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共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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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第二条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第三条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

2、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第四条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第二章 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五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痕迹); 丢失(全批未到或

3、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损坏 (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 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

4、的。 三、一般事故 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损失款额在2 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第七条 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的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三章 记录编制及调查 第八条 货运记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的证明页。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不带

5、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内容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

6、物损失时;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发生无票据、无标记事故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第十条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一件事故涉

7、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应作记录抄件送有关单位。为保证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应由车间掌握,各班(轮班的大班)连续交接使用并登记。每班不准使用单独排号的货运记录用纸。作业区不在一起的,可以按区分别排号,轮班连续使用。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依据其他

8、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第十二条 编制普通记录要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第十三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应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第十四条 编制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其他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名章。第十五条 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第十六条 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自站责

9、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格式一)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罐车装运的货物漏失,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必须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第十七条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

10、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 (1)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2)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到站确认货物损坏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格式七)一并送查责任站。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见格式三“事故货物鉴定书”)。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

11、不应超过 30日,特殊情况除外。 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十八条 送查的货运记录,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格式四)在编制记录之日起日内送责任站调查。第十九条 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

12、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已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条 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部门检查并作检查记录。车站(或货主)发现火灾、被盗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并会同处理。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

13、定执行。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和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以及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 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事故等级、种类; 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货物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事故概要; 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运事故速报”字样,至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以上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

14、报告。 第二十一条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

15、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

16、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 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到达分局裁定后,责任分局仍有争议时,由责任分局报主管局与到达局协商处理,到达局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现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

17、,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日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分局还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

18、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局: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10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报到达局裁定;货物损失15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抄有关局。第二十五条 有关分局、铁路局拒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六条 重大、大事故责任明确之日起30日内,由责任局、分局主管局长主持召开管内事故分析会,并将结果分别以铁路局文件、分局文件报铁道部、铁路局。 第二十七条 凡按规定权

19、限定责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转帐。对拒不接受赔款转帐的,由铁道部根据处理局的报告,审理汇总统一划拨,加算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并通报批评。铁道部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的或典型的事故案件。第五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 划分事故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 在查明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货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的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属于铁路内部各单位间需要划分责任时,按照本规则附件二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货运事故赔偿 第二十九条 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

20、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保价运输货物发生事故,发站可以受理办赔(见附件四)。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铁路法和货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赔款额5 000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赔款额超过5 000元不足万元的,由分局审核赔偿;赔款额在万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第三十一

21、条 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内。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期限,按货规规定办理。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见附件五)。不属于车站赔偿权限的事故案件,自受理赔偿要求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上报,抄知责任站。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单位应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支付赔款。“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款通知,

22、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送以下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作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款时不再发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管局、分局,到站。车站处理时还应送主管分局、铁路局,分局处理时还应送主管铁路局。货运事故的赔偿,除个人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第三十四条 一批赔款额(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500元以上的跨局事故赔款,由车站、分局逐级上报主管局。每份“赔通”附转帐单一份,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但主管局须于“赔通”填写完毕次日起的3个月内填发赔款转账单向责任局进行清算,否则,责任局不

23、予清算。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责任单位不得退回“赔通”。第三十五条 车站上报分局、铁路局的赔偿案件,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分局、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将调查及赔偿材料退还处理站,一律由处理站以正式文件或盖有公章的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还该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第三十六条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由被告单位出庭答辩。被告单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涉及被告单位以外的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被告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法院初审判决后,是否需要上诉,被告单位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决定。被告单位需要补充答辩材料时,应迅速

24、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补充材料送至被告单位。法院调解或判决铁路责任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的款额。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清算赔款。第三十七条 在赔偿后又找到货件的,均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不得要求到站重新处理或改变原定赔偿。被盗丢失事故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赔款额万元以下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赔款额超过万元的,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分局、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填发“赔通”,转送上述材料

25、。新的责任局应及时转帐,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不予受理。第七章 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三十八条 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及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运事故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的事故,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分局其他责任事故,由分局统计上报。分局根据“赔通”,检查督促管内各站(段)及时统计上报。 事故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但由于自然灾害、火灾、行车原因,在同一车站(区间)、同一列车内、同一时间发生的多批事故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总和确定。一件事故由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时,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

26、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按造成事故的车站顺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由于货运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或非货运责任的险性以下行车事故而造成10万元以上的货物损失时,应统计货运事故件数。非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不再统计货运事故件数。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事故件数,责任部门列“其他路外”。第三十九条 车站于每月26日,分局于日,铁路局于30日将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事故和赔款统计先用电话或电传逐级上报,同时以“货运事故统计报告”(格式六)逐级上报。对其中的重大、大事故铁路局按格式五的要

