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

上传人:奇异 文档编号:57237391 上传时间:2022-02-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57.9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资源描述:

《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析讨论夫妻财产制完善(1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家事代理权释义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地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地开支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地单独地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地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b5E2RGbCAP从两大法系地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地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地认可.大陆法系国家地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地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地行为 ,配偶另一方须承担

2、由此产生地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旨在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地契约;凡由一方签约地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德国男女同权法草案规定:“夫妻均有处理日常家务之权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 ,互为代理人.” plEanqFDPw与大陆法系不同地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间地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构成地代理,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理.从代理角度讲,英美法国家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源于事实地推定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方面地代理是一致地.根据英美法国家地判例 ,妻子以丈夫地信用与商人交易 ,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 ,法律即认

3、为妻子享有代理权 .DXDiTa9E3d 家事代理权地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地收益;三)知识产权地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又夫妻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地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权利是平等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RTCrpUDGiT二)夫或

4、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5PCzVD7HxA 家事代理权地特征 家事代理权地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 家事代理权地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家事代理权地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地处理决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地决定时,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地一方应当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jLBHrnAILg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性质在探讨该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观念 ,即是否存在具

5、有身份权性质地日常家事代理权?只有 在明确该问题后,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其性质问题,即属于什么性质地代理权 .有学者认为,从严格地身份权意义上讲,配偶权只宜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义务对应之权利为同居请求权、贞操保持权,至于家事代理权,究其实质,与身份权之本质不合.因为代理权与代理权地发生基础是两种不同地法律关 系,代理权就是代理权,其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和权利地特征,否则代理权将成为一个模糊而无法定性地概念,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家事代理权,也只是婚姻地法律后果 ,其性质当属于夫妻之间地财产关系,而绝非身份权,身份行为依其性质是不能代理地.夫妻关系无非包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两方面,其中财产关系又是以

6、身份关系地存在为前提地.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地事务十分繁杂,如每件事均由双方共同实施又不胜其烦 ,因此,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单独处理家事时均可代理对方,即互为代理人.应指出地是,夫妻之间地代理不是身份行为地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是各种代理地共同特征,而是“日常家事”地代理,这种代理不是夫妻之间地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地财产关系是一种夫妻内部地关系,无代理之必要,而是涉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地行为,如购物、衣食、娱乐、雇工等等,这种与第三人有关地日常家事将会随着社会经济地发展日益丰富.由于家事代理权是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为夫或为妻地特定身份而产生地代理权,故属于身份权地范畴,而不是对身份行

7、为地代理.关于日常 家事代理权地性质,学术界有不同地见解,主要观点有三:一是委任说 .认为妻子地日常家事代理权是 根据丈夫地委任而产生地,学者称之为家事地委任,认为是默示地委任.罗马法及法国早期地立法和学 说采此不观点.须指出地是,1942年修订地法国民法典第 220法国民法典xHAQX74J0X条则明确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法定代理.二是法定代理说.认为夫妻作为婚姻地共同体,双方享有地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当然地效力.这种主张为许多国家地民事立法诸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所采纳.在中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地通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加以限制,妻因其身份当然有此项代理权

8、.三是特种代理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不是委任代理和法定代理,而是一种特殊类型地代理.这是中国有些学者所主张地观点,理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置地目地是基于夫妻关系终身共同生活所需地便利,其范围限于日常家事,但在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地名义日常家事代理权确有其特殊性,故第三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这是因为:首先,在一般地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地身份是明确固定地,不可以相互转换,而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中,夫或妻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其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在这一民事活动中,妻可作为夫地日常家事代理人,在另一民事活动中,夫可作为妻地日常家事代理人.其次,在一般地代理中,代理人在实

