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的行政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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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互联网的行政法介入一、行政法-介入互联的最佳选择法律介入互联,这是互联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的需要,但又并不象国内有些人所说的,要制定一部络法或信息法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的法律问题是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解决的。 其中,行政法因其自身特点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下面试分析比较其原因。1. 宪法为互联在我国的安全与发展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用有限我国宪法对有关公民个人隐私权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禁 止非法搜查

2、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这三条都为在互联上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与立法的缺 陷,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隐私权的普遍不重视和隐私权未作为民事基本权利在我国 民事基本法中加以确立,宪法中有关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为在互联上日益增加的隐 私权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宪法保护基础。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受教育权也 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了公民获得国家和

3、社会帮助权、 受教育权等,这就是国 家对处于信息技术弱势的公民进入络社会提供帮助或政府积极行政的宪法依据。 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宪法规定很原则,上述相关规定只是为行政立法与执法打 下了基础,具体的执行还得通过其下位法或积极行政来实现,因此,互联在中国的发展与安全问题上,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在美国则不同,当政府作出涉及 互联的关键决策时,公民或者民权保障团体可以援引宪法有关基本权利提起诉 讼,直接对互联的安全与发展发挥作用。 因此说,宪法在我国法律介入互联的过 程中虽起了全局性的宣示性作用,但由于其没有直接的效力,对互联在中国的发 展作用还是有限的。2. 刑法相关规定对互联的安全保障作用范围小

4、、 保护程度低,只起较小的作 用我国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285条与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两项罪名是为了惩罚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与破坏行为而新设立的。刑法打击上述两种行为当然也对互联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因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一个包括互 联的信息系统的集合。但是,由于刑法打击与互联相关犯罪规定具有事后性,对威胁互联安全的早期行为没有包括在内(当然也不可能包括在内),这就对互联的安全保护有缺陷。 因为有些行为如传播电脑病毒对互联造成的损害往往广泛而持久,即使事主受到刑法惩处其危害也不是在短期内所能消除的。1999年

5、在互联上大发作的CIH病毒造成的损失有几十亿兀,即使到现在大多数光盘、电脑上也还有该病毒,杀之 不净,去还复来,其始作俑者陈益豪被判一百年也补偿不了社会的损失,因此, 对危害互联安全的行为,最好的法律手段还在于防范,通过行政法手段建立互联 安全制度和进行经常监督,防患于未然。而且,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互联上的大量 侵入系统事件也只能顾及到其中的一部分, 如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的保护范围只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对大量的侵入民用系统、个人电脑的行为没有也不可能进行规制。 这就在 保护使用互联的个人或民用系统的安全方面有所欠缺。受侵害的个人与单位只

6、能 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寻求保护,而目前有关电脑方面的诉讼的一大难点就在举 证非常困难,一般个人(特别是普通用户)很难准确收集电子证据,而法院在诉 讼中是否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尚在摸索阶段, 这就为个人用户在互联上的安全保 护留下了太多漏洞,笔者认为,其解决方法在于:由行政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法手 段建立互联上的安全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监督。3. 民法(知识产权法)对互联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真正发挥作用却离 不开行政法手段知识产权保护是互联上的热点,主要包括文字、音乐等艺术作品和软件产品 的保护问题。因为文艺作品与软件产品在互联上极易复制传播,只要在互联上公 开或传送一件作品或产品的拷贝,几乎在同一

7、时刻互联的另一端(可以是你的邻 居,也可以是地球另一端的某人) 就可以看到或收到另一个拷贝,而数字复制的 质量又是完全可以保证的,所以,在互联上,盗版问题十分严重。对于文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享有著作权的文艺作品上载到互联上或 从互联上下载定为侵权,但其中关于复制的规定也包含了将物理作品转化为电子 文本的形式,因为上载与下载也是一次复制过程,不过复制是在机器的硬盘驱动 器里完成,而不象传统复制是通过纸介质或磁介质等物理媒体完成的。在目前国内的几起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都是用这种思路来处理的。当前互联上文艺作品的盗版现象突出,只是因为互联上传输快捷方便更为普遍而已, 一旦作者

