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培训课件:专项培训课件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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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课程简介课程目标:课程目标: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了解保险法基本知识学习认知保险法的基本理论掌握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专业术语会运用法律关系分析保险纠纷可阐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了解车险的保险法律规定,掌握保险、保险合同、保险法基本原则等知识。3 保险1保险法基本原则2保险合同3道交法4目录 CONTENTS4 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概念和特点5 (

2、一)(一)保险以保险以特特定的危险作为对象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A A、纯粹性、纯粹性 B B、可能性、可能性 C C、不确定性、不确定性 D D、意外性、意外性 E E、未来性、未来性保险的特点6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它对于保险人来讲,是将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分散的,由每个社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家庭、个人)所承担的危险集中保险人这里;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讲,则是将本应由其独立承受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并通过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给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由大家分担危险后果。保险的特点7 (3)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是一种转移危险、共同分摊危险的方

3、法。对参加保险的成保险是一种转移危险、共同分摊危险的方法。对参加保险的成员来说,是通过众多成员的定期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来弥员来说,是通过众多成员的定期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来弥补个别成员的不定期的、巨大的事故损失;这些参加保险的众补个别成员的不定期的、巨大的事故损失;这些参加保险的众多成员,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相互之间也不了解,但通过保多成员,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相互之间也不了解,但通过保险制度,他们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互助共济关系。险制度,他们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的这种多数人的互助共济,通常有两种形态:保险的这种多数人的互助共济,通常有两种形态: A. A.多数人的直接集合:

4、多数人的直接集合: 主要指相互保险。如统筹医疗。主要指相互保险。如统筹医疗。 B. B.多数人的间接集合:多数人的间接集合: 即由第三者即由第三者( (保险人保险人) )作为保险经营的主体,一般营利保险均作为保险经营的主体,一般营利保险均为此种为此种保险的特点8 (4)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保险是运用概率理论,通过个别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进行科学的概括、总结来发现其发生的必然性,从而把握各类危险的发生规律,预测保险责任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 保险业正是以概率论为依据来确定保险的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与危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程度相适应的保险费率,维持保险活动正常、稳定地运行和发展。保险的特点

5、9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无损失,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危险。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的,否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的,否则,保险的赔偿将无法实现。则,保险的赔偿将无法实现。 在财产保险中,对于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在财产保险中,对于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估价等办法确定。 人身保险通常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人身保险通常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保险的特点10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指商事保险法。保险法的基本知识11 1) 保险法与保险特别法相结合:保险法与保险特别法相结合: 在我国,既有在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立法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专业代理代理机构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机构管理规定

7、等。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管理规定等。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保险特别法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等。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如海商法等。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我国保险立法的特点12 两者的不同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3 (2) 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

8、为一: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既调整国家与保险业的关系,又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国保险立法的特点14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我国保险法第5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5 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 1、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投保人投

9、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未告知后果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对是否承保或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16 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 *过失的分类:主观标准:疏忽和懈怠;客观标准: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分为三种,包括 1、普通人的注意,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17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10、的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五、六款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一18 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11、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免责条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19 法律、行政性法规禁止性规定无须明确说明 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

12、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20 何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

13、确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21 网络、电话投保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22 保险人对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23

14、(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12条第6款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保险法第1212条第条第3 3、4 4、5 5款款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4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

1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A.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 (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非法利益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成为保险合同保护的对象。 (B)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保险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则无法补偿。 (C)必须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由此所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金钱加以准确计量。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5 B.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时间: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注:请对应标

16、题字体设计进行内容输入注:请对应标题字体设计进行内容输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6 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法第31条保险利益原则27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点: 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间上,只要求一个时间点,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28 1、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 (1)只要发生保险责

17、任范围内的损失,受损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补偿; (2)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注意:损害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三)损害补偿原则29 2、损害补偿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财产保险中,最高赔偿额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小于保险金额的,以受损财产的实际受损的现金价值计算。损害补偿原则30 (2)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指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18、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法第57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66条损害补偿原则31 1、近因的含义:在保险法中,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它要求,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

19、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四)近因原则32 3、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英国的1906年保险法首次确立近因原则,该保险法第55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其承保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近因原则33 1、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4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境内投保原则(第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

20、司投保。” 3、保险专营原则(第6条): “商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4、金融企业分业经营管理原则(第8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我国保险法确立的其他原则3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主体35 保

21、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36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与合同法基本相同。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期间的区别。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

22、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在实践中,存在:1、签发保单至保险起期出险的;2、特别约定生效时间早于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期间37 第18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 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38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

23、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处理39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40

24、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41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25、,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代位求偿42 代位求偿的例外 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43 责任划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交法44 理解: 1.过错推定加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2.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方全责;3.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4.机非事故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担机动车一方的损失道交法责任划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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