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61162403 上传时间:2022-03-10 格式:DOC 页数:76 大小:578.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资源描述:

《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大会情况(7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大会情况目录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概况1(科技政策、资金支持、科技载体、科技服务、科技领军人才)二、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大会会议材料(一)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8(二)关于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试行办法15(三)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21(四)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28(五)关于扶持苏州工业园区动漫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32(六)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37 (七)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后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43

2、三、其他有关科技创新的规范性文件(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51(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52(三)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54(四)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57(五)苏州工业园区聚焦科技创新行动方案61四、部分新闻信息72 (一)苏州工业园区突出“四个强化”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二)苏州工业园区首届科技领军人才授予大会召开(三)苏州工业园区深化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大会情况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概况(一)科技优惠政策苏州工业园区是全国首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区域。高

3、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1、技术研发政策:对研发机构研发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对获得国家经费支持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研发机构租用办公用房可享受优惠。2、创业创新政策: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重点资助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给予启动资金、风险投资、跟进投资、项目贷款和担保五个专项资金资助,并给予项目资助配套、研发用房补贴、租用住房补贴、购买住房补贴、家属子女安置五项重点支持。设立创投孵化器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未能入选科技领军人才工程的高水平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计划,对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启动

4、资金支持和其他优惠。实施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政策,对符合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中的紧缺专业人才,每月给予薪酬补贴、租住人才优租房。3、科技服务政策: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和跟进投资资金,鼓励创投投资高科技企业、降低创投企业投资风险。设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对于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成功挂牌交易,最终进入IPO并完成股票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4、产业促进政策:(1)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5、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IC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通过CMMI各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游戏动漫企业:原创动画电影和原创动画电视片完成备案、获得发行许可证并播出的分

6、别给予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批准上线运行、单机版原创游戏产品获批准正式销售的,分别给予奖励。游戏运营公司投入运营新款网络游戏的,给予运营奖励。对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大奖的动漫游戏产品,给予奖励。获得权威部门奖励资助的动漫、游戏、影视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3)生物科技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科技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新增留成部分,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不同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二)科技资金支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积极推进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结合多

7、种信贷、担保和风险投资体系,鼓励企业自主开拓多种融资渠道,逐步形成上级经费引导、园区科技三项经费配套、创投基金介入、担保基金保障、社会资金参与、全方位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1、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CSVC):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注册资金17.3亿人民币,注册资本规模目前位居江苏省首位,长三角地区第二位。主要业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初创和成长阶段的直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担保,相关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发起与管理。中新创投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培育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目

8、标,是江苏省第一家获批投资境外项目的国资控股投资公司,并因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在2003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3、在园区的其他创投公司:华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英菲尼迪-中新、新协创投、银基创投、凯怡投资、唐氏投资。(三)科技创新载体1、独墅湖科教创新区:规划面积11平方公里,主要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及其科研机构,成为区域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新技术研发基地。目前已设立和引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

9、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南京大学苏州研究生院、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四川大学苏州研究院、西交利物浦大学、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苏州大学等9家中外知名高校入驻办学。2、国际科技园: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重点培育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高科技企业,已建成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累计注册企业500余家,吸纳就业人员1.1万名。3、中新生态科技城:于2007年11月正式启用,是CSSD成片开发的重要项目,位于园区北部阳澄湖畔,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拥有绿色环保的一流设施,便捷的交通网络,高水准的区域规划和优良的生态环境,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优惠政策和亲商服务。目前已有伊顿电气

10、、苏净集团、大族激光等20余家企业入驻。4、生物纳米园:占地86.3万平方米,是园区培育生物医药和纳米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创新基地,江苏省首个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已建成研发用房10万平方米,中国科学院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已落户园内。5、创意产业园:规划占地46.8万平方米,规划建设研发用房75余万平方米。重点发展动漫游戏、软件外包、产品设计等创意产业。6、创意泵站:首期已建成2.2万平方米,采用符合国际通行的LOFT模式,在旧厂房基础上改造而成,主要为艺术、出版、动漫、传媒、设计等初创期企业提供低成本、多功能的研发生产环境。7、沙湖动漫城:占地4万余平方米,首期已建成4万平方米,重点建