27、求逐项填写后,随货运事故统计报告同时报部。第四十条 车站、分局、铁路局按半年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第四十一条 货运事故调查材料应保持完整。调查过程中各单位均不得抽留往来查复材料及附件。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材料,分别由责任局、责任分局、责任站(段)保管。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调查材料,分别由发站、到站保管。赔偿材料由办理赔偿的单位保管。车站对施封锁(环)应建立使用去向登记制度。无论是否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各种记录、调查材料、赔偿材料的保管期限,自结案的次年月日起,均为年。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各铁

28、路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9年月日起施行。1991年发布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188号)及有关电文(详见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 二、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三、无标记事故货物处理办法 四、关于发站办理保价货运事故赔偿的规定 五、关于保价货运事故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定六、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的 通知七、废止文电一览表格式一专心-专注-专业格式二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顺序号记 录发站到站运单号码品名事故种类事故等级送出或到达月日责任者及处理结果结案日期赔 偿记事编制月日

29、编制站号码要求人要求款额受理月日结案月日核赔款额赔款通知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规格:16开横印格式三 铁 路 局 站 事故货物鉴定书 第 号一、编制于19 年 月 日系补充 站编第 号货运记录 站发 站运单 号品名 发生 情况的鉴定书二、鉴定分析结论(1)货物的性质和事故发生前品种、质量、原来价值。(2)货物的损坏程度和款额。(3)损坏灭失(包括重量短少)货物能否修理或者配换及所需费用,残留价值。(4)事故货物是否适用于原来的用途或作他用,对其价值有无影响。(5)货物损坏的原因甲、货物的损坏和包装的关系;乙、货物的损坏和货物性质的关系;丙、其他原

30、因。三、鉴定费用四、参加鉴定人员 职务及签章鉴定单位铁 路托运人或收货人其他本鉴定书共三份:正本送责任站,副本一份交收货人,一份留鉴定站存查。规格:16开竖印格式四货运事故查复书主送: 抄送: 第 号记录编制站记录编制日期办理种别记录号码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发 站到 站品 名事故种类保价金额货件损失款额年 月 日第 号查复书接悉。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货运记录原抄件 页 2.普通记录原抄件 页 3.封印 个 4.其他 页规格:16开竖印格式五货运事故报告表记录编制站记录编制日期办理种别记录号码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发 站到 站品 名事故等级事故种类货件损失款额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事故概况

31、改进措施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处理结果 铁路局 站 年 月 日规格:16开竖印格式六 铁路局 货运事故统计的报告 年 月份别种数件类分保 价 事 故非保价事故事 故 种 类合计事故等级责 任 部 门责任赔偿件数责任赔偿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其他重大大一般货运装卸运转机务车辆其他件数任 过款 失额 责款额件数款额列车其他货场其他路内路外整 车零 担集装箱合 计责任赔偿件数补偿件 数过失责任款额 款 额款额项 别赔偿总计责任赔偿附记计自局责任他局责任计自局赔偿他局代赔件 数款 额填发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规格:8开横印格式七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 )字第 号主送 :关于 年 月 日由 站承

32、运到 站办理种别 货票第 号,货物品名发生 事故,要求铁路赔偿 元一案,经审定同意赔偿 元(大写)。1 请将上述赔款汇至 收款人邮政编码 请持本通知书到 财务领取。铁路局(分局、站) 年 月 日 抄送: 规格:16开竖印 格式八 铁路局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下列货物根据局(分局) 年 月 日第 号通知处理货运记录号 码品 名件 数重 量单 价实际处理价 理记 事于 年 月 日有价(无价)移交有关部门,费用以第 号运杂费收据核收上缴。处理站(公章) 经办人(印) 收购单位(公章) 规格:16开竖印格式九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站(分局、铁路局):关于 站 年 月 日编 号货运记录,由 站发到

33、 站办理种别 货票第 号,货物品名 发生一案,根据 规定,由 负责,我单位凭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 )字第( )号,已于 年 月 日对托运收货人赔偿 元(大写),请予以转帐。 年 月 日 抄送: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一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一、 货 运 记 录 (一)火灾 货车种类、编挂位置、起火部位和被烧货物装载位置,车辆防火板及技术状态,可能造成起火的各种迹象。 货物在货场内存放时发生火灾,应记明周围情况,货位原来堆放何种货物和火源等。 以上均要记明火灾发生和扑灭的时间。 (二)被盗丢失 被盗货件装载位置,包装损坏状态,短少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