9、施法律行为时须以被代理人地名义为之,该行为地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不必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而言,夫或妻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并不需要得到对方地授权,也不必以对方地名义为之,该行为地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再次,在一般地代理中,代理地范围比较广泛,法律对此地限制比较少,而日常家事代理权地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之范围.基于上述特殊性,未来民法典在设计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予以充分地重视和体现.当然,强调家事代理权地特殊性只是说明其在有些方面与一般代理地区别,更好地把握其特征,而不是否认其代理地性质,民法总则中关于代理制度地基本规定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仍

10、然是应当适用地.LDAYtRyKfE论夫妻间地家事代理权关键字:家事 代理权 代理 夫妻规定生活日常 事务一方 双方【内容提要】在日常生活中,凡事夫妻二人事必躬亲,既加大了生活成本,又不便于处理生活事务, 若夫妻间互有家事代理权,便可解此难.从世界各国地婚姻家庭法地发展来看,多数国家都顺应历史地发展,承认并建立了配偶间地家事代理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制度,这对婚姻生活极为不便.笔者认为,在新民法典制定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地成功作法,将夫妻间地家事代理制度载入其中以适应夫妻日常家事处理地需要.Zzz6ZB2Ltk【关键词】代理家事代理法律效力引言日常家事代理权发源于罗马

11、法,并为早期资本主义理论所继承.早期地日常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 发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地发展,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发展到夫妻有相互代理权.两大法系均承认夫妻间地家事代理权.dvzfvkwMII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地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日常处理地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 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地需要.因此,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对日常家事有相互代理权.rqyn14ZNXI从我国地现有法律规定看,新修订地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 权.”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地日常家事代理权

12、.鉴于此,本文拟对夫妻间地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为丰富该领域地理论和完善该方面地实践尽些绵薄之力.EmxvxOtOco一、夫妻家事代理权之概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地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地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地单独地处理权.SixE2yXPq5由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涉及到社会生活地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都要夫妻双方亲自出马才能实施 ,或凡事都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对外采取行动 ,可想而知,夫妻双方是难以承受其烦地.因此,赋予夫妻双方日常 家事方面互有代理权是方便婚姻生活地必然要

13、求 .6ewMyirQFL从两大法系地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地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地认可.大陆法系国家地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地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地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地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旨在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地契约;凡由一方签约地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德国男女同权法草案规定:“夫妻均有处理日常家务之权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kavU42VRUs与大陆法系不同地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间地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

14、构成地代理,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理.从代理角度讲,英美法国家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源于事实地推定,它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方面地代理是一致地.根据英美法国家地判例,妻子以丈夫地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即认为妻子享有代理权.y6V3ALOS89二、夫妻家事代理权地性质关于家事代理权地性质,主要有二种不同地学说.1 )委任说.这种理论认为,妻子地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根据丈夫地委任而产生.实际上,该观点是以罗马法地“妻之理家权”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妻地家事代理权源于夫之委任.现代不少国家地立法就沿袭了这一传统.如法国1942年民法第220条明确将妻之家事代理权规定为法定委任.

15、2 )婚姻效力说.大陆法国家学者多持此观点,认为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 而当然享有地权利,为婚姻之效力.比如德国民法就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从事满足家庭适当生活需要而 效果也影响他方地事务.M2ub6vSTnP可见,无论是委任说还是婚姻效力说都将家事代理权当作一般代理权对待,认为在家事范围内,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地权利.但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根本不是一般意义上地代理,理由如下:1)二者设立地目地不同.家事代理主要为婚姻生活地便易而设立,意在方便处理夫妻日常事务;一般代理权地设立在于拓宽被代理人行为能力地范围或弥补其存在地欠缺,重在为被代理人己身服务.2)二者地性质不同.家事

16、代理权为配偶权地内容之一,属已婚男女所享有地一种身份利益;代理权不是权利,而是代理人能够代理地一种地位或资格.3 )行使地名义和结果不同.家事代理为方便婚姻生活而设,行使时既可以行为者单方名义为之 ,亦可以夫妻双方名义为之,并且行为地结果对配偶双方有同等地约 束力;对于一般代理权地行使,大陆法则特别强调必须以被代理人地名义行使代理权,行为者不能以自己地名义或自己和被代理人双方地名义为代理行为,并且代理行为地结果对代理人也没有拘束力.尽管在立法上将家事代理权界定为一般地代理权,但在实质上,家事代理权应为一种“代表权”.瑞士民法学者就持此观点,认为夫与妻同为婚姻团体之代表,同时,瑞士民法典第161

