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对应司考真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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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一、单项选择题20110246.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接警后派警察到现场处理。经口头传唤和调查后,该局对牛某处以10日拘留。牛某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6题)A.市公安局警察口头传唤牛某构成违法B.牛某在接受询问时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不予准许C.市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D.本案不适用变更判决【答案】C【考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解析】选项A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

2、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市公安局警察口头传唤牛某不构成违法。选项B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选项C正确。本案的审查对象是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10日行为的合法性,与市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无关。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据

3、此可知,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是可以判决变更的。20110248.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8题)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考点】行政行为

4、的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强制执行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一子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根据该条第1款第(5)项,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与相对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的不同,具体行政行

5、为可以分为授益性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某国土资源局责令陈某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是为陈某设定义务,故属于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法律可以对直接起诉的期限作特别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口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6、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表述,表明“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故C项表述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表述,表明土地管理部门没有拆除房屋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选项D“可以自行拆除”的表述错误。选项D即使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仍然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机关获得直接强制执行权,必须得到法律授权。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行政

7、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都获得了直接强制执行权,因为该表述中仍存在“依法”字眼,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是否授予。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拆除房屋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拆除房屋决定,仍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0250.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50题)A.加收

8、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答案】C【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一、二审判决【解析】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是用于惩罚,而是用于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故加收超标准排污费不是行政处罚,选项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为行政处罚”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该企业作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原告未经法庭许

9、可中途退庭的情形规定为可以“予以训诫”的情形,故选项B“应予训诫”的表述错误。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据此,选项C表述正确。 行政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不合法,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半决,发回重审。”根据该款,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本题选项D所考查的是“一审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并非“遗漏行政诉讼请求”,故选项D的正确与

10、否,不能适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解决。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2款、第3款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选项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表述,没有考虑到“不应赔的,二审应直接判”情形,故错误。201002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2010年卷二单选第47题)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答案C考点先于执行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最低生活保障费(金)未支付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故B项错误。该款并未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故A项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当

12、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该款要求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书面,故D项错误。2010024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8题)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

13、应为六十日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答案A考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限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为60日,但“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若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无效,仍然应当是60日。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60日。如该企业申

14、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故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法律可对直接起诉的期限作特别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直接起诉期限为巧日,属于特别规定,有效。故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巧日,故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享有划拨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必须得到“法律”授权,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并未赋予环保部门划拔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D项的相应行为的实施顺序是:罚款处罚决定扣押拍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但书”规定,在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可以拍卖该被查封、扣押物以抵缴已具有确定力的罚款。该“但书”规定的相应行为的顺序为:查封、扣押罚款

15、处罚决定拍卖。很显然,D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但书”。其他法律也没有赋予环保局D项所称的直接执行权,故该项错误。20090248.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16、,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管辖、判决、二审的审理。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案,某区公安分局基于同一事实(蔡某殴打孙某)既对蔡某人身实施行政处罚(拘留10日)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0元)。据此,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本案(故选项A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要求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

17、重后果”,而题干中并未表明区公安分局的行为给蔡某“造成严重后果”,故一审法院不应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B错误。根据上述解释第71条第2, 3款,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需要“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的条件有二:一是二审法院认为依法应赔偿;二是调解不成。选项C未考虑上述条件是否具备,故说法错误。根据上述解释第71条第4款,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另行起诉。据此,选项D正确。 20080243.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

18、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A正确。法院的生效裁判,是法院代表国家作出,在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可否定其约束力,因此

19、,选项B的说法正确。在本案,银行向法院起诉县政府不作为,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即法院认为,原告银行起诉被告县政府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选项C错误。 20080247.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

20、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答案:无(司法部公布答案C)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l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据此,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自行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赋予,不能由法规授子。因此A选项“若法律、法规赋子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表述有误。选项A的后半段是探讨下列问题的: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则该行政机关是否还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

21、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据此,行政强制法没有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若其他法律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限的,仍可依照该其他法律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第2款,行政机关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自行强制执行权时,同时规定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对某市建设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而非“应不受理”。综上所述,选项A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

22、“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书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末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本题,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限期拆除房屋,其执行对象是不动产房屋,因此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故选项B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清进行书面审查,

