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反三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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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准备队自主反三违制度引言:根据矿发布的三违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 范我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 促进工作 面安全生产, 并帮助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三违”以及积极的 参与到反“三违”行动上来,特制定本制度。一、三违查处程序发现三违T当场制止T现场帮教T汇报、备案T认定违章事实、情节(一)违反附件14、6列举的行为:书面报告安监处-三违学习-班前现身说法-单位剖析点评、帮教(二)违反附件 5、7列举的行为:班前现身说法-单 位剖析点评、帮教二、三违帮教办法一)发现三违,查处人应立即现场制止、纠正帮教。二)三违人员(含矿查),必须到本班组班前会现身说法,剖析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三

2、)三违人员(含矿查),由单位领导安排专人进行 “一对一”帮教,讲清讲透其危害。(四)每起三违(含矿查),班组要从“人的行为、思 想,管理上的缺陷、现场条件”等方面认真分析三违发生的 原因,建立分析记录; 并在班前 (或班后) 会上讲解、 剖析(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三违(含矿查),月度进行综合 分析,每月安全会议上进行通报,实现资源共享。三、三违处理规定(一)违反附件14、6列举的行为,报安监处送三违 学习班学习,由矿进行处理处罚(学习时间不低于 1 天)。(二)违反附件 5、 7 列举的行为,不进三违学习班学 习,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处理处罚。1 、自查矿 C 类“三违”(附件 5),给予责任人罚款

3、300 元。2、自查内部C类“三违”(附件7),给予责任人罚款100 500 元。3、单位领导发现三违,给予对“三违”视而不见的同 茬作业人员及班队长罚款 200 500 元。(三)三违人员(含矿查),在科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 示。四、三违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本单位三违档案。内容包括:三违台帐,帮教 记录,现身说法、剖析记录,处理处罚记录等。五、建立三违举报制度(一)任何人都享有对三违的举报权、制止权。单位设 立举报信箱,举报经查实的三违,对举报奖励3001000元。 禁止捏造三违陷害他人,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罚款3001000 元。(二)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为举报者保密。凡 泄露举报人信息

4、的,给予责任人 3001000 元;对举报人进 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1 3 个月处分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附件:1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2、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界定标准3、谢桥矿 A 类三违界定标准4、谢桥矿 B 类三违界定标准 5、谢桥矿 C 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6、准备队内部 A 类三违界定标准7、准备队内部 B 类三违界定标准8、准备队内部 C 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附件 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四)

5、一风吹排放瓦斯。(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六)严重违章放炮。(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 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十)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 修改支护参数。(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 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 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 行人不行车” 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6、(五类) 。 (十四)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 同。(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 3 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 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 3 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 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 任人劳动合同。(十九)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7、或有突然出 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 同。(二十) 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 解除直 接责任人劳动合同。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 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 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 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 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 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

8、数值 20 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 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 测相关数据造假。(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 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 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 不用放炮器放炮, 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 (特 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

9、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 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 造成风门损坏, 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 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 作用。(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 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 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 的超前距,超采超掘 0.6 米及以上。(十)“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 口 20 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

10、延 20 米范围。(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 (锚索) 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 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 0.5 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 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 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 继续向前施工 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 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 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 锚杆(锚索)长度。(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

11、2 米及以 上的。“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 斜井防跑车装置。 “带 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 36 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 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 接线出现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 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 处理。(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 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十五) 第十五

12、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 司界定的 84 条较严重“三违”。(十六)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负 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十七)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 (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 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 ( 签名单 ) 上签名认可。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 一人多证。 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 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十八)第十八条中

13、“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 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 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 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 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 摘牌的电工来操作。(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 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 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 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

14、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 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 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 3%超限。附件 2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一、共用部分(一)酒后入井。(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 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 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 击报复。(八)安监员、 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

15、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 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 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九)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十)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二、“一通三防”部分(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十二)擅自停、开局扇。(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十七)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 而直接将瓦斯传 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 态定义

16、。(十八)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悬挂便携仪。故意将瓦 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 能正常切换。(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 烷检测仪。(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 距。(二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二十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圭寸孔。(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二十六)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 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二十七)正