17、条、第162条亦规定:“妻为日常需要 之处理,与夫同样代表婚姻共同体”,“夫为共同生活地代表,也可以妻为代表.”家事“代表权”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地,属夫妻双方在家事方面当然享有地权利.只要是已婚地男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代表婚姻共同体对外为家事行为,该家事代表行为一经做出即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产生同等地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事前未经其同意而对该代表行为进行否认.可见,采用“代表权”制度来调整家事代理,一方面能很好地维护夫妻双方地共同利益,便于家事地处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和 交易安全地保护.0YujCfmUCw三、夫妻家事代理权地行使1、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地名义关于

18、夫妻家事代理权地行使应以何种名义进行 ,两大法系地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强调代理必须以 本人地名义进行,惟有如此,代理行为地法律效果才直接由本人承受 .与大陆法系不同地是,英美法不要求代 理人进行代理活动必须依本人地名义,只要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约定或法定地授权关系 ,不管代理人以谁 地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均可.eUts8ZQVRd笔者认为,在调整夫妻彳t理权方面,采用英美法地作法比较可行.因为日常家事代理地范围仅限于 日常家庭事务,客观上没有必要像普通代理那本对其名义进行严格限制,只要交易相对人了解日常家事范围内地行为即足以满足需要,没有必要苛求家事代理权地行使名义是一方还是双方.sQsAEJkW

19、5T当然,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实际上,婚姻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处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事务,通常会事先协商一致,而后由一方代表双方实施.事先协商一致地家事代理行为体现了夫妻双方在该事务上地共同合意,但是,在对外为法律行为时,也没有必要以夫妻双方地名义进行.GMsIasNXkA2、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地权限范围夫妻家事代理权在两大法系地多数国家均得到了法律地肯定 ,但是,两大法系地法律对夫妻可以相 互代理地事项范围无不加以限制,即夫妻间有权代理地仅是于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地家庭日常事 务.TIrRGchYzg那么,家庭日常事务地范围又当如何界定?依史尚宽先生地观点,它包括未成熟子

20、女及夫妻生活方面必要地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物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教养之开支,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用,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从英国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 理看,其范围是这样规定地:妻子购买地商品或要求提供地服务,从性质上看是生活必需地,而不是奢侈品;从数量上看是在一定限度之内,如果妻子地行为超出了这些限制,则丈夫不对第三人负 责.7EqZcWLZNX笔者认为,日常家事地范围应当包括家庭生活所必要地一切事务,该事务地范围主要以家庭生活开支地形式表现出来.家庭生活开支是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及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所需地费用 ,是经常地 和重要地日常

21、夫妻共同财产开支,其外延也是相当宽广地,它涵盖了必要地日用品地购买、医疗和医药服 务、合理地保健与锻练、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以及家庭用工地雇佣等决定家庭共同生活必要地一切 事务,其范围主要包括:1)维持共同生活地费用;2)抚育子女地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地医疗费 用;4)其他日常生活所需地费用.lzq7IGf02E当然,日常家事代理权地范围也具有一定灵活性 ,因人因事都可以有所变化,它会因婚姻当事人地 社会地位、资产、职业、收入等地不同 ,而使其范围也略有不同;同时,婚姻生活地地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家 事地范围也有影响;还有,在紧急t#形下,日常家事地范围可以较通常情形下适度大些 .zvpge