8、的权 利意识与互联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缓解的。然而,对于软件产品用传统的版权方法保护却受到广大用户与专家学者的质 疑。去年,美国著名软件公司微软在中国提起了一系列针对中国公司的盗版诉讼, 在国内信息产业界引起了震动,也引发了人们对软件产品版权保护制度的质疑。 特别由于我国软件领域处于落后地位,微软公司通过鼓励使用盗版的策略占领市 场,以软件的“锁定用户”特性来推广其产品, 然后又根据版权保护协定,以其 高得离谱的软件价格,向使用者索赔甚至提起诉讼,攫取高额利润。在一些人看 来,微软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运用为“知识霸权”, 而“传统的法律体系已无法 解释微软这种独特的经济现象

9、”,需要我们“重估知识产权的话语权力,必须对 其中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软件产业的自身特性,使得版权保护方法的局限性 越来越突出,因为发达国家可以无视发展中国家技术上的落后,而以“强者通 吃”的规律扫荡落后国家的软件产业。无疑,中国发展互联必然面临这个问题。 在此意义上,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于 1997年就在知识产权研究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属于国际公法范畴, 在今天看来不无道理,有关软件 的保护包括了太多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内涵,其重点也不再是国内法所能解决的。当然,上述说法并不是就此否认版权保护软件产品在中国的必要性,而鼓励我国互联用户大张旗鼓地使用盗版软件上, 或者利用上的盗版软件,虽

10、然有人还 系统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就是盗窃”的理论。 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 了保证软件产品能够得以有效产出, 而我国的软件产业还远未成熟,现状是:由 于盗版,加上缺乏行业规范及有效的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得不到应有的 回报,软件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这与同期启动软件工程的近邻印度形成强烈 反差:印度已是世界公认的软件出口大国,1998年的软件出口创汇已超过18亿 美元。其软件60%销往美国,在美国最大的 500家中,使用印度软件的有100 多家。因此,“净化软件市场”成了软件行业的共同呼声,软件报部发文呼吁“公安、工商、文化以及海关等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同时

11、加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宣传。”软件的版权保护不仅与软件自身利益息息相 关,而且关系到我国的互联建设的基础以及软件产业良性发展,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软件产品的版权保护更是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问题。4. 行政法手段是法律介入互联的最佳选择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控权或管理走向平衡,积极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成了现代行政法不可或缺部分,因为它不仅能发挥公民参与行政的主 动性,在公权力中渗入私权力因素,使传统的行政权刚性行使趋于柔性, 而且能 使行政在“内容和方向侧重于增进社会福利,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并满足日益增 长、永无止境的各项社会需求为目标,使国家、政府真正负起兴国利民的责任”。

12、互联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往浅里说,互联的安全与发展是我国发展信息经 济的需要,往深里讲,它是推动我国进入络社会的前提, 也是关乎我国公民未来 在络社会里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大义。因此,仅仅从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或互联的 安全来论述互联需要法律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政府通过积极行政帮助实现公民个 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的安全与发展问题, 因此各类行政法手段特别是积极行 政通常采用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咨询等非强制行政行为必然 成为首选。(1)行政规划统揽互联发展的全局,不可替代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行政设计,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 围内,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其行政目标而设定的

13、规划及其为达到此目标的实施 程序和方法。行政规划在新兴领域特别是关系到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领域有着明显优势,因为这些领域不以消极执法为限, 更多表现为基于行政职能主动发挥, 而且 制定行政规划可以把行政活动目标具体化, 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 社会福利。行政规划在美国发展互联过程中作用即印证了这一点。互联的雏形阿帕(ARPANET的诞生就源于美国政府出色的行政规划。本世纪五十年代,由于 苏联在军事高科技上的突出成就, 美国政府决心急起直追,因此,设立了国防高 级研究计划署“ DARP” ( Defense Advane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这个机构在

14、开始的时候也经常被称为“ ARPA)。不过当初设立DARPA勺时候也 并没有决定一定要做什么项目,因为DARPA勺任务就是:为美国国防部选择一些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发展计划, 并对这些研究计划进行管理和指导。 追踪那 些危险性和回报率都很高的研究和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成功将使传统军队彻底改 变面貌。而且该局资助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国家对军事科学与技术的 研究投入巨额资金,组织大型的、但不一定立即取得成效的科学研究项目;其次,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公开进行的, 大家都有权利和机会为美国 的强大献计献策,这样就可以随时吸纳最新的思想和最新的技术。而DARPA勺管理则是针对项目,不是针