17、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二十八)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二十九)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 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三十)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一)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三十二)擅闯放炮警戒。(三十三)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三十四)在旧眼、残眼中打眼。三、机电运输部分(三十五)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三十六)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三十七)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斜巷安全 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三十八)无专

18、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三十九)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四十)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四十一)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 扳道岔。(四十二) 电机车在运行中,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 外。(四十三)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 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四十四)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 5 类电气设备失爆以 外的失爆现象。(四十五)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四十六)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 未闭锁。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

19、 放电、挂地线。(四十七) 6kv 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 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四十八)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 电工绝缘靴。(四十九)三台及以上间距不大于 10 米的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 极。(五十) 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 无措施使用带式 输送机打运物件。触摸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五十一)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 号。(五十二)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五十三) 采煤机检修时, 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 和离合器 , 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五十四)起吊作业时,起

20、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五十五)在井筒范围内或高空 (2 米及以上)作业不戴保险带、 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四、采掘部分 (五十六)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五十七)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五十八)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 3m机道范围内。(五十九)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十)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 段转载机。乘坐运行刮板输送机。(六一)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 规定进行加固。

21、(六十二)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六十三)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六十四)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喷 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六十五)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 使用支护锚杆 (索)起吊物件。(六十六)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 综掘机运行时, 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六十七) 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 未将综掘机切 割头落地、 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 关。(六十八)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耙装机耙矸时, 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六十九)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22、(七十)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七十一)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七十二)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七十三)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五、地测防治水部分(七十四)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 5m 以内。(七十五) 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 井下 7 级 测量导线点。(七十六)地质调查造假。(七十七)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七十八)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 观测。(七十九)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八十)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 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 水威胁,未编

23、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八十一)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八十二)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八十三)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八十四)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 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 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附件 3谢桥矿 A 类“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一)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矿灯。(二)戴电子表入井。(三)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煤机司机、 综掘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主提升司 机、探放水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含有证不带) 。(四)跟班人员、班队长、安监员、

24、测气员、放炮员未执行现场 交接班和交接班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五)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六)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定处理而使用。二、采掘专业(七)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八)采煤机滚筒 3 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 未切断电源或未打 开离合器。(煤机正常工作时,规程措施规定的除外)(九)人员进入采煤工作面煤帮作业前, 未按措施规定对煤帮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十)采煤工作面机道有人工作时, 违反措施规定开动煤机或移动支架。(十一)上山架棚掘进,前探梁不按规定采取防窜落措施。(十二)斜巷拆(刷)架由下而上施工。 (措施规定的除外)(十三)不执行岩性探测,岩性探测造假,或虚报谎报

25、岩性探测 数据。(十四)顶板锚杆(索)未生根在稳定岩层中或生根在稳定岩层长度不符合要求,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而继续向前进尺。三、机运专业(十五)造成立井坠物。(十六)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 。(十七) 人员乘坐罐笼时, 携带的工具及身体任何部位超出罐帽 外。(十八)机电设备(包括电机车、行车)运行未执行信号确认制度(集团公司 84 条较严重“三违”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除外) 。(十九)无申请停电检修、拆接火。(二十)电气设备失保。(二十一)防爆电气设备过期检验或检验弄虚作假。(二十二)电管员不深入现场检查,记录弄虚作假。(二十三)斜巷打运不使用规范连接装置。 (集团公司 84条较严重“三违”第

26、三十六条规定行为除外) 。(二十四)斜巷停车未采取可靠方式锁车。(二十五)车辆未停稳就挂钩头或掩车。二十六)斜巷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安全设施(集团公司 84 条较严重“三违”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除外) 。(二十七)绞车打运不设警戒、警戒不起作用或擅闯警戒。(二十八)无极绳绞车、 上下山绞车的回头滑生根不可靠而进行 打运。(二十九) 无极绳绞车钢丝绳绳道内有人员作业, 而无极绳绞车 未停电闭锁。(三十) 上下山绞车运行期间, 钢丝绳运行区域及其下方的人员 未撤离或未进入躲避硐室内。(三十一)平巷绞车运行期间,钢丝绳运行区域内的人员(含固 定岗位工)未撤离或未进入躲避硐室内。 (无极绳绞车打运措施规定