11、设策划管理中心、动漫展示中心、体验娱乐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研发培训中心、创意设计中心、产品交易中心、以及图书音像出版中心等8个中心。8、综合保税区:总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全、政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享受进口货物保税、出口货物退税的优惠政策,可以综合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进出口贸易以及检测维修等业务。主要定位包括:建设高效便捷的虚拟口岸,成为内陆地区“大通关”的示范区;打造功能完备的物流枢纽,成为区域性的货物集散中心;培育繁荣发达的商贸市场,成为华东区重要的采供销平台;集聚高层次的商贸物流复合型人才,成为商贸物流人才高地。(四)科技创新服务1、企业配套服务:园区

12、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构建网上交流平台,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寻找商务合作机会,有效地推动中外企业合作与交流,提升园区产业配套能力,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2、亲商服务:园区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初步建立起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具有较高素质与合作精神的公务员队伍,机关工作人员都具备大学以上学历,95%职员都在国外接受过专业培训,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研究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占到30%以上。确立了全新的“亲商、富商”理念,实现了政府工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园区管委会借鉴国际先进理念,积极探索诚信管理模式,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采用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13、开通网上报批、备案系统,企业的办事效率得以大幅度提高。逐步形成了“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秩序和法治化环境,先后编制实施了68项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法律范畴内为所有企业和个人创造更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良好条件,并通过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树立起办事快、效率高、信誉好的政府形象。(五)科技领军人才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建成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园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主要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到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第一条 科技领军人

14、才创业项目全面享受5个专项资金资助: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5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风险投资。3、跟进风险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加大领军人才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跟进或引导风险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实际投资额30%左右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5、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领军人才项

15、目提供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两年期左右的贷款支持。第二条 领军人才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并明确5项重点支持:1、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2、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人才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3、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4、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5

16、、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二、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大会会议材料关于印发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的通知苏园管200611号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二一年,苏州工业园区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十五”期间,若干意见在鼓励区内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区域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面对世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的头一年召开了全

17、国科学技术大会,作出了关于坚持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和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区域的科技创新环境,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了科技创新政策体系,通过对若干意见修订,制定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和6个专项试行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和6个专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 2、关于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试行

18、办法; 3、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4、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5、关于扶持苏州工业园区动漫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6、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7、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有关精神,结合园区新一轮发展的要求,现就我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作出如下决定。

19、一、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率先打造创新型园区 第一条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园林化新城区的目标,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加快构筑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的、官产学研资介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在关键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若干个具有独特优势的战略产业,率先将园区打造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园区。 二、完善创新资金链条,建设多元化资本市场 第二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R&D占GDP比重达到

20、4%以上。 第三条确保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稳定增长。园区每年按可用财力3-5%设立科技发展资金,逐年递增30%,“十一五”期间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科技载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扶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资金支持自主创新。 第四条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等科技计划。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园区科技发展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五条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园区设立注册资本17.

21、3亿元人民币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启动首期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六条鼓励建立专业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天使投资基金。园区首批设立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动漫产业、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专项天使投资基金,启动基金规模3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扶持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和生物科技企业。根据园区产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设专项基金,并增加基金规模。 第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信贷机制,探索新型的金融工具,拓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

22、八条发展和健全担保市场。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园区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主要为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状况,视情况逐步增加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 第十条鼓励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

23、险服务。 三、健全创新政策体系,打造战略性产业高地 第十一条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培育重点,明确创新产业主攻方向。十一五期间,园区集中资源重点发展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动漫、光电、精密机械、新材料等战略性科技产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开放式、系统化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着力在战略性产业领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独特优势的创新产业集群。针对园区发展过程中确定的新的战略产业,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三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苏州工业园区内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

24、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科技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5)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25、;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6)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8)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

26、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9)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资助创新产品的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试行建立园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四、利用全球创新

27、资源,集聚多类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园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利用全球研究开发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提升园区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院所来园区设立创新基地,成为承接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储备高级人才、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的重要载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产学研合作关系,通过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鼓励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利用产品开发、生产配套、项目合作、人才培养、成果转

