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参与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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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工程施工之廠商(一)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可能涉及之相關刑事責任之法規刑事 法規 名稱相關條項違反法規情形相關刑罰政府 採購 法第87條圍標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 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 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 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 下罰金。未遂犯罰之。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 致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 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者。處5年以

2、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 遂犯罰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 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下罰金。未遂犯罰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0條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 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 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 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 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 暴、脅迫者。處

3、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 下罰金。未遂犯罰之。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 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91條強制洩密之處罰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 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 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 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 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 遂犯罰之。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 重傷者。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4、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92條法人之處罰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刑法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千元以下罰金。第193條 違背建築術 成規罪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 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 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千元以下罰金。第210條偽、變造私文 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

5、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第215條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 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未 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6、依本 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 者,亦依本條例處斷。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 條、第6條、10條、第12條、 第13條、第15條、第17條 規定第11條第1項及第4項行賄罪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 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 下罰金。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行賄罪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 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 罰金。營造 業法第39條營造業負

7、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 違反第37條第1項、第2項或 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備註: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所頒行之相 關法規如勞安衛、環保、水利、水保、共同管道、建 築、鐵公路等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二)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可能涉及之相關民事責任之法規法規名 稱相關條項違反法規情形相關責任規定政府採購法第31條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 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 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 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 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 於規定期限 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 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

8、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 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 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第32條得標廠商有招標文件規定之 不發還其繳納之全部或部分 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請 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20條規定)廠商如有違反,機關得不發還 其所繳納之全部或部分保證金 及其孳息。第50條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 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 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或以偽造、變造 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 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 聯者。六、第103條第

9、1項不得參 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投標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 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 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 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 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 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 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機關得宣布廢標。第63條違反採購契約約定契約經訂定後,對廠商與機關 均發生拘束力,廠商如不遵 行,自應負契約責任(如逾期 罰款、違約金、不發還履保金、 損害賠償等)第66條得

10、標廠商違反轉包之規定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 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 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 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 者,亦同。第70條工程品質及進度等相關規定參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第10條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第72條驗收不符之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 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 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 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 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 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 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 通常效用或契約

11、預定效用,經 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 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其在 查核金 額以上之採 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 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吕業法第39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 員違反第37條第1項、第2 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 險。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備註:有關工程採購契約,對於履約延遲、驗收不合及施工 品質不良設有契約責任之約定,應依約辦理。(三)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可能涉及之相關行政責任之法規法規名 稱相關條項違反法規情形相關責任規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 下列

12、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 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 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或以偽造、變造 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 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 投標者。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 罪,經第1審為有罪判 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 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 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 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65條之規定 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 由,致解除或終

13、止契 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 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 1 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吕業法第11條、第56條土木包工業違反越區營業規 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16條、第57條違反申請書變更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 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18條第2 項、第56條未依限辦理主管機關通知之 補正事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

14、以下停業處分。第19條第2 項、第57條違反承攬工程手冊變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 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23條第1 項、第56條違反承攬造價限額、工程規 模範圍及承攬總額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26條、第56條未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 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 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28條、第58條違反營造業負責人設置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 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 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20萬元

15、以 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 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 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第29條、第53條技術士未於工地現場依其專 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 操作或品質控管,情節重大 者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 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第30條第1 項、第56條違反工地主任設置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32條第1 項、第62條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 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 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 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 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 通報。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

16、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 造業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 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 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 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 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 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 日起5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 重新申請執業證。第33條第1 項、第56條違反技術士設置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36條、第63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應負 責辦理之工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 工業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 處分。第37條第2 項、第59條營造業負責人未盡告知定作 人義務或適時處理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 下

17、罰鍰。第38條、第59條營造業負責人未即時為必要 之避免危險措施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 下罰鍰。第39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 員違反第37條第1項、第2 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40條、第56條違反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 故不能執行業務之處置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41條第1項、第62條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工程主 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 或驗收工程應辦理事項之規 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 造業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 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 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 業

