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60481086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5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资源描述:

《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3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证监发2009116号),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对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本局)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内部工作程序进行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行政许可的监管事项包括中国证监会授权由本局独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确定由本局进行初步审查后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本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等三类事项。第

2、三条 本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集体决策、公示等制度。第五条 本局设立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和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核、咨询、批复等事项实行在线办理。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一节受 理第六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网上统一受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其他处室不办理收文。对于由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需本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事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3、规定,不属本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文件操作程序遵循普通收文规定。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证券期货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附件1)。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处室(以下简称审查处室)行政许可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登记表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错漏的应要求申请人重新填报。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办公室在局OA系统上确认收文。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的当日办理申请材料登记手续,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回执)。接收凭证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

4、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审查处室以及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等情况。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的同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附件2),通过OA系统发送至审查处室。行政许可工作单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送转的处室,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办公室和审查处室职责的重要依据,办公室和审查处室应当逐项如实填写,不得遗漏。第十条 审查处室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审查处室审查决定。各审查处室审查受理重要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汇

5、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审查处室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出具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如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一条 审查处室经审查,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5),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要求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材料,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查处室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审查处室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材料的,

6、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补正材料,经审查处室审查后,由办公室确认接收,并在线填写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登记表(附件6)。办公室应当在接收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当日,将其送转审查处室。第十三条 审查处室应自办公室确认申请材料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接收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逾期未对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提出异议的,视为受理申请,且以本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日期为受理日期。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处室应决定予以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同时,应告知申请人或其委

7、托人受理通知书面文件由其在领取本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文件时一并领取。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费用的,审查处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本局在确认交费凭证真实后,向其发送受理通知。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本局作出受理决定前主动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撤回申请报告,审查处室经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终止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和撤回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8、,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处室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并通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前来办公室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面文件。领取书面文件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第二节审 查第十八条 审查处室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

9、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处室应健全审核工作底稿制度,全面记录审核人员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处理结果等。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应按程序在有关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如审查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九条 审核人员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的回避,由处长决定;相关审查处室处长、副处长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审核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除本局定期按规定披露行政许可信息以外的审查工作相关信息、进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就审查事项接受记者采访,也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

10、题发表议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审核人员应当保密。第二十一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由审查人员提出并报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批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附件7)。申请人应当在审查处室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系统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由审查处室负责接收、登记;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处室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

11、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处室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处室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处室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处室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

12、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其受托人进行接触。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的,构成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应当在收市后前来沟通,需要停牌的应当在相关上市公司停牌后再来沟通。第二十三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向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和本局其他处室征询意见。本局其他处室应当根据审查处室的要求在收到征询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查询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经审查处室负责人同意,审核人员可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告知其征

13、求意见的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举报材料,审查处室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第二十六条 审查处室依照前条规定进行核查的,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审查处室建议立案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审查处室在

14、作出核查决定及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由审查处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相关专业问题或者存在其他不确定情形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审查处室可以征询本局法律、会计、金融业务、计算机专家小组的意见。第三节决 定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处室应当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审查通知(附件8):(一)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三)申请人未在

15、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四)申请人未在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审查处室出具终止审查通知时,说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前来本局领取终止审查通知书面文件。领取书面文件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延期回复报告、书面回复意见等文件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间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本局提交撤回申请报告。审查处室经审查后应当在系统中出具终止审查通知,并通知

16、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前来本局领取终止审查通知书面文件。领取书面文件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书面回复意见、撤回申请报告等文件一并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审查处室违反本规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逾期未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报请局领导签发决定的,不因申请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后撤回申请而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中止审查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审查通知(附件9):(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

17、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提出申请,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审查处室出具中止审查通知时,应说明中止审查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前来本局领取中止审查通知书面文件。领取书面文件前,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延期回复报告、书面回复意见、中止审查申请报告等文件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第三十一条 因本规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

18、失后,审查处室应当提出恢复审查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审查通知(附件10)。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本局提交申请。审查处室同意恢复审查的,应当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第三十二条 审查处室负责人应对审查期限即将届满的审查事项进行督办,并指定工作人员对未办结和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计,跟踪审核工作进程。办公室负责督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对未能按期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定期在局内通报。第三十三条 审查处室应当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

19、请局领导审定。第三十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对重要的行政许可上报项目或行政许可决定,局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对一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审批。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对有关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议事原则、程序予以明确。第三十五条 局长或其授权的副局长根据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签发对申请人的申请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行政

20、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本局的批准文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第三十七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处室可通过对申请人在网上审批系统中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快速审查,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

2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立即更正的错误的,审查处室应当允许申请人立即更正。第四十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依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处室报局领导批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本局印章。第四章期限与送达第四十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处室应提出延长审查期的书面意见呈报局长审批。延长审查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

22、查处室同时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由本局进行初步审查后报中国证监会作出复审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局领导审批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第四十四条 对于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本局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审查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呈批完毕,并及时将书面意见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六

23、条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程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五十条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

24、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本局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第五十一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审查处室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审查处室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审查处室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

25、,应将经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恢复审查通知等纸质文件一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审查处室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审查处室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审查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审查处室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

