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封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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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经济以庄园经济为主要特色,一个封建大领主通过继承,买卖或者战争占有大量土地,建立起类似诸侯国的城堡,在这片土地上领主对其附庸实行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他可以设立法律,建立法庭,拥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权,甚至还有发动私人战争的权利.1.农奴制: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名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

2、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典型的农奴制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直到19世纪,俄国和印度仍保持着农奴制。2.分益佃农:这种佃农靠地主提供种子,牲畜,农具,在扣除判定为维持资产所必要的以外,产物在地主和农民之间平分;3.自耕农:这类农民使用自己的资产耕种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租约的长短直接影响农民的积极性.除了大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剥削形式.在欧洲,教会势力非常大,占有大量土地,还向农民征收带有宗教性质的什一税.􁅋

3、􁀱: 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 日耳曼人马尔克的共同占有原则与罗马帝国晚期形成的大地产制/ 嫁接在一起, 从而形成了对土地的用益权。在这种用益土地的基础上中世纪的西欧建立了一种人身依附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完全模糊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10世纪以后持续开展的拓荒运动不仅扩大了土地面积, 引发了对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 份地被分成租佃制取代, 导致土地地租形态的演变, 土地的让渡形式也随之有了本质的变化, / 纯粹私有制0由此产生, 个人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界限逐渐清晰, 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制由此而产生和发展起来。 西欧; 中世纪; 土地; 用益权, 纯粹私有制

4、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中, 土地是主要的社会财富, 土地的所属、使用、收益的形式, 以及因施行采邑制而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决定了政治权力的结构以及人们之间的政治和社会的关系。采邑制把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开, 从而使中世纪西欧的土地具有/双重所有权0, 由此有了占有权和用益权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期, 西方学者就已经从法律史的角度对这种/ 双重所有权0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些研究制度史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20世纪80年代前后, 社会史学家开扩了这个研究领域的视角, 从马尔克组织机制入手分析土地用益权的社会基础。国内学界对相关方面的研究似乎还很薄弱, 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借鉴西方学者

5、的研究成果做一浅显的分析。中世纪早期, 西欧社会形成了以庄园制为主体的经济体系, 庄园制经济体系的特点是土地财产的共同占有权和用益权的并存。庄园制形成的基础是罗马帝国晚期的大地产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制。罗马帝国晚期, 对土地实行分配制度的公有土地逐渐被私人占有的大地产制蚕食, 作为社会主要财富的土地被私有化。然而, 这种大地产制并不是恩格斯曾经说过的/ 纯粹私有制0, 因为在大地产制实现的同时出现了隶农制。隶农制是以保护为前提的土地租赁制度, 罗马帝国时期的耕种公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因不堪沉重的赋税, 不得不把土地交给大地产占有者, 以交纳地租来获取大地产主给予的庇护。日耳曼人武装迁徙进入罗马帝国

6、境内之后, 用马尔克的元素改造了罗马的大地产制。马尔克是一个村落式的居住点, 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活动单位, 是一个共同占有土地、共同享用土地收益的社团。马尔克这个社团中的成员共同参与马尔克的事务, 承担对马尔克这个社团应该履行的义务, 由此享有了受马尔克保护的权利。 日耳曼人把财产权方面的这一特色与罗马的大地产制结合在一起, 由此构成了西欧中世纪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梅因曾经这样归纳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封建时代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它承认一个双重所有权, 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的低级财产权或地权。这两种所有权的重叠就使得土地具有双重/身份0, 即对土地的占有和对土地的用

7、益。西欧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源于日耳曼人实行的财产共同所有制度, 即所有财产由马尔克成员共同所有, 共同享用。 墨洛温王朝早期, 国王以土地作为俸禄( benefice)无条件地分配给国王的扈从, 获得土地的扈从没有完全地占有土地, 而是享有了对所接受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8世纪初期, 宫相查理# 马特把无条件地分配土地改革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的封授土地( feodum), 土地的这种封授塑造了一个新的、以服兵役为基础的贵族群体) ) ) 封臣( vassus ); 因此, 封赐的土地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资源, 而是附加了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君主恩赐给为其服役臣民封地作为后者维持生计的俸禄(

8、praedium), 由此与封臣之间建立了一种俸禄关( Pfrndenwesen )。封臣对作为俸禄的封地享有使用的权利, 与封君建立起一种具有强烈依附性的附庸关系。封地制度并没有转让土地的所有权, 君主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 有支配土地的权利( dom in ium)。Domin ium这个拉丁词的原意是/财产0, 但13世纪以前的文献中出现的domin ium包含有统治的涵义,是对个人、物体的统治, 对土地和人民的统治, 对乡村、城市以及修道院的统治, 因此/财产0一词更多表述的是一种权力状态, 即财产与统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占有财产的同时享有统治的权力。因此, Do2minium一词不