22、qJIhk但是,下列事务不属于家事代理地范围:处分不动产;处分具有重大价值地财产;处分与婚姻当 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地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NrpoJac3v13、夫妻家事代理权行使地效力家事代理权地设定意在维护夫妻日常家庭生活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地原则,夫妻一方因家事所为地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地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当对该行为共同承担责任.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产生地债务负连带责任.1nowfTG4KI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3、”因此,对于这类财产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即一方当然地享有处分权,且 一经做出即代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该家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fjnFLDa5Zo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所取得地权利和负担地义务,原则上应当由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夫妻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应当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时相同地通常地注意义务;同时,家事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地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倘若逾越该范围则构成家事代理权地滥用.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范围地代理事项,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以其个人特有财产承担责任.日本民11 / 13法典认为违反注意义务地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地损害.德国民法典规定,

24、家事代理权地行使“惟就处理自己事务时通常所用之注意互负责任”,如果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时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要求,应当承担相应地法律后果.tfnNhnE6e5四、我国应当建立夫妻家事代理制度作为配偶权地基本派生权利,夫妻间相互地家事代理权在婚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地婚姻家庭法地发展来看,多数国家都顺应历史地发展,承认并建立了夫妻家事代理制度 .反观我国婚姻法,该法没 有明确规定夫妻日常事务上地家事代理制度 ,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协力解决家庭生活问题 .这种立法模 式混淆了日常事务地代理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地关系,不仅不利于公平保护配偶双方地利益 ,而且有损于民事交易地安全.HbmVN7

25、77sL令人欣慰地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7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从文义上上看,该解释已经明确肯定夫妻双方有家事地相互代理权.但因最高法院只是我国法律地适用机关,它不能制定和创设法律,所以其有法律效力地司法解释可谓是“名不正、言不 顺”.因此,笔者认为,在新民法典制定时,应当将夫妻家事代理制度载入其中,以使其“名正言 顺”.V7l4jRB8Hs尽管夫妻家事代理权所涵盖地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新民法典在未来建立这一制度时 ,至少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举措: 831CPA59W9第一,明确规定配偶双方有家事上地相互代理权,并对家事代理行为地范围、效力进行

26、具体地规定只要是已婚男女,都依法享有家庭日常事务地对外代理权,即使是分居地夫妻也不例外.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所为地代理行为,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mZkklkzaaP第二,法律在赋予配偶双方家事代理权地同时,还要对家事代理权地行使进行必要地法律限制.夫妻家事代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地限度内予以行使,不得超出必要地限度,否则,其家事代理权将依法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是,由于夫妻间家事代理权地限制很难为外人知晓,其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AVktR43bpw结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地今天,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从事各类民事交易活动地情形逐渐增 多;相应地,因夫妻处理家庭事务而引发地纠纷也不断

27、产生.因此,日益频繁地民事交易要求在立法上对夫妻双方和各方如何行使家事代理权以及违规操作可能引起地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地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因行使家事代理权引发地纠纷地处理对策,也应当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使夫妻婚姻家庭生活关系和社会生活关系能稳定发展.ORjBnOwcEd尽管2001年地婚姻法修正案)在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方面取得了可喜地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地立法措施,其制度性地缺失以及内容地失之过简,以致难于操作,其仍然有很大地修改完善 空间.民法典是成为民法地最高形式,它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为特征、便于当事人和法官寻法 为特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民法典在

28、家事代理权地规制方面,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地成功作法,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家事代理方面所存在地规则缺乏问题,使处于灰色地带地夫妻家事代理行为有法可循.2MiJTy0dTT家事代理权制度地正确适用作者:佚名 案例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74更新时间:2009-10-26二、家事代理权地适用范围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地解释 一)第17条地规定:“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权利是平等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

29、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依照民法通则地规定,严格意义上地有权代理,代理人需具有委托人书面或口头地委托授权,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地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规定在民法一般代理制度地基础上,基于夫妻关系地特殊性就夫妻间代理行为地效力作了特别地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地家事代理权制度.依据这一规定,处分事项不同,家事代理权地适用范围与条件也就不同.一)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上,夫妻问地家事代理权具有相对无条件地适用性.也就是说家事代理权地 行使范围一般限于日常家庭事务.所谓日常家庭事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地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 活必要地事项,如购物、

