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60730185 上传时间:2022-03-09 格式:DOCX 页数:63 大小:89.3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资源描述: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6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第 139E 章 - 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第139E章 : 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 版本日期 30/06/1997 賦權條文 (第139章第3條)1970年8月28日(本為197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引稱 第I部一般規定本規例可引稱為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條文 編號:2 版本日期26/05/2000 條文標題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衞生”(unwholesome) 就屠體或家禽產品而言,指(a)並非狀況良好的、損害健康的或已變成不適合作食物用的;(b)骯髒的、不潔的或腐爛的;(c)在不衞生的情況下加工處理或貯存,以致屠體

2、或家禽產品可能被髒物污染或變成損害健康;或(d)包裝在以有毒或有害物質製成或含有該等物質的容器、包裹物或罐內,而該等物質是可使屠體或家禽產品變成損害人類健康的;“出口”、“輸出”(export) 指以任何方式帶出或送離香港;“出口證明書”(export certificate) 指督察根據第110條發出的出口證明書或其副本;“加工處理”(process) 包括在配製、保存或包裝以下項目的過程中所作的任何作為(烹飪除外)(a)屠體;或(b)家禽產品,而該屠體或家禽產品是擬供人食用的;“可食用”(edible) 指適宜和適合供人食用;“包裝物料”(packing material) 包括一切作以下

3、用途的物料(a)包裝或包裹屠體或家禽產品;或(b)作包裝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容器的襯裏;“宣告不合格”、“被宣告不合格”(condemned) 就任何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而言,指被督察根據本規例宣告不合格;“食物”(food) 指供人食用的食物;“持牌人”(licensee) 指獲批給牌照並持有該牌照的人,亦指根據第10條委任的代理;“航空過境貨物”(air transit cargo) 指在進口及托運出口時均是以飛機運載的過境物品; (2000年第29號第6條)“航空轉運貨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

4、第6條)“家禽出口工廠”(poultry export factory) 指用作或擬用作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用途的地方,即(a)屠宰家禽,而該等家禽的屠體或產品是擬向附表1所指明國家輸出的;(b)對擬向該等國家輸出的屠體或家禽產品進行檢查或加工處理;“家禽產品”(poultry product) 指以家禽的可食用部分配合其他可食用物質而配製的食物;“處所”(premises) 包括(a)所有是家禽出口工廠一部分的建築物;及(b)所有上落貨物區或其他地方,而屠體或家禽產品是在該等上落貨物區或地方被裝上車輛,以便移離家禽出口工廠的;“設備”(equipment) 包括在家禽出口工廠內的全部機械、裝置

5、、工具、器具、用具、輸送系統、手推車、拖車、貨車、儀器、箱、容器、電氣及氣體配件、水龍頭、插口、排水渠、喉管、缸、蓄水池、盆、廁所、尿廁、陳設及任何種類的其他設備;“牌照”(licence) 指根據第5條第(1)款批給的牌照;“屠體”(carcass) 指被屠宰的家禽的整個屠體或其部分;“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本條例第17條委任為督察的公職人員;“經攙雜”(adulterated) 就屠體或家禽產品而言,指有某種物質(a)已與屠體或家禽產品混和、添加其內、放於其上或從其中移去;或(b)已以任何方式將屠體或家禽產品污染,致使(i)該屠體或家禽產品的體積或表面大小有所增加,或給予該屠

6、體或家禽產品一個有欺騙性的外觀;或(ii)該屠體或家禽產品變成不適合供人食用;或(iii)損害性地影響了該屠體或家禽產品的素質、味道、本質或性質;“過境物品”(article in transit)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6條)“僱員”(employee) 包括每個在家禽出口工廠工作且不論是否受僱於有關的持牌人的人;“適當主管當局”(appropriate authority) 指附表1所指明某國家的人、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而該人、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為署長覺得在規管屠體及家禽產品輸入附表1所指明國家方面具有行政控制權或負有責任者。“

7、機場貨物轉運區”(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6條)條文 編號: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對於向指明的國家輸出屠體及家禽產品的管制 第II部發牌(1)任何人不得向附表1所指明的國家輸出、試圖或准許向該等國家輸出任何屠體或家禽產品,除非(a)該等屠體是按照本規例在家禽出口工廠屠宰的家禽屠體;(b)用於配製該等家禽產品的家禽是如此屠宰的;(c)該等屠體或家禽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已按照本規例在家禽出口工廠加工處理和檢查;