27、的跟车人员除外)(三十二)平巷推车放飞车(非控制速度) 。(三十三)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打运超重、超高、超宽、偏载 严重及装车不可靠物料。四、通防专业(三十四)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三十五)有拒爆、残炮不汇报或不按规定处理。(三十六)放炮后,风筒、探头未恢复至迎头前,人员就进入迎 头。(三十七)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或交还炸药库。(三十八)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三十九)井下截取雷管脚线。(四十)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四十一)抽采车间周围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四十二)处理抽采管路时, 不按措施施工导致瓦斯外溢引起瓦 斯异常。(四十三)井下永久密闭漏风未及时处理。(四十

28、四)不配合测气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抵制、辱骂、威胁测气员。(四十五)煤、岩巷作业期间,野蛮操作造成风筒损坏;工作面微风作业。(四十六)管理责任造成瓦斯误报警。五、地测防治水专业(四十七)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汇报。(四十八)采掘工作面接近主要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 层等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六、地面部分(四十九)违反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规定。(五十)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七、其它方面(五十一)其它较严重违章行为。附件 4谢桥矿 B 类“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一)一般岗位工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含有证不带) 。(二)规程措施未及时向施

29、工人员贯彻。(三)打钻施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四)测气员、安监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五)不服从调度指挥。(六)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炸药库等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产尘区域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八)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九)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十)严重扰乱交窑秩序。(十一)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情节严重的,按A类“三违” 查处)。(十二)乘坐架空乘人车不排队或抢上、抢下。 (十三)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或平巷人车。 (十四)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锋利工具乘罐、乘人车。(十五)煤仓(溜矸眼)、各类通风立眼眼口 1m范围

30、内作业未佩戴保险带。(有可靠防护栏或眼口已封闭牢固的除外)(十六)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而进行作业。(十七)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十八)焊接、切割受力构件或内有压力的容器。(十九)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 措施规定。(二十)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二一)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二十二)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 10m以上,氧气瓶 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二十三)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运输时, 分别装载氧气瓶、 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二十四)使用无防裂圈、安全帽的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二十五) 乙炔发生器无

31、回火防止器, 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未 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二十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 险物品。(二十七)移动或使用浓酸、强碱时,不采取防护措施。(二十八)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二十九)在旋转设备附近作业时,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三十)带压管路连接处不使用专用销或使用单腿销。(三十一)火车正常装车时,车皮与车皮之间站人。(三十二)轻伤、性质恶劣微伤及未遂事故责任人。(三十三)违反脚手架搭设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不稳固可靠; 在综掘机截割头上搭设脚手架。(三十四) 油库管理员进行加油作业时不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 电鞋;雷雨和高温天气进行加油操作未采取安全

32、措施。(三十五)乘坐人车时,车辆未停稳前摘除防护链。(三十六)使用助力器时,将手把垫在腰部,靠在手把上行走或 直接用手抓握钢丝绳行走。(三十七)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作业时,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三十八)使用矸石掩车。(三十九)进入综机维修车间不戴安全帽。(四十)使用压风扫眼时未佩戴防护眼镜。(四十一)违反施工工序作业。(四十二)关键工序未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见附件 6)二、采掘专业(四十三)煤机端头作业时,未设置警戒或警戒线内有人。(四十四) 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大拉大改; 一次回两根及以上支 柱;没有执行先补后替。(四十五)切顶线单体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四十六)采煤工作面

33、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保护,或 未停乳化泵。(四十七)采煤工作面煤机或刮板机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 织生产。(四十八)用顺槽转载机移工作面输送机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 棚梁。(四十九)煤机运行期间,煤机司机距离上、下滚筒 5m之外。(五十)采煤工作面刮板机运行期间,人员在电缆槽、煤机轨道 上行走。(五十一)采煤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 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 未停机闭锁处理。(五十二)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 开刮板机生产。(五十三)带式(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五十四)使用单体进行辅助推移刮板机、采面背帮、调整支架 等作业前,未对作业点及其附近可能伤及人