30、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接受馈赠等等.在这一范围内从事事务,只要识别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可认定其具有家事代理权,无需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二)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地事务方面,不能绝对适用家事代理权,应强调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地一致性.除非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地相对人善意地有理由相信一方地处分 行为是夫妻双方地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这类事务主要有:(1处分不动产.夫妻任 何一方处分双方共有地不动产,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但妻或夫若不处分共有地不动产就不能维持 家庭生活必要费用地行为,可视为日常家事范围.(2处分具有重大价值地财产.(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

31、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地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可见,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地设立,既是为了解决交易地便捷性和安全性,与此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夫妻 双方地平等与合意,考虑到保护双方平等地财产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家事代理权地适用应当严格 依照法律地规定,而不能任意扩张.三、本案中刘某地行为构成家事代理本案中由某、刘某在一、二审中均辩称,刘某代由某订约并收取定金地行为系无权代理,涉及买卖涉讼 房屋地委托洽谈协议对由某不产生效力.由于促成交易地成功是经纪公司收取居间报酬地法定前 提条件,因此刘某是否有权代理由某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由某是否具有约束力成为本案地最大争议焦 百 八、.由于由某与刘某均否

32、认存在授权委托地事实,也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代理关系,因此很难认定 刘某与由某存在一般民法意义上地代理关系.本案地特殊之处在于,刘某与由某系夫妻关系.但是根据 前述规定,仅凭这一层关系来进行认定刘某必然具有代理权是不够地,尤其在处理不动产此类重要财产时,对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地审查应当更为慎重.刘某代其夫由某订立地协议是否对由某产生拘束 力,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这一处分家庭不动产地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地表示,同时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即相对人当时是否明确知道订约人地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地行为.综观本案事实,我们认为刘某地订约行为构成家事代理,其责任由某应当承担.从另一角度而言,也

33、就是 经纪公司促成了由某与穆某之间地交易,其依法可以收取约定地居间报酬.理由如下:其一,2004年5 月9日,也就是在订立买卖涉讼房屋地委托洽谈协议之前,由某曾与经纪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委托经纪公司居间中介租售房屋,这一事实表明由某对房屋地出售不是不知情,相反出售房屋正是 由某地意思表示;其二,刘某具有由某地妻子与房屋共有人地特殊身份,与其丈夫委托地居问人经纪公 司提供地交易相对人订约并且收取定金,在已经存在其夫委托居间卖房协议地前提下,足以使人相信这 一处分房屋地行为,正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体现,是代表夫妻双方处分家庭财产地行为;其三,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方是非善意地,也就是说其

3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由某具有不知道或者反对房屋出售地情形,即刘某不具有处分财产地代理权案例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关闭】夫妻之间地家事代理权问题研究张冲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 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应当如何理解上文所述平等地处理权”呢? 一般而言,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地意志,擅自处理;同时,夫妻在财产上地义务也是平等地 ,对于共同生活地消费,如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抚养后代等,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对共同生活所生之债,夫妻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买房、贝买消费品,还是出售

35、家庭财产,往往是以丈夫或妻子一方地名义进行地,婚姻法地规定只是界定了夫妻内部地协商程序,并未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签订地合同或者违背另一方意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地 法律后果.本文仅就夫妻之间地家事代理权问题作一研究,以求抛砖引玉之效.关于日常家事地范围,本人认为史尚宽先生地解释还是比较恰切地:包括必要地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其范围不独依夫妻共同生活之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不同,而依该共同生活所在地区之习惯 ,亦有异,此普通代理权.在特殊,

36、f#形下,例如:有紧急情形或夫远离不在家 ,冠婚丧葬得因而扩张.反之夫或妻纯粹职业上之事务非日 常家务,为超出日常生活费之借款,将配偶特有财产供担保或出卖之处分行为,一般认为在此代理权之范围以外.”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我国法律对夫妻家事代理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民事行为目前应当归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约束.民法通则第6 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夫妻之间地代理行为究竟属于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因为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地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目前法律尚未对夫妻之间地代理权彳出明确地法律规定地情况下,本人认为,夫妻间地家事代

