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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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2006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esign Code for Fire Fighting of Textile Enterprise(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 200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esign Code for Fire Fighting of Textile EnterpriseGB2006(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年 月 日中国出版

2、社2006 北 京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改计划(第二批)”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国内主要纺织工业企业的防火设计现状开展了调研,总结了防火设计中的经验教训,并积极吸收了国内外防火设计中的技术成果,开展了必要的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消防研究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总体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储运设施、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本规范以

3、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鉴于纺织工业涉及面广,各类工厂的生产要求不同,随着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因此,当设计中遇到本规范及国家现行规范中未作明确规定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题评估、论证和必要的试验,确认可行后,方可采用。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4、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邮政编码:100037;传真:010-68395215;电子信箱:ctiei)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参 编 单 位:湖南省轻纺工业设计院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纺织工业科研设计院主要起草人:主 要 审 核 人: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火灾危险性分类4 总体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总体规划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3 装置内布置4.4 厂内消防车道4.5 厂内综合管线5 储运设施5.1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5.2 可燃液体的卸车设施5.3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6 生产厂房及仓库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

5、构件的耐火极限6.2 建筑物的层数及高度6.3 厂房的形式及防火分区6.4 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6.5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6.6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6.7 厂房和仓库的内部装修7 建筑构造7.1 抗爆墙7.2 防火墙7.3 封闭楼梯间7.4 防烟楼梯间7.5 钢疏散梯7.6 安全疏散通道7.7 钢结构的耐火保护8 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消防水源8.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8.4 消防总用水量8.5 室外消防用水量8.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8.7 室内消防用水量8.8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8.9 消防水箱8.10 消防排水8.11 固定式灭火系统8.12 建筑灭火器8.13

6、 消防站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空调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配电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3 防雷11.4 防静电接地附录A 纺织、化纤工厂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B 防火间距起止点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纺织工业企业中火灾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 纺织工业企业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纺织化纤生产的特点,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采用行之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7、、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纺织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加工企业毛纺织和染整加工企业麻纺织、丝绸纺织及精加工企业纺织成品制造企业针织品、编织品制造企业纤维素纤维制造企业合成纤维制造企业(包括涤纶、锦纶、腈纶、丙纶、氨纶、维尼纶等)化纤原料制造企业(包括纤维素纤维的浆粕、合成纤维的聚合等)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等。本规范亦可作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审查工程设计的依据。1.0.4 纺织工业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 术 语2.0.1 纺织工业企业 An enterpri

8、se of textile industry用天然纤维或以天然的或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以及用这些纤维生产各种成品的企业,或由上述企业组成的联合企业。主要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业。 2.0.2 石油化纤工业企业 An enterprise of petrol & chemical fiber industry 以石油及其产品为原料,制成纤维的企业或由上述企业组成的联合企业。包括涤纶、锦纶、腈纶、丙纶、氨纶等纤维制造中自化纤原料聚合开始直至完成成品丝生产的企业。2.0.3 行政生活设施 Administrative & livi

9、ng facility 工厂内为生产管理及为职工生活服务的设施。如:综合办公楼、职工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2.0.4 厂区 Industrial area 工厂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生产装置(或称生产厂房)、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站房、行政生活设施及道路、管线、绿化等系统组成的区域。2.0.5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unit 直接参加由原料投入至成品产出生产过程的设施。2.0.6 辅助生产设施 Auxiliary production unit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如:环保监测站、计量站、中心化验室、罐区、各种仓库、维修车间、汽车库等。2.0.7 公用工程站

10、Utility system 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装置提供水、电、汽、气等能源及废水、废渣、废气处理与排放的设施。如:软化水站、循环冷却水站、变配电站、热力站、制氮站、空压站、冷冻站、污水处理站(场)等。2.0.8 联合装置 Multi-uni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装置组合而成,且装置之间直接进料、开车与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9 联合厂房 Multi-unit workshop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车间与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等紧凑布置在同一座厂房内而形成的综合性厂房。2.0.10 无窗厂房 Windowless workshop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