34、员是否撤至安全地点进行 确认便开始供液操作。(五十五)耙矸机无护栏或护栏失效而继续使用。(五十六) 耙矸机回头滑子生根不符合措施规定或生根不牢 (生 根锚杆螺母无外露、 使用铁丝绑扎代替锚杆螺母、 连接绳扣断股等) 。(五十七) 上下山迎头使用绞车移耙矸机前, 耙矸机未用钩头固 定就提前解除耙矸机生根; 上下山移耙矸机后, 耙矸机固定不牢就摘 除钩头;耙矸机耙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上牢卡轨器、生根绳(卡轨器 无法安装的必须上牢生根绳) 。(五十八)耙矸机运行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执行不到位; 启动耙矸机前,未对笆斗运行范围内是否有人员及障碍物进行确认。(五十九) 综掘机非操作侧, 未装有能紧急

35、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 钮失灵而继续使用。(六十) 综掘机前施工与综掘机维修平行作业 (综掘机刨头前端 距迎头5m以外且停电闭锁的除外);检修综掘机时,刨头距迎头距离 小于5m (迎脸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除外)。(六十一)综掘机运行时,在回转台后方的机身两侧作业或停留。(六十二)擅自拆除棚梁(棚腿) 、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六十三)处理同一棚的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六十四) 架棚作业时, 挖腿窝无人监护或与其正上方安装棚卡 等平行作业。(六十五)架棚作业时,前探梁木刹未刹紧、接上劲。(六十六)整改巷道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六十七)放炮崩歪、崩倒棚子,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六十八)掘进

36、工作面迎脸固定防护网的霸王桩(锚杆)数量、 长度及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六十九) 维修倾斜井巷时, 上下段同时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七十) 巷修施工处矸石未及时清理, 造成长时间堵塞巷道通风 断面达 2/3 以上(失修堵实的巷道除外) 。(七十一)喷浆机运转过程中清理拨料池。(七十二)采掘工作面干打眼(帮部锚杆机打眼除外) 。(七十三)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作业或通过。(七十四)戴手套扶钻杆打眼。(七十五)敲帮问顶不彻底, 顶板、迎脸及高低帮留有危岩活矸。三、机运专业(七十六)-610m东乘人车场副道停放有车辆时,候车人员坐于 巷帮管路上等车。(七十七) 罐笼未到位, 井口侧第一道阻

37、车器与第二道阻车器之 间停放车辆。(七十八)罐笼运行期间,把钩工、信号工进行交接班。(七十九)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八十)在井上、下顶车期间,人员站在阻车器前方。(八十一) 操作井口操车系统时, 系统运行范围内有人员通过或 逗留。(八十二)罐笼交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未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m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八十三)井口前阻与摇台,逆阻与摇台之间有车。 (八十四)把钩工(押车工)对罐笼(乘人车)超员不制止。 (八十五)因车速过快或司机操作不规范, 造成机车或矿车掉道。 (八十六)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 不正常而继续使用。(

38、八十七)电机车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而使用。(八十八) 电机车顶棚上放置其它物品; 电机车顶棚上放置的连 杆未拴挂牢靠。(八十九)电机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要求而继续使用。(九十)电机车过弯道、道岔、路口、施工地点、行人处司机不 减速。(九十一)电机车或人力推车过风门不执行“三停车”措施。(九十二)两列(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 间隔小于100m不使用红尾灯。(九十三)电机车运行不扳道,强行轧道咀通过道岔。(九十四) 在电机车非正常运行区段, 防车辆误入的挡车装置不 正常使用。(九十五)站在道心摘挂钩。(九十六)车辆间未连接就抵车。(九十七)抵车时,押车工不到第一节车前警戒

39、。(九十八) 电机车向耙矸机卸料口抵车时, 将车辆抵至距耙矸机 后支撑腿5m以内。(九十九)车辆掉道,用电机车牵引复道。(一百)人车、货车共用一列车运输(人车空车时除外) 。 (一百零一)平巷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连接装置(有特殊措 施的除外)。(一百零二)平巷运送长料,未使用专用连杆。(一百零三)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一百零四)除车场调车外,电机车异轨抵车。 (特殊地段措施 中明确的除外)(一百零五)用电机车牵引(抵车)车数超过规定;平巷打运超 挂车辆。(一百零六)人力推车打运时,车内物料固定不牢靠。 (一百零七)车场存车超过警戒线。(一百零八)停放车辆超过斜巷下变坡点而处于斜坡。

