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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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公平互惠原则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互惠一般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这种互惠包括关税方面、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互惠贸易原则是在多边贸 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 工具。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成员必须根据互惠贸易原则交换减让,即一成员将他能提供的一项减让与另一成员能给予的减让交换,这样才能使各方获益。税率互减后对扩大各成员出口有利,自然会有力地促 进成员之间的贸易。所以,通过成员对等减让和相互提供互惠的方式 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互惠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两个紧密联系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贸

2、易 双方不仅在地位上平等,而且要求贸易双方在贸易中公平。 互惠原则 要求贸易双方在贸易中达到双赢的效果。 公平导致互惠,互惠促进公 平。公平互惠原则是GATT的重要原则之一,是 GATT关税减让的 基础。公平互惠原则指一成员要得到另一成员的关税减让承诺,必须以自己作出关税减让承诺为前提,即权益与特权的相互转让。在国际 贸易中,双方通过“互惠”才能达到双赢效果,没有哪一个成员喜欢单 方面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它总希望在让步的同时得到相应的回报。 否 则,在成员之间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协议。案例 日本申诉欧盟对其录音磁带的反倾销与反倾销守则不一致【案例概述】欧盟在裁定日本录音磁带的倾销幅度在44.5 %到

3、64.2 %后,于1991年5月对日本录音磁带的进口实施了 15.2 %至15.5%幅度的反 倾销。1992年7月,委员会举行一个特别会议来调解这一争端。日 本申诉欧盟对日本录音磁带的反倾销与反倾销守则不一致。它声 称欧盟1991年5月对日本录音磁带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达到 26% , 这是建立在对不同出口商存在偏见的计算方法上的,而且,欧盟不能确定从日本进口的录音磁带实际上对欧盟工业造成了损害。尽管欧盟从日本进口的录音磁带数量在 1985年到1988年间上升极少,在欧 盟市场占的份额从41 %降到35%,但是,日本录音磁带在欧盟市场 上价格较高,因而不可能与价格较低的欧盟磁带竞争。日本还补充说

4、, 欧盟只裁定一个成员受到损害,然而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适用反倾销 措施。欧盟认为日本在该案例中真正的目标在于质疑欧盟在反倾销调 查时使用的方法是否合法。欧盟强调这一问题关系到四家日本公司, 这四家日本公司支配了日本的整个市场, 并且利用国内市场的高价来 补贴出口。根据欧盟的数据,进口录音磁带在1991年只占日本消费的0.05%。同时,由于进口倾销,日本生产的磁带在欧盟的市场份额 降到15%。欧盟认为采取倾销措施向倾销幅度达 40%50 %的产品征收15%的反倾销税是合适的。由于在调解会议中欧盟与日本分歧 较大,双方没有和解成功。1992年8月,在日本的请求下,DSB成 立了专家小组对该案进行调

5、查。但一直到 1994年,专家小组才开始 工作。日本声称欧盟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与 反倾销协议(1994年将 反倾销守则修改为反倾销协议)第2条不一致。日本特别声 称:第一,欧盟的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与反倾销守则不一致,因 欧盟没有考虑日本高于正常价值的录音磁带的销售;第二,欧盟的方法“不对称”因为在确定出口价格之时,欧盟扣除了与进口国销售活 动相关的间接销售费用及利润,然而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却没有扣除 同样的成本及利润因素。日本声称欧盟不能够证明日本的进口对欧盟 的生产者造成损害,而这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专家小组经过调查,在1995年分发了报告,得出以下结论:(1)关于欧盟使用的比较出口

6、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平均方法。假 定存在从第2条第1款及第2条第4款得出“公平比较”的一般义务, 并进而假定这些义务在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时适用,专家小组所获得的资料不能使它在该案中裁决欧盟使用的平均方法违背了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此案例中,欧盟使用的平均方法与第2条第2款的规 定不一致,此款规定,成员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必须建立在出口国国 内相似产品的“出口”价格及“比较”价格基础上。(2 )关于日本声称欧盟在比较出口价格及正常价值上是“不对称”由于在差额的价值上没有适当考虑到间接销售费用及销售者在国内及出口市场上的差额的相关利润,而这些差额会影响到价格对比, 所以,欧盟采取的行动与第2条第4款规

7、定不一致;欧盟基本规章第 2条第9款和第10款是与协议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因为它在差额的 价值上没有适当考虑到间接销售费用及销售者在国内及出口市场上 的差额的相关利润,而这些差额会影响到价格对比。(3)关于欧盟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欧盟的行动与第 2条第4款不一致,因为确定三个典型“正常”磁带的正常价值是从出口到欧盟市 场的所有与出口商相似产品的销售中推出利润的数目;欧盟的行动与第2条第4款不一致,因为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欧盟使用了建立在制 造成本分配方法基础上的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及管理成本。(4)关于欧盟对损害的最终裁定。欧盟对韩国及日本的倾销进口的累积计算与第3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因为这两个

