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7599494 上传时间:2022-02-24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8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介绍(12页)(2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决定。”关于市政府

2、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第三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 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 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北京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 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化工程建设

3、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4、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 监督管理。”5、三定规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既是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负责本市信息化和无线电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信息 化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二)审核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督促 实施;负责审核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三)统筹

4、规划本市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联系与国 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工作。(四)研究提出本市有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负责组织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技术论证、评估验收工作。(五)负责本市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贷款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六)负责本市信息行业的执法监督;负责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行业和信息 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审核工 作;组织建立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认证体系。(七)负责本市信息化领域软课题的立项和验收;指导本市信

5、息化人才的教 育培训和信息化宣传工作;负责本市信息化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八)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 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名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 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

6、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 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 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市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并进行 监督检查,其日常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3、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11日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

7、1月1日4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1993年5月1日5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8月1日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6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1月1日7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24项)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罚(共 17项)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法律

8、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招标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9、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处中标

10、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四、骗取中标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

11、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

12、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 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六、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保密信息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的财物或者

13、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标人违法定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五

14、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 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15、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十、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

16、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 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 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十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承揽信息 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从事信

17、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 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十二、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进行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

18、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 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 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十三、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 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

19、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20、程, 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五、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 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 息数据进行备份。”十六、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罚种类:警告、罚

21、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 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 件应急预案的;”第十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十七、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

22、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 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 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共 7项)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

23、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六)未得到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没收无线电台设备,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章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警告、查

24、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2、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三)未报经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在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中进行实 效发射试验。三、干扰无线电业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

25、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一)不遵守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电台执照。注:关于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

26、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与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我局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

27、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无线电台位置、天线高度、发射功率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电台执照。五、擅自出租、转让频率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

28、条第(四)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四)买卖、出租或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电台执照。六、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电台执照法律依据:1、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三)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每占用一个频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电台执照。七、擅自开展电测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29、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五)擅自测试无线电波电磁场强的,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共 5项)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2、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八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关手续。二、无线电台(站)频

30、率、呼号审批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电台呼号由国家 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 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无线电管理 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3、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市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划分的无线电频率范围, 对本市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进行统一规划,对各种不同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进行指配和管理。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31、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需要设置无线电台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 请核发电台执照。未取得电台执照的, 不得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申请核发电台执 照的具体程序,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施行。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

32、管理机构批准。2、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采取有效措 施抑制电波辐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事先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批。五、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 (站),省、自治区 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

33、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 批。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征收(共 1项)一、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2、 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无线电频率实行有 偿使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 会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注册费和设备检测费。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 8项)一、专项调查法律依据: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 项检查、重点抽

34、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市信 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 划,并组织监督执行。”三、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备案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二款“投 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计划以及其他 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

35、同市信息办共同 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 告和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一款“市信息办对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 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并且在 3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四、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市 信息办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 在组织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信息办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

36、不合 格的重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六、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规划与组织建设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 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备案审查法律依据: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网 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 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 应当 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

37、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 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八、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承揽信息 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 二款和第十 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 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

38、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 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 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 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 统安全的相关标准。”第十六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 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