26、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审查处室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或其委托人领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先将纸质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书面回复意见等文件提交给办公室,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文件归档手续。此前已提交的相关纸质文件无需重复提交。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审查处室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五十六条 网上审批系统电子认证机制生效后,相关文件通过系统在线报送和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再通过纸质文件传递等方式重复报送和

27、送达。第五章公 示第五十七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以及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相关处室负责公示,供申请人查阅。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更新有关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包括新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已有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第五十八条 本局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一)在本局互联网站和网上审批系统上公布;(二)在办公场所放置电子文件自助查阅设备;(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第五十九条 相关处室应每周在局互联网站和网上审批系统上公布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受理、审核进展情况和审核人员名单。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局互联网站和网上

28、审批系统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社会公众有权向本局查询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如对本局公示内容存有疑问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予以解释、说明。审查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待申请人制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在线交流等方式解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事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相关处室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相关处室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本局制定

29、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相关处室在开展监督检查须将检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目的、检查计划、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等内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至少安排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工作人员须依法依规检查,审慎取证。工作人员在检查中收集书面证据时,须要求检查对象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证明文件,并对该类文件妥善保管。检查工作人员应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检查通报,并按文件呈批要求呈局领导审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方案、检查工作底稿(以收集的书面证据为主)、检查报告、检查通报等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整理成专门档案,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0、。该类档案作为本局的长期档案保存。第七章档案管理和文件要求第六十四条 各有关处室应按照本局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及时妥善保存和移交各种行政许可原始资料。涉及行政许可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作为本局长期档案保存。审查处室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后,应当将审核中留存的全部文件,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补正材料清单、补正申请材料、内部会议讨论纪要、书面反馈意见函、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与申请人的会谈记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核查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表、诚信记录查询情况等,在网上审批系统中收集齐备,确保行政许可各种文件资料完整,有据可查。行政许可事项

31、办结后,审查处室应将系统中形成的的全部文件发送至办公室统一存档。办公室档案室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资料集中归档保管。第六十五条 相关处室应当按照关于做好我局依法行政统计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53号)的要求,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分别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第八章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广东证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及本工作规程,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细则和流程,做好工作衔接,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第六

32、十七条 本局通过信访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种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纠错机制和善后处理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信访投诉处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修订)(广东证监201192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2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单 3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4广东证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 5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

33、请补正材料登记表 7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8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9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10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附件1: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编号: 此栏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许可项目申请人材料数量原件 份 复印件 份申请日期申请方式自行报送 邮寄 其他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文书送达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 委托他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 委托他人领取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送材料人签名证监局填写拟送审处室 年 月 日(盖章)备注:1.本登记单一式两联,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方才生效。一联交申请人

34、作为我局接收申请材料凭证。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我局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信件以邮戳为准),五个工作日内,若我局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附件2: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单 编号:申请材料接收申请项目接收日期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数量申请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审查部门收文凭证编号办公室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送交审查部门日期审查部门接收人申请材料补正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补正要求主要内容: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补正通知编号通知日期告知方式接收补正材料日期经办人受理结果告知审查部门作出予以受

35、理决定日期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日期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告知日期告知方式通知书编号接收人姓名审查过程记录书面反馈意见(附后)告知日期审查部门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通知书编号受理处接收回复意见日期二次书面反馈意见(附后)告知日期审查部门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通知书编号受理处接收回复意见日期审查部门延长审查期限通知受理处日期审查部门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通知书编号审查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日期核查结果:审查部门决定终止审查理由审查部门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告知日期告知方式通知书编号决定或上报情况审查处室呈批日期局领导审批日期准予或不予行政

36、许可文件标题及文号送达日期送达方式公告日期公告方式上报证监会文件及文号机要交换日期经办人附件3: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号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名称:受理通知领取人: 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审查部门: 申请材料有无补正:审查部门经办人: 审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号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年 月 日附件4:广东证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编号:本凭证一式两联,由广东证监局和申请人各持一联广东证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37、_(单位)关于_的申请原件_份,复印件 份。根据法律法规,经审查,我局做出不予受理该申请的决定。原因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我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其他事项_ 特此通知。 日期(盖章)附件5:存根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编号: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名称:补正材料通知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审查处室:补正通知送达方式: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骑缝章-广东证监局行

38、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编号: :我局对你公司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受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补正要求附后),请于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补正材料。 年 月 日(盖章)附件6: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登记表 编号:此栏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许可项目申请人材料数量原件 份 复印件 份申请日期申请方式自行报送 邮寄 其他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文书送达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 委托他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 委托他人领取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送材料人签名证监局填写拟送审处室材料签收人 年 月 日(盖章)备注:1.本登记单一式两联,加盖本局行政许

39、可专用章方才生效。一联交申请人作为我局接收申请材料凭证。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我局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信件以邮戳为准),两个工作日内,若我局未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自收到申请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附件7:存根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编号:申请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反馈意见通知书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审查处室:反馈意见通知书送达方式: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骑缝章-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编号: :我局对你公司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附件8: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号 :我局在审查你公司 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鉴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该申请的审查。 年 月 日 附件9: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号 :我局在审查你公司 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鉴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该申请的审查。 年 月 日 附件10:广东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号 :我局在审查你公司 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鉴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恢复该申请的审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