8、及(d)當該人輸出或試圖輸出該等屠體或家禽產品時,已存在有就該等屠體或家禽產品而發出的出口證明書。(2)任何人(a)如知道某家禽的屠體或產品是擬向附表1所指明國家輸出的,則不得屠宰該家禽;或(b)如知道某屠體或家禽產品是擬如此輸出的,則不得加工處理該等屠體或家禽產品,但按照本規例在家禽出口工廠進行屠宰或加工處理則除外。(3)本條不適用於從附表1所指明國家進口的屠體,以及不適用於來自該等屠體的家禽產品。 (1974年第226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3A 版本日期26/05/2000 條文標題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1)第3(1)條不適用於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屠體或家禽產品;但

9、如該屠體或家禽產品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第3(1)條須在猶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況下具有效力。(2)儘管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屠體或家禽產品曾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本條不純粹因此禁止就該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出口根據第110條發出證明書。(3)在檢控某人因違反第3(1)條而犯第117(2)條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a)該法律程序關乎輸出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屠體或家禽產品;及(b)控方需證明該屠體或家禽產品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該人如證明他合理地相信該屠體或家禽產品未被如此移離該區,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4)在任何法律程序

10、中,凡第(3)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謂該罪行的發生是(a)另一人的作為或過失所致;或(b)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則被告如沒有法院的許可,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但如被告於聆訊該法律程序前10天或之前,已向檢控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供被告在送達該通知時所知悉的關於(i)該另一人的一切詳情;及(ii)該作為、過失或資料的一切詳情,則屬例外。(5)任何人如擬引用第(3)款所訂的免責辯護,而所據的理由是他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則除非他證明有鑑於整體情況,尤其是在顧及以下事宜後,倚賴該資料實屬合理,否則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a)他為核實該資料而已採取的步驟,及為核實該資料而理應已採取的步驟;及(b

11、)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該資料。(2000年第29號第6條)條文 編號:4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禁止將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 除非就某處所而言是有有效牌照的,否則任何人不得將該處所或准許將該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條文 編號:5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牌照的批給 (1)署長可在符合本規例的規定下,就任何牌照所提述的處所而批給准予將該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的牌照,並可對該牌照附加其認為適合施加的條件。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牌照須採用附表2所訂明的格式,且不得轉讓。(3)署長不得批給牌照,除非他信納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a)在顧及整體情況

12、,特別是以下各項後,該處所的地點適宜設立和經辦家禽出口工廠(i)現時該地點附近的土地或處所的用途;(ii)有否能足以服務所建議家禽出口工廠的令人滿意的電力和適合飲用的水供應以及合乎衞生的污水處理系統;及(iii)本規例及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規定;(b)申請人已取得與建造、重建、更改、修改和使用該處所(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家禽出口工廠相關的成文法則或政府租契所規定的一切許可證、批准、同意及牌照;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c)該處所如按照在第6條第(1)款交付給他並經他批准的規格、圖則或圖解進行建造、重建、更改或修改,則會符合本規例的規定;(d)該處所(i)適宜用作家禽出口工廠;(ii)清潔

13、和維修良好;及(iii)除按照本規例和與申請牌照相關而交付給署長並經其批准的規格、圖則及圖解外,並沒有以其他方式進行建造、重建、更改、修改或配備;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e)該處所內的設備維修良好及操作正常;及(f)申請人是適當的獲批給牌照的人。(4)牌照(a)須清楚指明其所關乎的處所;(b)須載有一個號碼,該號碼須出現於以後根據本規例就該牌照所關乎的處所而批給的每張牌照上;(c)須載有持牌人的全名;及(d)在交還或撤銷前均屬有效。條文 編號:6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申請牌照 (1)任何人如申請牌照,須(a)向署長交付(i)採用署長所規定的格式擬備的書面申請;及(

14、ii)署長所規定的關於所建議的家禽出口工廠和將在其內安裝的設備的規格、圖則及圖解;及(b)在申請牌照時向署長繳付$300作為檢查處所的費用。(2)申請人根據本條或依據署長根據本規例所作規定向署長交付的每份文件,均須由申請人親自簽署核證為真實和準確。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7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牌照的撤銷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署長可在以下情況撤銷牌照(a)如獲批給牌照的處所在沒有署長的書面同意下被重建、更改或修改;或(b)如牌照的批給在重大程度上是因為牌照申請人或其代表向署長作出失實陳述而誘使批給的,且不論該失實陳述的作出是有欺詐成分的或是無意

15、的;(c)如申請人沒有向署長披露任何影響批給牌照的重要事實,而(i)當批給牌照時,署長並不知悉該事實;及(ii)假若在批給牌照前向署長披露該事實,則可能導致署長不批給牌照;(d)一旦本規例或牌照的條件遭違反,而(i)違反者是持牌人;或(ii)署長認為持牌人須對發生違反一事負全部或部分責任;(e)一旦持牌人沒有遵從署長或督察根據本規例作出的任何指示或規定;(f)如持牌人或(如持牌人是法團或商號)法團的任何董事或商號的任何合夥人被裁定犯有(i)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而署長認為該罪行使持牌人變成一個不是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的人;(ii)本規例所訂的罪行;或(iii)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的與屠宰家禽或

