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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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上公司内部是指公司、各控股

2、子公司、参股公司。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履行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授权的全部职责,向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负责)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独立上市的子公司,遵照相关上市公司法规执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3、,并应当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控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可设置副经理、主管及专员若干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

4、与他人就审计工作进行有效地沟通。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作经历等应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公司应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接受后续教育的机会,以保持和提高其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依据第九条 内部审计对象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三、公司董事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十条 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法律、法

5、规、公司章程和有关政策;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等;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6、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中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其他财务收支情况。6、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1、执行国

7、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情况。三、公司董事局、公司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的有关内容。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并经董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向公司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经公司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向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六、其他应由内部审计

8、机构承担的职责。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下列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五、提出改进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效益的建议和

9、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与公司制度等行为的意见;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局、监事会汇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制度,提出下相应的处理意见;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0、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十、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或相关上级领导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报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人力需求和费用支出,公司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11、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一、例行审计,即经营管理审计,指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包括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全部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定期进行例行审计,一般为每年三至四次,并可按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要求或视工作需要调整。二、专项审计。包括:1、绩效考核审计。公司每年确定下属各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绩效考核审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也可与例行审计同时进行。2、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等

12、进行评价,以协助董事局、监事会及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评估方法为评估项目打分法,评估步骤为:通过审阅制度、询问调查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解;将内部控制的八个要素分别进行分解,并确定相应的评估项目;根据八个要素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总分100分,其中,根据每个评估项目在每个要素中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将每个评估项目按公司实行情况进行打分;八个要素及整体内部控制实际得分占目标分数的百分比超过70%即为有效;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偏差环节及偏差程度进行评价并进行调整,必要时重新设计内部

13、控制制度。3、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也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考核提升的依据之一。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人员离任时公司的财务状况、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是否需经审计,由公司董事局或总经理确定。确定需经审计的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4、审计调查。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5、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专门审计查处。6、其他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审计、会计电算化审计、股东会与董事局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等。7、内部审计

14、机构也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委托,对其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但必须报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包括:一、就地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二、报送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第八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其健全和执行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二十一条

15、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协调公司制定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九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及费用预算,经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四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

16、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二、除突发审计外,应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

17、、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六、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七、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八、将审计报告、审计决

18、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批。九、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其整改和落实情况。十、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书面提出申诉,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十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

19、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第十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

20、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董事局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

21、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认真维护财经纪律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局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自行纠正或提请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或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公司财务制度或营销政策,侵占、挪用公司资金与财产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并由此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及补充。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局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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