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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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以归纳实践中信用证结算的信用风险出发,总结分析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和特点,确认信用证风险并对应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一、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状况作为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与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信用证对买卖双方来说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它既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表1:信用证在各国和地区国际结算中的比例序号国家和地区比例序号国家和地区比例1中东52%5欧盟外的欧洲国家20

2、%2非洲49%6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7%3亚洲46%7北美地区11%4拉丁美洲27%8欧盟9%资料来源: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7),第18-19页.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贸易中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调查资料显示,虽然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当前最为常用的出口收汇结算方式,约有55.05%的企业首选信用证结算,但使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有所增长,约有25.28%的企业首选该结算方式。而欧美企业间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高达贸易量的80%-90%

3、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多数业务已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表1)。由此看出信用证仅仅是一个“付款条件”,而绝非“保险工具”。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讲,能否满足信用证上的“条款”,不让信用证变成一纸空文,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常”的信用证,才能促使出口人忠实地履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进口人的合法权益。二、信用证当事人的主要风险(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 .出口商交货违反贸易合同要求。此风险大多是由于出口商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购买的货物品质难以保证。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是对相关单据进行处理,且仅对单据的变更负责,至于进口商实际收到的货物是否完全与单据以及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则与银

4、行无关。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银行付款后进口商则须偿付货款给银行,货物的品质如何只有等到进口商赎单提货后才能确认。进口商等货到时才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就只能依据买卖合同与出口商协商解决。因此不法出口商就可以利用信用证本身的局限性使进口商遭遇贸易欺诈的风险。2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最新的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f出“只要卖方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获得支付。”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通常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使其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可是实际上却不能代表真实的货物。在获得银行支付之后便消失地无影无踪,进口商就得不到货物或得不到符合买卖合

5、同约定的货物。3 .出口商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信用证一般规定出口商提交清洁提单和“已装船”提单或者提单上有已装船批注并加列装运日期,而这个日期必须不超过信用证允许的最迟装运日期。出口商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单以便结汇,往往会出具保函来换取船东签发的内容不准确的提单协助以欺骗进口,即所说的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例如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但错过了出售的最佳时机,价格有较大下跌时将会给进口方造成重大损失。(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 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进口商为规避价格变化等市场风险,常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迟延甚至故意不开证。如,

6、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前提是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请求,而且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会向出口商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信用证。因此,即使进出口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进口商还是会借口多种原因不愿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面临着贸易的结算风险以至遭致额外的损失。2. 进口商故设障碍。主要存在于:利用货物价格或质量问题,进口商寻机拖延或推卸付款责任;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出口商为了主张其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获得货款的绝对权利,必须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即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必须保证“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是,

7、开证行出于自身利益和保护开证申请人利益的双重关系,往往要由开证申请人作为最终的审单者,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进行认可。在程序上虽然可行,但有些进口商就会乘机串通开证行以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为借口,拒绝付款、拒收货物,给出口商带来巨大损害。3. 进口商设置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在其开立之前,那些诸如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外汇申请等问题,理应早已解决,若将这些问题的实现与否和付款挂钩就是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方式比较隐蔽,大致可以作如下分类。(1)信用证生效环的软条款。有2种情况必须注意:信用证含有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按照正常

8、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等。(2)信用证单据上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信用证中设定其他有关特别规定的软条款;信用证中载有要求受益人寄提单正本而用提单副本结汇的条款。(3)信用证付款环节的软条款。有3种情

9、况: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在进口商卖出货物并且得到货款后才付款;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付款。(三)银行方面的风险1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本身承担了审核单证、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以及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开证行在与进出口商的业务往来中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欺诈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开证申请人开立虚假远期信用证到境外融资;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互勾结,制作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的单据;进口商资信不良或与出口商相互勾结。开证行一旦遭遇到资信不良的进口商,在已经支付了信用证下的货款之后,却无法从进口商处得到偿付。或进出

10、口商恶意串通,一般由国内公司交来国外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办理打包放款以骗取银行资金。此类欺诈者往往熟悉银行的业务操作程序,手段隐蔽,潜在危险很大。2议付行面临的风险。随着我国进口贸易的增长,信用证业务随之大量上升,由此也产生了数量巨大的垫款,这便给垫款的直接当事人议付行的经营管理埋下了风险隐患。比如:快递公司遗失文件;遭遇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及进口商;遭遇出口公司与船运公司相互勾结,伪造单据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议付行如果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出口押汇操作,一旦议付,开证行及进口商可能以产品品质或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即使议付行行使追索权,若出口商恶意欺诈,还是将不可避免遭到损失。三、信用证风