16、與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有關的罪行。(2)署長不得根據第(1)款撤銷牌照,除非(a)他先要求持牌人在署長容許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不應撤銷牌照的因由;及(b)持牌人沒有在所容許的時間內提出因由,或所提出的因由為署長認為不充分者。(3)任何牌照一經根據本條撤銷,署長須立即安排以面交方式或以掛號郵遞方式將一份指明撤銷該牌照的概括理由的書面通知送達持牌人。(4)沒有遵從第(3)款並不影響對牌照的撤銷的效力。(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8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牌照的交還 (1)持牌人可用以下方式交還獲批給的牌照(a)以書面向署長發出擬交還牌照的通知;及(b)將擬

17、交還的牌照交付署長。(2)第(1)款(a)段所提述的通知可指明牌照的交還的生效日期。(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牌照的交還在以下日期生效(a)有關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但該日期不得早於署長接獲該通知的日期;或(b)(如有關通知沒有指明日期)署長接獲該通知的日期。(4)儘管第(3)款另有規定,牌照的交還不會生效,直至持牌人將牌照交付署長為止。(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9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署長須將撤銷或交還准許處所用作家禽出口工廠的牌照一事通知適當的主管當局 任何牌照一經撤銷或交還,署長須即時將以下事項通知附表1所指明的每個國家的適當主管當局 (1999年第3

18、31號法律公告)(a)該牌照已被撤銷或交還;(b)(如牌照被撤銷)撤銷牌照的原因及日期;(c)(如牌照被交還)牌照的交還的生效日期。條文 編號:10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持牌人離開香港須通知署長 (1)擬離開香港的持牌人(a)須在離開香港前以書面通知署長(i)他擬離開的日期;及(ii)他是否擬返回香港;及(b)如擬返回香港,且署長規定他作出下述委任,則他須委任一名願意代他行事的代理,該代理於持牌人不在香港期間有權代表持牌人在一切與持牌人的家禽出口工廠有關的事宜方面行事。(2)在不損害第7條的原則下,如持牌人(a)事先沒有遵從第(1)款(a)段而離開香港;(b)當署長規定他根據

19、第(1)款(a)段委任代理時沒有作出委任;(c)以書面通知署長他不擬返回香港之後離開香港;或(d)不在香港連續多於6個月,則署長可將批給該持牌人的牌照撤銷。(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移去在批給牌照時已在處所內的屠體及家禽產品 如在批給牌照時,獲批給牌照的處所內已有屠體或家禽產品,則該等屠體或家禽產品(a)須在督察的監督下移離該處所,然後根據本規例對家禽進行檢查和屠宰方可展開;及(b)不得稱作已根據本規例接受檢查,亦不得當作已根據本規例接受檢查般處理。條文 編號:12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處所的位置及遮蔽 第III部

20、處所及設備處所須(a)與慣常作以下用途的任何其他處所或地方分開及區分開來(i)屠宰動物或家禽;或(ii)配製動物或家禽的屠體供人食用;及(b)建造及妥為遮蔽至令署長滿意,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蟲進入以及防止蒼蠅及其他昆蟲進入。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門 所有門須可緊密關閉,並配備有效的自動關閉裝置,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老鼠及其他害蟲進入。條文 編號:14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設置獨立房間及隔室 (1)作以下用途的房間或隔室(a)在屠宰前容納家禽;(b)在內屠宰家禽;或(c)在內為家禽拔毛,

21、須與處所內用作進行其他階段的屠體或家禽產品加工處理的其他房間或隔室,或與處所內用作檢查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其他房間或隔室,分開及區分開來。(2)在處所內,須設置署長認為為以合乎衞生的方式加工處理家禽而需要的獨立房間及隔室。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5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垃圾房 (1)為貯存積聚的垃圾直至其被處置為止,須有令署長滿意的下述(a)或(b)段的設施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a)符合以下條件的獨立垃圾房(i)有妥善通風;(ii)有可緊關的門;及(iii)設有妥善的排水設施及沖洗設施;或(b)放置在處所外的有妥善構造和有足夠容積的衞生

