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税收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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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税收政策解读一一、“营改增”制度安排 (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

2、率或免税制度。二、本市“营改增”试点这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放在上海,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应该看到试点所存在地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增大的风险。三、发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公布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建设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

3、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四)进一步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四、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即将颁布经修改后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根据“税务管理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定位,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厘清

4、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相互关系,规范操作文书,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向规范化、效率化方向发展。五、税源专业化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集团大量增加,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由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更新理念,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税收管理先进理念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税源

5、管理新途径,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六、小企业会计准则正式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第二讲 增

6、值税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摘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摘要】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

7、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摘要】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

8、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摘要】(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

9、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

10、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略)【例】销售软件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9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7942(万元)税负:42/300大于3,即征即退增值税42300333(万元)【例】销售含有嵌入式的硬件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嵌入式售价无法确认,硬件生产成本12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1万元(其中嵌入式软件进项税额6万元)嵌入式软件销售额200120(110)68(万元)应纳增值税681765.56(万元)5.56/68大于3,即征即退增值税5.566833.52(万元)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11、年第60号)【摘要】(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摘要】(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

12、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遗失?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

13、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摘要】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内容略)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摘要】(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

14、(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

15、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摘要】(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1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略)3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二)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税率:17、13、11、6。征收率:6、5、4、3。销售额减除金额明细表(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摘要】(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

17、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三讲 营业税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属地兼属人。【摘要】(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外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以下应税劳务免税:1.建筑安装;2.文化体育(除播映);国际运输。(二)境外

18、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邮电通讯业中的国际通讯服务,不征收营业税。佣金?本市D企业进口甲国G公司设备,到岸价5000万元,增值税580万元。应支付给甲国代理商佣金100万元。另约定,G公司派其雇员5名到D企业提供安装调试(营业税3)、咨询(增值税6)

19、、培训服务(营业税3),支付劳务500万元(其中:300、100、100)。上述人员与2011年1月10日,完成上述劳务后于2011年7月30日离境,期间,还对进口设备进行修理,约定支付修理费30万元(17增值税)。问题:D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1进口设备2佣金佣金实际收益方不是销售方,代扣代缴营业税10055(万元),代扣代缴附加:5(7321)企业所得税不代扣代缴。3.支付境内劳务货劳税企业所得税?视同存在“机构”。183。核定利润率:2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价款2025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摘要】(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

20、具体项目(共60项)【注意】1部分项目属于试点范围所称的应税服务而改正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参照关于印发本市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文),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

21、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二)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具体按以下情况确定: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

22、有效凭证。3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摘要】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

23、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摘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以下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

24、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1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2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4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

25、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下同)。(三)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摘要】(一)自2011年10月

26、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

27、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摘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四讲 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摘要】(一)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

28、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二)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29、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摘要】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

30、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三、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摘要】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取得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

31、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

32、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摘要】(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

33、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

34、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税收政策解读二上海鼎瑞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 来源: 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摘要】(一)资产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35、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2.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三)资产损失扣除申报形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

36、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

37、等发生的损失。(五)资产损失的追溯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属于

38、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摘要】(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39、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

40、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

41、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

42、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摘要】(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国债利息收入计

43、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

44、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

45、,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摘要】(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

46、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

47、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四)本公告自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

48、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摘要】(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

49、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摘要】(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50、。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摘要】(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十三、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142号)【摘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对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进

51、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形成单位领导亲自挂帅,各税政部门、征管、稽查、纳税服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研究、解释、协调、落实等管理和指导工作。(二)落实政策,给予优惠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

52、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对

53、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以及其他改制重组行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契税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于资金账簿,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对于各类应税合同,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

54、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于产权转移书据,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三)加强宣传,优化管理以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为主线,以宣传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为契机,首先要扩大政策知晓面,通过“12366”税收咨询热线、税收宣传月、税务网站、税务例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宣传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找准宣传着力点,要对涉及兼并重组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使兼并重组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结合本市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从简化税务注销审批流程入手,进一步缩减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55、办理流程,在清票、清税的基础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可当场办结注销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税务注销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兼并重组的壳体企业,鼓励通过司法裁定破产的方式,申请办理相关税务注销手续。在各项税务检查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兼并重组的税收秩序,营造良性发展的税收环境。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56、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摘要】(一)总则(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三)税务登记管理(四)账簿凭证管理(五)申报征收管理(六)特定事项管理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57、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讲 非居民企业及反避税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摘要】(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58、,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

59、性质的费用。(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

60、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61、、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2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3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4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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