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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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员法的基本问题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二、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三、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1、世界上所有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管理公务员n公务员制度最早在英国建立 n恩赐官职制 n第一个实行改革的领域:“入口”公开考试录用。n1870年,先从东印度公司开始2、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公务员法律制度来支撑n公务员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n公务员范围过窄 n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 n公务员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制度创新成果

2、期待法律确立 3、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政府转变职能,需要对公务员的管理有专门的法律制度n从一般的政策管理到逐步的法律管理二、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一)立法目的1、规范公务员的管理2、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4、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5、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6、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三、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1、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2、分

3、类机制创新3、更新机制创新4、激励机制创新5、监督机制创新(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n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n(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n公务员的范围: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共计大约800万)n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n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国公务员的范围n小范围:公务员仅只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

4、治任命的公职人员。 (英国、印度、新西兰、南非)n中范围: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 (美国、韩国、菲律宾、泰国)n大范围:所有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法国、日本、新加坡)(二)分类机制创新n1 1、实行职位分类管理、实行职位分类管理n从优化管理的角度,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n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n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n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n n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n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

5、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n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n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n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n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2 2、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

6、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具体做法: 增加级别的数量; 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向基层倾斜 山东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n省部级正职:8-4 (5)n省部级副职:10-6 (5)n厅局级正职:13-8 (6)n厅局级副职:15-10 (6)(副省级城市正局、巡视员)n县处级正职:18-12 (7)(副省级城市副局、副巡视员)n县处级副职:20-14 (7)n乡科级正职:22-16 (7)n乡科级副职:24-17 (8)n科员: 26-18 (9)n办事员: 27-19 (9)(三)更新机制创新 1 1、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

7、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公务员,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 2、录用、录用n坚持考试录用、凡进必考。坚持考试录用、凡进必考。n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n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n(卷子总比条子

8、好,考官总比跑官强) 3、职务任免、职务任免n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n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n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4、职位聘任n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n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n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5 5、辞职辞退、辞职辞退n增加了三种禁止辞职的情形。n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

9、)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确立了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行政问责制)。n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n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明确规定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明确规定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

10、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6、退休n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n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四)激励机制创新 1、考核n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n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n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

11、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n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职务升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3 3、工资福利保险、工资福利保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4、奖励增加了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五)监督机制创新 1、增加调整了公务员的义务、增加调整了公务员的义务n要求公务员

1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n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职权与职责统一)n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2、完善了回避制度、完善了回避制度 3 3、惩戒、惩戒 公务员有权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公务员有权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说不:n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n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n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n完善了对

13、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完善了对公务员的处分程序:n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n(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4 4、申诉控告、申诉控告n明确列举了可申诉的八种情形,建立了两级复核制度。n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n处分; n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n降职; n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n免职; n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n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n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n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5 5、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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