22、桶或容器,其位置與該處所的距離須能確保該處所的任何部分或該處所內的屠體或任何家禽產品不會有受污染的危險。(2)垃圾房須有(a)不透水分的地面;(b)符合以下條件的牆壁(i)高至1.8米的高度不透水分;及 (1981年第60號法律公告)(ii)在該高度以上則能抗水分;及(c)能抗水分的天花板。條文 編號:16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須設置獨立房間或隔室以供容納有待進一步檢查的屠體 須設置一個符合以下條件的獨立房間或隔室(a)其大小足夠容納所有因任何原因而須扣留以待按照第86條作進一步宰後檢查的屠體;(b)配備可令該房間或隔室穩固地上鎖的設施;及(c)設於署長規定的位置。 (199

23、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7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冷卻及冷凝設備 (1)冷卻器及冷凝器(a)須有能使第92及97條獲得遵從的構造、設計、大小及容量;及(b)須配備地架、貨盤,或其他令署長滿意的能確保在內貯存的屠體或家禽產品保持衞生的設施。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冷凝室須有壓力空氣循環設施。條文 編號:18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須設置焚化爐 須設置有效的焚化爐,以處置垃圾和被督察宣告不合格的屠體及家禽產品,其位置須與處所相隔一段由署長規定的距離。(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9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

24、處所及設備的保養 (1)持牌人須保持處所及其內的設備維修良好以及清潔和合乎衞生。(2)貯存室、物料室及其內的設備須保持乾爽。條文 編號:20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鍋爐的位置 如處所內有安裝鍋爐,則放置鍋爐的位置,須使它所排出的污物和令人不快的氣味或煙霧不能進入該處所內任何用於加工處理、檢查、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部分。條文 編號:21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為督察提供的設備及設施 持牌人須在處所內免費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以下設施(a)合適的辦公室設備,連同為該設備而設的足夠家具、照明及供暖設施;(b)清洗設施;(c)衞生設施;及(d)供放置衣物的櫥或有鎖的櫃,

25、以供署長、督察或其他公職人員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或行使權力時使用。(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2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沐浴間、淋浴間及洗手間 直接通往有屠體或家禽產品暴露的房間的每個沐浴間或淋浴間及所有洗手間設備,均須(a)裝有自動關閉的門;及(b)有足夠的且只通往該處所戶外的通風。條文 編號:2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進食 任何人不得在處所內任何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家禽的部分進食。條文 編號:24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地面、牆壁等的構造及終飾 任何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房間(a)其地面的

26、構造或終飾須能使地面不透水分,並易於清潔和可徹底清潔;(b)其牆壁、間隔物、門及柱子須平滑,並須用以下物料建造(i)由地面高至1.8米的高度不透水分;及 (1981年第60號法律公告)(ii)在該高度以上則能抗水分;及(c)其天花板能抗水分,且須經終飾和加封使其能防止來自任何來源的塵埃及污物(i)侵入;及(ii)在其上積聚。條文 編號:25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排水及水管 (1)須為處所及(在有需要的範圍內)為設備設置有效的排水及水管系統。(2)須安裝和裝設署長就任何個別處所或設備而規定的排水渠、喉管、雨水渠、隔氣灣管及通氣管。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3)排水及水

27、管系統的構造及保養,須能使一切來自該處所及設備的水和在該處所內或其週圍的一切地面水迅速排去。(4)須有處置一切地面水及廢水的設施,以免造成妨擾或危害健康。條文 編號:26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污水及排水系統 (1)污水系統須有足夠的傾斜度及容量,能(a)有效率地帶走一切來自加工處理運作的廢物;及(b)盡量防止該系統堵塞或超荷。(2)污水系統中的隔氣彎管(a)不得設於接近該處所內作以下用途的任何部分(i)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或(ii)將屠體或家禽產品裝上車輛,以便移離家禽出口工廠;(b)須裝有覆蓋物;及(c)其構造須使其易於清理。(3)在處所須經常沖洗的範

28、圍內,每一地面排水渠(a)須配備深的水封隔氣彎管;及(b)其安裝能使污水不能回流並浸沒地面。(4)在處所不須經常沖洗的範圍內的地面排水渠,如符合以下條件,則無需配備深的水封隔氣彎管(a)署長信納該等隔氣彎管是不需要的;及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b)地面排水渠連接一個輔助排水系統,該系統將污水排入一個設有適當隔氣彎管及通氣管的擴大室,而排放的方式能令即使發生回流,污水亦不會流入該處所。(5)廁所及尿廁的排水(a)須使用獨立污水管,直至污水流到處所之外為止;(b)不得排入隔油閘內;及(c)不得在污水有可能回流並浸沒處所地面的部位進入下水道。條文 編號:27 版本日期01/01/2000