9、再表示一种纯粹的财产概念, 而是同时包涵了人的统治关系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授封者的, 但实际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则是受封者的。这就如同前苏联学者波梁斯基所说的: /领主的土地所有制因陪臣的自由支配封地的要求而受到限制, 而陪臣的权利又因他的主人的最高所有权受到限制。0 正是这种相互的限制构成了封建的统治关系。封君为了保证封臣对所接受封地的使用, 必须给予封臣一定的保护, 保护是通过给予封臣各种豁免权得以实现的, 例如:免征各种租税权、开办市场权、征收关税权、铸币权, 等等。因保有和使用土地附加的豁免权转化为各种权利, 即采邑权利(Lehnsrecht)。 正因为如此, 波梁

10、斯基强调: / 复杂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意味着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为许多人分有。等级上并列着集团中的每一个人(例如: 公爵、伯爵、子爵、男爵等等)都要求土地所有权的一份。在这个基础上, 新产生了所有权分为陪臣的从属所有权(使用权dom iniumutile)和他的领主的最高所有权(土地支配权dominium directum)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 陪臣得到了领地的经济使用的自由, 但必须负责使它完整。0 英国著名的学者梅因也给出这样的结论: / 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个别的所有权0。lu 在西欧中世纪, 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采邑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 / 只有享有土地所有权, 才可

11、能拥有权力, 而占有土地这一事实本身也就蕴涵着一定的权力0。中世纪早期西欧土地没有实行/ 纯粹私有制0的另一个社会历史原因在于这个时期农业的生产技术和水平。埃利亚斯的有关论述似乎能够在理论上有所解释: / 人类意义上的经济活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 人类的行为驾驭具有一种特别的心智特征。对任何形式的这种经济活动来说, 有一点是必要的,即基于某种社会的作用, 一定的超我功能或远见功能, 以干预和调节个人的一些最基本的原欲功能, 干预和调解它对食物、对受保护或对其他诸如此类的目的的需要; 正因为如此, 在一种多少是有序的形式下, 人们的彼此共存才有可能; 就是说, 正因为如此, 为了获得事务, 他们才

12、有可能依照一定的模式携起手来共同劳作, 才能随着他们的共同生存产生出各种虽互有差别, 但彼此相关的社会功能。0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农耕者是根据习俗耕种土地的, 即轮作制, 而且是强制性的轮作。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地产一般都是狭长的/ 长条地0, 这些长条地经过多次分封、继承而一再地被分割, 这就使得土地因为归属不同的用益者而被再三分配, 再三被分配的土地且又相互交叉地分布在各地;此, 在归属是分散的、且交叉的耕地又因为轮作的原因必须统一地进行耕种, 即由集体按照习俗决定同时进行播种、收割。简单的生产工具, 轮作的耕种方式以及收获方式, 都对个体农耕者在生产方式上有很大的约束, 迫使农民成为一个依附性较

13、强的社会群体, 结成了农村的社团(Gemeinschaft)。 村社中的每个成员都以家庭( household)为单位持有土地( hold ings)。所谓的持有土地不是对土地的私人占有, 而是作为一个乡村共同体成员的居留地, 即份地。份地是以日耳曼人传统的村社共同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对土地保有形式, 这是家庭的共同占有, 不是个人的占有, 是/一个家庭的土地0。 在日耳曼人的概念中, 家庭是社会的经济基本单位, 是一个纳税单位, 也是/一个自治的、有合约的、有法律的管辖区0, 一家之主是这个家庭的统治者和保护者, / (有限制地)保护是所有中世纪统治形式的起源和胚胎0。 在这个家庭里不仅有丈夫、

14、妻子、子女, 而且还有属于或者依附这个家庭的亲属和仆役, 是由/一块份地以及壮男、加上女人和孩子0构成。 法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布洛赫称其为/默认0共同体, 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基础是份地。法国历史学家马克# 布洛赫这样定义份地: / 所谓份地, 就是人类小集体的农业经营体, 很可能以家族为单位的0; 他强调, /这种经营作为一个整体, 是自给自足的0。 因为份地是家庭共同占有的, 就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共同的权利, 每个子女都有权利平均地继承土地, 这种平均继承土地的权利强调的是对土地占有的共同权利。可以这样说, 份地最大的特点是其不可分割性; 因此, 在西欧中世纪的社会中, 所有权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

