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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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

2、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正、确保稳定原则,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掌握在60-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掌握在80-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 棚户区

3、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市政府,由市房管局代管。 (二)安置住房销售安置住房原则上以成本价向安置户出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安置补偿费

4、、前期工程费、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小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安置住房先由市物价、房管等部门依据成本价构成确定基准价格,再以基准价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最终确定的价格即为安置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 六、优待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支配。 (二)税费优待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建设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中,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税收优待政策,按财政部、国家

5、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以及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等文件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或所在管委会、社区)征求安置对象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国土、规划、房管部门提出前期意见,并对安置对象予以核准公示,经审批后,再按住房建设的程序办理立项、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手续。各部门要加快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七、实

6、施步骤 (一)确定改造的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所属办事处牵头,所在社区或原产权单位详细实施;经济开发区内的棚户区改造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农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由农管局和林业局牵头,各管理区和林场详细实施。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改造过程中,安置对象可以民主推举代表全过程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定安置对象。对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由对应的改造牵头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经所在棚户区和社区(或原产权单位)实行两级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预备案。 (三)拟定安置方案。各类棚户区改造牵头单位,应对改造项目安置对象的

7、安置方式进行细致的调查,确定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对象户数,经公示无异议后,初步拟定安置方案,做好改造项目前期建设规划方案并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法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就地安置住房建设后有多余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核准安置住房销售价格和安置户数后,合理规划,锁定容积率,将安置住房建设与经营性开发土地实施捆绑招标,以招拍挂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落实安置措施后方可建设。对于建设安置住房后剩余土地面积较大的棚户区,可将多余土地收储其土地招拍挂净收益可用于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或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8、。对就地安置无多余土地的直接以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招标,确定开发建设企业。对原地无法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时,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远离城市规划区,不涉及商业开发的国有工矿、农垦、林业区的棚户区改造,经市棚户区领导小组同意,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企业改造建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备案管理。对异地安置的先确定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企业实施建设,原棚户区土地实行整合收储,收储土地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市棚户区改

9、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核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棚户区所属区、镇、处、场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协作工作;棚户区所属社区或原产权单位负责棚户区内居住对象基本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专心做好棚户区的认定、居住对象的核准、改造项目的立项及招投标等工作,做到公正、公正、公开,严防弄虚作假。对利用棚户区改造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虚报安置户、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住房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规划、审计、监察、物价、农管、林业、房管、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及各类棚户区所在地政府(管理区)为成员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专班,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当开展。-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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