11、封闭式墙体,不设外窗,或生产车间周围被附房遮挡,无法开设外窗的建筑物。2.0.11 封闭式厂房 Closed-type workshop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墙体(含门窗)封闭,或仅有局部敞开,敞开部分小于建筑外围周长1/3的生产性建筑。2.0.12 半敞开式厂房 Semi-closed-type workshop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周长1/3以上敞开,其余部分采用墙体(含门窗)封闭的生产性建筑。2.0.13 敞开式厂房 Open-type workshop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每层设有实体窗槛墙或栏杆,无其它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4 开清棉 Blowing and sc

12、otching process 棉纺工程的第一道工序。作用是对块状原料进行开松、除杂、混合,并制成梳棉用的棉卷或绵层。该工序的主要设备是开清棉联合机,由抓棉、棉箱、开棉机和成卷机械组成(当采用清纲联合机时,无成卷机械)。由于原料中混入的金属杂质在设备运行时易产生火花,故该工序存在火灾危险。2.0.15 抗爆墙 Ex-proof enclosure直接承受爆炸时所产生空气冲击波的墙体。2.0.16 长径比 Slenderness ratio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2.0.17 易熔材料 Fusible material能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

13、于80)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2.0.18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设置在吊顶或楼板下或隐藏在吊顶内,火灾时能够阻止烟和热气水平流动的垂直分隔物。 53.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表3.0.1分类。纺织化纤工业企业中,生产厂房和仓库不同部位使用、产生或储存的物质名称及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表3.0.1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类别项别甲A爆炸下限10%(体积)的气体B闪点28的液体C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14、爆炸的物质D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乙A闪点28至45的液体B闪点45至60的液体C爆炸下限10%的气体D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E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露滴F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A闪点60至120的液体B闪点120的液体C可燃固体丁A对不燃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B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C常温下使用、加工或储存难燃烧物质戊常温下使用、加工或储存不燃烧物质注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

15、视为乙A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虽超过闪点,但液体在密闭的压力容器或管道中,既没有空气,又采取了密封性能良好的内外防泄漏措施以及可靠的防爆措施,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原类别确定。3.0.2 一座厂房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宜按火灾危险性类别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各分区根据其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计,否则该厂房生产的性质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其性质。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大物质的量很少,符合表3.0.2的规定,不足以构成

16、爆炸或火灾危险。2 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不按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 不按火灾危险性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值类别物 质 名 称最大允许量类项每m3房间体积允许量总量A氢气、硫化氢、甲醛、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炔1 L/m3(标准状态)25 m3(标准状态)甲B乙醛、甲醇、异丙醇、丙烯腈、丙烯酸甲酯、醋酸乙烯、二硫化碳、甲基丙烯酸甲酯、二乙胺、四氢呋喃、丙酮、异丙醚、乙醇、汽油0.0

17、04L/m3100LC电石0.003kg/m310kgD硝酸铵、过氧化氢、次氯酸钠、氯酸钾、高锰酸钾0.015kg/m350kgA醋酸、乙二胺、正丁醇0.02kg/m3200LB二甲基甲酰胺0.02L/m3200LC氨气、发生炉煤气5 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乙D重铬酸钾、亚氯酸钠、发烟硫酸、硝酸0.025kg/m350kgE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聚丙烯腈、己内酰胺、对苯二甲酸二甲酯、聚乙烯醇、聚氨酯、纤维绒屑等粉尘和丙类可燃液体的蒸发气体或露滴0.015kg/m350kgF煤粉、硫黄粉、聚苯乙烯丁二烯乳胶0.02kg/m350kg丙A二甲基亚砜、乙二醇、丙二醇、二甲基乙酰胺

18、、苯酚0.004L/m3100LB二甘醇、三甘醇、联苯联苯醚混合物(导生)、氢化三联苯、二芳基烷、重型燃料油、己内酰胺、己二酸、1.4丁二醇、间苯二酚0.02L/m3200LC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聚丙烯腈、浆粕、碱纤维素、对苯二甲酸二甲酯、聚乙烯醇、粘胶纤维、醋酯纤维、涤纶、锦纶、维纶、丙纶、氨纶、棉、麻、毛、丝、天丝、维纶、蛋白纤维、棉短绒纤维、聚乳酸纤维0.05/m350kg注:表中物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包装:可燃气体应采用高压或低压气体钢瓶,泄漏量应小到可忽略不计。 可燃液体应采用坚固而又密闭的容器,泄漏量应小到可忽略不计。 对苯二甲酸等可燃粉尘袋装,内层为塑料薄膜封口,外层为涂层

