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上传人:ET****1 文档编号:57414552 上传时间:2022-02-2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 ( 以下称吴氏兄妹 ) 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

2、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1、民事起诉状 ( 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 共 2页);2、证据清单及借条6 张 ( 共 7 页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XX)永民初字第2021 号】 ( 共 3 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传票【(XX) 永民初字第2021号】 (共2 页);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永民诉前保

3、字第27 号】(共2 页);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 (共1 页);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 页);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1、签约借款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XX年 10 月 1 日、10

4、月 9 日、10 月 18 日、10 月 22 日、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11 月 17 日和 12 月 13 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 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 ¥ 3262,)整,并出具了借条6 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 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 ; 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2、土地转让XX年 12 月 11 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 6370 平方米国有土地

5、使用权 ( 永川区房地证 XX 字第 GY3149 号 ) 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 700 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 400 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 3006340 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3、诉前保全XX 年 4 月 29 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 (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

6、6370 平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 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XX) 永民诉前保字第27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的股份进行冻结。4、提起诉讼XX年 5 月 9 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 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XX 年 5 月 19 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 永川全发送达了 应诉通

7、知书 、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 6 月 6 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 占有公司 % 的股份。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1、关于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借款3262,233 元的资金去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向、用途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的证据、材料和文件;2、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债权人周维

8、春偿还 400 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3、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偿还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 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4、关于永川全发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5、关于重庆盈月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6、关于永川全发和重庆盈月居之间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控制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文件、材料或说明;7、关于与本案相关的,能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特别说明的是,拥有上述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则应当依法提供,

9、并且必须是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将会推断对拥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浩先生 ) 为履行公司( 重庆盈月居 ) 职务,但是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 吴氏兄妹 ) 进行借款 ; 事后在处置自身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永川全发 ) 后,被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由认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引发的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

10、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案。2、本案偿还借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分析。(1) 关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在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时,是以运作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进行借款,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在原告吴氏兄妹的起诉状中,吴氏兄妹亦明确承认并载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 在其开办的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 ”等语,这亦完全证实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11、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再依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吴氏兄妹借款的行为,属于为履行公司职务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由以王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盈月居来承担民事责任,与王浩先生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毫无关联。综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氏兄妹起诉要求王浩先生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法院支持。(2) 关于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王浩先生向吴氏兄

12、妹进行借款,是以公司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 ( 尽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浩先生) ,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自身的私人用途 ; 而且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亦无须出具任何授权委托即可进行职务行为。依据前条引述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重庆盈月居依法应当承担王浩先生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而且重庆盈月居还作为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并未载明属于何种担保责任,故此重庆盈月居应当为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担

13、保人混为一体,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并无任何实际区别。综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重庆盈月居还应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无论作出何种判定,重庆盈月居都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3) 关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被告永川全发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合同主体,和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吴氏兄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的牵连和关系。在本案中唯一发生关联的是,永川全发受让了第一被告王浩

14、先生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受让了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在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中,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亦没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原告吴氏兄妹以永川全发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一的,合同无效: ( 二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15、三人利益” ” ,也只能认定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 ,因为损害了第三人原告吴氏兄妹的利益而无效。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发受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个人并无返还永川全发所支付 700 万对价的能力,故而永川全发也不能返还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发依

16、法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1、原告吴氏兄妹将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三者共同诉至法院,既有其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错误解读所致,亦有其诉讼技巧和策略的考虑。原告吴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明显犯有“重大诉讼错误”,因为恶意串通并不会引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之间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无效”,从而达到将土地使用权从永川全发处返还给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从王浩先生处拍卖土地使用权追回借款。但是再结合前述第五条第 (1) 点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属于职务行为

17、,原告吴氏兄妹只能要求重庆盈月居承担法人责任,而仍然无法对王浩先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目的并无法实现。依据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吴氏兄妹只诉讼请求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其债权将面临无法执行和收回的巨大风险。因为至目前止,重庆盈月居名下并无任何的资产,其名下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都已经转让给永川全发,而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是否有效,均不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财产。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重庆盈月居很可能已经并无任何资产,甚至已经达到破产的边缘,故而原告吴氏兄妹只能将王浩先生和永川全

18、发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当中,也只能寻找一个牵强的“恶意串通”的理由。2、原告吴氏兄妹在当地法院的背景关系分析。原告吴氏兄妹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在本案中,其实并不符合“情况紧急” 、“难以弥补损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永川全发名下,如此保全并无意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19、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原告吴氏兄妹在当日提出申请,即获得批准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执行措施。这些情况都表明原告吴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师和当地法院具体深厚的背景关系,已经获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显的法律关系中,该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大违法之嫌疑,原告吴氏兄妹将很可能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鉴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试图与原告吴氏兄妹协商解决本案诉讼,因此关于法律上的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诉讼进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详细论述。1、法

20、院判决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最合法的判决结果。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依照前述论证,本案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吴氏兄妹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发的财产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决王浩先生承担还款责任,重庆盈月居承担担保责任; 驳回原告吴氏兄妹对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法官依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很有可能判决的结

21、果。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原告吴氏兄妹动用资源,使法官违反法律,虽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决的结果。4、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达成还款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此不予论述。关于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对贵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几点: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雄厚资源和实力足以胜任本案诉讼。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 年在北京成立,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以从事商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事领域法律服务为主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跻身国

22、内名列前茅的顶尖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君泽君汇聚了二百余名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具有广博知识、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 ; 他们绝大多数都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校,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的经历 ; 许多律师还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司法系统和高教单位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 ; 多名律师参与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君泽君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安排交易、规避经营风险及创新增值服务。专业化的分工和优秀的业务团队使君泽君律师得以全方位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

23、的法律服务。君泽君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理财、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改组和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倾销、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2、君泽君的律师团队足以担任并胜任本案委托律师。一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在重庆、北京和湖南等地立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何如社会关系资源,有利于对抗和消除原告吴氏兄妹的司法关系资源,顺利实现本案诉讼的目的 ;二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均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

24、陈永福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法律观点和解决思路灵活而开阔,分析问题透彻而深刻,对于利益分析和诉讼行为成因判断独到而深刻,这一切均有利于本案法律问题的解决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虽然复杂,但是并非重大疑难案例,对于判断、分析和解决本案纠纷非常有利;四是:本案证据比较齐全,事实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时审判和防止法院违法裁判。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应该能够顺利实现前条所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的预期结果,顺利的彻底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贵公司与吴氏兄妹“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事宜所提供,希望能够对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全面的分析与归纳,主要作为贵公司谈判、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之用 ; 不代表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关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之观点。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时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 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利用。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福XX 年6月5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