15、, 而是家庭住户。10世纪末期起因为继承、分割或者各种形式的转让, 日耳曼人村社共同占有的份地形式逐渐在消亡。首先是份地的数量在减少, 例如, 阿尔萨斯的马莫蒂尔教堂在10世纪末期时有7处地产, 共有173块份地, 但在11世纪初减少为11315块, 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别地区的偶然的现象, 因为份地的减少与耕地面积的扩大有着密切的关联。 11世纪的西欧再次出现了大规模的拓荒活动: 法国通过排水改造沼泽地; 低地地区围海筑堤造良田; 德意志有组织地大规模地向东部地区殖民; 意大利地区蓄水灌溉滋润土地; 英国大量地砍伐原始森林。 奇波拉认为, 在10至13世纪之间, 开垦土地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

16、经常性的对荒野的征服 这个历史时段的拓荒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多方面的。首先, 拓荒活动使荒地日益减少, 公有地的面积也随之在缩小, 村社共同体对其的支配权也在逐渐丧失, 领主则通过开垦荒地竭力把公有地据为己有。其次, 拓荒活动扩大了耕地的面积, 促进了原始农业的发展, 表现在生产工具得到了改良, 农业生产技术也有了一定的改进, 这就使家庭的单耕独做的生产方式成为可能。单耕独做的生产方式改变了经营土地的方式, 庄园的自营地的数量在减少, 租佃土地的数量在增加, 租佃制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再次, 土地的收益方式也因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实物地租和徭役地租逐渐被货币地租所取代。因此, 值

17、拓荒活动之际, 西欧很多地方都在实行一种分成租佃制,即把土地以定期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农民, 租赁者获得收成一定份额作为租金, 通常是收成的一半, 或者是1 /3租金。这种经营的方式很快又被固定地租所取代, 因为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的收益没有联系, 显而易见更能保证租赁者的收益。土地管理和经营方式改变了地租的形态, 徭役退居次要的地位, 实物和货币越来越成为地租的主要形态。地租形态的这种变化必然要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土地使用和占有的传统方式演变为不再承担任何劳役的、只是支付租金的土地占有形式。作为征税单位的份地因为地租形态的变化而逐渐消失,因此作为份地被附加在土地上的各种共同的权利也减少或者完全

18、消除了, 这就使得土地的保有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使新的地产结构形式的出现成为可能。以地租形式确定的新的地产结构改变了社会中农民的身份和地位, 因为租佃土地从/ 受保护0的/ 依附人0转变为享有对土地保有权的自由人。13世纪晚期, 英国乡村中的名册中, 自由租佃者的人数大大超过了依附农的人数。 自由的租佃人为缴纳地租的需要出售土地生产的产品, 农产品进入市场, 不仅为商业贸易的活跃提供了积极的因素, 同时也使地产结构深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从单纯地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经济活动逐渐地转变为满足市场所需的经济活动。从14世纪中叶起, 整个西欧连续不断地遭受到饥荒、地震以及令人不寒而栗的黑死病的

19、肆虐, 人口骤降, 尤其是城市人口的死亡数字非常大。 首先是因为饥荒和瘟疫导致的人口死亡率的大幅度上升,保守的估算南欧在黑死病期间人口下降了1 /3。1338年佛罗伦萨在册的人口是11万人, 但在1351年骤降到了4万5千至5万人左右。1380年恢复到7万至7万5千人, 这个数字一直保持到1526年。显而易见, 人口骤降不仅造成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空前减少, 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社会的消费能力, 物价急剧下跌, 原来价值40先令的一匹马仅值6 先令8便士; 一头公牛仅值4 先令, 一头母牛才值12 便士,猪、羊、谷物等的价格更是廉价。 即使物价如此低廉依然造成物品的积蓄, 使那些在黑死病期间幸免于难的

20、人瞬间成为牲畜和各种物品的所有者。更为重要的是, 大量的耕地或者因为耕种者逃避瘟疫而背井离乡、或因为人口锐减导致生产过剩而无法出售农产品被撂荒, 幸存者或者外来者甚至可以无偿地占有那些因为无人耕种而荒芜的土地和房舍。伯尔恩认为, 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荒耕时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过程, 它对农村居民区的形式、土地的使用制度以及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在此之后随之再次进行的开荒活动是以新的形式实现的。 小土地所有者的人数毋庸置疑地在增加, 在法国土地的所有权改变高达60% , 有1 /5 的土地被小土地所有者占有, 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 /3。在德意志的莱茵地 区, 原有份地的面积减少了3 /4。在英国

