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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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 公共设施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 市政工程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E居住建筑间距图示F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G名称解释H本标准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

2、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

3、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本条对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和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城乡规划中的详细规划和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第二,详细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第三,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4、。第四条 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5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研究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

5、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环卫、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

6、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第八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省市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定期

7、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确定下一轮修改和完善意见。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黄石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国家规范已有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

8、下表的规定;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100200城市中心区25 12其他地区38 25100-28 15 注: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2 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 个;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9、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 5 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 倍及以上;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

10、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13条 出让、划拨土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

11、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情况;(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

12、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 城市临主次干路、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审查。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五线”编制城市规划“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城乡

13、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技术文件的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做到定性、定量、定位。第16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七条 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

14、类,46中类,73小类。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可以单独明示。第十八条 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我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本规定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适建设范围。 黄石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有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技文卫C3C4一类M1二类M2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公寓6单身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

15、学、幼托机构)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5小型农贸市场16小商品市场17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楼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20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2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2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3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

16、单独选址2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5一般旅馆26旅游宾馆27商住综合楼2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9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30科研设计机构3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3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4普通储运仓库35危险品仓库36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7社会停车场、库38加油站39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40客、货运公司站场41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2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3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后建设 :不允许建设第十九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建设用地适建设范围表规定的兼容性范围的,应提出申请

17、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毗邻城市支路(15米红线宽度)、高压线廊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代征代拆上述道路、高压线廊中心线一侧用地及建筑。各级开发区另有规定可以从其规定。所有代征用地不参与该项目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平衡计算。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 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150030006000300010000是否偏小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

18、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小型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第二十二条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规划的,宜按下表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建筑密度%容积

19、率限值低层住宅15-350.3-0.8多层住宅25-281.2-1.8高层住宅18-252.5-5.5办公建筑(多层)35-382.0-3.5办公建筑(高层)28-353.5-6.5商业建筑(低层、多层)35-452.0-4.0商业建筑、商业办公综合(高层)35-405.5-6.5商住楼(多层)25-352.2-2.5商住楼(高层)28-303.0-5.5办公、商住超高层注:1、规划用地密度、容积率,地块较大时容积率应取小值,地块较小时容积率应取大值,但建筑密度、容积率两者不得同时取最大值;具体取值还应根据相关规划、控规等确定;2、综合型项目用地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3、本表适用

20、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已编制控规的区域按照控规成果执行,如果需要对已经审定控规指标进行调整,需要进行咨询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定;常用的容积率咨询论证方法有:经验统计法,按同类已建地块容积率值统计采用;模型计算法,按地块模型分别情况采用计算值;参考比照法,按国内各地已有容积率值比照、参考、采用;容量计算法:按各种规定、规范的最大容量要求计算出容积率;经济测算法,按照地块合理收益计算容积率。咨询论证必须采用三种(含)以上方法进行比较提出合理的参考指标。4、城市规划超高层建筑地段可以另行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但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采光、交通、停车、绿化、市政、景观、消防、环保等基

21、本要求;5、为城市规划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项目(包括:私房密集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险地段治理、无偿提供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等、无偿提供重要城市市政设施或其他大型重要设施、其他为城市有重要贡献)需要上浮调整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论证评估确定指标后报政府审批确定,此类咨询必须包含经济测算法、模型计算法。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参考指标表方案二建筑密度(%)容积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高值居住(商住)建筑低层1.0401.2多层30-35(商住)1.8301.8中高层28-32(商住)2.5282.2高层20-30(商住)5.0203.5办公建筑高度24m30-402.5高度24m30-404.0

22、商业建筑高度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黄石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适当考

23、虑视觉卫生因素。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范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范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间距控制按相关规定间距控制。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

24、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1.0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a6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a60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

25、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一律须进行计算机日照分析报告,并将报告一并报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规划建筑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并按照下表进行控制。(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并预留市政设施、周边地块改造建设的

26、空间需要。(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四)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居住(商住建筑)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450.553多层0.480.595高层0.25120.3137次要朝向低层0.430.4533多层0.2540.4554高层0.2070.2585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建

27、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道路宽度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D24米D24米h24 米3524h60 米81060h100 米1015h100 米1520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注:1、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确定。2、旧城危房改造因地段狭窄无法退让时可以由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单独确定退让距离。第三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28、1.0m。第三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外挑时,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第四十五条 退界间距和后退红线、绿线、蓝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实际后退距离按照最大数值控制。第三十七条 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

29、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公路控制建设区距离表公路等级边沟外缘两侧控制距离高速公路50m国道25m省道20m县道15m乡道10m进入城市规划区公路宜按照城市道路间距控制。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国家无具体规定。参照武汉市规定有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蓝线、绿线内部附属设施房屋除外),除有关规划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一) 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二)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

30、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间距、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范围、高度和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公示后无异议,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减。(一)在旧城中心区,按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风貌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

31、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32、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 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二) 建筑物退让架空电力边导线路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 110KV 5米; 35110KV 10米; 110330KV 15米; 500KV 20米。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四条 超过豁免水

33、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第四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宜按下表执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类别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

