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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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91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 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 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

2、条文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00044。 1991年3月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 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 经

3、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 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 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 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 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

5、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

6、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第2.2.2条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写。 第2.2.3条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第2.3.1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2.3.2条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

7、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 制宜,重在实用”。 第2.3.5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 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 址方案及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 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 第2.3.6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

8、此提出可行性的 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 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 目的报批手续。 第2.3.7条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 (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 5.防治污染的措施; 6.环境影响分析; 7.环境投资估算; 8.结论及建议。 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 第2.3.8条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9、 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 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节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第2.4.1条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 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2.4.2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 容如下: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 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5.绿化设计; 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及定

10、员; 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8.必要的附图; 9.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2.4.3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第2.5.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 设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 项防治污染措施及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 第2.5.2条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 确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第2.5.3条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环保设计单 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 第三

11、章 厂 址 选 择 第3.0.1条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 灰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游览区、文教区、水源 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名胜古迹、温泉所 在地。 第3.0.2条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在城市附近选址时, 厂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区 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 在大气背景浓度(同类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 措施。 第3.0.3条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灰场场址 的选择应

12、考虑灰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 第3.0.4条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 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考 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水资源。 第3.0.5条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及稀释扩散条件 好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 第3.0.6条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相 互影响。 第四章 污 染 防 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火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无论是直接排放或经处理后排放的,都必须 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

13、第4.1.2条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先进、经济而且治理效 果好的技术;选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各个环节必须可靠,以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排放物长期稳定地达到设计指标。 第4.1.3条应设置废气、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分析仪器设 备。 第4.1.4条在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应对二次污 染物一并进行治理。 第二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第4.2.1条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尽量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 放,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4.2.2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除尘器: 1.单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14、; 2.对32个重点城市,单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第4.2.3条火电厂含硫烟气若必须进行脱硫时,则需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 定。 第4.2.4条火电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不得低于锅炉或锅炉房 高度的22.5倍。 第4.2.5条当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且环境保护又有较高要求时,在技术经济条 件合理的情况下,可选用多管集束型烟囱。 第4.2.6条火电厂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三节 废 水 污 染 防 治 第4.3.1条设计中必须执行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一水多用和 废水重复利用措施,建立给排水平衡的水务管理系统。 第4.3.2条火电厂

15、的各类废水均应按水质分类进行处理。 第4.3.3条为减少火电厂的冲灰排水,可采用高浓度输送,灰水闭式循环等方 式;灰场灰水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或设二次澄清池;当灰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时, 可根据排水水质采用烟气处理、加酸(碱)中和等处理方式。 第4.3.4条位于城市的火电厂,其生活污水宜引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 理。其他火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如沉淀、曝气、消毒、生化 处理及综合处理等。 第4.3.5条当火电厂的供水系统采用直流或混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 温排水对受纳水体中水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冷却塔或其他散热冷却装 置。 应控制排水中的余氯量。 第4.3.6条火

16、电厂的生产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除调节pH值外,还要根据其 水质特性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4.3.7条火电厂的含油废水应采用油水分离器、降油池、移动或不移动的油 污水处理装置以及絮凝法进行处理。对各生产车间的油污水,应尽可能先集中贮存 再统一处理。 第4.3.8条火电厂的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凝结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 和化学车间排水等酸碱废水,应采用中和处理。 第4.3.9条火电厂的煤场雨水排水和输煤系统冲洗水,应利用煤泥沉淀池进行 处理。 第4.3.10条拟定火电厂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以废治废”的综 合处理方案。第四节 灰渣处置及综合利用 第4.4.1条火电厂灰渣处置应贯彻“

17、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粉煤灰综 合利用应“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讲究实效”,优先考虑简单加工、直接利用、技 术成熟和用灰量大的方式。 第4.4.2条当有综合利用条件时,应按照干灰干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 则,设计厂内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并应适当配备装灰机具和运灰车辆。 第4.4.3条选择运输灰渣的管道、容器、车辆时,应避免发生漏泄或飞散流 失。 第4.4.4条灰场的总容积,应能存放按火电厂规划容量计算的20年左右的灰 渣量。初期建设灰场容积,按火电厂初期容量计算的灰渣量,应能存放10年左右。 贮灰场可以分期分块建设。 第五节 噪 声 防 治 第4.5.1条火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从声源

18、上进行控制,要求设备制造部门提 供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 第4.5.2条火电厂的汽水管道及烟风煤粉管道等的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 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4.5.3条在设计火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规划并尽量利用绿化物、 建筑物等,以减弱噪声的影响。 第4.5.4条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用有效的消声、隔振、隔 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五章 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监测机构的设置 第5.0.1条火电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大型火电厂环境 保护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5.0.2条火电厂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和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大型火电厂宜为 35人;

19、监测站建筑面积宜为100300m2,仪器配量可参照(87)水电计字第299 号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规定执行。 第5.0.3条环境监测站可布置在化学试验楼或生产办公楼内,也可独立布置。 第六章 环境保护设施与投资估算 第6.0.1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除尘器设备; 2.脱硫设备; 3.为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而增加的设施; 4.烟囱; 5.灰场的防干灰飞扬和灰水渗漏设施; 6.废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7.灰水回收系统; 8.消声器; 9.绿化设施; 10.火电厂环境监测系统设施及环境监测站。 第6.0.2条火电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宜包括: 1.除灰系统(含厂外灰管、支架); 2.灰场

20、(按本期建设容积计); 3.灰渣综合利用。 第6.0.3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应包括下列费用: 1.环境保护设施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费应单独核算); 2.环境评价测试、试验和监测费;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测试费。 第6.0.4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投资估算数字,应由承担项目可 行性研究的单位负责提出。 第七章 设 计 管 理 第7.0.1条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院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对本单位所承 担的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7.0.2条各设计单位应成立环境保护专业处(室、组),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设计管理和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各设计阶段环境

21、保护设计文件。 第7.0.3条设计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处(室、组),必须严格按国家和部有关环 境保护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承担或参与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措施开展初步设 计,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3.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参与治 理施工设计文件的会签; 4.当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时,不得进行设计。 第7.0.4条向外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承担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7.0.5条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技术鉴 定,确认取得了工程放

22、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工程设计。 第7.0.6条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的环保人员,宜参 与各自主持审核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审查。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 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 写法为“可参照”。 本规定主要编制者 秦定国 杨建祥 曹和平 高进明 杨忠勇 张 维 张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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