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合同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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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质押合同10篇 关于质押合同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精心的质押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

2、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月 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

3、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连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展期的,

4、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 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

5、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那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6、。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

7、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缺乏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 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

8、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顿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借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顿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

9、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借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

10、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顿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 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阻碍去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缺乏以

11、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那么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

12、、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 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 1、为甲方因履行与乙方签

14、订的合资经营合同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 2、为C公司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约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普通股 股(以下简称出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取得相关收益时,视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应收益的质权,该款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15、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凭证(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背书转让交给乙方保管。 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发生时起30日内),向标的公司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质登记手续。 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凭证,假设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押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股权凭证。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质押标的转质于自己的债权人,假设有违反,该转质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当对因转

16、质而发生的损害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第六条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偿债权: 1、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产品经销合约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义务的; 2、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 3、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履行义务人,并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后30日仍不履行义务,亦不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的处分

17、方法(包括处分时期及价格)得由乙方径行决定,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依乙方选定之内容及顺序抵偿债务。如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金抵偿后仍有余额,乙方将即交还甲方。 对于质押标的之处分,甲方委托乙方为全权代理人,并以本协议为授权之证明,在质押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如未能清偿其与乙方间之任一债务时,乙方得依法将质押标的拍卖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兹同意对处分之方式及价格绝无任何异议(除非乙方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允的处分方式),且拍卖或变卖或处分质押标的所须之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之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经乙方事前以书面同意,

18、甲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生之权利或所负之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标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甲方是质押标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标的质押给乙方;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标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它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

19、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质押标的;(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标的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对质押标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以标的公司登记所在地为履行地。本协议及本协议设定之权利质权,应适用英属 群岛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文本及履行相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0、。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裁决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 : 质权人(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 : 根据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甲方将其已的使用在商标用商品和效劳国际分类第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的担保

21、。 商标图样:(略)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 五、质押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缺乏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 甲方

22、(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放借款 元,(大写: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

23、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置每亩土地价格的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 万元,共 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缺乏以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承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

24、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

25、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展解决,乙方自愿承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成立后,将 万元的股份(占 %)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该万元(万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的资金。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

26、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有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某的验资帐户内; 2、还款时间为年月日以前。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公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注入。 第六条 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在新材料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 万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展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27、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乙方违约金相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

28、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编号: 甲方:(借款人)性别:身份证号:地址: : 乙方:(出借人)性别:身份证号:地址: :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归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

29、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归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本借款,那么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归还部分加收xx/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那么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

30、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假设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那么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回绝履行本

31、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回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回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 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

32、人) 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质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

33、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

34、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连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35、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36、。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那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

37、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

38、,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缺乏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39、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顿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顿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缺乏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

40、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

41、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顿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阻碍去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缺乏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

42、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那么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

43、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

44、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甲方:中国建立银行支行 乙方:市房地产开发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XX)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

45、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立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 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

46、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XX)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 金辉房地产、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

47、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立银行支行 代表: 年月日乙方: 代表: 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

48、总额为元。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回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

49、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工程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

50、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1、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假设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

52、任。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以下乙方地址或 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 : 2、乙方上述地址或 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假设乙方提供地址、 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 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那么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同意将坐落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甲方,乙方并同意甲方将此荒山地出租给使用。 乙方土地流转的地理位置位于 ,该宗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53、,南至 ,北至 。土地面积流转面积约为 亩(详见红线图,实际流转面积以双方实地丈量勘测确认为准)。 乙方该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为叁拾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协议的终止或者续签由三方在协议期满前6个月内进展协商。 1、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 元(含地表附着物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费。 2、本协议签订20日内,甲方将流转费,按每户的实际面积支付80%,用于支付乙方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待实际面积确认后再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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