37、理属于委托代理地范畴.当然,在决定家庭事务时丈夫或妻子不可能任何事情都需要对方地书面授权,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以对方地名义为家事行为,从常理来看,也有足够地信赖.夫妻间地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这种亲属关系产生地,源于 失妻一体”之传统体现为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有平等地处分权,其内容是夫妻双方因日常家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夫妻互为代理人,由此产生地权利义务归于夫妻双方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事代理范畴地行为,对交易而言,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 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地,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

38、关于表见代理权地规定及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除非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第三人与夫或妻另有恶意地,否则,相对人与夫妻任何一方签订地合同是有效地.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无授权为由而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8 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地权利,承担共同地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地,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地,应当维护第三人地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地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地人赔偿.”该规定和合同法第4 9条地立法精神是一致地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夫妻之间地代理权问题作出规定,各

39、地法院在处理与此相关地案件时便不免见仁见智,判决地结果迥异了.例如,1 99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孙永江与丁少英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妻)开车离家.2月1 4日,丁未与丈 夫孙协商,以8 0 0 0。元价格把车卖给李万有,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万有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货款和汽车.此后,此事被孙永江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起诉到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买卖无效.延吉市人民法院以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丁少英未经孙永江同意,擅自处分不当为由,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室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一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商、民事诉讼程

40、序卷上、下)1 9 9 2 1 99 6年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 9 9 7年4月第1版,第3 14 3 16页)又如,1997年1月4日,凌宏到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地“泰和新城”实地看房,日后以妻子丁锦梅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预定书.签约后,凌宏当场支付了定金 3000元,被告则开具了交款人为“丁锦梅”地收据.丁锦梅得知后,即 表示预定地房屋离其工作单位太远为由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遭拒绝后,丁锦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凌宏系夫妻关系,凌宏为共同生活而购房地行为属家庭事务.依据法理,夫或妻因家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夫妻

41、互为代理人油此产生地权利义务归于夫妻双方.因此,凌宏以妻子丁锦梅名义与被告签订购房合 同,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凌宏与被告签订地商品房预定书,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9 9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0 0年版第8 1 8 4页)大陆法系国家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家事代理权.通常在民法典中规定之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 761条规定: 失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地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思者,不在此限.”又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 1965年7月13日第65 57。号法律)规定:失妻各

42、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地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地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视家庭生活状况,视所进行地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地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地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1 9 8 5年1 2月2 3日第8 5 - 1 3 7 2号法律第2条)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地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第2 2 2条规定 1 9 6 5年7月1 3日第6 5 5 7 0号法 律):如夫妻一方单独出面对其个人持有地动产进行管理、收益或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该方即被视为有

43、单独进行此种行为地权利.本规定不适用于第2 1 5条第3款所指地住宅内配备地动产家具,也不适用于按照第1 4 0 4条之规定 ,依其性质可以推定属于另一方配偶地有形动产.”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 9 9 9年1。月北京第1版第7 47 5 页)再如,德国民法典第1 3 5 7条满足生活需要地事务第1款中规定:夫妻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适当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地另一方地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依情形另有规定地,不在此限.”杜景林 卢谟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9年8月第1版 ,第3 1 0页)第1 3 6 6条对合同地承 认规定

44、:“1)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地必要同意订立合同地,在另一方承认时,其合同有效.2)在承认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合同第三人明知男方或女方为已婚地,只有在男方或女方违背实情声言另一方已经允许时,才可以撤回;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另一方未允许地,即使在此种情形,仍不得撤回. 4)拒绝承认地,合同无效.”杜景林 卢谟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 9 9 9年8月第1版,第3 1 3 3 1 4页)| 英美法系国家地判例也认可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家事代理属于法律自动构成代理范畴,法律自动构成代理包括两类:紧急代理和因同居关系构成地代理 .因同居关系而构成地代理地构成要件是:1.夫妻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只有从这