23、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的期限,即受理后的审查期限是:发现可能有明显违法情形的,为受理之

24、日起30日内;否则,为7个工作日内。故项C表述不严密,不应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被告申请法院执行被诉行政决定的,法院不予执行,但存在可先予执行的例外。在本题,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若不及时拆除“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故法院在诉讼中基于市建设委员会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故选项D的表述错误

25、。 20080248.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乙公司持有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15号地块,位于某地区改造范围。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乙公司认为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属内部协议B.某县政府应当依职权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法院应驳回起诉D.若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政

26、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答案:D解析: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不仅影响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影响到改造范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故该协议并非仅具内部效力的内部协议。该协议在行政法上应当认定为行政合同。A项错误。所谓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行政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有关人民

27、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乙公司享有的第巧号地块使用权是经市政府批准的,故收回该地块使用权,也得经该市政府批准,因此选项B认为县政府有权收回该使用权的说法错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乙公司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但该协议书影响到乙公司享有的第巧号地块使用权,故属于该协议书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法院应驳回起诉”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

28、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即使县政府签订的协议违法,法院也不得判决撤销,因为一旦撤销将会给改造范围内新建房屋的预购人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从而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只能依据该第58条,判决确认违法(以保持该协议效力),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D项正确。2008sc49.林某不服甲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林某向乙市中级法院上诉,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林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乙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

29、甲县法院的裁定B.自行受理此案C.指令乙市丙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D.指令甲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在本案,甲县法院对林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而乙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故乙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注意不是判决),故选项A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注意不是自己自行受理,也不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故选项B, C错误,选项D正确。20070

30、240.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答案:B解析:村民小组,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故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

31、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据此,丙小组非耕地63亩被征用,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村民推选的小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有权以丙小组的名义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袁某等32户村民以某村丙小组名义起诉,该32户村民必须是该小组全体村民的过半数才行(对此,题干没有说明,

32、故无法判断)。总之,选项A不能认为是正确的,故不应选。 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本题,征地中有袁某等犯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这意味着,袁某等村民对被征地中的责任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征地决定属于一种“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故选项B说法正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

33、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乙区政府征用土地经过甲市政府批准,究竟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甲市政府还是乙区政府,从题干中“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的表述可以看出:区政府只是“报批”而己,实际对村民作出征地决定的是市政府,故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市政府,故选项C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无权批准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

34、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据此,若本案中的征地批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在此情形下应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故从这个意义上讲,选项D的说法错误。20070241.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

35、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较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

36、行的期限上,起算点是一致的,即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但是期限长度,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与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个月。3个月未必等于90日,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37、民法院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上,行政强制法第54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1款是一致的,即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规则上,两者是不一致的(前者准用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则,即按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后者完全由基层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按前者处理。在本题,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金钱,且若以县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县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38、管辖,即县法院。故B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相对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在非诉行政执行

39、案件的申请材料方面,行政强制法第55条明确增加了“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但无论如何,选项C所列举的材料不是全面的,故C项“全部材料”表述有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和第58条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的期限,即受理后的审查期限是:发现可能有明显违法情形的,为受理之日30日内;否则,为7个工作日内。故D项“30日内”的表述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

40、行为的合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据此,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是行政审判庭,而非执行庭,故D项“当由执行庭进行审查”的表述也是错的。注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之处,不再适用。二、多项选择题 20140282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卷二82题,多选)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41、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故A, C项应选。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排除B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且法院认为原行为合

42、法的才可判决驳回,故排除D项。20130281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B本案为共同诉讼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考点】共同诉讼、滞纳金封顶制度、变更判决答案】AB(原答案AB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43、付义务的数额。”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故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项正确。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在本题,李某、周某二人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故B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违法超生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

44、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题中的被诉行政行为尽管不是行政处罚,但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故法院也可适用变更判决。D项称“不能”,说法错误。 20100287.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多选第87题)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

45、答案BC考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2项,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从期满之日起,法院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注意,罚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非该行政机关。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该条第5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C项正确。 根据该条第4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本案中,法院可向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但法院无权“责今”市教委进行处理。故选项

