesInc.v.F

25、rena,893F.Supp.1552(M.D.Fla1993).此案中,法院判决服务商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严格法律责任.SeeTimothyD.Casey:ISPLiabIlitySurvivalStrategiesforManagingCopyright,Spam,Cache,andPrivacyRegutations1OO.参见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l2节.互联网络有两种技术模式,一是对等网络,计算机问没有层次结构,所有的计算机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每个用户自己决定将其计算机中的哪些数据共享到网络中,这种模式被称为PeertoPeer模式,简称P2P.二是基于服务器而建立的网络,有专门的服

26、务器作为信息存储和传输的中心,此种模式被称为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比如Grokster,BitTorrent(中文简称BT)等软件运营商,提供信息传输软件并提供软件维护,升级等服务,但运营商并没有控制用户间信息传递的中央服务器.混合式P2P架构,有一个集中的服务器来组织,管理以及检索所有用户的档案索5f资料,这个服务器由运营商控制,所有的检索行为都是经过这个服务器处理的.准分散式自我组织P2P架构,P2P软件会自行选择网络中正在使用其P2P软件的.频宽较大且运行速度较快的电脑作为处理搜寻的中心,这些中心成为超级节点,它们是不在P2P软件服务商控制之下的.分散式P2P架构,使用P2P软件的每一台个

27、人电脑都是提供转接服务的一个节点,不存在一个中枢服务器来处理检索工作.SeeSonyCorp.v.UniversalCityStudiOS,Inc,464US417.at439(1984).SeeGrokster,380F.3dat1161.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影响下,2005年至今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对P2P服务商进行诉讼的高潮,多以P2P服务商的败诉告终.SeeMGMStudiOInc.v.Grokster,Ltd.,125S.Ct.2764.277879(2005).Ibid.At2778.(WhenanaCtHalpurpoSetOcauseinfringingHSeiSShownbyev

28、idenceindependentofdeSignanddiStributionoftheproduct).Ibid.At2780.Metatag,网页源代码元标记,用于指弓I搜索引擎对网页的检索.SeeMGMStudiOInc.v.Grokster,Ltd.,125S.Ct.2764,2778-79(2005).Ibid.Ibid.At2782.SeeJustinHughes,JustinHughesSPrediCtionsfor2006,<http:/www.1aw.duke.edu/journalS/dltr/ibawg/?p=20>,访问日期:2006年5月20日.(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宋慧献)中国版权CHINA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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