40、(一百零九)电机车在回风巷运行时,车内未悬挂便携仪。 (有 机载式便携仪的除外)(一百一十)电机车未按线路图规定线路运行。 (一百一十一)电机车车速超过规定(平直巷道不得超过4m/s,井底车场不得超过2.5m/s,运行路线内有行人来往的、弯道、道岔 口不得超过 1.5 m/s ,抵车、调车时不得超过 0.5 m/s ,平直巷道运 送人员不得超过 3 m/s ,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设备不得超过 2 m/s )。(一百一十二)停放的车辆影响异道车辆通行。 (一百一十三)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抢险、应急 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百一十四)斜巷打运平板车、花架车,车上所装物料未用钢 丝绳捆扎牢

41、固(液压支架等已用螺栓固定的除外) ;斜巷打运时,保 险绳未捆扎牢固(打运支架时保险绳固定在支架上除外) 。(一百一十五)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一百一十六) 运输车辆或无极绳梭车掉道时, 用绞车牵引强行 复道。(一百一十七) 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继续使用; 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绞车; 新安装、 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绞车未 经验收使用。(一百一十八)打运过程中矿车轧压钢丝绳。(一百一十九) 绞车绳、 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定而继续使用。(一百二十)使用连杆打运设备时,连杆间未用保险绳(运输大 巷除外)。(一百二十一)在用钢丝绳漏检或检查造假。 (一百二十二)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手离

42、开闸把(自动化开车除 外)。(一百二十三) 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 (出绳侧)操作。(一百二十四)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一百二十五)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一百二十六)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而使用。(一百二十七)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 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 绕少于 3 圈而使用。(一百二十八)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规程措施规定的除外) 。(一百二十九)站在起吊物上进行起吊作业。(一百三十)在起吊重物摆动半径内逗留或通过。(一百三十一) 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 手拉葫芦的额定起吊吨位 小于起吊重物吨位。(一百三十二) 起吊重物时, 起吊点不稳固可靠或使用不合格连 接装置

43、起吊。(一百三十三)违反人力推车规定; 人力推车过弯道、岔路口时, 未安专人提前在弯道出口处警戒。(一百三十四 ) 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人力推车 (规程措施规定的 除外)。(一百三十五) 在车辆能自行滑动的巷道内推车, 推车前未对后 方车辆进行可靠掩车。(一百三十六)巷道卧底段存在轨道悬空、阴阳、晃动等问题, 未处理到位就行车。(一百三十七)安全间隙不足地段打运时, 人员在打运区段逗留。(一百三十八)输送机保护不齐全可靠而继续使用。 (一百三十九)输送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一百四十)输送机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一百四十一)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 (一百四十二)输

44、送机上搭设脚手架时,输送机未停电闭锁。(一百四十三)输送机清理不及时造成磨皮带或埋机头。 (一百四十四)从运行的输送机上拿取物件或输送机运行时装、 卸物料。(一百四十五) 输送机运行时, 司机正对机头操作或人员正对机 头逗留。(一百四十六)输送机安装、固定不可靠而继续使用。(一百四十七)在未停电闭锁的输送机上作业或未经输送机司机 同意就在停电闭锁的输送机上作业。(一百四十八)皮带涨紧绞车绳脱轮槽后,直接用手进行强行复 槽。(一百四十九)用撬棍或其它物件强行校正运行中绞车钢丝绳偏 绳。(一百五十)井下施工中未对电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一百五十一)电气设备接地极敷设不符合规定。(一百五十二)井下使

45、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一百五十三)新增设电缆和开关未经验收送电。(一百五十四)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 求。(一百五十五)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 用。(一百五十六)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前合闸送电。(一百五十七)漏电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一百五十八)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 符。(一百五十九)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未排除而强行送电。 (一百六十)井下无措施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一百六十一)不检测瓦斯浓度而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 表。(一百六十二)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 改支架时,煤仓上口未封口或