21、, 有1 /3的耕地是由自耕农耕种, 他们同时享有对土地的让渡权和继承权, 享有对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另一方面, 有权势的教俗大贵族也在强制圈占公有地, 通过在领地内建立强权竭力获得土地的最大收益。 土地的共同占有原则, 或者说/土地的集体主义0自然因此而消失, 个人占有土地的趋势在扩大。可见, 黑死病加速了西欧社会正在进行中的地产结构变化的步伐, 同时也加速了地租形态的演变, / 在很大程度上以货币关系取代了劳役关系0。货币关系的确立是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中世纪西欧的贸易从11世纪起就一直存在着增长的态势, 这种增长的态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地域性的增长, 即贸易的地理范围越来越扩大;

22、二是贸易的种类和贸易量的扩大。西方学者大多赞同这样的观点, 认为1346年以前的西欧商业的发展达到一个顶峰, 然后进入了一个波槽期, 出现了一个萧条期, 出现这个萧条期的界线是黑死病的发生和结束。黑死病期间人口的下降对社会经济产生的两个直接后果是: 劳动力资源的减少和消费能力的下降。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是, 人均货币拥有量增大, 雇佣劳动的价格提高了, 通过雇佣劳动获得货币的非自由人最先购买的是/自由0, 由此增加了封建领主的货币购买力, 再次刺激了社会消费的提升。15世纪的国际形势也对西欧的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蒙古帝国的衰落、拜占廷帝国的覆灭导致地中海地区对外贸易的大量减少、欧洲对外贸易的

23、萎缩, 尤其是失去与亚洲的商业往来。 黑死病之后, 西欧的贸易也与农业生产结构一样有了显著的变化, 以进口贸易为主的地中海贸易逐渐地让位给以进行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为主体的北海和波罗的海贸易。15世纪以后, 集约型的农业生产为北海和波罗的海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集约型农业生产能给大土地的占有者提供高额的收益, 例如在英国, 从事养羊业获得的收益比种植谷物所获得的大10至12倍, 因此集约型的养羊取代了谷物种植。 在德意志的东部地区, 谷物的价格大大超过了手工业产品的价格, 这刺激了封建主扩大耕地面积的积极性, 不仅荒废的土地复耕了, 而且开始围海造田, 改造沼泽地。1500年左右, 在石勒

24、苏益格) ) ) 荷尔斯坦茵改造的沼泽地约有17 000公顷。 在法国也出现了专门种植葡萄和其他经济作物的地区, 波尔图、加斯科涅、勃艮第和马赛这些地区出产的葡萄酒在欧洲市场上占据重要的份额, 葡萄酒和毛纺织物是法国和英国进行贸易往来的两个主要的大宗产品。 英国的羊毛和布匹、德意志的谷物、意大利的纺织制品、法国的葡萄酒, 都成为进行贸易交换的重要商品。农产品性质的这种变化对传统的农业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农民不再是仅为了家庭自身的消费和需要的目的进行生产, 同时也为了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生产, 货币的价值和社会职能由此凸现出来。货币价值改变了社会的生产体系, 以个人为主

25、体的雇佣劳动取代了强制的依附性的劳役, 原有的所有制体系也因此受到强烈的冲击, 无论是大地产还是小地产都是完全的个人占有, 土地不再具有占有和用益的双重权利, 租佃制使土地的收益完全归土地的占有者所属。在15世纪以后的法律文献中, 财产被看做是人的自由状态( libera potestas), 为财产的占有者不仅享有占有财产, 而且还有权使用( uti)和消费( abu ti)财产。黑死病之后, 公有地的消亡和大量小土地占有者的出现也改变了土地公共占有的所有制体系, 土地的让渡不再仅限于家庭内部的继承, 更多的是在家庭之外的买卖。据英国历史学家的研究, 英国在15世纪已经有一个很活跃的土地市场

26、, 在15世纪下半叶近40年的时间段中, 有档案可查的900余件的土地转让中有66%是对家庭之外的转让。有史学家对布赖特沃尔顿地区进行研究表明, 土地在家庭内部的转让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1300年占土地交易的56% , 到了1400年骤降到仅占总数的13%。土地让渡的这种变化标志着在西欧开始了一个经济个人主义的时代, 有了/ 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0。 伴随着经济个人主义时代的到来, 同时出现了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经济, 因为这种个体经济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个体的完全独立, 德国学者埃利亚斯在阐述个体社会的时候就曾强调, 在这种由个人组成的社会中, /