15、对人来进行的,因此免去了人浮于事的弊病。DARP为美国的军事技术取得世界领先地位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在研究过程中哺育了阿 帕。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适应时代的要求,将阿帕“铸剑为犁”,在此基础上 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互联建设不再由政府承担,而由政府提出规划,通 过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到互联中来, 顿时在美国,也在世界掀起了互联的 热潮。“互联经济”已经成了美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发动机。据最新统计,美国全国上人口已达到了亿,占了全球2亿多上人口的一半,互联相关产业发展势头惊 人:到1999年5月25日,美国在线AOL( 1200亿美元)远远超过媒体巨头时代 华纳(800亿美元)和迪斯尼(620

16、亿美元);在线证券商Schwab (0亿美元)超过全球最大的老牌证券商 Merrillilynch(美林)(250亿美元);Yahoo! (270亿美元)超过了老牌媒体华盛顿邮报(60亿美元)和纽约时报(60亿美元)之和;上拍卖的eBay(21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拍卖商 Sotheby s( 20亿美元)的10倍;上书店Amazon( 180 亿美元)是全球最大书店Barnes&Noble (20亿美元)近10倍而这些互联的 建立也不过就是几年或十年左右的时间!我们不得不惊叹美国政府“信息高速公 路规划”的强大号召力及效果。不仅美国政府在互联的发展上广泛运用行政规划,其他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也

17、开始制定了自己的互联发展规划:如去年9月份德国政府就宣布,德国计划推出一项互联普及计划,准备在 20XX年底前让国内的每一所学校联上互联,改 变目前只有大约35%勺德国学校上的现状。这项计划叫做”信息社会的改革与利 用”,它将使德国的上人口比例从目前的9%增加到20XX年的40%.日本邮政省(MPT去年十一月份也公布了其“超级互联”项目的计划,希望通过先进的信息通讯技术能够重振日本的经济。其具体操作是:努力使这一计划成为年度预算的一 部分、支持日本的研究和开发部门开发新型的络,而这种新型络可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希望该络到 20XX年能够提供比目前互联传输速度高 1000 倍的数据传输

18、能力。上述美、德、日三国有关互联发展的重大举措都是通过行政规划的方式进行的,这正发挥了行政规划作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积极、正确的导向”作用,为上述国家的互联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法手段。中国要想赶上络社会的快车,政府在发展互联上必须有所作为,特别应该向美日德等互联发展迅速国家学习,出台互联发展综合规划,利用行政规划“综合性、合理性、一致性、引导性”的特 点尽快摆脱当前我国互联基础建设的行政分割状况,或者为正忙于考虑在互联上 搞“条块分割”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指针,把我国的互联建设推向前进。(2)行政指导以柔性方式体现政府对互联的谨慎态度,是互联中法律不便 明确地带政府发挥作用的便利形式当前,

19、互联的发展日新月异,各国政府采取传统的方式与手段对互联行使权 力已不合时宜。因为互联的历史几乎是它自己所创造的。美国政府的行政规划的最大功效在于它的引导作用,当初美国政府成立DARPA寸并没有意料到后来阿帕 的出现,更没想到随后的互联能给美国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只是依其职能 建立了 DARPA提出了资助科学研究的规划,并努力实施之,最后出现互联推动 美国经济大发展的现状。可以这么说,互联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以自律为主、 政府 管理为辅的领域。这个领域表现出一种无国界、无日夜的特征,即在空间与时间上都突破了传统生活领域的限制,因而使传统的法律在适用上也遇到了困难。 现 实生活领域是以国家或者像欧

20、洲那样以地区为界而立法,但在互联中,国界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从而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管,由谁来管等都成了目前还解决不 了的问题。由此可见,用传统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政策、传统的法律来管这个领 域的事情肯定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互联是由电脑技术支撑起来的,技术规范真正是对所有的人都平 等的,而且又是全球统一的。任何人,不管是身份如何,只要违反了络技术规范, 其上活动必然行不通。如果美国人制定有关互联的法律,其他国家也肯定不会遵 守。因此,如果现在就制定限制上活动的法律,其所限制的只能是本国国民,使 本国丧失很多机会。因此,法律在互联面前应该有足够的谨慎, 互联的发展正在 造就一个新型的络社会,它同传

21、统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个社会的规范正在形 成,行为准则也处于未定状态,贸然立法确定络社会的规则,对这个即将形成的 络社会是不利的。即使目前世界互联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在有关互联的管制立法 上都保持低调,并且几次立法都被民权团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撤销,因此, 政府对互联的介入就应该从法律的精神、 原则出发采取灵活的方式,鉴于此,各 国政府在对互联的具体管理上,普遍运用了行政指导的方式。如美国政府在有关 互联的发展或安全问题上就经常以总统、副总统或者政府的名义发布各种动议, 避免了法律必须要国会通过、经过很长时间和与现行法律协调的繁琐过程, 在互 联上的新兴问题上灵活有效地发挥行政职能作用。行政