29、 條文標題須設有適合飲用的水供應 (1)處所各處須設有用喉管供應的充足的新鮮清潔而適合飲用的水,該等適合飲用的水須(a)在足夠的水壓下輸送至該處所各處;及(b)受到保護免受污染。(2)每當署長作出指示,持牌人須提供使署長信納處所內的供水乃適合飲用及純淨所需的證據。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28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熱水供應 在每個有需要對處所及設備進行妥善清潔的地方,均須設有令署長滿意的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a)足夠熱水供應;及(b)熱水接駁裝置。條文 編號:29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洗手間設備及清洗設施 (1)須設置配備以

30、下各項的洗手間設備(a)廁所洗手盆及尿廁,其標準及數目不得低於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就工業經營所規定的標準及數目;(b)足夠數目的洗手盆以及充足和不間斷的冷熱水供應;及(c)用以收納用過的毛巾及其他廢物的金屬容器。(2)持牌人須於洗手間設備內設有和保持有足夠的抹手巾及肥皂供應。(3)在處所內署長規定的地方,須設置清潔器具及洗手的設施。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4)在所有洗手間設備的顯眼地方,須張貼和保持有用中文寫成的規定僱員在返回工作前須先洗手的耐久標誌。(5)持牌人須保持處所內的洗手間設備和廁所洗手盆、尿廁、洗手盆及其他衞生設備

31、清潔,且維修良好及操作正常。條文 編號:30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衣物的貯存及僱員更衣設施 (1)處所內須設置足夠的設施作以下用途(a)貯存工作服、圍裙及其他工作衣物;(b)貯存僱員的衣物;(c)供僱員更衣;及(d)(如署長作出規定)按照第98條第(9)及(10)款為罐裝屠體及家禽產品進行細菌培養和試驗。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須設置足夠數目的容器供暫時貯存弄髒的布料製品、工作服、圍裙及其他工作衣物。(3)在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房間或隔室內,不得貯存衣物。條文 編號:3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照明 (1)處所各處須設

32、有足夠和有效的天然或人工或兩者兼備的照明。(2)用於屠宰家禽或用於加工處理或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房間,其所有工作表面均須得到光度不低於320勒克斯的照明。 (1981年第60號法律公告)(3)所有用於檢查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的處所部分,其工作表面的光度不得低於540勒克斯。 (1981年第60號法律公告)(4)所有用以為處所提供照明的窗戶及天窗,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保持清潔及不受阻擋。(5)儘管第(4)款另有規定,任何窗戶或天窗如有需要均可髹上石灰水或予以遮蔽,以減低熱力或耀目程度。條文 編號:3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通風 在內進行以下工作的所有房間或小室(a)屠宰家禽;或(

33、b)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須藉新鮮空氣的流通而得到有效的通風,以便(i)令人不快的氣味得以除去;(ii)水分冷凝受到防止;及(iii)盡量令可能損害人類健康的羽毛、絨毛、毛髮、塵埃及其他雜質的所有微粒均變成無害。條文 編號:33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設備 (1)一切設備,包括作以下用途或與以下用途相關而使用的設備(a)屠宰家禽;(b)加工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或(c)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或處理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或家禽產品,均須(i)設於方便的位置,並適宜作其擬用的用途;及(ii)在設計、構造及安裝方面能使之易於清潔和徹底清潔。(2)署長可指示持牌人將署長認為

34、有以下情況的任何設備移離處所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a)不適宜作其擬用的用途;或(b)不合乎衞生。(3)用作運送、處理或收納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或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產品的設備(a)須清楚顯明地標明“不宜食用”的中文字樣;及(b)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4)褪毛缸(a)其構造及安裝須能(i)防止輸送適合飲用的水的喉管受到污染;及(ii)讓水不斷進入褪毛缸內,而進水的速度能確保可令人滿意地和合乎衞生地浸燙家禽。(b)須設有具有足夠尺寸的溢流口,使易於將羽毛及水帶走;及(c)只排入地面排水渠或谷槽排水渠,或只排放在貼近該排水渠的地面上。(5)冰剷須表面平滑,並用防銹且不透水的物料製成。(6

35、)家禽如須浸蠟,則(a)須設置合乎衞生的金屬槽以承接從家禽流出來的蠟;及(b)只可使用署長所批准的方法把蠟回收以供再次使用。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34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須設置托盤 (1)須設置足夠數量且在設計及構造上均獲署長批准的合適的防銹金屬托盤,使每個屠體都能在個別的托盤上被切除內臟和存放,直至宰後檢查或進一步宰後檢查完成為止。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托盤的設計及構造須能確保(a)在切除內臟後,內臟與其被切除前所屬屠體之間的關係可予辨認;及(b)在檢查或正常處理的過程中,血液不會從托盤溢出。條文 編號:35 版本日期30/06/

