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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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辩论赛流程立论阶段(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驳立论阶段(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质辩环节(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自由辩论(九)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二、赛制具体说明

2、:(一) 立论阶段: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二) 驳立论阶段: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三) 质辩环节: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

3、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四) 自由辩论阶段: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五) 结辩阶段: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我国反对实行安乐死的理由主要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学者中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有:1.生命是神圣的,人有生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使其死亡,否则违反人道原则;2.安乐死

4、与医务人员的天职救死扶伤相悖,更有违希波克拉底誓言。认为任何情况下促使患者死亡的做法都是不人道的,赐人以死与医生的职责不相称;3.实施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也有可能被人利用而导致故意杀人,允许安乐死,无异于把杀人的权利赋予了医生;4.医学上总是存在奇迹的,加之医生判断并不总是正确。安乐死可能导致患者错过了生存的机会;5.安乐死使患者丧失了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获得康复的机会,探索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可望治疗的机会。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但依然

5、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不支持安乐死诚然,生命不是为了死亡的终结而存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的生命,即便这一次生命多么坎坷,多么不平,它还是发生了。人活在世上,生命的无常无时不在发生着,没有人知道下一秒钟我们会怎样,明天睁开眼睛世界是怎样。我们的人生这样无常地发生着,其实,说到底,也不过就是遵照生命运转的自然规律,由始至终而已。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

6、择死亡的方式。这样不人道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自然运转的规律。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但是,我们却更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貌似“安乐”的背后,却是在世者深深地受到伤害的心。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啊。我们难道就真的看见他们那样“安乐”地死去而感到放下胸口的一块大石了吗?难道就只有为他们选择死亡,才是我们这些最亲密的人应该选择的吗?如果说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为了让自己得以减轻痛苦,那么,相对于那些还生存着的人来说

7、,他们为自己最亲的人选择了死亡,他们的心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伤痛啊!况且,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确实,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正是如此,我们才更要去捍卫这种权利。而不是去进行所谓“安乐死”地剥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有着无限可能的过程,谁可以保证天气预报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谁可以保证生命的终结过程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呢?没

8、有。除了我们知道人最终会死亡以外,我们对于生命的其他偶然都只是猜测和依据。或许有时候呈现出某些合理性和先进性,却也改变不了生命无常的规律。再者,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相对于生命,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其相互衡量。没有了生命,何来其他各种存在。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

9、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我们是人,我们的确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人,活在世上,已经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了。正所谓“死生亦大矣”,这样的大事,怎么可以叫“安乐死”随便夺走呢?珍惜生命,就是对于人生最好的回报!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

10、为。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专访天津医科大学教授、“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新浪观察:长期以来,安乐死在中国乃至世界都饱受争论,要正式立法,阻力是什么?崔以泰:目前看来,安乐死要在中国立法还距离遥远。因为中国人观念太保守,总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总比死了强”。外国主要是受到宗教的限制,

11、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经过了许多年的争论,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至少有三个国家将安乐死立法。一个是荷兰,他们在2002年4月1日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是只有一个州俄勒冈通过了立法,他们叫做尊严死亡法,就是尊重病人的意愿,让病人能够舒适、安详、无痛苦的死去,是有尊严的死。还有就是比利时,2002年10月通过了立法。现在我国立法对安乐死太缺乏重视,几乎可以说是漠视,在人大提出的建议根本不能上升到可以考虑的位置。十七年前,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病晚期而饱受受病痛折磨。作为儿子,亲眼看见母亲这样大年纪还要受这种无望的罪,王明成请求主治大夫为母亲实施“安

12、乐死”。主治医师蒲连升在王明成一再哀求下,给夏素文用了若干“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谁也没有料到,作为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情到这里才刚刚开始。因为“故意谋杀”夏素文,王明成和蒲连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被判刑。中国自古以为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救人性命,即使病人已病入膏肓无药,这是当大夫的职业天性,更是人性。要从“救人性命”到“助人死亡”,这是传统的中国伦理的不能容忍的。在我国当今的法治之下,安乐死就是谋杀!是对人生命的轻视和亵渎。忧虑一、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可是当今世界,科