19、编织袋,袋口用绳索扎紧,不应散包、破包。如有散包,应及时清扫。2 温度:可燃液体贮存或使用温度应低于该物质的闪点,如高于闪点应采用密闭压力容器,并应在设备、工艺、消防设计方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 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堆放处不得有明火或高幅射热。4 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堆放处应设计相应的消防设施。3.0.3 同一座仓库内储存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宜按其类别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各分区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计,否则该仓库的性质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最大的物品确定。一个防火分区内储存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该分区的性质按其中火灾危险最大的物品确定。84. 总体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20、 总体规划4.1.1 纺织工业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并根据纺织工业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选择。4.1.2 化纤厂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窝风地段及经常无风、烟雾弥漫的地区。4.1.3 化纤厂的生产区、可燃液体储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水域的措施,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4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气)管线不应穿越纺织工业企业的厂区。公路和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纺织工业企业的厂区,当排洪沟必须通过厂区时,应

21、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排洪沟的措施。4.1.5 如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必须常年有足够的水量,确保枯水期及寒冷地区的冰冻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并设供消防车取水通行的消防车道。4.1.6 纺织工业企业外围的消防车道必须畅通,并至少有两处与工厂内部的消防车道相接,相接点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通往工厂的两条主要道路,不宜与铁路平交,更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该铁路所通过最长列车的长度。否则应另设备用消防车道。4.1.7 纺织工业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设置消防站或依托当地消防站设施。消防站的服务

22、距离按行车路程计,不应大于2.5km,并在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4.1.8 纺织工业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8的规定。表4.1.8 纺织工业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防火 纺织工业企业 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或设施(最外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甲、乙类丙类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757050252 相邻工厂(围墙中心线)70505035253 国家铁路(中心线)45353525254 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35252520205 国家或工业

23、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35353030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0203020207 其它厂外公路(路边)20152015158 变配电站(围墙)50402520209 架空电力线路(35kV) (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10 I、II级国家架空通讯线路 (中心线)403040303011 地区地面敷设输油(气)管道 (管道中心)453045303012 地区埋地敷设输油(气)管道(管道中心)302030202013 装卸油品码头(前沿)604560454514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边缘)3020302020注 1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易燃易爆设施时,表

24、中第2项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25m。 2 当纺织工业企业与相邻工厂贴邻布置时,表中第2项防火间距可视为企业内的建筑物(设施)与相贴邻工厂内建筑物(设施)之间的距离。但企业四周最多只能有2面与其它工厂贴邻,另外2面必须满足表中防火间距要求,并设置厂外消防车道。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结合厂址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时,可燃液体罐组、装卸区不应紧靠排洪沟。

25、4.2.4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装置、主要辅助生产装置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阶梯上时,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或人员集中的场所。罐区周围的道路,宜采用路堤式道路。4.2.5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大宗原材料库及架空电力线路进入厂区的总变配电站,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6 空分、空压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当受条件限制,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清洁的地段。4.

26、2.7 棉、毛、麻纺织厂的原料堆场、化纤浆粕厂的原料堆场、各类纺织化纤工厂的废料堆场、煤场等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8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操作。厂区绿化树种应根据工厂生产特点及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石油化纤企业厂区内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植物,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4.2.9 纺织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中防火间距的起止点按照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4.3 装置内布置4.3.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宜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区,分割设备、建筑区的两条道路间距

27、不应超过120m;丙、丁、戊类装置,当装置宽度不超过120m时,装置长度不限;当装置长、宽两个方向均超过120m时,应在其中一个方向设间距不大于120m的道路进行分割,另一方向长度不限。各类装置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4.3.2 一座厂房或仓库的宽度不宜超过100m。丙、丁、戊类厂房,当宽度不超过100m时,其长度不限。由于生产需要,厂房的两个方向均超过100m时,应在其中一个方向设穿越厂房的贯通消防车道。厂房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4.3.3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内部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11条的规定。当联合装置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设施时,该装置与相邻装置的防

