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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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寸代的劳动立法一一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一节)加入WTO给中国各行各业带来剧烈的冲击,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也将 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劳动法律制度与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WTO寸代到 底需要怎样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律法律制度将发生哪些变化?工会 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以实现与劳动立法的良性互动?带着这些问题,本章将探讨劳动法领域的一般问题、国际经验以及中国的显示与选择。第一节 劳动法的一般问题一、劳动法的基本范畴(一)劳动法的概念从学理上讲,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 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其他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1对“劳动法”一词的理解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2、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 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 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实质意 义上的劳动法,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 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所讨论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劳动法。(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 从劳动法的概念可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为实现、 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

3、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产生的劳动力 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它又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前者 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后 者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 涉及劳动者集体内 容的社会关系。2如果不加说明,劳动关系通常是指个别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外延的界定可以从劳动关系当事人和劳动关系的内容两个方 面加以展开。31. 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看,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 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 而另一方是需要使用 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2. 从劳

4、动关系的内容上看,它是与劳动过程相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就是 人和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劳动组织内相结合的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过程 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要认清劳动关系的全貌,除了廓清其外延外,还应该准确地把握其特征,即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 关系。说它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是因为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须臾分 离,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的;说它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因为在现阶段劳动力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关系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就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在广义上仍属于经济关系

5、的一 部分。同时,基于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 的原则建立、延续、变更和终止,这种相互选择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又由 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把他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 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又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正是这种人身和财产属性相统一, 平等和 隶属特征相交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但劳动关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处 于极其广泛的社会中,因此,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应 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它们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

6、有的是劳动关 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发生的,还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 合法性而产生的。这些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调处劳动争议的关系;工会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法执行的关系。(三)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是指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内容不同加以分类而形成的法 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它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法部门 的调整对象,与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概括起来,劳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劳动就业促进法,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2. 劳动合

7、同法,包括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等。3. 劳动基准法,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和工资制度等。4. 劳动监督法,即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制度。5. 劳动争议处理法,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仲裁制度、诉讼制度等。6. 社会保险法,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等。二、劳动法的本质本质即事物的根本属性,也就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 性。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有各种各样的阐述, 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从法律规范的角 度来认识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本质上是社会法。简单地讲,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

8、会生活的干预而产 生的一种立法。5它是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私法与公法相互融 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第三法域。 与传统的私 法和公法相比较,社会法具有独特的本位思想、规制对象、调整原则、权利体系、 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责任6,这些特征在劳动法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1. 社会法有独特的本位思想。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它通常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 私法以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 益为本位,公法以公共领域中的国家利益为本位, 而社会法则以社会领域中的社 会利益为本位。社会利益是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的一 种特殊而又独

9、立的利益。就其本性而言,社会利益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公共利 益即宏观的国家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但又不等同于私法领域中微观的个人 利益。两者的差别在于对这些个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因而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将其提升为中观的特殊利益。比如,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利益,消 费关系中消费者的利益,环保关系中被污染者的利益等。简言之,通过国家干预 而生成的某些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社会化形式即为社会利益,它是社会法所孜孜追求和维护的目标。现代劳动法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劳动者权益虽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个人利益,但是对它的漠视和践踏往往会造成社会的 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

10、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便具有普 遍的社会意义,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而被提升到社会利益的层次。2. 社会法有独特的规制对象。私法一般调整私人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公法一般调整权力者与服从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对于社会法而言,调整对象往往是传 统的私法主体(如雇主与雇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在表面平等的掩盖下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处于弱势的一方需要国家和社 会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特别的保护。正如前文所阐释的,劳动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既是一种财产关系, 具有平等关系,又是一种人身关系,具有隶属 性。这种兼容平等特征和隶属特征,或者说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关系, 正符合社会规制

11、对象的要求。3. 社会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私法遵循的是“平等协商”、“契约自由”原 则,公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法在强势主体与弱 势主体之间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后者身上, 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独特的原则,如保护 弱者原则、倾斜立法原则。这两者正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贯穿于劳动法律 制度的方方面面。比如,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我国劳动法即对单位的权利 作了种种限制,却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自由,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了倾斜保护。4. 社会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在私法领域,讲求的是“私权自治”、“契约 优先”,在公法领域,通行的则是“国家干预”、“私人间的协议不得变更法律 规范”,

12、而社会法出于体现社会利益、保护弱者的立场,采取了特有的调整方式, 即通过国家干预对某些私法权利进行限制, 用极其严密的法定的内容(如产品质 量法、劳动基准法等)来限制约定内容,但又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意思自治。这 种融合了公、私法特征的调整方式,在劳动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关于最高工时的规定,不得约定长于最高工时标 准的工作时间,但是在最高工时标准之下,双方又享有自由协商工作时间的充分 空间,法律对此不加干涉。5. 社会法有独特的权利体系。公权力体现国家利益,公权力与公义务往往紧密衔接在一个行为中,其界限将消除而成为“公职责”,国家不能放弃应尽的职 责;私

13、权利体现私人利益,权利也就是利益人,私权利和私义务的关系往往是用 对方的义务来限定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采用弃权的方式,来消除对方的义务, 放弃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法从保障社会利益出发而设置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利益人有时会成为义务人,他可以放弃以权利形式规定的利益, 但不能放弃以义务 形式规定的利益,如义务教育法中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的义务和利益。社会法用这 种独特的权利义务规范形式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利益,与公法、私法都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正由有社会权利和义务体系构成的。在劳动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利益人恰恰在某些场合会成为义务人,不能放弃以义务形式规定的利益。再以上述最高工时规定为例,最高工时的

14、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利益, 但 却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禁止劳动者放弃。6. 社会法有独特的法律责任。随着现代侵权法上社会责任的兴起, 民事、行 政、刑事也在社会法的框架内出现融合的趋势, 形成新的社会法律责任。社会法 律责任在责任主体(法人、雇主等团体)、责任形式(责任主体要同时承担几种 责任形式,表现为惩罚性赔偿、两罚制等)和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方面都不同与以往的法律责任制度。 社会法律责任大量地存在于劳动法中, 比如 用人单位没有作好劳保工作,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即使单位没有过失也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受到劳动行政机关的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

15、责任。综上所述,劳动法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法法域。充分理解这一点,对我们在实 践中准确地从事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正确发挥劳动法应具有的作用,无疑将大有裨益三、劳动立法的意义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根本 上说,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协调和保护,人类共同福祉的增进以及社会安全的保障。 分而述之,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意义:(一)完善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是市场经济一个必要及关键的组成部分。通过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以市场的手 段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从

16、而提高劳动效率,最终促进 生产力的发展。(二)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 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 中的主体地位,还使其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 具体的法律保障。(三)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能以劳动法规作为自己的 行为准则,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 权利或利益争议,劳动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的规定能够保障劳动争议获得 及时、公正的解决,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 久安。1引自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8月第一版, 第36页。2同注1,第41页、50页、55页。3同注1,第45-46页。4同注1,第51-54页。5引自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4月第一版, 第11页。6同注5,第14-15页,第413页。华东政法学院姚岚秋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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