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全国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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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手册目 录第一章 职业安全卫生新法律法规引读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3种安全生产方面罪名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1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实施2 四、安监总局发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4 五、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6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第一节 生产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7 第二节 生产作业环境有害人体健康因素10 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15 第四节 现代化办公室里的职业病与防治17第三章 生产

2、作业环境的现场管理 第一节 现场及设备的定置管理20 第二节 作业现场标准化21 第三节 “6S”管理22第四章 班组安全管理 第一节 班组和班组建设29 第二节 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31 第三节 搞好班组危险预知活动32 第四节 煤矿行业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主要内容37 第五节 班组安全生产“五个一”管理法简介39第五章 伤病与救护 第一节 常见伤、病患者的救护43 第二节 皮肤烧烫伤患者的救护48 第三节 急性中毒患者的救护50 第四节 常用救护方法50第六章 面对社会灾难的应对 第一节 火灾和地震灾害的应对54 第二节 面对暴力伤害的应对57 第三节 应对恐怖袭击62第七章 家居生活安全知识

3、第一节 应对家中的危险因素64 第二节 家庭储备药品及管理66 第三节 急症病人的救护67 第四节 家人受意外伤害的救护71 第五节 传染病的预防72第一章 职业安全卫生新法律法规引读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3种安全生产方面罪名 1、两高增加涉及生产安全3种最新的罪名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刑事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 涉及生产安全方面的有: 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

4、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实现了无缝隙衔接。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食品安全法从单一许可转为分类许可 在新法律的框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单一申请卫生许可证,而是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不同的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5、。其中,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对自产自销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4、食品安全法强调从源头上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由于食品生产是一个很长的产业链,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又处在这个产业链的最底端,因此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的无污染,就显得相当重要。食品安全法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从而使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有了法律的依据。 5、食品安全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

6、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说明书内容以及惩罚措施均有明确规定。6、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赔偿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0 0 9年5月1日实施 7、新的消防法与三部配套规章同时于5月1日施行公安部长孟建柱签署的第1 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7、管理规定、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第108号公安部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三部配套规章5月1日同时施行。 8、新消防法将违反规定吸烟造成事故列入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9、新消防法将火灾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列入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第68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0、新消防法确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新消防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8、、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11、新消防法确定的单位消防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了单位消防责任是: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12、新消防法确定了派出所监管职责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

9、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13、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实施监管 新消防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14、新消防法确定对建设工程监管 新消防法明确了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

10、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15、新消防法将公众聚集场所纳入监管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6、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纳入监管 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同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

11、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标准。 17、新消防法扩大了应急救援范围 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l8、新消防法新增15条消防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

12、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

13、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还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19、新消防法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4、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0、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安监总局发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 21、总局为什么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发布了第23号令,出台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职业危害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突出问题是: 一是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数量大,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

15、事故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农民工苯中毒、河南“开胸验肺”等极端事件。 二是职业危害范围广,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化工、冶金、机械、电子、建材、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四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的难度。

16、 五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够严格。 六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也将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总局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2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暂行规定共有5章56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做

17、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监部门申报; 二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四是设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是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是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七是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公布其结果,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八是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九是给有职业危害的

18、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3、依据暂行规定怎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暂行规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26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由安监部门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24、暂行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 暂行规定依据职

19、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

20、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25、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应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六方面工作 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6、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新设两项义务 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

21、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五、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l5年)(国办发200943号) 27、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8、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

22、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9、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

23、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0、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31、职

24、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 32、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防治尘肺病 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33、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防治重大职业中毒 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

25、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4、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二章 职

26、业安全卫生知识第一节 生产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 1、生产作业现场危害(综合性)的类别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危害分为两类: (1)第一类危害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害。 (2)第二类危害 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害,是发生事故的条件。引起这类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失误、物的故障和环境因素。 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漏、散发这两方面因素。 2、生产作业现场对人伤害的危险危害

27、因素分类 根据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可分6类。 第一类: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危害;(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明火;(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10)粉尘与气溶胶(11)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二类: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

28、学性危险源、风险因素。 第三类: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物质;(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件危险源、风险因素。 第四类: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五类: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2)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六类: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产作业现场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有害因素分类 参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害因素分为7类。 (1)

29、生产性粉尘;(2)毒物;(3)噪声与振动;(4)高温;(5)低温:(6)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7)其他风险因素。 4、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构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4类: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统称为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的环境、管理的失误。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环境、管理制度失去了控制。 在各种事故原因构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失去控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生产过程中,常常出现设备设施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如传动部分没有罩壳,电气插头塑料壳已损坏,临时线有裸露接头等没有及时维护;操作车床戴手套