28、火间距,应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分别计算,经比较,取其中最大距离。4.3.4 联合厂房视同一座厂房。同一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火灾危险性分别计算,经比较,取其中最大距离。16“ ”形、“ ”形等形式的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9中,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来确定。丙、丁、戊类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0m2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6m。4.3.5 装置内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布置时宜尽量缩小危险区域的范围。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化验室等,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

29、范围之外。4.3.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装置内有人员工作的建筑物面向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且无门、窗、洞口的墙体。当上述控制室等房间内采取正压送风时,不受此限。4.3.7 生产装置内不宜布置甲类物品仓库及其装卸设施。如应生产要求,必须布置时,总储量不应超过10t。 4.3.8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它设备的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非燃烧体梯子,作为安全疏散梯。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类、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

30、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1座梯子。4.3.9 装置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4.3.10 当装置内有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设备时,在距该设备30m范围内的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4.3.11 装置内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已作规定者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5.2.1条的规定。4.4 厂内消防车道4.4.1 纺织工业企业的厂前区、生产装置区、甲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31、1500m2的乙、丙类仓库、一座占地面积大于3000m2或数座占地面积之和大于3000m2的厂房或辅助生产建筑、可燃材料露天或半露天堆场区、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区等,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0m的平坦空地。厂区内周圈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4.4.2 除4.4.1所述场所外,因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道有困难的局部地段,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4.4.2 消防车道路面边缘与易燃或可燃材料堆垛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0m;与

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0.5m。 消防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4.4.3 纺织工业企业内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0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0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时,消防通道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m。4.4.4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4.5 厂内综合管线4.5.1 永久性的

33、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生产厂房或辅助生产设施。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跨越与其相关的罐区、泵房(棚)时,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4.5.2 可燃气体和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管道上的阀门、法兰等,距生产厂房、控制室、机柜室及变电所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明火加热炉密切相关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原料及燃料总管上的切断阀,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4.5.3 距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4.5.4 甲、乙类生产装置内,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4.5.5 工艺装

34、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5 储运设施5.1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5.1.1 储罐布置要求储罐应分组布置,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的可燃液体储罐不应同组布置;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也不应同组布置。5.1.2 罐组总容积规定如下:单罐容积5000m3时罐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m3单罐容积5000m3时罐组总容积不应大于80000m35.1.3 罐组内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表5.1.3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防火间距 储罐型式 防火间距类别固 定 顶 罐浮 顶内浮顶罐卧罐1000m31000m3甲B、

35、乙类0.6D(固定式消防冷却)0.6D0.4D0.8m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丙A类0.4D丙B类2m5m注:甲B、乙类地下式储罐间距为0.4D。甲B、乙类半地下式储罐间距为0.5D。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5.1.4 罐组内的储罐不宜超过两排,单罐容积1000m3的丙B类储罐,不应超过4排。5.1.5 罐组应设防火堤,相邻罐组的防火堤外堤脚线间距不应小于7m。5.1.6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5.1.7 罐组内立式储罐到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的距离不应小

36、于3m。5.1.8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总高度应为1.02.2m;卧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应低于0.5m。计算防火堤总高度时,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5.1.9 防火堤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人行台阶或梯子。台阶或梯子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5.2 可燃液体的卸车设施 5.2.1 可燃液体铁路卸料泵房至罐车卸料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零位罐至罐车卸料线不应小于6m。卸料栈台两端或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5.2.2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的铁路卸料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丙类可燃液体时不应小于7m。可燃液

37、体当采用密闭卸料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5.2.3 可燃液体汽车卸料站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卸料车鹤位之间不应小于4m,鹤位与缓冲罐之间不应小于5m;甲B、乙类液体卸料鹤位与泵的间距不应小于8m。5.2.4 当采用软管直接卸料时,车位与缓冲罐之间不应小于3m,甲B 及乙类液体车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3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5.3.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构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19 表5.3.1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序号材 料 名 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防 火 间 距 (m)建、构筑物堆场铁路道路甲、乙类厂房及仓

38、库其它类别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民用建筑易燃或可燃材料堆场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厂内次要道路(路边)1经包装的可燃材料:棉、棉短绒、毛、麻、蚕茧、浆粕、羽绒、纺织品等(t)105001210252012202515151055011000181531251825100150002520373025302松散的易燃材料:废棉、废丝、泡沫塑料、加工后的棉麻杆等(t)1050001815312518253020151055001100002520373025303竹、木材等可燃材料(m3)501000121025201220251

