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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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0年3月1日 | 浏览1431 次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

2、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第五条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对其实行核定收支,绩效补助。 第二章 职能配置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负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3、等综合性服务,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政策。 二、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计划生育技术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四、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治和中医的基本医疗服务;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服务和基本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学康复、精神卫生、慢性病管理等综合服务;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五、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

4、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培训,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六、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七、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可按照精简、效能、规范的要求设置公共卫生和其他内设机构。第三章 人员编制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服

5、务人口1012名配置。具体标准为:3万人以下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12名配备人员编制(最低不少于15名);35万人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11名配备人员编制;5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10名配备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150名)。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可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人员配备应一专多能,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应保证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低于编制总数的15%(最低不少于5名)。应当配备中医类和妇幼保健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6、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等,保证正常运转。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竞争择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

7、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或转岗分流。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颁布新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后,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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