30、,冲床加工中手入模区等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环境中的高温或低温,现场的脏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的时空发生交叉就发生了事故。因此,伤害事故是一系列有序事件的结果,是人的行动轨迹和物(机械、设备、装置、工具、物料、环境等)的运动轨迹由于失控,在时空中发生非正常接触而引起的。 5、伤害因素预先发现并得到控制事故就可以避免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要想不发生事故,根本的措施就是消除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存在。所以,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是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原则上讲,只要我们认识

31、并制止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或控制了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事故就可以避免。 可见,生产事故并不是“哨无声息”而来的,而是你没有发现问题。真正属于无法避免的天灾引发的生产事故是很少的。 6、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具体表现为:未经允许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忘记关闭设备,任意开动查封或非本工种的设备;忽视警告标志、基本信号;操作失误(如对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的操作出现了错误);超限(如超载、超速、超期限等)使用设备

32、;酒后作业;作业时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禁火区擅自动用明火或抽烟;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等等。 (2)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具体表现为: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操作用手消除切削;用手拿住工件进行机加工,而不用夹具进行固定。 (3)违规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废弃使用的防空洞、地坑、受压容器及半封闭场所;接近无安全措施的漏料处;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气柜或井中;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在绞车道、行车道上行走;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区域内逗留。 (4)攀、坐不安全位置。主要是指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不安全位置。 (5)错误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具体表现为:该穿的不穿,如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

33、,电焊作业不穿白色帆布工作服;该戴的不戴,如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安全帽,在有颗粒飞溅的场合作业不戴防护镜,使用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不该穿的乱穿,如铸造、锻造作业穿背心,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场所穿化纤服装,高处作业穿硬底鞋;不该戴的乱戴,如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袖口未扎好,衣角不扣紧。 (6)物体处置不当。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储存、搬运、处置方法不当。 7、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的存在有很多原因。 其一,不安全行为初次发生时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如车工在车削金属工件时未按规定戴护目镜,而班组长或其他班组成员却没有制止。一而

34、再,再而三,他脑海里便产生了戴不戴护目镜无关紧要的观念。 其二,人们在做事时总会有意无意地权衡代价和利益,认为安全行为付出的代价似乎很高,而不安全行为获得的利益也很高,在这种思想认识的支配下,工人便有可能去追求利益而不愿付出代价。如让一个工人佩带保护装置去完成某项工作,而工人却认为佩带这种保护装置不仅耽误时间,而且操作不便。于是为了迅速完成任务,往往置安全于不顾。 其三,工作设施不完备。如作业中的工具不齐全,就可能导致作业人用手或不合适的工具操作。 8、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作法 (1)告知危险。使作业人了解,明确危险情况。例如,在危险场所、事故易发岗位设置令工人一目了然的安全提示。 (2)严格

35、管理。对班组成员工作行为要严格要求,及时纠正工人的每一个误操作,强制养成遵规守纪的工作习惯。 (3)教育培训。加强教育,讲清安全作业的道理,激发其安全动机。通过教育培养作业工人具备良好的工作心态,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工作技能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风貌。 9、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物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不全或存在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存在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鞋等缺少或存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另外,原材料、产品(或中间产品),因其本身的物理、化学

36、的性质,也会构成一定的危险性,即不安全状态。 1O、消除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在生产过程中总是存在的,其本身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物的不安全状态经过人们的检查、发现和整改而被消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的不断进行,又可能重复出现或产生新的不安全状态。因此,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也是一件经常性的工作。班组要结合各自作业场所的特点,做好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 (1)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早发现问题,依靠本班组的力量或报告上级,及时妥善地整改。 (2)按规定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设备布置、物料堆放要尽可能地科学合理,保持通

37、道畅通。 (4)彻底清除与本班组无关的物品,及时清扫垃圾、废料,整理现场的原材物料、产品和工具。 (5)彻底清除火种等危险源。 (6)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用品。第二节 生产作业环境有害人体健康因素 11、什么是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12、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粉尘、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的因素,如果对这些职业危害因素不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就会对劳动者造成职业性伤害,严重的还会导致职业病,甚至终身伤残或

38、死亡。由于大多数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职业病和伤害事故是一个逐步累积的、多因素的、长时间的、隐蔽性的过程,所以容易被劳动者疏忽,一旦出现异常病理征兆,就为时已晚了。 13、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两大类 (1)劳动组织性职业危害因素 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健全;强度过大;姿势单调;系统过度紧张等。 (2)生产条件性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条件性因素包含三个方面。 1)化学性因素:包括粉尘、毒性两类。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高温、高湿,强烈辐射; 电离辐射:、射线和中子; 非电离辐射:红外线、紫外线、高频磁场; 噪声和振动。 3)生物性因素:包括各种细菌和病菌。 14、作业环