46、封口不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一百六十三)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一百六十四)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或记录不认真。(一百六十五)大型设备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一百六十六)大型设备运行中发生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 擅自动车(试车除外)。(一百六十七)钻机没停稳卡卸钻具或用牙钳配合钻机点动卸钻 具。(一百六十八)打钻时钻机未打压车柱、压车柱不齐全或压车不 稳。(一百六十九)施工钻孔时,角度偏差超过规定。(一百七十)煤巷打钻时未使用孔口喷雾及净化喷雾。(一百七十一)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 (一百七十二)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或人为损坏矿灯。(

47、一百七十三) 锅炉安全阀、 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 除不用。(一百七十四) 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 未采取相关的 隔离措施。(一百七十五) 压风机风包安全阀、 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 可靠而继续使用。(一百七十六)塔吊运料车提运人员。(一百七十七)塔吊车起吊作业时,液压支撑腿未完全打开。(一百七十八)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 规定。(一百七十九)高、低压架空线下方堆放物料高度超过规程规定。(一百八十)未按规定做局扇切换试验。(一百八十一)造成专备局或专混局同时停机。四、通风专业(一百八十二)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一百八十三)打开单扇风门乘凉。(

48、一百八十四)在风筒上开洞乘凉。(一百八十五)井下巷道粉尘积聚超过规定。(一百八十六)放炮期间不使用放炮喷雾设施。(一百八十七)迎头装药时,封泥充填不实。(一百八十八)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通风断面达不到规程、 措施 规定,未积极采取卧底(撕帮)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一百八十九)发放或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一百九十) 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 进入密闭内检查人员未 保持5m以上距离。(一百九十一)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 定。(一百九十二)向抽采管内扔垃圾杂物,堵塞抽采系统;安装抽 采管路前不清理管路内杂物。(一百九十三)非抽采专职人员擅自打开或关闭抽采控制闸阀。(一百九十四)

49、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一百九十五) 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 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 井上下把钩人员。(一百九十六)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一百九十七)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一百九十八)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一百九十九)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规定。(二百)瓦斯机、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二百零一)将电雷管、火药装入衣袋。(二百零二)掘进迎头积矸 (煤)超过巷道断面 1/3 仍装药爆破。(二百零三)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规程措施规定。 (二百零四)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 (二百零五)电雷管起爆后, 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

50、上摘下或不 扭结短路。(二百零六) 掘进、开拓等工作面进尺作业期间擅自挪移风筒出 风口方向。(二百零七)炮后未经测气员同意,擅自恢复瓦斯探头位置。(二百零八) 施工钻孔时开压风过快或操作不规范, 造成瓦斯预 警。五、地测防治水专业 (二百零九)采掘头面排水设施不完好而进行生产(进尺) 。(二百一十)未按照拨门测量联系书要求,私自开门施工。(二百一十一) 施工探放老空水钻孔时, 孔口周围未按要求加固 及未下套管而一次性打透。(二百一十二)采掘头面探放水结束后,闸阀未及时关闭。 (二百一十三)老空水有动态补给,没有按要求定期透孔放水。(二百一十四)煤厚超过巷道高度,没有按要求探测煤厚。 (二百一十

51、五)地质防治水人员现场调查、测量人员放线,施工 人员态度恶劣、故意拖延时间不配合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二百一十六)未经地测部门同意,擅自挪移或破坏施工巷道内 或所在系统巷道内测点及标识。六、其它(二百一十七)违反规程措施的其它违章行为。 (二百一十八)各类文件、通知、规定列举的“三违”行为。(二百一十九)其它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百二十)“三违”界定标准、文件等相抵触的,按从严处理 的原则进行界定。(二百二十一)本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安监处。附件 5谢桥矿 C 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一、通用部分(一)规程措施不签字或代签。(二)井下脱帽休息;施工作业时不系安全帽帽带。(三)一般岗位班中

