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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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2012年8月31日下午24时止。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为做好校

2、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3 / 34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民办学

3、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各校在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一定要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理赔,

4、使校方责任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三、严格流程,规范操作。各校要按保险合同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把握报案、理赔相关流程,保证理赔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向区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区教育局汇报备案。报案后学校保存好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并要求索赔,确保区保险公司取证和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报险要求,出险后首先要在24小时之内报案,同时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我局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号。保险单号为PZCJ2011001。报案、理赔程序及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由于我区投保时限从2011年9

5、月1日上午0时起,所以自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以来至今发生的属于校方责任的事件要及时向区保险公司及区教育局安全法制科汇报,截止日期12月15日,过期不候。12月15日以后发生的属于校方责任的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保险公司及区教育局安全法制科汇报。附件:1、校园方责任险出险报案及索赔手续及相应报案表格样表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3、特别约定条款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校园方责任险出险报案及索赔手续一.出险后24小时内首先拨打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5183018或5183413保险服务电话进行报案.受理人:张宇青二.出险后所需提供手续(1)

6、出险索赔申请书,单位证明,索赔申请,校方责任认定书各一份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2)校方责任事故处理单(学校意见一栏需学校加盖公章.教育局意见一栏需加盖教育局公章,并由教育局及校方确定应付多少责任。再有提供教育局证明一份。如果委托他人领取赔款需在理赔委托书上加该教育局公章。(3)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复印件1份;受伤学生及监护人户口本页复印件各一份。(4)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手续需提供原件,住院病例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4)如果伤势较轻,在门诊进行治疗的需提供门诊收据、门诊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门诊

7、病历;(提供原件).(5)受伤学生照片(拍照部位为全身及受伤重点部位照片至少提供3张).(6)学校与受伤学生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1份;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7)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需提供原件;(8)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指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原件各一份;(9)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原件)。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2011-11-23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出险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保险单号报案时间出险的主要原因、受损程度及范围、施救经过:学校签章:日期: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出险学校对本次事

8、故的初步认定意见:学校签章:日期: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对本次事故的初步认定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校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校(园)方责任保险指导小组意见:负责人签名:日期:保险单号出险时间被保险人出险地点赔偿协议我校年级一班学生(身份证号)于上述出险时间、地点因而发生事故,造成该学生经济损失元。经与该学生协商达成由我校赔偿其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一次性解决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损失方(学生)签字:责任方(学校)盖章:家长签字:责任处理员(副校长)签字:学校意见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年月日年月日教育局意见依据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此事故属于校园方应负责任

9、,提交保险公司,确定赔偿金额。盖章:年月日保报案号查勘时间:年月日查勘地点:事故性质险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条(或附加险第条),以上事故属于口公不属于保险责任。司口经核实,校方赔偿协议符合事实,赔偿合理。意口经核实,校方赔偿协议不符合事实,赔偿不合理。理由:见查勘员签字:年月日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处理单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0、。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

11、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8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

12、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笫七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

13、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9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

14、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笫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5、,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0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笫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

16、,使其遵纪守法。笫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17、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11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对于拒绝或

18、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笫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19、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

20、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笫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12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笫二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

21、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笫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

22、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笫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23 / 34

23、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O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二条本保险有关名词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

24、、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附件3、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标准条款加特别约定条款特别约定条款:下列特别约定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特别约定条款为准:(IX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

25、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3)、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4)、本保险条款事故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和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以及中国境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5)、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

26、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河北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6)、扩展海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7)、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14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日起,自动纳入本年度保险保障范围。如果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含),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如果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保险公司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收

27、取保险费。(8)、到校学生因学校停课或由学校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9)、学校的教职员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抢救学生及校方财产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额。(10)、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11)、恶劣天气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河北

28、省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2)、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1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14)、公平责任条款16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9、),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响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五)其他(15)、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

30、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16)、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难以认定校方责任或学校在所有环节不能举证其绝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每次每人不超过5万元赔款,并参照完全校方责任的50%来处理,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的累积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10%。如:1)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但仍在被保险校园内的;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3)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4)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31、17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5)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6)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7) 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包括学生的自杀或自残;8)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9)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10)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11) 学生行为

32、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12)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17)、紧急医疗费用以处方为准赔付本保险公司同意在发生事故后,对因该事故导致的紧急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处方用药及治疗费用进行赔付。(18)、精神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由学校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保险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偿。(19)、伤亡标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非道路交通事故参考工伤标准定残,道路交通事故参考相关标准定残。无论是采用

33、哪种方式定残,最终赔偿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18 / 34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根据以下条件合理调整:如果第一保险年度已决赔付率低于保费总额的30%,则第二年度保费金额将同比下调10%,或者各项保障额度同比上调15%,任选其一,以河北省教育厅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补充书面意见为准。(21)保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响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

34、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响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报告来影响赔付。(22)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响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O一年十月十八日18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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