27、其中的任何一个, 都不能离开另一个而存在0, 这种公共经济以各种赋税的形式表现出来: 土地税、房屋建筑税、消防税、人头税, 等等。据西方学者统计, 15世纪初在德意志法兰克福市的这种公共税收占总收入的62% , 而在巴塞尔甚至高达90%。 对公共经济资源的管理必然需要有公共的管理机构, 以采邑制为结构的封建王国是一种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 无法承担对公共经济资源的管理, 议会制这种新的政体形式因此应运而生。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 把日耳曼马尔克共同占有的原则与罗马帝国晚期形成的大地产制/嫁接/在一起, 从而形成了对土地的用益权。在这种用益土地的基础上中世纪的西欧建立了一种人身依附的社会关系, 这种

28、社会关系完全模糊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国王个人就是王权, 王室家族的利益就等同于王国的利益。英国研究宪政制度的学者白哲特曾经有过这样的阐述: / 中世纪给整个欧洲都留下了由王室领导的社会体系。政府成了所有社会、所有交往、所有生活的领导者; 所有人都对君主宣誓效忠, 所有的事情都围绕着君主) ) ) 最贴近君主的就是最伟大的, 最远离君主的就是最微不足道的。0 所以, 王室领地的收益、对其封臣的采邑税以及通过特许权而获得各种收益, 等等, 所有这些构成了王室的财政。然而, 这个王室的财政很少用于王国内的公共事务上, 更多是用于王室的消费以及王室领地内所需要的支出。12世纪以后, 西欧各

29、国的君主以及诸侯都在通过继承、扩张等方式扩大王室的领地, 各王国的王室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城市的复兴、市民阶层的成长, 尤其是市民为争取城市自治而获得国王的特许权都成为王室新的收入来源。无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在德意志地区, 国王在给予众多城市特许权的同时也都规定了获得特许权的城市必须缴纳给王室的税金( farm)、财产税( census)等各项固定的税收。 城市的富足培植了一个能以货币为经济支柱的市民阶层, 成为王权得以借助的能与贵族抗衡的政治力量。这就必然改变了在采邑制基础上形成的封建王国的政治格局。新的市民是一个具有相当自由的社会阶层, 这个社会阶层不是因为与国王或者教俗贵族的

30、依附关系而得到保护而存在和壮大起来的, 而是因为其完全不同于庄园制的自由经济活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自由的市民为了寻求对自身经济的和政治上的保护, 以契约形式自愿结合为一个共同体, 在每一个共同体中都有一个全体成员都认可的、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法规。这个法规具有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认可的、能够制约每个人自由的权威, 即集权化的权威。这个集权化的权威就是王权, 市民阶层通过赋税与王权建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关系; 王权的性质也因之发生了改变。西欧普遍出现的政治体制的这种演变是随着经济结构的演变而发生的, 德国学者迪斯特坎普认为,在与经济结构演变发生的同时, 采邑制度领土化了( Territorialisier

31、ung des Lehnswesens), 采邑权( Le2hnsrecht)转化为国家权(Landesrecht), / 在中世纪晚期, 以领主个人为特征的采邑权削弱了, 并被统一在了领土化的制度中0。 美国学者利维十分强调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国家形成的关系, 他认为中世纪土地所有权与直接政治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国家产生的一个条件。正是在这个过程中, 政治上的/ 主权0的概念被强化, / 国王乃是主权者, 并非仅止于封建统治集团的首脑这样的概念0。 在领土制的王国中, 王权依然是最高的权力, 王权就是主权; 但是承载王权的国王个人不能随心所欲, 国王要根据法律进行统治, 所以他要受法律的约束,

32、受上帝的和自然的种种法律的制约。在政治观念中, 法律的权重加强了, 正像门戈尔认为的, /法律是把一块土地上的人们组成一个民族并建立成一个国家组织的最为强大的纽带之一0。 政治观念的这种改变使/君权神授0的神学政治理论失去了政治上的实际意义, 法律在政治上的作用被突出, 在领土制的王国中, 国王雇佣那些受过法学系统教育的人担任王室的官员, 导致封臣尤其是主教的政治职能减弱, 这是政治权力世俗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综上所述, 西欧中世纪早期产生的土地用益权是在日耳曼人的共同占有制和罗马帝国晚期的大地产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同时也是因生产力水平低下而出现的群体生产劳动方式的结果。土地的用益权决定了地租的形态, 地租的形态既决定了中世纪西欧土地上附着的各种权利, 也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地位。10世纪以后持续性的拓荒运动不仅仅扩大了耕地面积, 更重要的是还改进了耕种的方式以及土地经营的方式, 从而进一步改变了地租的形态。新的土地租赁制度消除了土地原有的/双重所有权0, 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0, 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也因之而消失, 采邑制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 西欧的政治体制必然因此而改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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