52、睡岗(包括设置睡铺、靠背) 。(四)坐在轨道上或将腿伸在轨道上休息。(五)故意将施工地点悬挂便携仪的显示屏调为“时间”状态。(六)非紧急情况下,故意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紧急呼救功能。(七)液压枪使用后乱丢乱放。(八)机械连杆连接处不使用专用销或使用单腿销。(九)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井口各水平东西门车场。(十)各类警戒结束,警戒牌未及时摘除。(一)扰乱交窑秩序。(十二)违反矿考勤规定,打虚卡或入井不打卡、升井不消卡, 或替他人代打卡。(十三)食品袋、饮料瓶、果皮、棉纱、编织袋等杂物乱丢乱弃; 棉纱、编织袋等进入出煤系统。(十四)交叉作业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 (特殊情况有措施规定 的除外),或交叉作业中

53、人员争抢施工。(十五)人员在平巷未掩的矿车内作业或从事其它活动。(十六)测气员、安监员巡查图表连线不规范。(十七)采掘头面及其他作业点各类喷雾设施安装不规范;隔爆水袋安装不规范。(十八)班中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十九)安监员盯班期间,盯班区域出现矿查三违,对安监员连 带查处。二、采掘专业(二十)综掘机、耙矸机不开照明灯作业。(二十一)耙杆机停止作业,司机离开岗位后,未及时摘除耙矸 机操作手把(已停电闭锁的除外)。(二十二)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三、机运专业二十三) 使用风锤、锚杆机和轻型单体作为脚手架进行登高作业。 (二十四)矿车装矸石不均匀,致打运中出现抛洒现象。四、通风专业(二

54、十五)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冲尘。(二十六)风门前后5 m或两道风门间堆放物料。 (二十七)各类风流净化喷雾不按规定正常使用。 (二十八)人为损坏测风、瓦斯牌板。(二十九)推车过风门后,风门长时间未关闭。五、其它(三十)违反各工种操作规范的行为。(三一)其它文件、通知、规定列举的 C类三违行为附件 6准备队内部 A 类三违界定标准(一般“三违” ) 一、采煤专业(一)单体挑棚缺梁少柱。(二)抵车后正对工作面刮板机头单体不及时改掉。(三)造成倒架、支架严重吊斜的。(四)煤机在端头割煤时出口 10 米内有人作业、逗留或警戒距 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五)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处理进行施工的。(六)野

55、蛮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七)挑棚单体、钢梁无铁丝吊挂的。(八)看闭锁不到位,造成机电事故的。(九)卸除单体较危险时,人员没有采用长柄工具卸液。(十) 斜巷绞车盘绳不均匀,盘绳后存在压绳、挤绳等现象。(十一) 工作面刮板机运行时不开冷却水的。(十二) 采掘工作面停机不停水,人为将水倒入出煤系统; 没有安排专人治水,导致灌浆水、打钻水、冷却水等非 生产性用水进入出煤系统。二、掘进专业(十三) 紧锚索(杆)时,不用专用连接套等工具的。(十四) 锚杆机油瓶里无油时仍使用的。(十五) 紧锚索后,未及时用铁丝将锚索固定到顶板的。(十六) 将锚杆机当做马凳子使用的。(十七) 紧锚索时,未用可靠防护链

56、将张拉仪固定到顶板上 的。三、机电专业(十八) 打运警戒位置不当。(十九) 起吊作业时,手拉葫芦超负荷使用。(二十) 无原因停电,停泵,造成支架升不上劲空顶,单体 无法支护。(二一)未按规定做移变试验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对斜巷绞车、一坡三档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的。(二十三)检修不到位造成机电事故的。(二十四)更改管路及电路不通知其他班组的。(二十五)挪移绞车及无极绳尾轮时,绞车和尾轮深根固定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二十六)控制台开关列车锁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四、其他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二十七)违反队规定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的。(二十八)违反有关矿其他安全文件规定的。附件 7准备队内部 B 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一)人工转运单体、钢梁时没有轻拿轻放,转运变形严重的 钢梁、U型棚未采取顺地拖运的方式。(二)多人协同作业,配合不当。(三)支架拉移到位后,手把不及时回零。(四)绞车绳不进行日常维护,缺油的。(五)一般岗位未现场交接班的。(六)扰乱班前会秩序的。(七)煤机割煤后不及时伸出伸缩梁进行控顶的。(八)顺槽不按要求洒水降尘的。(九)不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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