8、国家是 两个“截然不同的市场”欧盟的行动与第3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因 为它没有考虑某些标准,而这些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在决定是否对一 个以上的国家倾销进口进行累积计算时是需要考虑的;欧盟不能确认日本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倾销;欧盟对损害的裁决与第3条第1款及第 3条第2款不一致,因为欧盟用来计算价格的平均方法是不合理的; 欧盟的行动与第3条第1款及第3条第2款不一致,因为它不能确 认日本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倾销使欧盟的价格下降或者阻止了价格的 上升;欧盟不能确认日本的倾销进口对欧盟的工业造成了损害,因为日本认为录音磁带的进口价格增加一般不会导致欧盟市场录音磁带 的增加。专家小组建议反倾销委员会请求欧盟根据

9、协议规定的义务考虑 它的反倾销决定。如果欧盟重新考虑认为进口产品没有构成倾销,应该撤销反倾销税并作出补偿。如果欧盟确定这些产品的进口构成了倾 销,但实际比征收的反倾销税要低,它应该补偿这个差额。专家小组 进一步建议委员会要求欧盟使其基本规则与协议的义务一致。最后, 由于此案的复杂性,DSB没有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但是,此案所 体现出来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规则评析】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间的重头戏,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一直不断 上演,而且越演越激烈。许多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纷纷制定与 反倾销相关的法律。倾销是指一成员的产品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口到 另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认为是

10、一种价格歧视及不公平竞争, 因为它使产品在国内与国外销售的价格不同:国内高价格,国外低价 格。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内的工业,都会对这种倾销采取行动。 但是,在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及如何采取反倾销行动方面需要一个 准则,GATT第6条对反倾销作了原则性规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 在1967年第6轮多边谈判中达成了反倾销守则,在1994年乌拉 圭回合中形成了反倾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 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中以低于在其国内消费的相似产 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可认为构成 了倾销。此外,在乌拉圭回合还讨论了低成本销售的问题,

11、即低于平 均成本的销售也可认为构成倾销,而不必根据出口市场上的定价低于 国内市场上的定价来判断。由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倾销的存在要涉及到出口 价格及正常价值,且要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则存在倾销,而且低的幅度越大,倾销幅度就越大,反之亦然。(1)出口价格的确定。关于出口价格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方 法,但因为出口价格要受到 WTO海关估价的约束,一般也比较容易 得到确认。反倾销协议对此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即出口价格指 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当不存在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反倾销协议第2条 第3款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 于出口

12、商与进口商之间,或他们与第三方之间存在联营或某种补偿安 排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出口价格可以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 主的价格来推导;如果产品没有以产品进口的价格进行转售, 则价格 可以由当局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2)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正常贸 易中确定的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如何准确地确定正常价值至关重要。反倾销协议对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定了以下三种方法:(a) 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这种方法是确定正常价值最基本的方法,它指被申诉的倾销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调查期 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实际被支付的或被约定支付的价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此价格

13、,贝S认为存在倾销。但是,在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时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第一,国内 市场的销售价格具有代表性,在时间上要与出口价格相对应;第二, 这种价格是正常贸易所确定的价格。(b) 如果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中,没有该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国内市场销售量太少,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采用国内销售价 格作为正常价值来进行比较时,应采用出口国向某一合适的第三国出 口的相同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采用这种方法要满足以下条件: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选择的第三国应为进口相 同或相似产品数量最大的国家,且向第三国的出口交易为正常贸易。(c) 结构价格。如果上述两种方法

14、不能运用,可以选择产品的 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指被申诉产品的原产地生产成 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及其他成本及利润。在运用该方法时 要有相关结构价格构成的生产成本及其他费用等的可靠的数据来源。(3) 转口倾销的确定。如果产品并非直接从原产地国向进口方 出口,而是经由第三国向进口方出口,进行价格比较时可用两种方法:第一,用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与向进口国销售的价格相比较;第二,用 原产地国家的出口价格与向进口国销售的价格相比较。(4) 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要最大可能准确地确定 倾销,就要对出口价格及正常价值进行公平的比较。什么才是公平的比较呢?即要使两个价格能在同一贸易水平上

15、比较。做到这一点要对 两个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时间。尽可能使用同一时间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 较。第二,贸易条件。尽可能使两者的比较是建立在相同或相似的贸 易条件下。第三,税收差异。各国税收对价格的影响也比较大,需要考虑税 收的差异调整价格。第四,汇率。尽量使用销售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比较, 如有必要, 对汇率的波动应予以考虑。第五,产品数量及物理性能。除了以上因素外,在进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对比时, 应使用加 权平均的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倾销的存 在,但如果出口价格模式在不同的购买人、 地区及时间上存在较大差 别,并且对为什么不使用加权平均对加

16、权平均或者交易对交易比较方 法的不同作出了解释,则可以以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与单独 出口的价值相比较。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 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 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 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 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 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 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 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 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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