36、1997 條文標題輸送系統 (1)如使用架空機動輸送系統在處所內運輸屠體或家禽產品,則該系統的設計、構造及保養,須使該系統能以安全及合乎衞生的方式將屠體及家禽產品連同擱著該屠體及家禽產品的托盤一起輸送。(2)用於傳送已去毛的屠體及家禽產品的輸送帶,須用非金屬且防水的物料製成。條文 編號:36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冷凍及解凍缸 冷凍及解凍缸(a)須用金屬或其他不透水分的合適材料製成;(b)須為無縫構造,缸的邊緣須向外捲屈;及(c)其大小須使任何個人無須爬入缸內而可將之清倒。條文 編號:37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須設置枱 (1)在處所內合適的位置須設置署長所規定

37、的供切割、切除內臟和檢查用的枱。(2)所有供檢查或加工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用的檯(a)須用防銹金屬或署長所批准的其他平滑且不滲透的物料製成;及(b)其構造能使之可經營徹底清潔和易於經常清潔。(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38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噴水設備 用於清洗屠體內外表面的噴水設備(a)須安裝在處所內;(b)其設計及類型須為署長所批准在處所安裝者;及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c)其安裝及保養能使所有噴水口均具備足夠的水壓,以供徹底和有效率地清洗屠體。條文 編號:39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設置消毒設備 在處所內須設置署長所規定的適用於

38、為刀及其他設備消毒的設備。(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40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拖車及容器 (1)在處所內於署長或督察所規定的位置須設置不漏水的容器,以收納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產品和所有在加工處理運作中產生的內臟及其他廢物。(2)上述容器以及任何用於運送或裝載被宣告不合格的屠體或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產品的拖車,須用金屬或署長所批准的其他物料製造,使其能藉清洗而徹底清潔,並易於藉清洗而清潔。(3)上述容器須配備可將之穩固地鎖上或加封的裝置。(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41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冷藏及冷凝設備 如屠

39、體或家禽產品是採用冷凝方法保存的,則須在處所內設置在類型、設計、製造及容量方面均獲署長為上述用途而批准的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a)冰箱;及(b)冷凝裝置及設備。條文 編號:4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拔毛機械 如設有為屠體拔毛或鉗毛的機械,則其構造及安裝的方式須使任何積聚的羽毛易於從該等機械除去。條文 編號:43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對使用用於處理或配製非供人食用的物質的設備的限制 除非獲署長書面許可,否則用於處理或配製並非擬供人食用的物質的設備,不得在處所內任何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部分使用。(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

40、告)條文 編號:44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未經署長同意不得更改處所 持牌人除非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重建、更改或修改任何具備有效牌照的處所,或容受或准許重建、更改或修改任何具備有效牌照的處所。(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45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處所 第IV部衞生持牌人須確保處所及其內的設備(a)沒有垃圾及其他廢物;及(b)在切實可行範圍內(i)沒有散亂的羽毛;及(ii)沒有令人不快的氣味及情況。條文 編號:46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家禽飼養籠及糞便盆 (1)家禽飼養籠及糞便盆須用消毒劑定期清潔和消毒,該消毒劑的類型及劑量

41、強度須為署長所批准者。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每天須將所有家禽糞便移離處所。條文 編號:47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褪毛缸 使用中的褪毛缸須每天清倒和徹底清潔不少於一次。條文 編號:48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設備須每天清潔 在屠宰家禽並為其拔毛或鉗毛的房間內,用於屠宰家禽或加工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的設備,須每天徹底清潔最少一次。條文 編號:49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冷凍缸及解凍缸的清潔 用於將屠體或家禽產品冷凍或解凍的缸(a)須於每次使用完畢後清倒;(b)除非在內裝載同一批屠體或家禽產品多於24小時,否則在使用該缸時,須每天徹底

42、清潔最少一次;及(c)如在內裝載同一批屠體或家禽產品多於24小時,則須於清倒後徹底清潔。條文 編號:50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托盤及輸送帶 如屠體或家禽產品直接接觸(a)托盤;或(b)輸送帶表面任何部分,則任何其他屠體或家禽產品不得放於其上,直至該托盤或該輸送帶部分已徹底清洗為止。條文 編號:5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設備清洗後須滴乾 曾接觸屠體或家禽產品的設備在清洗後,須在合乎衞生的情況下徹底滴乾,且不得堆疊。條文 編號:5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檢查、加工處理、處理和貯存屠體及家禽產品須採用清潔且合乎衞生的方法 檢查、加工處理、處理和貯

