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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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绩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地块编号:2018-06号编制单位: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日期:2018年5月14日目 录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4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44.授权委托书155.竞买申请书166.竞买资格确认书177.竞买报价单188.成交确认书(样本)19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2110.出让地块宗地界址图4411.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45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绩国土告字201802号经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编号2018-0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2、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等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m2)出 让方 式土 地用 途出 让年 限(年)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2018-06县生态工业园区徽源路16860 (25.29亩)挂牌工业用地工业 40年1.0 40%15%2032031万元整数倍/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竞得人资格自动失效,定金(成交价款的20%)不予退还。2.土地开发程度: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

3、化和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规划指标要求按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买人的资格审查按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执行。三、付款方式。2018-06号地块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四、公开出让方式 申请人可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

4、11日,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获取公开出让文件,期间,申请人可到绩溪县土地交易中心(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三楼)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6时,竞买资格确认截止时间为 2018年6月11日16时30分。(本次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2018-06号地块采取挂牌方式出让,设有底价,采用增价方式,增价幅度为1万元整数倍/次。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五、公开出让时间和地点挂牌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15时30分挂牌地点: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2)室(绩溪县城锦屏路12号县

5、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网上挂牌地址: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国土资源挂牌信息栏()。六、联系方式和竞买保证金账户1.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碧云(绩溪县国土资源局) 2.保证金缴款开户单位及账号:开户单位: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103000000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账号:9348895绩溪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14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018-06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出让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授权绩溪县土地交易中心(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三楼)承办,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供地条件及时间、付款方式本次出让地块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和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出让面积及范围以宗地界址图为准;本次出让竞买保证金在地块成交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出让合同签

7、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签订合同的,竞得人资格自动失效,定金(成交价款的20%)不予退还。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详见宗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四、竞买人的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买人的资格审查按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发2010204号文件执行。凡在我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得参加竞买。出

8、让文件规定成交币种为人民币。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16时。竞买保证金为203万元。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出让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告附件中下载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竞买资格确认书;(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8)成交确认书(样本);(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10)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11)出让地块宗地界址图。(二

9、)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到绩溪县土地交易中心(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三楼)报名、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并按出让文件指定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

10、纳凭证;(5)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

11、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

1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具备申请条件的,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将发给竞买人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挂牌出让活动的时间、地点。六、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竞买申请人可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七、本次公开出让活动有关时间见出让公告八、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增价幅度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设有底价,采用增价方式,增价幅度为1万元整数倍/次。按照价高者得原

13、则确定竞得人。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203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九、挂牌程序(一)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溪县城锦屏路1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将挂牌宗地的相关事项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竞买报价单报价;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竞买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2、不按规定填写竞买报价单的;3、竞买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

14、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4)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5)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确定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6)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5、。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5、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二)

16、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十、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公开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

17、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出让结果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

18、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参与地块出让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或挂牌公正性的;(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十)竞得人付

19、清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三)出让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及相关规定办理。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14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贴处)单位名称: (公章)年 月 日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性 别性 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职 务职 务证件号

20、码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本人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年 年 月 日 在 (地点)举办的编号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证等。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兹证明前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竞买申请书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阅读编号为 2018- 号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

21、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5时30分,在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溪县政务中心三楼)(地点)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活动。我方愿意按照公开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附件: 1 ;2 ;3 ;申 请 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

22、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竞买资格确认书 (名称):你方提交的对2018- 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通过审查,你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此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5时30分,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在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溪县政务中心三楼)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并参与竞买。绩溪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竞买人编号 地块编号2018- 号竞买报价人民币(大写):¥竞 买 人名称: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名)报

23、 价 人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挂 牌 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挂牌主持人 (签名)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成 交 确 认 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 为竞得编号为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如下:须按照县建委出

24、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一)地块位置: ;(二)地块范围: ;(三)出让面积: 平方米;(四)土地用途: 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 ;(六)规划建筑密度: ;(七)绿地率: ;(八)土地开发程度: ;(九)土地使用权年期: 年;(十)动工及竣工期限: 年 月动工, 年 月完工;该地块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00 元)。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你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由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开户银行: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账号:210300000018 中国工商银行绩溪支行 账号:24904820 中国建设银行绩溪支行 账号:343001359),自

25、动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请竞得人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与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人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壹份。特此确认。出让人: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 签字: 竞得人: 签字:年 月 日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

26、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

27、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28、。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29、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

30、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

31、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

32、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

33、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34、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35、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

36、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

37、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

38、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

39、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4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1、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

42、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

43、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44、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

45、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

46、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界 址 图 粘 贴 线比例尺:1: - 45 - / 46下界限高程 粘 贴 线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

47、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 m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

48、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

49、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50、)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

51、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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