22、指导包括各种方式,如指导、劝告、告诫、建议、协商、提倡、示范、 奖励、协调、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适用于灵活性大、协调性强的经济 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便于获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与协 助,在实现行政目标上有事半功倍之效。 这种非强制行政行为方式不仅为美国在 有关领域经常采用,在我国的行政活动过程中也时有上佳表现, 如自从我国政府 推出凡举报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属实者奖励 30万元的打击盗版光盘行政奖励措 施后,打击盗版的成效显著,迄今为止,已经破获84条非法光盘生产线,以生产线每3秒种生产一张光盘的速度计算,这个成绩对遏制盗版可谓功不可没, 这 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国互

23、联的发展。 由此可见,行政指导方式在互联这个与 科技密切相关而又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的全新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应该为政府实现积极行政、推动互联在我国的发展着力采用。当然,在我国的互联的安全与发展问题上,并不是没有传统行政法手段的用 武之地,如对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互统安全方面仍然是不可缺少,仍然需要行 政立法或加强执法。但互联的安全与发展问题是一对辩证的关系,安全问题解决 了,发展随之而来,而发展问题解决了,也往往为互联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只不过当前在世界性的互联建设热潮中, 我国作为后起国家,通过政府的积极行 政发展互联更为迫切而已。二、我国以行政法介入互联的初步构想目前在我国,互联

24、的安全与发展虽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相关法律讨论也时 有发表,但吸引人们注意力更多的少数上的版权案纠纷,或者几起黑客入侵案件与上的黄色污染问题,在多数人看来,这就是互联上法律问题的大部分了, 而对 我国互联问题的核心-互联的发展,却被当作行业问题特别是电信部门的事处理, 因此公众对电信部门提供的互联基础服务强烈不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提高到政府积极行政、全面灵活地采取行政法手段促进互联这一即将关系到社会公 众普遍权利的新型社会的形成高度来。 我认为,如何通过行政法手段促进互联在 中国的发展已成了一件迫切的政府任务, 因此,在政府介入互联的行政法手段方 面提出以下的一些认识。1. 以开放竞争

25、态势、从全局出发,提出并大力实施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 规划目前,我国互联建设中有三大误区,对我国发展中的互联很是不利,首先, 现有的国内四大互联(包括科技、公用互联、教研和金桥)基本相对独立,四大 互联(其实不能叫互联,只能叫子系统)的相互访问却要绕道国外,比如通过教 育访问公用互联内的站点,速度竟然比访问美国的站点还慢,这不仅让上用户难 以忍耐,而且直接增加了用户的费用,同时阻碍了有意上的潜在用户热情, 也影 响互联上资源的开发,特别是影响了未来信息产业中的两大支柱 (互联服务提供 商与互联内容提供商)的生存与发展,这与互联“全球一家”的特征是不相符。 如果说这种分立是出于推动我国互联发展

26、的目的而在基础建设上鼓励竞争,但毕竟也只有公用互联(经营方是中国电信)与当前还没有影的中国联通公司的联通是运营性质,其他三个子都是非营利性质,加上电信的“官方”身份, 互联的基础建设很难形成竞争局面。其次,由于有关美国公司基础软硬件留有“后门”威胁国家安全报道的过分夸张,加上对国外利用互联打信息战的恐惧, 有人提出要建立“一国两”,并开始着手实行“中国 C计划,提出“上中国人 自己的”、“一国两”的口号,还得到了有些地方政府的支持。 互联根本特点就 在于全球互连互通,如果仅在一国之内发展,那还叫什么互联?而且“中国C的提议无视全世界互联建设中已经积累的丰富资源和开放中发展、在发展中保安全的简单

27、道理,关起门来自搞一套,无异于互联上的“闭关锁国”。第三,由于 目前互联的个人用户大都通过上,在人们的观念里,互联建设是电信部门的事,因而我国去年大张旗鼓宣传的“政府上年”“的主站点()也是由信息产业部来 主持,并没有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统揽,形成号召力。相反,美国电子政府的首要 标志就是总统办公地点-白宫址(),而且总统与副总统都有电子邮箱与公众。 这 足以表明我国政府并没有将互联建设上升到全局性的高度来进行,特别是没有提出一个激发公众参与互联热情、引导拟定互联发展目标的规划,使得积极推动我 国互联发展局限于少数部门、少数、某些个人。当然,目前情况已经有所改观,特别是去 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