39、境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空气污染在工作中是常见的,如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等。粉尘能造成呼吸道疾病,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有毒气体会使人头晕、恶心甚至失去知觉,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增加了事故隐患,必须加以预防。当然,有毒性的泄漏,本身就不是安全生产。 15、有毒物质和常见毒物的来源 一般来说,凡作用于人体并产生有害作用的物质均称为有毒物质。在工业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毒物,称工业毒物。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和成品以及副产品、三废(废气、废水、废料)等中的有毒物质。 16、什么是职业中毒 在生产过程中,当这些毒性物质侵入人体并达到一定浓度时,在一定条件下与人体的组织器官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物理化

40、学作用,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理机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变,即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这种现象叫职业中毒。 17、化学品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 吸入:通过呼吸吸入化学品的蒸气、粉尘。 渗透:通过皮肤或皮肤上的伤口接触进入人体。 误食:通过消化系统进入身体。 母婴传递:孕妇化学中毒,从而影响胎儿中毒。 生存环境:污染生存环境,引起生物体中毒。 意外事故:燃烧、爆炸、泄漏。 18、有毒化学品对人体引起危害的表现 慢性中毒:经过长时间接触、累积而表现出中毒症状。 急性中毒:马上显示出中毒症状。 局部中毒:仅引起局部伤害,如酸碱烧伤。 整体中毒引起整个生命体系统的伤害,如化学品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41、的中毒。 暂时性伤害:经过一段时间后伤害会得到修复。 永久性伤害:无法得到修复的伤害。 19、电磁辐射及对人体的危害 每秒振荡10万次以上的交流电叫做射频电流,射频电流导体周围所产生的电磁场称射频电磁场,在空间前进的电磁场叫做电磁波。高强度的射频电磁场称为电磁辐射。 射频电磁场对人体的危害最常见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昏、头胀、失眠、多梦、乏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此外,还有四肢疼痛、食欲不振、脱发、体重下降、多汗等。女性可出现月经紊乱。还可引起心率过快或过慢,血压下降或升高,白血球的减少或增多,甚至还可引起眼睛损坏。 20、哪些设备会产生电磁辐射 高频热合机、高频淬火装置、高频焊接装置、

42、某些电子装置附近可能存在超标准的电磁辐射。 21、工作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 作业区环境的气温过高过低或突变、温度过大或过小、气压过高过低或突变噪声、振动和照明过强过弱或眩光等都会危害人体健康。 22、高温环境对人体的影响 人在生产过程中处理高温物体时,受到辐射的影响显著升高,此时如果湿度也相对增大,则汗液就难于从人体皮肤表面蒸发,散热困难,使操作人员的生理机能发生障碍,破坏了正常的体温平衡。人体温度升高,使操作者心理上感觉不舒服而显得闷热、心慌、眼花、头昏等,事故频率度增大,失误增多。 23、寒冷环境对人体的影响 在寒冷的气候下进行露天作业时,人体为保持正常体温,心脏就得十分辛苦地加倍工作,

43、这将导致因心脏过劳而感到紧张,操作会变得呆滞,事故频率度也会增高。 24、适宜作业的温度和湿度 根据有关测定,气温152l时,是温度环境的舒适区段,在这个区段里,体力消耗最小,工作效率最高,最适宜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办公室的室温宜在19.522.8之间。 一般认为20左右是最佳的工作温度,25以上时人体状况开始恶化(如皮肤温度开始升高,接着出汗,体力下降,心血管和消化系统发生变化);30左右时,心理状态开始恶化(如开始烦闷、心慌意乱);50的环境人体只能忍受1小时左右。 25、高温条件对人的影响 高温作业对神经心理和脑力劳动能力均有明显影响。在高温环境中,需要识别、判断和分析的脑力劳动的作业能

44、力或效率下降尤为明显,而且识别、分析、判断指标的改变发生在各项生理指标(如体温、心率等)改变之前。人体受热时,首先会感到不舒适,其后才会发生体温逐渐升高,并产生困倦感、厌烦情绪、不想动、无力与嗜睡等症状,进而使作业能力下降、错误率增加。 26、低温条件对人的影响 人体在低温下,皮肤、血管收缩,体表温度降低,使辐射和对流散热达到最小的程度。在严重的冷暴露中,皮肤血管处于持续的极度的收缩状态,流至体表的血流量显著下降或完全停滞。当局部温度降至组织冰点(-5)以下时,组织就发生冻结,造成局部冻伤。此外,最常见的是肢体麻木,特别是影响手的精细运动灵巧度和双手的协调动作。手的操作效率和手部皮肤温度及手温