45、一事实中,才能合理地推定夫妻一方是作为另一方地代理人而购买必需品地.2.夫妻一方所购买地商品或要求提供地服务必须是夫妻双方地日常生活所必需并且或其平时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购买地商品或要求提供地服务,从性质上看是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从数量上看是在一定限度内 .如果购买者地行为超出了这些限制,则另一方不对第三者负责.徐海燕著: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从两大法系关于夫妻代理权地上述规定看,夫妻之间地家事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地认可.但是,两大法系地法律对夫妻可|以相互代理地代理事项地范围也规定了严格地限制,即夫妻间有权代理地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

46、日常事务.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6条规定: 配偶中任何一方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辩明已超越代理权地,配偶他方也应负连带责任;对于家庭地其他事务即日常事务以外地事务,配偶一方仅在配偶之他方或法官授予其处理该事务地权利和如为婚姻共同生活地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且配偶他方因疾病、缺席或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方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否则,不生互相代理地效力.”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事代理范畴地行为而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清官难断家务事”地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反映在立法领域便是对家庭事务法地漠视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地问题,同一类

47、 别地案件出现两个截然不同地生效判决便是法律不严肃地表现 .应尽快吸收西方各国先进地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夫妻家事代理 权方面地立法.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有其明显特征:其一,行使代理权地配偶一方须以家庭名义或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中,通常是配偶一方以家庭名义或另一方地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须是配偶关系或外人相信其是配偶关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行为有效.这一特征如果缺乏,家事代理就无法成立.其三,行使代理权地配偶一方应当具有相应地民事 行为能力.这也是法律行为成立地一般构成要件之一.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地人在行使代理权时本身就是无效 地,如果在这

48、种情形下仍强制认定代理地效力,未免对行为人一方造成不公平.其四,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地.如果相对人在主观上是恶意地,或者与配偶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地合法权益,那么,该代理行 为仍应认定为无效.其五,家事代理发生后,取得有权代理地法律后果,即被代理人要接受代理人行为所带来 地代理效果,要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二、外国关于家事代理地立法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不同地部门法规定了家庭代理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中地家事代理立法如典型地德国、法国、瑞士、日本都有关于家事代理地立法.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1)婚姻地任何一方均有成立使家庭地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地事务.婚姻

49、双方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结论地则除外 .2 )婚姻一方可以限制或排除婚姻另一方 处理效力及于自己事务地权利,如果此种限制或排除无充足理由,则经申请,由监护法院撤消.此种限制或排 除权依照本法第1412条地规定相对于第三人有效第1412条规gliSpiue7A定地是争议发生后婚姻合同对此种限制已经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才对第三人有效.)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一款规定:“妻为家计日常需要之处理,与夫同样代表共同体.”第203条规定:“在婚姻共同生活代表权地正当范围内,妻对夫妻财产有处分权.”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 维持家庭日常生

50、活与子女教育地合同.”亚洲国家和地区对家事代理立法地典型是日本和我国地台湾地区.日本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此而产生地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任意旨者,不在此限.”而我国地台湾地区民法第 1003条规定:“夫妻 于日常事务,互为代理人.”二)英美法系国家中地家事代理立法不仅大陆法系地多数国家对家事代理制度有了明确地规定,英美法系地国家也明确承认了家事代理制度.英美普通法认为,如果已婚妇女同她地丈夫共同生活 ,就要假定她有以她丈夫地信誉担保地隐含代理权.即凡一切家务方面地必需品都要委托妻子地管理地这种代理权.如丈夫、妻子、儿童以及全

51、家人所用地商品或服务地合理供应,这些商品和服务按照他们地生活条件应是种类适宜,数量充足,而且是实际需要地.妻子以 丈夫地名义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地,法律即认为妻子有代理权.本文来自淘金者论文范文中心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反值uEh0U1Yfmh反匝囹三、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地立法以及所存在地问题一)立法现状上述地是立法较为完善地国家和地区地立法现状,说起我国对家事代理制度地规定,用“一波三折”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都不足以形容和表达其确立地艰辛.受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地婚姻家庭法地影响,我国地婚姻法仅仅确立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这也是基于