39、5151051001100001815312518251000250002520373025304煤和焦炭(t)1005000861210810251515105500010815121012注:1 表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25%。2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煤和焦炭堆场除外)。3 两个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其材料名称和储量,在本表中查得的两个数字中,按防火间距大的确定。206. 生产厂房及仓库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6.1.1 纺织工业企业的甲、乙、丙类厂房、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建筑应采

40、用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采用一级耐火等级:1 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在高层厂房内布置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部分;2 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楼板上设有漏空钢格子板或设备穿过楼板的孔洞不能封闭,且被贯通的各层楼板建筑面积之和超过防火分区允许的面积时;3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4 厂房或仓库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1.2 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厂房或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表6.3.1 及6.3.2的规定,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6.1.3 纺织工业企业厂房与仓库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

41、防火规范GB50016节的规定。6.2 建筑物的层数及高度6.2.1 单层建筑 1 单层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24m。 2 单层厂房周围设置多层附房时,单层与多层之间宜用防火墙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否则该厂房视为多层建筑。当多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整座建筑面积的5时,该厂房仍可视为单层建筑。 3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时,夹层宽度只限于柱网的1个开间,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内。当多开间连续设置架空层时,该厂房应视为多层建筑。6.2.2 多层及高层建筑 1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2层及2层以上建筑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2层及2层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2 多层及高层建

42、筑的层数根据生产工艺需要确定。 3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建筑,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6.2.3 建筑高度的确定 1 当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室外设计地面到靠近檐沟或女儿墙处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出口小间、电梯机房及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用房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并采取了防止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所在屋面面积的1/3,且不大于600m2 。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仅有巡回检查。

43、6.3 厂房的形式及其防火要求厂房的形式根据生产要求、防火要求、气候条件等因素,分别采用封闭式、敞开及半敞开式、无窗厂房等。各种形式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6.3.1 封闭式厂房1 封闭式厂房的耐火等级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 封闭式厂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生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40003000300020001500乙一级二级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丙A、丙B一级二级不限80006000400030002000

44、500500丙C一级二级不限1200090006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不限4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不限5000不限300060001000注: 1 麻纺织厂及服装厂,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按火灾危险性丙B类划分。 2 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车间及毛纺织厂或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棉纺厂的纤维输送管道,应设置火星探测器。 3 甲、乙、丙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1倍;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按

45、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4 表中“”表示不允许。 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甲类厂房除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在设有防火水幕带的上部及下部,不应有可燃和难燃的结构或设备。3 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因生产要求,楼板上设有不可封闭的孔洞,且单孔面积大于0.2m2或孔洞面积之和大于0.5m2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将上下层面积合并计算。上下层均设置自动灭火设备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可按建筑面积

46、最大的一层计算其防火分区面积。6.3.2 敞开及半敞开式厂房1 生产过程中可能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在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2 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面,宜朝向全年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当因条件限制而存在窝风现象时,必须加强机械通风,避免有害气体在厂房内积存。3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梁及窗槛墙的耐火极限为2h,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为1.5h。4 多雨地区,敞开部分设置不燃烧体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其敞开部分的长度须大于建筑物外围周长的1

47、/2,方可视为半敞开式建筑物。5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中设置局部封闭房间时,如封闭与敞开部分同属一个防火分区,封闭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该分区面积的1/4时,视为封闭式厂房;封闭部分面积小于该分区面积的1/4时,视为半敞开式厂房。6 敞开及半敞开式厂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表6.3.2的要求。表6.3.2 敞开及半敞开式厂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生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甲一级二级53004000400026002000乙一级二级660053005300400026002000丙一级二级不限120009000600040002600丁一、

48、二级三级不限5300不限26005300戊一、二级三级不限6600不限40008000 注:表中“”表示不允许。6.3.3 无窗厂房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严禁设计为无窗厂房;丙A、丙B类的生产厂房不应设计为无窗厂房;当生产需要时,丙C和丁、戊类厂房可设计为无窗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2 高层厂房中,高度超过24m的部分不应设置无窗厂房,24m以下部位设置无窗厂房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表6.3.1封闭式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并设置排烟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服装厂的生产车间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设计为无窗厂房。4 设置排烟设施的丙C及丁类无窗厂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

49、照6.3.1条封闭式厂房的规定。6.4 仓库的防火分区等防火要求6.4.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当甲类物品储量小于5t时,可与其它类别的物品共用一座仓库,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且该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乙、丙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丁、戊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6.4.2 甲类物品的单库储量不应超过30t。乙、丙类物品的单库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装置15天的用量或产量。6.4.3 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宜分库存放,当需要合库存放时,应用防火墙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虽属同类,但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6.