45、有密切关系。手的触觉敏感性的临界皮温是10左右,操作灵巧度的临界皮温是12一16之间,长时间暴露于10以下,手的操作效率就会明显降低。 27、环境湿度对人体的影响 空气相对湿度对人体的热平衡和温热感有莫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高温或低温的条件下,高湿对人体的作用就更为明显。在高温高湿的情况下,人体散热困难,使人感到透不过气来,若湿度降低就能促使人体散热面感到凉爽,低温高湿下人会感到更加阴冷,若湿度降低就会有增加温度的感觉。在一般情况下,相对湿度在30一70时感到舒适。 28、气流速度(风速)对人体的影响 空气的流动可促使人体散热,这在炎热的夏天则可使人感到舒适。但当气温高于人体皮肤温度时,空气流动的

46、结果是促使人体从外界环境吸收更多的热,这对人体热平衡往往产生不良影响。在寒冷的冬季则气流使人感到更加寒冷,特别在低温高湿环境中,如果气流速度大,则会因为人体散热过多而引起冻伤。 据测定,在舒适温度区段内,气流速度达到9mmin,即可感到空气清新,有新鲜感。而在室内,即使室温适宜,但若空气不动(速度很小),也会产生沉闷的感觉。 29、噪声对人体的影响 生理学家认为,人耳长期受到噪声的刺激会发生听觉病变,造成暂时性或永久性损伤,甚至造成噪声性耳聋。 某些突然发生的高强度噪声,可引起人体产生惊恐反射。首先出现四肢、脊柱屈肌和眼眶肌肉收缩;紧接着出现定向反射,即眼睛迅速转向突然发生声音的方向。有时,还

47、会出现恐怖反应,如全身出冷汗;物体摩擦发出的高音调尖叫噪声。例如,用瓷片在金属器皿上摩擦,可使人立刻发生全身寒战,汗毛悚立,甚至牙齿酸痛等无法忍受的反应,导致误操作,增加了事故隐患。 3O、噪声环境对人工作的影响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人们之间的谈话、传递口令都会受到严重干扰,甚至会影响人的思维,使人产生烦恼,从而增加了事故隐患。噪声环境对人通话的影响噪声级(dB)A主观感受能进行正常交谈的最大距离(m)通话质量45安静10很好55稍吵3.5好65吵1.2较困难75很吵O.3困难85太吵O.1不可能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日接触噪声时间(h)卫生限值dB(A)88548829l1941/2971/

48、41001/8103最高不得超过115dB(A)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地点名称卫生限值dB(A)工效限值dB(A)噪声车间办公室75非噪声车间办公室60会议室60不得超过55计算机室70精密加工室 31、振动对人体的影响经研究发现,振动频率在2Hz时,人最容易发生共振,应停止工作;40Hz以上的振动易为组织吸收;低频振动传播得较远,可传至脊柱,而衰减很少。在日常生产中,振动对人体组织的传播以振动波形式对组织交替压缩与拉伸,并向四周传播开去。振动会使人产生疲劳、烦躁甚至引起头晕、呕吐,影响视力等,使操作者不能得心应手,而出现差错酿成祸端。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日接振时间(h)卫生限值(m

49、/s2)452-461-280-112 32、光线照度对人体的影响 在生产环境中,照明光线过强,会强烈刺激人的视觉神经,使人头晕目眩,精神烦乱。而光线太弱,会降低视觉,使人的视觉神经疲劳,导致头脑反应迟钝。因而,不论是生话、学习。还是工作都应该在适宜的光度下进行,这样才能使视觉神经处于最佳状态,以降低失误率。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33、职业病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仅指由政府部门或立法机构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50、)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法定职业病为十大类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耳聋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34、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可能导致尘肺。 (2)化学物质类: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醛、氨、光气、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磷及其化合物、铅及

51、其化合物等。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化学灼伤、白血病、癌症、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电弧光、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可能导致噪声聋、中暑、冻伤、烫伤、眼部灼伤、手臂振动病等。 (4)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钴60、镭、x线、同位素、电磁波等。可能导致放射性疾病。 (5)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可能导致相关的职业病。 (6)其他因素 35、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

52、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有落实安全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的各项措施。 36、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建岗建制、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3)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4)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5)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救治规定。 37、发生职业病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制度 根据卫生部1988年8月20日

53、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38、关于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987年11月5日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

54、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9、企业对确诊为职业病员工的一般处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O、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管理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

55、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41、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管理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42、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

56、、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受到该法的保护。 43、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保护自身健康,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制度、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与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五)积极配合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六)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等。 4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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