34、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行政管理及其他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参考表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 务 内 容设 置 规 定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教育(1)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

35、,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3)3班或3班以幼儿园,可联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以上的托、幼儿园应独立设置;(4)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活动场地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用地面积为1012/座,建筑面积为911/座。4班:15006班:20008班:2400(2)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校内有60米

36、或100米直跑道(6)新区24班小学应设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用地面积1417/座,建筑面积6.57.5/座。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3)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规定(2)在拥有了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区内有一所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初级中学用地面积为1518/座,建筑面积为89.5/座。普通高中用地面积为1821/座,建筑面积为8.510.5/座。寄宿高中用地面积为3235/座,建筑面积为2022/座。18班:1100024班:12

37、00030班:14000医疗卫生(4)门诊所儿科、内科、妇幼与老年保健(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2)独立设置3000-5000(5)卫生所防疫、保健、就近打针(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2)可与老年护理所合并设置(6)医院设综合性科室门诊和住院部(200300床)(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一般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所门诊,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门诊所(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用地面积为110120/座,建筑面积为8090/座。15000-25000文化体育(7)文化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

38、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4000-60008000-12000(8)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3)不宜设于住宅底层150-300(9)居民运动场健身场地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10000-15000商业服务(10)集贸市场、生鲜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含市场管理用房及小商品市场(2)旧城中不设小区级集贸市场(3)独立地段小区需设集贸市场(4)不宜设于住宅底层1000-12001500

39、-2000(11)综合百货商场、超市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2000-3000(12)小区零售商业网点(便利店)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米,烟杂店等不宜大于150米2500-3500(13)物资回收站废旧物品回收应设于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不可设于住宅底层60-80100-200(14)书店一般图书及科技书刊可设于住宅底层300-1000(15)药店汤药、中成药与西药可设于住宅底层200-500(16)理发理发、烫发可设于住宅底层100-300(17)干洗店可设于住宅底层100-150(18)服装加工店服装剪裁加工200-300(19)

40、综合餐饮、歌舞娱乐室餐饮娱乐服务不可设于住宅底层,规模可根据具体情况金融邮电(20)储蓄所储蓄为主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00-150(21)邮政所、局信函、包裹、兑汇、电话、电报、报刊订售、储蓄等宜与商业服务结合或邻近城市道路设置200-2500(22)银行存取业务可设于住宅底层800-1000行政管理(23)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700-1000(24)居委会、社区中心综合管理300700户设一处100-200(25)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3万5万人设一处700-1200市政公用(26)开闭所(1)每年配电房负荷半径不宜大于250米(2)宜独立设置(3)在不互相

41、干扰情况下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设置(4)在不干扰住宅情况下,可贴住宅宅出墙建设200-300(27)路灯配电室可与配电室结合,供电半径500米,提供小区及周转城市道路照明20-40(28)煤气调压站概括城市燃气规划设置,须保证消防安全距离50-80(29)给水加压泵房(集中供水)(1)附地下清水池,水池面积由供水量确定(2)高层住宅单独设置,可设于住宅地下室内40-60(30)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可附设于不受干优的公建内,服务半径300米30-60(31)垃圾点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m3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

42、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32)居民自行车存放存放自行车、摩托车(1)如设公共停车库,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结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2)一般情况下,宜设于住宅底层,车库层高2.2米可按户数作相应分隔(3)不宜采用住宅间空地搭建的平房式车库1-2辆/户;地上0.8-1.2m2/辆,地下1.5-1.8m3/辆(33)居民机动车存放存放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1)宜设于组团入口处附近,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小于150米(2)露天停放可利用小区道路边港湾式停车场(3)如设车库存放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室及多层停车楼根据情况而定(34)公共停车场(库)存放自行车、机动车宜设于居住

43、小区人流集中地段,具体位置及规模由城市停车场(库)规划确定(35)公交始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36)出租汽车站可根据具体情况100-200物业管理(37)房屋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700-1500(38)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卫与绿化管理20004000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80-120(39)市政及设施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置(40)市场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置其它(41)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42)街道第三产业残废人福利工厂等可根据具体情况注:为不独立占地,可合并设置第四十六条 配套社区用房标准:每开发1000户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无偿提供10

44、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几个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小区,由各开发商按开发比例出资购买100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屋开发商在社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屋不足1000户的,要按每10户1平方米的数额出资助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第四十七条 配套物业用房标准:a. 开发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60平方米;b. 开发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10万平方米)的,按3比例设计配置;c. 开发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第四十八条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配置原则: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

45、结合城市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1.01.5万人设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居民区有配备净菜超市的综合超市,配置标准可以酌情降低。第四十九条 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小区、组团,其配建项目的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划要求。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五十条 编制实施城市风貌规划和各阶段城市设计。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带和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展示黄石山水宜居城市风貌。第五十一条 磁湖、青山湖、长江、公园、风景区、主要山体水体等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中的山体、水面均应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与高度。第五十二条 编制实施黄石风貌色彩专项规划,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城市建筑设计要建立城市设计的整体观念和环境意识,正确处理建筑与所在城市空间的关系,尊重自然环境,使建筑与环境相融合,应体现时代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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