13、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脱一已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近年来,欧洲爆出数起医护人员利用本职岗位变态杀人的事件,在医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荡。1992年,英国女护士贝弗利阿利特被判入狱13年,罪名是谋杀4名幼儿患者,并企图谋杀另外9人。2000年,英国“死亡医生”希普曼因谋杀15名患者被判终生监禁。此外,他在行医的20多年里,用注射过量海洛因的手法杀害至少265名患者。2001年9月,瑞士32岁男护士安德马特承认,他出于“同情”杀死了27名患者。忧虑二、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

14、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新的社会悲剧。忧虑三、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怀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忧虑四、当出现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再继续接受救治,继而请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会怎么样呢?这无疑于因为贫困而要自杀,这是人道还是非人道?忧虑五、伯尔尼大学医院的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舒尔弗认为,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头脑发热可能会做出想要自杀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其实是不理智的。如果病人出于一时激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深思熟虑,那么这种死亡对他们就是不人道的,甚

15、至是在助纣为虐。忧虑六、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说: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一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更的社会不公。社会学家则指出:一项法律应该是民意的体现。安乐死是否是大多数人的民意,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在中国,由于国情相对特殊,大多数人的现状不是要“求死”而是“求生”。很多老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据调查,全国近亿老人中,有600多万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武汉市一位老母未死就被儿子送往葬场。另外,我

16、国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而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建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央视经济半小时不久前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故事:某贫困山村一位60岁左右的老人因为类似阑尾炎这样的小病儿子媳妇拿不出钱来上县医院看病,只能在乡卫生所躺着等死。在城市里,一些下岗职工因为经济原因得了病也放弃治疗或寻死。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2

17、001年8月,西安市经实际调查,把尿毒症在社会保险中的报销额度从70%增加到90%,把每次的透析费最高标准从450元降低到380元。至此,当时联名要求安乐死的病人们除一名因病情恶化去世外,其余的都不再要求安乐死,而是。如果导致病人请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实乃家境贫穷,而我国立法如果认可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将会是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况。正方:反方: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评论 看看王明成活得多么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低,还不如去死,尊重当事者的意愿符合人道。否则,就是

18、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惨义务。评论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评论柏杨:我赞成安乐死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评论 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能被人利用,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等提供方便;重病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欲望,时常在疼痛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判断他的真实意愿?评论 安乐死本质是一种自杀,使亲人蒙受痛苦是自私的。庞大的贫困群体是中国

19、不容忽视的现状,贫病总相联,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困阶层的责任。评论安乐死:一个两难的选择 与亲情、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冲突对于要“安乐”而死者的亲人来说,内心的激烈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面对亲人的痛苦与无奈,是尊重他的意愿随他逝去,还是尽所有可能的努力延续他的生命?中国传统文化从未肯定过生命自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从“孝”的理念而言,重病在床的老母只要三寸气在,即使回天无望,作为子女也不能任其“安乐而死”。又怎么忍心做到?怎么能肯定日后不会悔恨、愧疚而不受心灵的困扰?全部 评论佛教与基督教等,均反对人对自我生命的终结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宗教对生死的问题有着复杂思考,在此不便展开。

20、但是,文化、伦理与现实的冲突,确是走向安乐死实践的一道屏障。 技术细节有待完善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绝症者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然而,这依然不能杜绝所有问题。即便在法律相当完善的美国,依然时常有利用安乐死杀害病人的魔鬼医生出现。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怎么防止此类问题-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监督制约,是实现安乐死的前提。有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尤为重要。全部发表评论 反

21、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 全国政协委员、省人民医院心外科吴若彬主任介绍,目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目前,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的层面,这些前题必须搞清楚。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安乐死立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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