34、数量或现状),涉及重量时应检斤,并记明现有重量。 棚车装载的是否装满,开启车门能否明显发现。车窗处被盗丢失,应记明货件装于车窗位置(亦可画图表示)以及该车窗锁闭状态。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封印的站名和号码。 敞车装载的,要记明表层货物现状和篷布覆盖状态。篷布有破口时,应记明破口位置、长度和破口处货物的现状。 集装箱装载的是否已装满,有无空隙(及其尺寸),现有数量或短少数量,箱号、箱体和箱门状态。 (三)损坏破损货件的损坏程度,包装状态,衬垫情况,破口大小,新痕旧痕,破损部位,堆码方式,破口处接触何物。 机械设备包装破损,底托带、支架立柱、横梁等有折断或变形,以及围衬

35、材料破损、脱落、丢失,须对该处货物裸露部位表面进行检查,记明现状,不得笼统记载“因技术限制内品是否损坏不详”。 湿损货物在货车或集装箱内的装载位置,湿损数量及程度。 棚车、集装箱装运的,应记明车体或箱体不良部位和尺寸,是否透光,定检修单位和时间。 敞车装运苫盖篷布的,须记明篷布质量和苫盖情况,是否企业自备篷布,货物装载状况。 (四)变质 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货物包装堆码方式。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数量和程度。加冰冷藏车车型、车号,车内外温度,中途站加冰盐情况,冰箱内残存冰量,以及冰箱、排水管等设备的技术状态。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的普通记录证明和车站提交的冷藏车作业单记录。 (五)污染 车内污

36、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件距离,被污染货件的数量和程度。 污染源和被污染货件须分别编制货运记录。 (六)票货分离 票据来源、票据记载内容或货物(车)来源,以及标志内容。对无标志的,应记明包装特征或具体货物品名、件数和重量。 (七)集装货件 外部状态发生被盗、丢失、损坏可比照(二)、(三)项内容填记,还应记明集装用具状态,堆码方式。货件散落时,应检查清点并记明现有数量, 若无法清点数量的可检斤,并记明全批复查重量。到站无叉车作业时,对集装盘货物可拆盘卸车,但要对每盘件数清点,若交付时发生短少,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调查页寄出。散盘的集装货件交付正常,记录不交收

37、货人,也不调查。二、普 通 记 录 (一)货车封印失效、丢失、封印站名或号码无法辨认时,应记明失效、丢失和无法辨认的具体情况。 (二)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票据、封套或补封记录记载不符时,应记明封印实际的站名或号码。 (三)货物运单与货票记载不符,而货物运单记载情况与货物相符时,应记明货物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符但货票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四)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未记明施封号码”字样。 (五)车辆技术状态不良时,应记明车种、车型、车号和车辆不良的具体情况,段、厂修单位名称及年月。 (六)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38、。 (七)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站车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拍发电报。其内容除包括普通记录反映的情况外,还应说明: 列车的车次及到达时间,货车的车种、车号,发现问题的简要处理情况;棚车车体及集装箱专用车、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发生损坏时,应记明损坏位置和箱号。三、货物损坏、污染等事故的处理 (一)损坏:事故货物涉及重量的,应将发生事故的货件和完整的货件分别检斤,但中途站只对成件货物中的事故货件进行检斤,填入记录的“按照实际”栏和事故货物标签内。 中途站发现箱装或集装架装玻璃、固体药品(包括中药)、草捆瓷器、箱装瓷砖,包装完好内品损坏时,可不开装清点,在记录上记明损坏件数和现状,拴挂事故货物标签后继

39、运到站处理。到站可在交付时会同收货人共同开装检查,确定损失数量和程度。 到站卸车发现上述货物包装完好内品损坏时,可不开装清点;但是,记明损坏件数和现状的记录必须在卸车当日编制。 货物运单上记有“破损自负”、“原有破损”字样的,卸车站也要编制货运记录。 集装箱货物交付时,打开箱门发现湿损,涉及箱体技术状态不良需要编制货运记录时,应在打开箱门发现的当日编制(能从外部明显发现的除外)。 棚车装运的货物,卸车发现个别或部分货件有湿痕或湿后的干痕,货件又不在表层,如确认车体技术状态良好时,可不通知列检人员检查,在货运记录内详细记明车辆顶棚、四周不透光的情况。 (二)污染:发现装有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