28、“中国高 速互联络示范工程”的实施。该工程利用广电和铁道部已有的光纤、 结合中科院 系列创新工程中“高速互联络工程”的项目,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广电总局、铁道部、上海市共同联合,利用广播电视、铁道等部门已经铺设的光缆络,连接北 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建设中国先导示范性的宽带 IP络-中国高速互联 络(CAINET骨干。该工程首先在全国15个城市试点进行。这是一个具有全局 性的规划,因为1999年2月11 日,国务院专门就“中国高速互联络示范工程” 召开有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几大部委有关人员参加的总理办公会,作出布署。 在此一个多月后,国家计委就正式批准了该计划。该计划的出台,与中国电信的

29、 公用互联、中国联通公司的联通在互联的基础建设上形成竞争局面,这对我国互联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然而,进入互联基础设施竞争的两家单位能否与中国电信竞争,却成了一个未知数,特别是如果中国电信再作为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和两家单位竞 争,结局大概不会比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进入通信领域与中国电信竞争的结果 好多少。因此,如何确立互联基础建设中的规则至关重要。2. 摆脱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在即将制定的电信法中确立互联的公众基础 设施地位,并在立法中实现电信主管部门从行业执法到服务行政角色的转换中国电信垄断造成的低效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在国内已经引起了强烈不满,而在互联的发展上则因其利用独占地位收取过高

30、线路使用费、上费用引起了互联个人用户与互联的不满,这种作法也对我国互联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 在 数字技术对传统通讯技术的挑战面前,电信部门以“电信专营权”、“国家安 全”为由坚持其垄断地位受到了广泛的挑战,因此,确立互联基础建设的竞争局面、改变电信部门在互联建设中的行使职能方式已成为新 电信法的核心内容, 而且,“入关”在即,电信市场开放与外国竞争者同台竞争的局面也使得电信立 法必须“致力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电信市场”。我认为,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应确定以下几方面: 首先,确立互联基础设施的 公用地位,摒弃落后的“信息主权”概念,将支持互联发展提升到关系我国能否 进入络社会、实现公众的络生存权与

31、发展权的战略高度。其次,确立并巩固目前 已经初步形成的电信市场竞争规则,同我国与美国新达成的世贸协议中相关电信 开放条款接轨,为国内、国外相关提供开放的市场准入。 这就需要摒弃通过谋取 对厂商发放经营许可证、对产品发放进许可证、对服务规定资费标准、垄断国际 通信接口、控制公共频率资源、“给予”各级电信局“官方身份”以改善其市场 地位、对电信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等特权, 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确保获取超 额利润等“一厢情愿”的作法。再次,就是在电信法中确定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方式的转变,即从行政执法型转向服务行政型。电信法虽然是一部规范部门、行业发展的法典,但信息产 业部并不是电信市场有序竞争的当然监

32、护者, 而只能严格依据电信法规定的 权限、工作程序等等办事,并随时接受法律的监督甚至诉讼。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信息产业部是主要从电信技术发展角度引导全国电信技术、产业、行业和市场发展的政策协调机构,类似于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它对电信法的“执法”, 表现在主要从政策和技术的角度对电信法的顺利实施和可能修订负有责任。3. 综合利用各种行政法手段,严厉打击盗版行为,鼓励、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为我国互联发展提供雄厚的技术支撑盗版现象在我国很是严重,制造、贩卖、使用盗版软件已经成了社会普遍行 为,特别是当其中掺入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后已成了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一大障 碍。某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在此问题上并没有

33、清醒的认识:“美国盗版现象也很严重”,公开发表这样的议论必然会影响行政部门打击盗版的力度。因为受盗版冲击最大的是国内实力小、起步低的民族软件产业,而这才是关系我国互联安全与 发展的技术“集团军”,加强打击盗版现象,才能带动国内软件正版市场的形成, 壮大民族软件产业规模与实力,这是发展民族软件业的唯一道路。目前,虽然我 国的行政职能门中,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市场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海关等几个行政部门都在打击盗版, 但普遍认为,打击力度 尚需要加强,才能遏制目前猖獗的盗版现象,为民族软件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行 政法环境。当然,软件盗版问题不仅是一个加强打击力度的问题, 还