43、存屠體及家禽產品須採用清潔且合乎衞生的方法,而以該等方法行事時,須盡量令所有屠體及家禽產品保持衞生和不被攙雜。條文 編號:5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屠體、肉類、家禽及動物產品不得帶進家禽出口工廠 持牌人須確保沒有任何屠體、家禽產品、肉類或任何動物的產品被帶進家禽出口工廠。條文 編號:54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可引起令人不快的情況或氣味的物質的貯存及處理 可產生令人不快的情況或氣味的物質,不得在處所內任何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房間、隔室或其他地方之內或在貼近該等房間、隔室或地方之處處理或貯存。條文 編號:55 版本日期30/06/199

44、7 條文標題將雜臟及廢物移離工廠 每天須將因切除屠體內臟及頭顱而產生的所有雜臟及其他廢物移離處所,如為保持處所衞生而有需要更頻密地將該等雜臟及其他廢物移離處所,則須更頻密地將之移離處所。條文 編號:56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容器及包裝物料 (1)持牌人須確保每個包裝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容器及所有其他包裝物料均(a)清潔;(b)合乎衞生;(c)沒有令人不快的氣味及物質;(d)有足夠強度及耐用度,能在正常的處理、運輸及裝運過程中充分保護屠體及家禽產品;及(e)屬署長所批准的類型。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2)包裝物料的存貨須(a)存放在清潔乾爽的貯存倉庫內,直至需要應用時為

45、止;及(b)以合乎衞生的方式處理,並盡少處理。條文 編號:57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包裝 持牌人須確保屠體及家禽產品在移離家禽出口工廠前,其包裝方式可令其在正常的處理、貯存、裝運或其他方式的運輸過程中獲得充分保護,免受水、昆蟲、齧齒動物、塵埃、污物或令人不快或不合乎衞生的物體或物質污染。條文 編號:58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容器的襯裏 (1)用來為包裝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容器作襯裏的物料須堅實,並具備以下性質(a)不易撕裂;及(b)即使與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水分接觸仍能保持完好。(2)除非屠體或家禽產品已製成罐頭或個別包裹,否則包裝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容器須整個鋪上襯裏

46、。條文 編號:59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防護衣物 (1)持牌人須向每名僱員免費提供(a)類型經署長批准的且是清潔的防護衣物;及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b)帽子或其他合適的頭罩,以防止頭髮接觸或污染屠體或家禽產品。(2)持牌人須自費洗滌該等免費提供的防護衣物、帽子及頭罩,並按所需的頻密程度進行洗滌,以確保該等衣物、帽子及頭罩保持清潔及合乎衞生。(3)每名獲根據第(1)款提供防護衣物、帽子或頭罩的僱員(a)在處所工作時,須時刻穿戴該等衣物、帽子或頭罩;及(b)須保持該等衣物、帽子或頭罩清潔,而清潔程度須與該僱員的工作性質相符。條文 編號:60 版本日期30/06/19

47、97 條文標題吸煙、吐痰及個人衞生 (1)任何人不得(a)吸煙;(b)吐痰;或(c)在處所內任何作以下用途的部分作任何其他不合乎生的作為(i)屠宰家禽;或(ii)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2)任何有以下情況的僱員(a)手部或身體的任何外露部分有膿毒性傷口、癤、疔或未癒合的瘡;(b)患有腹瀉或嘔吐;(c)耳朵或眼睛有膿毒性流出物流出;或(d)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結核病、霍亂、傷寒、副傷寒、痢疾病菌的帶菌者或是食物中毒或腸道傳染病的帶菌者,須立即通知持牌人,並不得處理(i)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及(ii)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的設備。(3)除非獲衞生主任的書面許可,否則

48、任何持牌人均不得准許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可能患有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情況或疾病的僱員(a)處理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或處理相當可能會接觸家禽、屠體或家禽產品的設備或包裝物料;或(b)處身於處所內任何有屠體或家禽產品暴露的部分或用於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的部分。(4)每名從事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僱員,在從事該等工作時,須(a)使其手部、手指甲及其身體可能接觸到屠體或家禽產品的所有部分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均保持清潔;(b)在(i)使用洗手間後;及(ii)更衣後,立即徹底清洗手部。條文 編號:6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對害蟲的預防措施 在不損害第12條(b)段及第13條的原則下,持牌

49、人及每名僱員須採取一切實際的預防措施,禁止蒼蠅、老鼠及其他昆蟲及動物進入處所內一切有屠體或家禽產品暴露的部分或用於檢查、加工處理、處理或貯存屠體或家禽產品的部分。條文 編號:62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消毒劑及殺蟲劑的使用 持牌人須確保沒有人在處所內使用殺菌劑、殺蟲劑、消毒劑、殺鼠劑、清潔劑、濕潤劑(純淨且適合飲用的水除外)或其他類似物質,除非(a)所使用的物質的類型、配方及濃度;及(b)該物質的使用方式及用途,已獲署長批准。 (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6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在加工處理屠體或配製家禽產品時使用的物質及配料 持牌人須確保沒有