18、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 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 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 日起5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 重新申請執業證。第42條第1 項、第56條違反承攬工程手冊簽章證明 或註記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第52條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1百 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 續處罰。第54條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 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 4 壬業務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 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處新臺幣1百禺兀以上5百禺 元

19、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自廢止許可之日起5年內,其 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 記。第55條第17條第1項第20條、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 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 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 業業務者。三、未依第17條第1項規 定,申請複查或拒絕、 妨礙或規避抽查者。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 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 20條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罰鍰。營造業有前項第1款或第2款 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 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 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有前項第4款情事,經主 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 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56條第2項依本

20、法受警告處分3次或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 滿3年者營造業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 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 分;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 累計滿3年者,廢止期許可。備註: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所頒行之相 關法規如勞安衛、環保、水利、水保、共同管道、建 築、鐵公路等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四)其他法規法規名稱相關條項法規相關罰責政治 獻金 法第6條、第28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 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 捐贈。1. 處新臺幣20禺兀以上1百 萬元以下罰鍰。2. 公務員違反第 6條規定 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得捐贈政

21、治獻金者,以下列各 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 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 達20沱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 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 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商。二、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 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十、??。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 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1百萬元。第8條、第25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 得收受前條所疋得捐贈者以外 對象之政治獻金。1. 擬參選人違反第8條規定 收受第7條第1項第7款至 第9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 金,未依第15條規定之期 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 繳庫,或違反第1

22、3條規定 募集政治獻金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 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 人、受雇人亦同。2.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 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 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罰。3. 犯第25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9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 期約不當利益。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 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第9條第2項、第27條前項(第9條第1項)之政治 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選人亦不得收受。1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 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2.違法收受之政

23、治獻金,沒 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入時,追徵其價額。第14條、第29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 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 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 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 為之。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 金額處2倍之罰鍰。第17條、第29條第2項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 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3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3百萬丿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2百萬 丿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 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 額:一、個人:新臺幣6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6百萬丿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4百禺丿元。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

24、之 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29條第2項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 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1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1百萬丿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50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2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2百萬丿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1百禺丿元。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 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公職 人員 利益 衝突 迴避 法第1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 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 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2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 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 定之人員。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 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 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 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 營利事業。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 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一、現金、存款、外幣、有價 證券。二、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 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

26、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 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 動及其他人事措施。第5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 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 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 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 即自行迴避。第7條、第14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 關係人之利益。處新臺幣1百禺兀以上5百禺 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 益,應予追繳。第8條、第14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 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 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 員之利益。處新臺幣1百禺兀以上5百禺 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 益,應予追繳。第

27、9條、第15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處該交易仃為金額1倍至3 倍之罰鍰。第10條第1項、第16條、第18條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 利益相關議案之番議及表 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 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 人執行之。1. 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 百萬兀以下罰鍰。2.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 罰之。第10條第4項、第17條、第18條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 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 該公職人員迴避。1.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750萬元以下罰鍰。2. 處罰後再違反者,

28、連續處 罰之。第11條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 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 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 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 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第12條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 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 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 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 關為之;如為機關首長 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 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 之。第13條、第17條、第18條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 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 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1.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750萬元以下罰鍰。2. 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

29、處 罰之。第21條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 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切結書1 (投標時檢附)本廠商參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廁_所擴建整修及衛生下水道系統銜接工程案,對於廠商之責 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 定,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投標廠商:(蓋章)負責人:(蓋章)中華民國年 月 日切結書2 (開工前檢附)本人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廁所擴建整修及衛生下水道系 統銜接工程案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 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 並願確實遵行。立書人專任工程人員:(蓋章)中華民國年 月 日切結書3 (開工前檢附)本人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廁所擴建整修及衛生下水道系 統銜接工程案之工地主任,對於工地主任之責任,包括刑 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 實遵行。立書人工地主任:(蓋章)中華民國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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