11、险和欺诈的防范措施(一)进口商风险的防范措施1. 事先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出口商和开证行。要注意进口商在选择出口商时要把资信评估放在首位,尤其对初次交易的出口商,也要做好对开证行的选择。也就是说,进口商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便能借到银行的力,顺利完成进口贸易。2. 做好外汇保值。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手的时候,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保持一种观念,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最好是在签订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3. 在信用

12、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并选择有利的价格条款。进口商应该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进口商应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交当地政府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从而有效地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必须调查对方是否确实为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及其权限等。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是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和CIF(成本+保险费+运费)这两种,在签订合同时,进口商应争取使用FOB方式,不给出口商或托运人以可趁之机。4. 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进口商可以坚持租用在航运界有良好信誉的船公司的舱位,

13、并派人监督验货以及监督装船,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破坏。5.按照国际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合理设计信用证条款规避风险。要做到:信用证单据中要求国际知名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要求受益人发送已装船通知,并将通知副本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信用证类型尽量选择Availablewithissuingbank的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二)出口商风险的防范措施1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进口商。认真调查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出口商可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代理行来了解其客户账户等方面状况,也可通过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如世界著名的资信调查机构等,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同时,最

14、好与进口商事先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由于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2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来规避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尽可能地拒绝接受预付订金、履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草率签订贸易合同;对于佣金回扣,也最好在收到货款后支付。实行预付款制度对于大宗产品出口实行预付款制度,以此来牵制和监督开证行及其申请人的贸易行为,使之真实、合法;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进行商品检验。这样做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3.在收

15、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加强审证工作,及早发现软条款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核信用证各条款,发现有互相矛盾或与合同不符之处,坚持要求对方修改;如果有改变信用证性质的条款,或要求无法或不易提交的单据,坚决要求对方删除相应条款,以保证安全顺利收汇。4加强贸易业务员的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应加强学习,熟悉国际贸易惯例,掌握信用证有关知识,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业务水平。业务人员争取做到从一开始签订合同或接到信用证时就能发现信用证软条款,以防在履约过程中陷入被动局面,真正实现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特点,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5.利用UCP60保护出口商的利益。认真学习UCP600

16、掌握最新的有利的规定。出口商应该对UCP60的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要注意自身在处理单据的环节中,是否有不符合新惯例的方面,未雨绸缪加以改进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从UCP60整体的角度看,对于单据的要求是逐渐宽松,足以看出新的统一惯例是有利于出口商收汇和争取主动权。(三)银行方面风险的防范措施1开证行风险的防范措施。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包括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和第一性付款等。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有利于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行为。其次,要严格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

17、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要建立软条款专项管理制度,对不同的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集体性、专业化的分析和解剖,以保证决策的准确性。银行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作。再次,要利用各种法律法规维护合法利益,注意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一旦出现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之后,可再向开证申请人和担保人追偿,以保护银行资产的不受损失。关键的是,要选择良好的业务伙伴,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因此,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

18、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这样可防止单据作假行为。2议付行风险的防范措施。首先,要熟悉并遵循国际惯例,必须熟知和运用信用证项下的UCP60及国际商会的相关解释,并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国际社会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的信用证,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各种防不胜防的软条款;在与开证行等与信用证有关的银行进行交涉时,应该遵照国际惯例办事。特别是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如果对方是无理挑剔,一方面要及时与之交涉,据理力争,维护客户利益;另一方面要与客户积极联系,让其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争取早日收汇。其次,应加强各银行间业务交流,一方面银行双方要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查询查复、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等程序,避免出现

19、疑点以及遗漏;另一方面,各行应及时加强交流和沟通,尽可能对出现的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避免因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应加强业务的安全性,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一旦出口商没能做到单据严格相符,议付银行可以不作议付押汇,只按照信用证的寄单方式处理,并且电告提单的不符点,然后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将开证行的回电授权视为修改信用证,这样开证行就依然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这时议付行可视同单据相符,再做出口信用证押汇。此外银行还应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抵押品或者出具第三家银行提供的担保函。参考文献:1 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7),

20、第18-19页.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出口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综述N.中小企业简报,2006年10月28日3 李晓明.信用证诈骗六大特征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1),第22-22页.4 张婧.软条款信用证的典型形式及其风险防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第76-78页5 张寒阳.也谈信用证欺诈与风险防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第103-107页.6 翟步习.信用证中“软条款”与“陷阱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8),第28-31页.7 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J.时代经贸(理论版),2006(5),第44-44页.8 张丽娜,程斐璐.浅谈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第1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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