50、人在家禽出口工廠內於加工處理屠體或家禽產品時使用任何物質或配料,除非該等物質或配料是(a)清潔的;(b)衞生的;及(c)可食用的。條文 編號:64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須就有屠體或家禽產品懷疑被污染、不衞生或經攙雜通知督察 (1)僱員如(a)容許處所內的屠體或家禽產品觸及地面;或(b)有理由相信處所內的任何屠體或家禽產品可能曾觸及地面,或可能已被污染、不衞生或經攙雜,則須(i)將該屠體或家禽產品與其他屠體或家禽產品分開,以保持其可被辨認;(ii)立即將該事件或他所相信的事向督察報告;及(iii)(當督察作出要求)向督察清楚指出他作出的報告所關乎的屠體或產品。(2)督察須仔細檢

51、查根據第(1)款作出的報告所關乎的每一屠體或家禽產品,並須宣告該屠體或產品不合格,除非他在顧及所有的情況及其檢查的結果後,信納該屠體或家禽產品是(a)衞生的;及(b)未經攙雜的。條文 編號:65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用於運送屠體及家禽產品的車輛 (1)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准許使用車輛運送在家禽出口工廠加工處理的屠體或家禽產品,除非(a)該車輛是清潔和合乎衞生的;及(b)已獲署長批准如此使用該車輛。(2)第(1)款(b)段並不適用於用車輛運送裝在緊密加封的罐頭內的屠體或家禽產品。(3)署長須拒絕批准使用車輛運送屠體或家禽產品,除非(a)車輛的托盤或載貨部分(i)設有永久的固定上蓋;

52、或(ii)配備某些經署長批准的設備,以保護所運載的屠體及家禽產品和防止該等屠體及家禽產品受到污染;及(b)署長認為該車輛在各方面均適用於運送屠體及家禽產品。(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66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由督察進行檢查 第V部屠宰及宰前檢查根據本規例進行的所有檢查,均須由督察進行。條文 編號:67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家禽須接受宰前檢查 (1)持牌人須確保不會在家禽出口工廠內屠宰任何家禽,除非該家禽已接受宰前檢查。(2)家禽的宰前檢查須在屠宰前不超過6小時進行。條文 編號:68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對家禽進入處所及屠宰

53、室的限制 (1)除屠宰室外,持牌人須確保沒有人將活的家禽帶進處所的任何部分。(2)任何人不得(a)將任何活的家禽帶進或准許任何活的家禽進入屠宰室,除非該家禽已接受宰前檢查,且沒有被宣告不合格;(b)將任何屠體帶進屠宰室。條文 編號:69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提交家禽供宰前檢查 家禽須放在家禽飼養籠、雞籠、籠或其他容器內提交以供宰前檢查,該等家禽飼養籠、雞籠、籠或其他容器的(a)構造;(b)位置;及(c)照明,須讓督察能清楚地看見和檢驗該等家禽,而清楚程度乃督察進行徹底宰前檢查所需者。條文 編號:70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在宰前檢查時宣告家禽不合格 在宰前檢查

54、時,家禽如(a)明顯患有任何疾病;或(b)明顯有任何會導致在宰後檢驗時有需要宣告屠體不合格的情況,則該等家禽須被宣告不合格。條文 編號:7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就在宰前檢查時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而訂的禁止事項及程序 (1)在宰前檢查時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須在被如此宣告不合格後立即(a)由督察加上標記牌以示被宣告不合格;及(b)由持牌人按照附加於牌照的條件處置。(2)持牌人須確保沒有人將任何在宰前檢查時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移離處所,但如該人獲督察的書面許可,則屬例外。條文 編號:7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在宰前檢查時被歸入受懷疑類別的家禽 (1)家禽如在宰前檢查時(a)被懷疑患有但非明顯患有疾病;或(b)被懷疑有但非明顯有可能導致屠體在宰後檢驗時被宣告不合格的情況,則須(i)由督察歸入受懷疑類別並加上標記牌以示受懷疑;(ii)與其他家禽分隔;及(iii)扣留供獨立屠宰、切除內臟及宰後檢查。(2)被如此歸入受懷疑類別的家禽(a)須與在宰前檢查時被列為合格的家禽分開在不同的地方或時間屠宰;及(b)除非在宰後檢查時發現沒有疾病、合乎衞生、未經攙雜和適合供人食用,否則(i)須與其他屠體及家禽產品分開;及(ii)處理該家禽的方式不得造成感染或污染其他屠體或家禽產品的危險。條文 編號:73 版本日期30/06/1997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