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
《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 、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 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 、轿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其它车辆 累计行驶 45 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 年,其它车辆使用 10 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
2、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夕卜,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 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 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 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2000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
3、发了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号) ,全文如下: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 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 座(含 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二、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 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 超过 10 年。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 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