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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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合同的理解和认识篇一:浅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点认识龙源期刊 .cn浅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点认识作者:王娟来源:价值工程XX年第33期摘要: 本文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具体的分类方式、管理的概念及特点几个方面上体阐释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关键词: 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分类;工程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XX)33-0097-030 引言一个工程项目从策划、决策、准备、实施及至最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

2、主要内容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在此,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撩起建设工程合同的神秘面纱,供诸位同仁以借鉴。1 建设工程合同的神秘面纱之一:复合多样的工程合同的种类工程合同的种类很多,可以根据工程项目阶段、项目管理模式及参与者关系、合同承包范围、计价方式等分类。 根据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合同,如项目建议书编制合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合同、项目可行

3、性研究合同、项目策划合同、融资方案合同等。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合同,如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土建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管线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监理合同、监测合同、试验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管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文档资料服务合同等。此外,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还包括工程合同承包人(分包合同发包人)与专业单位(分包合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分包合同,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设计分包合同、专业咨询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工程项目运营阶段合同,工程保修工作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一般不需要单独签订保修合同。

4、 根据项目管理模式与参与者关系分类,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工程项目传统模式的合同。在工程项目传统模式下,业主与不同承包人之间的主要合同包括咨询服务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项施工承包合同)、设备安装篇二: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实体和功能实现的主要阶段。工程施工阶段搞好工程质量、抓紧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时拨付工程进度价款是合同履行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各方利益与义务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切实按照国

5、家的基建程序办事。通过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依据,这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工作的最后一步是谨慎地签订施工合同,作为各方签订的契约,合同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各方利益与义务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把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作为一项通用准则来执行。 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部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6、。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承包价,但最终的工程造价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的工程造价与中标价格一般不会相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关系 1、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 (1)固

7、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的合同价格以总价的包干方式固定下来,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大而且能够精确计算工程量、风险不大、技术简单的项目。 (2)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正常施工工期,设计图纸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且施工过程中变化和调整因素不大。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在 篇三: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几点认识 谈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几点认识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也不甘示弱,发展速度也是突飞猛进。为了更好的保持建设行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对建设工程进行更好的管理,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化和细致化,更

8、好的保护了施工双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程项目所存在的风险。本文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进行工程建设、目标控制,进而达到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或费用目标,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个建设项目需要签订多份合同,工程合同管理就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涉及到建设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理做的好,可以避免施工过程

9、中的合同纠纷,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降低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项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活动投资大,涉及面广,要求要有一种科学的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充分地反映了这种管理的科学性。合同管理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办事要有依据,验收要有数据,变更要有指令,支付要有凭证,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各方都必须工作扎扎实实,以科学的态度,按客观规律办事,搞好工程项目的建设。 2、合同管理具有规范各方行为的意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本身就是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与项目承包人或供应人为完成确定的施工项目所指向的目标或规定的内

10、容,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解决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纠纷。 二、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合同认识及重视不够。现阶段,各施工单位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建设单位的能力及不稳定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贯彻执行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

11、不够。另外,有些施工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 篇四: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作者 王国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第三人、施工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

12、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28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从合法合同的角度规制行为主体,一般不会以违法合同作为直接规制的对象,因此,从

13、合同法中有关“施工人”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概念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有效合同中从事施工活动的主体,但不应当包括转承包和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正是为了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施工人”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均指无效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主要有以下几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且在竣工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没有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依法必

14、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承包人转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据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欠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资是不正确的,实质上这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符合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中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实际施工人”要求,否则以此主张权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篇五: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XX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

15、(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XX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第一部分 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

16、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XX版、XX版、XX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二、投资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XX

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1月1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

18、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XX版)。(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制定,XX年6月9日发布,发布之日实施)。(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XX年9月7日发布,XX年11月1日试行)。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

19、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

20、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北京市建委发布的最新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为:(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XX年版)(北京市建委XX年1月23日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XX年1月8日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四、13版合同范本的框架13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个合同附件(1)协议书:共计13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合同条款: 共计20条,是合同

21、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3)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4)11个附件:1个是协议书附件,10个是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第二部分协议书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按协议书原序号)1.签约合同价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4)暂列金额:2.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1、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确定,

22、并增减签证索赔款、变更款及相关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国家或省级造价部门的规定计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估价与暂列

23、金额的区别:(1)暂估价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金额,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三大类。暂估价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第二种是发包人确实不清楚该类项目的造价,先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有关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确定下来,最终按照暂估价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合同造价。(2)暂列金额是XX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留金,用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支付后有余额部分归发包人。2、13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99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

24、酬金合同。 根据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第项: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解读:强化承包人的履约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部分。 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包工头)的区别与联系: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承包人自有项目,项目经理等于项

25、目负责人。承包人挂靠类项目,由于多数挂靠人不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另行委派项目经理,但挂靠人是实质负责人,该挂靠人又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解读:修订99版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发包人的承诺内容;双方共同承诺不签订黑白合

26、同。法律实务:黑白合同1、什么是黑白合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条件:同一工程、白合同中标有效、白合同备案、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质性内容之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反面解释,若白合同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无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费用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六、合同文

27、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篇六: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解与应用 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XX-07-25 23:32:04) XX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XX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13版合同范本

28、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 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

29、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XX版、XX版、XX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二、投资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XX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

30、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1月1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国家

31、工商总局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XX版)。(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制定,XX年6月9日发布,发布之日实施)。(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XX年9月7日发布,XX年11月1日试行)。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2、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北京市建委发布的最新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为:(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XX年版)(北京市建委XX年1月23日

33、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XX年1月8日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四、13版合同范本的框架13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个合同附件(1)协议书:共计13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合同条款: 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3)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

34、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4)11个附件:1个是协议书附件,10个是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第二部分协议书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按协议书原序号) 1.签约合同价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4)暂列金额:2.合同价格形式: 。解读:1、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确定,并增减签证索赔款、变更款及相关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国家或省级造价部门的规定计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

35、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1)暂估价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金额,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三大类。暂估价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

36、,第二种是发包人确实不清楚该类项目的造价,先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有关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确定下来,最终按照暂估价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合同造价。(2)暂列金额是XX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留金,用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支付后有余额部分归发包人。2、13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99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第项: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

37、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解读:强化承包人的履约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部分。 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包工头)的区别与联系: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承包人自有项目,项目经理等于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挂靠类项目,由于多数挂靠人不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另行委派项目经理,但挂靠人是实质负责人,该挂靠人又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七、承诺1.发包人

38、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解读:修订99版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发包人的承诺内容;双方共同承诺不签订黑白合同。法律实务:黑白合同1、什么是黑白合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39、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条件:同一工程、白合同中标有效、白合同备案、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质性内容之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反面解释,若白合同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无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费用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篇七: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第三人、施工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72条:“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

40、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28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41、合同法是从合法合同的角度规制行为主体,一般不会以违法合同作为直接规制的对象,因此,从合同法中有关“施工人”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概念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有效合同中从事施工活动的主体,但不应当包括转承包和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正是为了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规定的“施工人”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使用“实际施工人”概念,这里的“实际施工人”均指无效工程合同中的“包人”,主要有以下几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超越资质等级且在竣工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没有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承包人转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据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欠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资是不正确的,实质上这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符合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中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实际施工人”要求,否则以此主张权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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