46、D错误。 2008sc0287.某小区按照开发时间分为两个区域,后某区房屋管理局发出通知,将该小区分为三个物业管理区域,对各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作了重新划分。叶某等25户居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通知违反认为通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叶某等25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有权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B.叶某等25户居民提供证据证明通知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C.若在诉讼期间叶某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D.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知没有考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考虑的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因素,

47、可以认定通知主要证据不足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2款,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本题选项A正确。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不是原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仅是原告的举证权利而已,故选项B说法错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某属于本案原告之一,是诉讼参与人,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合理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目的所要求考虑的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若在

48、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法律目的所要求考虑的因素,则构成滥用职权,即严重不正当地行使该职权。故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知没有考虑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考虑的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因素,可以认定通知滥用职权。所谓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行为。选项D错误。2008sc0288.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调

49、查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该局负责人批准B.若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某食品公司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D.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某食品公司的财产状况是应提交的材料之一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故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复议前置须由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将产品质量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选项B错

50、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0 月10日国办发201148号)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即地方工商、质监部门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12条第1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故选项C“须”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

51、决定,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是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根据行政法原理,若申请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此“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是指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决定包括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故D项正确。 20070282.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镇土地管理所B.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52、镇政府C.镇土地管理所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抵押证明违法答案:BCD解析:本题中,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是镇土地管理所,而镇土地管理所是镇政府内设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政府部门才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这意味着镇土地管理所并没有获得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权限(故选项C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只有获得法定

53、授权才可为被告。既然镇土地管理所并没有获得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权限,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的抵押登记是违法的,理由有二:一是办理抵押登记的镇土地管理所无办理权;二是“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但上述违法并非“明显违法”(普通人即可发现的违法),故法院不得判决确认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诉讼判决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经终止且无进一步效果的,则属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甲对抵押证明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就已经“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

54、伪造”,这就意味着:在人民法院就抵押证明作出行政诉讼判决时,该抵押证明的法律效果已经不再存在(因为甲银行不享有抵押权了),故属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故D项正确。20070283.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D.法院应当判

55、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答案:BD解析:在行政诉讼上,存在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不存在判决驳回起诉的用语。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题题干没有交代罗某的起诉存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故不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原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行政必须是合法的。而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安机关存在违法的不作为,故不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无意义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在本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

56、责,但由于朱某已被刑事拘留,判决履行已无意义,故选项B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该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剥夺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本题中,公安机关并未对罗某采取剥夺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故不需要金钱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33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

57、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据此,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20070287.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B.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C.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D.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答案:

58、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判决销。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是指行政行为的法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是指证明主要事实证据。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构成要件事实,或者在没有充证据证明该构成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行为。本题中,“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诉讼要求撤销登记”,即被诉行政行为是过户登记行为。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据此,“申请人身份证

59、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属于房屋转移登记的主要据。本题中的房屋过户登记所依据的“江某的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秦某伪造的,不能作为该过户登记的证据。故该过户登记构成“主要据不足”,法院应当判决撤销。选项A说法正确。房屋登记案件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据此,若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因此,若吴某善意取得该房屋,则本题中的过户登记不应撤销,即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应撤销,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但是,若吴某不能善

60、意取得该房屋,则本题中的过户登记应撤销,即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撤销,则选项A仍然正确,而选项B错误。那么,本题中的吴某是否善意取得该房屋呢?秦某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从刑法的角度看,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任何人都不应当基于犯罪行为而获利。按照民法理论,盗赃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此题房屋能够过户,是因为秦某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违法行为,因而此房法律地位相当于盗赃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房屋仍属于江某所有,吴某所支付的价款,应当从秦某处追缴,并返还给吴某;若无法返还的,房屋登记机关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权法、城

61、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房屋登记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和行诉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自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之日起算。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过户登记行为,这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江某原先不知秦某将房屋卖给吴某,也不知房屋登记部门向吴某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故选项D说法正确。20050283.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

62、是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答案: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

63、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较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上,起算点是一致的,即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但是期限长度,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与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个月。3个月未必等于90日,选项A中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罚款决定生效之日)和长度(90日)都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根据该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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