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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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3、内容及职责3.1 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3.2 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4.1 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4.1.1 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
2、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中请。4.1.2 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4.1.3 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4.1.5 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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