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5第十五讲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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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讲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又称“初审程序”,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础程序,其步骤比较系统、完整;而简易程序是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遍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均可能适用普遍程序或简易程序。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1、使有罪的人得到刑事追究 2、使无罪的人得到应有保护第二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一、审判公开的概念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民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其

2、意义有二:一是有利于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二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二、审判公开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例外规定,有几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三节 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开庭审判前应作好如下各项准备工作:1、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

3、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二、法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203条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1、开庭开庭的

4、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和申请提出新证据的权利。2、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2)控诉方举证首先,由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其次,由公诉人提出本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法庭审判人员依次询问、质疑。在询问之前,由审判人员告知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对于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并可以

5、由辩护方质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与证人相同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

6、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再次,公诉人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宣读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在出示和宣读过程中,辩护方可以提出质疑。(3)辩护方举证与控诉方质证辩护人事先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提出本方证人,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由公诉人质证,审判人员当庭调查。(4)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和法院庭外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包括定罪、量刑)互相辩论。开始,可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之后,展开一轮或多轮的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由被告人就本案相关的问题以及认罪态度作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

8、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三、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9、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四、审判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

10、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五、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207条规定,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一

11、些特点,这表现在庭审前和庭审中两个环节。1、庭审前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2、庭审中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公诉转变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

12、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第四节 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2、简易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2)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

13、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215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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