50、4.4 各类仓库内严禁设置职工宿舍、食堂、厨房及可供住宿的值班室。6.4.5 甲、乙类储存物品的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等附属房间。6.4.6 丙、丁类储存物品的仓库可在靠仓库外墙处设置供本仓库使用的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等附属房间,附属房间与库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隔开,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必须开设时,可设乙级固定防火观察窗及乙级防火门。附属房间的疏散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6.4.7 高架仓库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储存丙C类物品的高架仓库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及扑救货架间运输通道火灾的遥控式高架水炮。 6.4.8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

51、面积应符合表6.4.8的规定。表6.4.8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架仓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地占面积防火分区占地面积防火分区甲C一18060ABD一、二750250乙ABD一、二2000500900300CEF一、二28007001500500丙AB一、二400010002800700150C一、二60006000480048004000300丁ABC一、二不限6000不限48004800500三300010001500500戊一、二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

52、01000三300010002100700注:1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高架仓库除外); 2 高架仓库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储存丙C类物品的高架仓库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及扑救货架间运输通道火灾的遥控式高架水炮。 3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丙C类化纤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昼夜24小时库内有工作人员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限。 4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6.5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6.5.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独立设置。由于生产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设置在其它类

53、别的厂房内时,应设在该厂房靠外墙的泄压面处,与相邻的生产部分之间用防爆墙隔开,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6.5.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由于气候条件或生产要求,不能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时,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6.5.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轻质屋面板或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泄压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6.5.4 长径比3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按下式计算:A10CV2/3 (式6.5.4)式中 A泄

54、压面积 m2 V厂房的容积 m3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值 m2/m3(按表6.5.4)长径比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计算其泄压面积时,宜将该建筑物划分为长径比3的多个计算段,每个计算段按公式6.5.4分别计算其泄压面积,但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表6.5.4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及泄压面积(m2/m3)级别爆炸危险物质举例C值轻级氨0.030皮革、玉米、纤维等粉尘(小于10MPams-1)煤粉、硫黄粉尘(小于3MPams-1)0.05(其它物质待试验后定)中级丙酮、汽油、甲醇、甲烷、液化石油气0.110苯酚树脂、油漆粉尘或雾(大于30MPams-1)乙烯0.

55、16(其它物质待试验后定)强级乙炔0.20(其它物质待试验后定)特级氢0.25(待试验后定)6.5.5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或仓库,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由于生产要求不能避开时,工艺和设备设计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厂房的主要承重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6.5.6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或仓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6.5.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绒屑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在危险区域范围内,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地面下不宜设置地沟、地坑,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56、、蒸气及粉尘、纤维绒屑在地沟内积聚的有效措施,地沟与相邻厂房地沟相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6.5.8 纺织化纤生产及储存中采取的防爆措施应符合表6.5.8的规定。30表6.5.8 纺织化纤生产中爆炸物质的品种及防爆措施工厂名称(装置)部 位(工段)主要爆炸物质名称防爆措施(注)粘胶纤维黄化间、二硫化碳计量室二硫化碳中间库黄化真空泵间二硫化碳1、2、3、4、5、6、10、13、14短纤纺丝集束及二硫化碳冷凝间,切断机和精练机的高温水洗段二硫化碳硫化氢3、4、5、6、10长丝纺丝间、精练前段二硫化碳、硫化氢3、4、5、10酸站二硫化碳硫化氢3、4、5、10酸浴管通行、地下管沟二硫化碳、硫化氢4、5、10二硫化碳仓库二硫化碳3、5、10、12、13、14锦纶6纤维熔融、聚合导生(联苯联苯醚混合物)己内酰胺2、3、4、5、10添加剂贮存醋酸3、4、5、10己内酰胺仓库己内酰胺(固体)11热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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