34、有一个通过行政措 施推动民族软件产业发展的问题。因为软件盗版现象有其特殊的行业原因, 国外 某些大软件公司就采取先放任私人盗版,等占领市场没有竞争对手后再利用其独 占地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盗版,加之我国反垄断法的缺位,从法律入手消除软件 业“强者通吃”的现象还力不从心,但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按照法治的思维来进 行,我认为,目前通过行政法手段(特别是行政奖励、行政宣传、示范工程等积 极行政手段)鼓励“自由软件”运动特别是利用其开放源代码的特征发展我国的 互联上的基础软件,推动新型软件生产与销售模式的形成, 这对推动民族软件产 业、我国互联的安全与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自由软件”运动最早由美国Ri

35、chard Stallman提出并获得世界范围的响应。Richard Stallman提出的“自由软件”概念是指用户运行、拷贝、研究、改进软件的自由,它反对在前人知识成果基础上研究出来的软件以版权方法保 护,特别是指出:诸如视窗Windows等主要软件对用户来说就象“黑箱子” 一样, 软件用户不能根据需要对软件进行适合自己的改动,影响用户与互联安全,也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设置严重的障碍。这种思想得到了不少热心软件发展的电脑专业 人士的赞同与身体力行,促进了目前业界流行的足以与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相 抗衡的“ Linux ”软件的形成。要想打破电脑核心操作系统受制于人的局面,政 府可以通过鼓励使用自

36、由软件(特别是在敏感部门使用可以自己修改的操作系 统),扶持成熟的自由软件商业运作,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与发展,从而真 正实现互联的安全与发展。值得欣慰的是,我国行业职能部门已走出了关键的一步,据计算机世界日报1999年6月17日报道,在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物资信息中心的资助下,我 国第一个,也是目前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中国自由软件库”在国家经济信息上 建立,并同时成立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国际自由软件应用研究发展分会”,这是政府在支持我国软件业基础发展上作出的积极努力。4. 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特别保护互联上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权问题已成为互联上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政府与商业团体对个人隐私

37、无所不在的收集与可能的滥用,更是成了人们上冲浪时的一块“心 病”。美国华盛顿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lectro nic Privacy In formatio nCen ter in Wash ington )主任罗滕伯格(Marc Rotenberg)就这样形容电脑技术与互联带来的隐私 权问题:“隐私之于下世纪的信息经济,如同消费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之于 20世纪的工业社会。”隐私权虽然是民事权利,但在互联上,个人隐私权问题 基本上却是一个行政法保护的范畴。因此美国制定的隐私权法 (The Privacy to Right ),就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保持和使用必须受到的限制,它要

38、求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程序正当,防止行政机关对个人 的信息的滥用。随着政府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联运用,美国国会于1988年又制定了 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The Computer Marching and Privacy Protection Act),规定行政机 关之间对个人信息进行电脑匹配的范围和必须遵守的程序,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 权的保护。在我国,互联上的隐私权问题虽没有发达国家严重,但情况也不在少数,如前不久上海一些公司配备一种监视员工上情况的软件就引起了广泛争论,这说明只要使用互联,有关个人隐私权问题就会出现的。我国是世界人权公约与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签字国,两项公约中有关保

39、护个人隐私权条款要 求签字国加强隐私权立法,特别是针对即将在互联上出现的大量侵犯个人隐私权 情况规制政府与公司收集、保存、利用个人隐私的行为就成了立法的中心内容。 因为大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一旦不加以遏制,特别是有了电脑技术与互联这一很容易收集个人隐私的渠道推波助澜,会“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普遍的不安全 感,它压抑着人们,使人们丧失责任心,迫使人们由于困境而趋向同一”。最终 影响互联的发展,遏杀社会的活力。结束语为了解决互联在中国的发展与安全问题, 除了上述各种行政法手段以外,应 该还有公安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如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加强对互统

40、的安全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 在互联上将我国的丰富的文化资源“上”加强宣传等等。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互联建设的与先进国家的巨大反差, 最关键还是以积极行政的思维推动 互联的发展。我们可以从 1999年互联上发生的一件事情强烈感受到这一点:5月8 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导弹野蛮轰炸我驻南联盟大使馆, 全国人民群情激愤, 中国“黑客”出手攻击美国站,其中有人提议所有上者PING美国白宫址(),其 意在于通过大量的信号导致白宫主页瘫痪。 但不多久有人突然发现:这么做行不 通,因为我国互联的出口通道与美国主干线路比小得太多了,在我国这一端的线路已经超负荷运转,而美国那边却巍然不动,徒然把国内线路弄得不能运行而已。 从目前的我国互联现状来看,没有发展是无从谈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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