40、、药材、食用油脂类的货车违反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与毒害品混装或未按要求隔离装载时,应首先检查毒害品包装状态。如果毒害品包装完好,又无洒漏,确认未污染其他货物,或卸车时嗅到车内有异味,但本车未装毒害品,车内无残留异物,货物包装完好无洒漏,确认未受到污染时,应编制货运记录送装车站查责纠正,不必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如不能确认货物是否受到污染,应保留原车,立即报告分局,必要时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到现场指导处理。 中转站发现粮食、食品被污染,应将被污染的货件单独码放,有刺激气味的,不应和原批货物同车继运。 粮食、食品染毒或人员中毒,为查明污染原因要保留原车。但一般货物被污染,记明车内现状后,回送洗刷,不保留原

41、车(重大、大事故除外)。 货物被同车他批货物污染时,除分别编制记录外,到站应分别鉴定,并填制“事故货物鉴定书”,以便分析责任。 (三)活动物(禽畜、鱼苗、蜜蜂等)死亡,涉及铁路责任时,应保留原车,报告分局,邀请兽医部门或专业部门人员鉴定,查明原因及损失,作出记录。四、其 他(一)因托运人责任将到站填错,发站审核不严以致误运到站,或收货人地址明显不是发到本站范围的,应立即发电报向发站联系,查明正确到站,并编制货运记录送发站调查。 (二)到站卸车发现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重量短少或多出,除按货规规定在运单内注明外,应编制货运记录送查。交付时收货人提出检斤或指出包装有异状,经检斤重量不足或发现内品

42、短少,也应编制货运记录,由到站调查处理。 (三)中转站发现个人自用物品被盗丢失时,应附检查记载的现有物品清单;整件货物短少时,应与物品清单核对,在记录内记明现有货件的特征。到站卸车时,要详细核对并检斤。向到站回送事故货件时,须逐件拴挂事故货物标签。 (四)品名笼统的货物,发生件数不足时,到站须会同收货人确认短少货件的具体名称、数量或规格后方可交付。收货人提不出发货单据时,应将现有的货件按箱面记载的品名、批号作成清单备查。如箱面未记载品名时,应开箱检查。 (五)中转站发现漏装的货件或无票到达有标记的货件,在编制记录向到站回送前,须查明原批货物是否自站已编有记录。如已编有记录,应并案处理。 到站收

43、到回送货件向收货人交付前,须查明原批货物是否有记录。如原批货物已交付,须向收货人查明情况,换回原交不符的货件,换回的货件向正当到站回送。 附件二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铁路内部各单位之间货运事故责任划分,应以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各项规定确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有关规章妥善处理。一、 火 灾 因未按规定安装防火板或安装不符合规定,闸瓦火花烧坏车底板而造成的,由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厂)负责。 因机车火星网不符合规定造成的,由该机车所属段负责。 列车未按规定隔离造成的,由列车编组站负责;但途中摘挂后隔离不符造成的,由途中摘挂站或值乘车长所属段负责。 必须使用棚车而以敞车装运,由发站负责

44、(防火板原因造成火灾的除外);应使用棚车而以敞车装运,查不清起火原因时,由发站(有分局代用命令的由发送分局)和发生站(分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发生站(区间发生的列发生分局)。 非易燃货物以易燃材料包装、衬垫,敞车装运未苫盖篷布,或以其他物品苫盖造成的,除另有规定外,由装车站负责。 棚车车体完整、门窗关闭、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由前一装卸站负责;货车发生补封查不清原因时,由补封单位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上一责任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检查站负责;装车站未施封,查不清原因时,由装车站和发生站(区间发生的为发生分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发生站(分局)。有公安机关证明系扒车人员引起的火灾,由

45、该扒乘人员最初扒乘该次列车的扒乘站(分局)负责。既有扒乘原因又有使用车辆不当情况时,扒乘站负主要责任,使用车辆不当负次要责任。 遇局间分界站接入列车时发现火灾,在进站30分钟之内用调度电话通知交出分局调度所,并取得到达车长或该列车机车乘务组证明,由接入局负责调查处理,但查不清原因的,由交出局负责。 铁路局间公安部门对起火原因意见不一致时,货物损失未满10万元事故,由处理局定责;货物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发生局报部裁定。 除上述各款外,如属铁路责任,但又查不明铁路内各部门间原因时,由发生分局负责。二、被盗丢失事故棚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 ()门窗关闭施封良好: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

46、由加装站负责,零担货物原车坐转的由中转站负责(但是,“核心”货物由原组织站负责);增加新到站后,原装与加装货物一律由增加新到站的车站负责。 ()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下部门扣完整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或车体损坏,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单位负责;连续补封,共同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责任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检查站负责。 ()货车下部施封,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 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封印的站名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 有改编作业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无改编作业的,到站按规定拍发电报的由上一责任检查站负责,未拍发电报的由到站负责;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封印的站名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相符,而号码不一致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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