28、化等多种形式促进其技术外溢。在园区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适用关于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试行办法。 五、推进科技载体建设,构建公共性技术平台 第十六条完善国际科技园、独墅湖高教区的功能,加快推进创意产业园、生物纳米园、中新科技城等新载体的建设。借鉴国内外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和运营模式,提升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生物企业孵化器及其他孵化器对企业的服务能力。区内科技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享受优惠。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科技企业适用苏州工业园区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完善软件评测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及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生物纳米、动漫等新平台。鼓

29、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参与,共同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内科技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享受优惠。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 第十八条构建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为核心的创新机制,大力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以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体系,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努力把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积极培育和发展园区自主品牌,鼓励品牌产品做强做大,着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形成若干项在全国甚至全球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品牌。园区的知

30、识产权工作适用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七、完善中介配套体系,提供全方位科技服务第十九条重点发展科学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科技咨询、科技孵化、生产力促进、创业投资、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通过市场配置和政府引导,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服务机构在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建设方面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园区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适用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八、发展科学普及事业,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二十条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加科普投入,加快科技文化艺术中心等科普场馆建设

31、,鼓励在邻里中心、社区、乡镇等单位和地区开展各类科普展览、科普教育和科普活动,增强区域的科普能力。鼓励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的设施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加快建立多元支持、全面参与的科普事业良性运行机制。 九、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人才的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各类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决定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

32、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关于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试行办法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促进园区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构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国家相关规定中的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

33、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部门。 第二条 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对象,可分为外资研发机构和内资研发机构。由国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独资设立或是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称为外资研发机构。由国内组织和个人独资设立或是中中合资(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称为内资研发机构。 二、机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4、,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3、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并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或学术带头人;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第四条园区研发机构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

35、最后认定。 三、税收激励 第五条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研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苏州工业园区内的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

36、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资研发机构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投资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

37、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外资研发机构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第十一条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

38、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则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39、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

40、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园区认定的研发机构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投标、竞标国家资助的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区内研发机构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园区创办研发机构或与园区共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

41、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根据投资数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研发机构,园区给予一定匹配资助。 五、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六、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试行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

42、购和订购制度。区内研发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 七、入驻优惠 第二十二条研发机构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区内研发机构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已为独立企业法人的研发机构,向省、市科技部门申报认定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并享受江苏省、苏州市制定的鼓励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设立的研发机

43、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3: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培育出一批知名品牌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企业注册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和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

44、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条 放宽登记冠名条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园区工商部门可帮助申请冠省名。 第三条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四条 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园区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外地来园区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民营企

45、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地民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迁入园区,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 二、税收激励 第五条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

46、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

47、有关规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

48、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向园区企业转让软件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

49、的范围,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层报国税总局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外资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型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

50、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内资企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51、200025号)的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软件企业又被认定为省

52、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减税期间,税负超过7.5%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园区设立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扶持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并视情况逐步增加规模。 第二十二条 园区借鉴国内外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和运行模式,设立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的新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优先获得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天使基金投资。 第二十三条 园区设立中小企业

53、担保公司,为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通过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69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凡年软件出口收入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包括50

54、万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首次软件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投片费用(含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经园区科技局、财政局确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出口鼓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海关报关出口,园区软件园提供软件出口海关报关一站式服务。凡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

55、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所进行的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 软件出口企业取得同一客户全年合同累计超过50万美元的出口订单,并因此发生银行贷款的,在合同完成并收汇后,给予为期一年的50%贷款利息的贴息

56、,每家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 五、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六、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专利申请,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由政府予以嘉奖。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七、

57、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试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

58、进行首购。 八、入驻优惠 第三十五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4: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

59、展的试行办法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体系的主要力量,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园区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提高企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产业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科技咨询、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科技条件市场、科技人才中介、技术贸易服务、科技孵化、生产力促进、创业投资、技术监督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 第二条 对于第一条科技服务业定义中的各类别

60、,园区制定专项政策办法的,按专项政策办法执行。对符合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 二、企业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从事科技服务业所取得的年度业务收入应占其年度收入的5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园区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三、企业注册 第五条按照中

61、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科技服务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税收激励 第六条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按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5171号),自开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