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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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进一 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 持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实施规划的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 淄政办字 2018 35 号)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 指在淄博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取

2、得银行一定金额的贷 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以下 简称“联盟”)是由专利中介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 组成,为企业提供专利审核评价评估、 保险、担保和融资服务。 联盟工作的具体事宜按 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章程 办理。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第五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用于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 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 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 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3、企业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三)原则上最近两年连续经营业绩为盈利 ;(四)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五)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二)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不存在纠纷;(三)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四)专利技术已应用,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质押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贷款:(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同意的;(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

4、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四)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五)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专家评 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指导、 监督联盟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二)市财政局参与制定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负责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 序拨付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知识产 权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独立评价。(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

5、分局参与制定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 贷款业务指导,监督银行做好贷款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对 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政策支持。(四)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负责协调组织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保险、担保、银行等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开 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拟质押专利权提供评价服务支持;保险、担保、银行负责为以专 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担保、信贷服务支持。第四章贷款程序及管理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

6、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四)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五)专利权价值评估或评价报告;(六)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办理贷款程序(一)进入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贷款企业,由联盟中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专利进行评价后推荐给联 盟成员,做贷前资格审查,贷款企业可自行确定与银行、担保 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二)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中,经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金额的 6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

7、40% 经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担保机构 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 60%和 2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 20%。其 后经追索收回的贷款本息,按比例予以分配。(三)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对质 押的专利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超过贷款人债权本息及依法 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 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 款人其他财产。第五章 申报和支持方式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 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由申请人及时

8、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三)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 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7 日内持变更协 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专利 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四)质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有关 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省、市政府及本办法规定,制 定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二)项目申报单位按隶属

9、关系将申报材料 (包括项目绩 效评价目标表)分别报送同级知识产权部门,同级知识产权部 门对申报单位 (项目) 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三)对区县审核通过的项目, 由区县知识产权局部门提 出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四)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 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五)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绩效目 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 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四条 申请贴息的材料 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后,

10、应填报淄博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财 政贴息项目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 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 四 ) 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 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 同、担保合同、保单等 ) 及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五 ) 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材料 ( 贷款收款凭 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 。( 六 ) 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权评估报告、价值分析 报告。(七)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 估报告。( 八)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 (加盖

11、公章 )备查。第六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十五条 淄博市辖区内的企业经联盟办理的以专利权出 质获得融资的,可以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贴息 资金在企业还本付息后次年一次性拨付。(一)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保险费 2 年的资助分别为 80%、60%,每家企业年度 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二)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按贷款基准利率 50%贴息 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三)对质押专利发生的评估费给予 50%资助,且单项评 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各项资助费用在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予以资助,资助 期限最长为

12、 2 年,资助期内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 次。第十六条 专利中介机构形成专利评价报告后,提交联盟 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专利中介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3000 元服务费资助申请;贷款发放后,专利中介机构向市知识产权 局提交另外 3000 元服务费资助申请。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 财政、 金融部门与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联盟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相关 信息,研究解决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积极推动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第十八条 市级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及专利权保险、评估评价 补助,根据年

13、度补助资金额度对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 息合格的企业进行补助。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贷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防 范信用风险。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为贷款人、借款人 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 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公开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公开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等。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由市知识 产权局在办法制定

14、或修订发布后 20个工作日公开。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发布之日 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 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公开。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监督检 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年度补 贴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弄 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 金,并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 请财政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知识产权局、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0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办法(淄知字 2016 27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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