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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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第一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本标准条款)适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达成的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交易)。第二条交易双方知晓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并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预发行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定义1. 标的债券:预发行交易的标的资产,以拟发行债券的代码和简称标识。2. 标的债券数量:预发行交易标的债券的券面总额,单位为万元。3. 成交日:交易双方就一笔具体预发行交易达成交易合同的日期。4. 结算日:交易双方约定的进行债券交付和/或资金支付的日

2、期。5. 结算方式:包括实物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实物结算方式是指预发行交易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债券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对应的实物结算金额。实物结算方式实行券款对付。现金结算方式是指预发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完成结算。6. 净卖出余额:单只债券单个参与机构卖出总量减去买入总量的券面总额。7. 买方:交易双方中买入标的债券的一方。8. 卖方:交易双方中卖出标的债券的一方。9. 实物结算金额:实物结算方式下,预发行交易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资金额。实物结算金额=预期全价X标的债券券面总额/面值+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10. 现金结算金额:现金结算方式下,预发行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资

3、金额。现金结算金额为正的,预发行买方向卖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现金结算金额为负的,预发行卖方向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绝对值。现金结算金额=(预期全价-发行价格)X标的债券券面总额/面值,单位为元。11. 预期收益率/利差:预期收益率/利差是指交易双方在达成预发行交易时约定的标的债券的发行利率/利差,或根据双方约定的预期全价进行推算得出的到期收益率/利差。12. 预期全价:单位为元/百元,保留四位小数,四舍五入。(1)若标的债券为贴现债或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确定,预期全价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时约定,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

4、7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债券全价与到期收益率的互算公式,以及双方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利差进行推算得出预期全价。(2)若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尚未确定,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仅约定预期收益率/利差;发行完成后,交易系统根据发行结果,按照通知规定的互算公式推算得出预期全价。(3)预期全价与预期收益率/利差互算时,若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的,债券未来现金流贴现至起息日;若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的,债券未来现金流贴现至缴款日,预期全价中包括了缴款日所在付息周期的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13. 应计利息:是结算日应计利息,即结算日预发行交易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预期全价内的标的债券每百元面值对应的派息

5、金额,单位为元。( 1)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且起息日在招标日至结算日之间的,应计利息为起息日至结算日(算头不算尾)累计的应计利息。( 2)标的债券为新发债券且起息日在结算日之后的,应计利息为0。( 3)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且缴款日在结算日之前的,应计利息为缴款日至结算日(算头不算尾)累计的应计利息。( 4)标的债券为续发债券且缴款日在结算日之后的,应计利息为014. 应计利息总额:是结算日应计利息总额,即结算日预发行交易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未包含在预期全价内的标的债券的总计的派息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X标的债券券面总额/面值,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15. 预发行交易:是指全国银行间

6、债券市场投资者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中预发行交易的含义相同。16. 总计净卖出余额:单只债券全市场净卖出余额大于0的所有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之和。17. 资金账户: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预发行交易资金支付的账户,其基本要素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18. 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用于预发行交易债券交付的账户。第四条在一笔预发行交易项下,若为实物结算方式的,卖方负有向买方交付标的债券的义务(即交付义务),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实物结算金额的义务(即支付义务)。若为现金结算方式的,现金结算金

7、额为正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的义务(即支付义务);现金结算金额为负的,卖方负有向买方支付现金结算金额绝对值的义务(即支付义务)交付或支付义务方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记载的日期、账号和金额或数量按时、足额履行交付或支付义务。第五条履约保障机制交易双方可通过成交单的补充条款或双边协议约定保证金或保证券。除非补充条款或双边协议另有约定,出质方应在预发行交易成交日提供约定的保证金或冻结相应的保证券作为质押物。在结算日若出质方履行了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则质权方应及时返还保证金或解除保证券的冻结。第六条现金结算替代标的债券为国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若交易双方在交易时选择实

8、物结算方式,但结算日卖方不能提供足够的标的债券(或同类债券)用于交付的,卖方可提出进行现金结算,若买方同意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应于结算日以现金结算方式完成标的债券的结算,卖方无需支付补偿金额。第七条违约情形与违约处理如果交易一方发生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一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对违约处理仍不能协商一致的,须按照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1. 若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指定某日为补救日。补救日应为结算日后两个工作日之内(含)。两个工作日之后,非违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在补救日(含)前继续履行合同,若违约方于补救日(含)前履行了原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

9、约方就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延迟交付债券的,补偿金额=延迟交付的标的债券对应的结算金额x(补债费率X债券延迟到账天数/365+违约利率x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债费率为最近一个月以内发生的期限不超过七天的国债借贷交易或类似交易费率的平均值,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提供,若无前述交易的,按年利率0.4%计算。违约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2)延迟支付资金的,补偿金额=延迟支付的结算金额x(补息利率X资金延迟到账天数/360+违约利率X资金延迟到账天数),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息利率指在补救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10、中心在www.shibor.org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曲线中相应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违约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2. 若非违约方选择终止合同的,或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依据前款指定的补救日仍未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支付补偿金额的,非违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在某一日(终止日)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在终止日就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1)若卖方未按时准备足额债券用于交付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如下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标的债券对应的实物结算金额X违约金率。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违约金率按千分之一计算。若卖方已

11、部分交付债券的,买方可以选择全部终止合同,退还卖方已交付债券,并按前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也可以仅就未交付的部分债券参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2)若资金支付义务方未按时准备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的,义务方应向对方支付如下补偿金额:实物结算方式下:补偿金额=实物结算金额X违约金率。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违约金率按千分之一计算。若资金支付义务方已部分支付实物结算金额的,资金收取方可以选择全部终止合同,按前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也可以仅就未支付的部分参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现金结算方式下:补偿金额=未支付的现金结算金额X1.1。第八条补偿金额的罚息交易一方未按照第七条在补救日或终止日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额

12、的,应从该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付款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罚息。罚息以应付未付的补偿金额为基数,罚息利率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第九条标的债券发行取消或失败等情形的处理若标的债券发行取消、延迟、失败或变更发行要素的,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已发生的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交易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经交付的保证金或解除保证券的冻结。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履行在一笔预发行交易合同下的义务、或遵守关于该笔预发行交易的本准条款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交易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交易双方同意终止的除外。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标准条款下或与本标准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交易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交易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机构公告。第十二条其他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格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预发行交易合同,并执债券交易行本标准条款项下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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