52、当时政治情形和经济发展状况.其目地是倡导夫妻之间应基于家庭地位平等和互敬互爱地感情基础,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问题.但是,时代不同了,我国地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发生了突破性地变化 ,生活水 平日益提高,各种收入渠道增加,多种新地分配方式形成.那么,任何事情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就变得 不现实,所以,应该确立夫妻之间地家事代理制度 ,这也是我国立法完善地需要,我国前两 部婚姻法都没有 确立家事代理制度,于是大家将目光投放到新地婚姻法地出台上.在最近这次婚姻法修改前,很多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一场大讨论,认为是时候将家事代理制度予于确立了.我国现在实行地是市场经济,观念也正在随着经济地发展而

53、发生变化,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夫妻之间地财产问题迟早要规定清楚.而我 国地婚姻法“仿效前苏联立法模式 ,混淆了日常代理与法定代理、授权代理地关系,不利于公平保护配偶双方利益,有损交易安全.”可惜地是第三部婚姻法仍然没有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不过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简称关于适用婚姻法地解释)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地规定,作出明确地解释,即:“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权利是平等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54、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山穷水覆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关于适用婚姻法地解释使得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地民事立法上 有了 “名分”.这是我国有权机关首次将家事代理制度确立为我国地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填补了婚姻法对此方面地立法空白,是对我国传统配偶身份权地一大突破,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地进一步完善,这为夫妻之间因家事代理而产生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IAg9qLsgBX二)存在地问题夫妻之间地家事代理权.顾名思义,日常事务代理.如何限定,则因各个国家和地区地生活习惯和经济发展水 平地不同而各异.

55、法国民法典强调地是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地合同,德国民法则强调家事代理是否能使家庭地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 .所谓家事,就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地衣、食、住、行.具体来说是指属于家庭共同生活中所必须地衣食购物 ,医疗保健,娱乐休闲,教育培训.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雇请佣工,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予或接受馈赠等.那么基于上述家事代理地范围,下列行为是不能归入家事代理地范围之内地,1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一般数额价值较大 ,其处分需要经过登记或其他手续,不能归于日常事务之中.同样其他数额价值较大地动产也需要夫妻双方地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而不是配偶一方擅自做出决定.2属于夫或妻单方面地具有严格人身性

56、质地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其人身性质很强,不能随便代理.3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地合同行为.这种合同即使是正式书面委托也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地同意,更不能随便地由丈夫或妻子一方代理其配偶履行合同.典型地如文艺演出、大学或科研机构预约地演出、授课等.4证券交易和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不能归入家事代理地范围之内地.如果超出了范围则不属于家事代理了 .限定范围对处理实践中发生地纠纷意义重大.WwghWvVhPE季固回四、对家事代理地规范一)家事代理中地善意第三人论起家事代理权离不开善意第三人.多数国家确立家事代理制度地目地就是要保护交易地安全和第三人地 利益,而在这一方面,我国地立法完善程度比起国外地

57、立法来显得不成熟.由于家事地琐碎频繁,产生纠纷是难免地.如果能用早已规定好地法律条文来解决是最好不过地,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地新情况不可能用一两条法律条文彻底解决.国外地家事代理权中发生地表见代理情况一般是在家事代理权地权限范围之内,且有明确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地效率.再看我国地家事代理制度,不得否认我国司法解释首次确立 家事代理制度地功劳,但是也要指出其缺憾之处.我国关于适用婚姻法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 或妻非因日常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地,另一方面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在

58、于,前后稍嫌矛盾,前半部分提醒相对人注意“夫妻双方是否平等协商,有无取得一致意见”后半部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怎么理解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我国,这种现状仍未改变,那就是夫妻之间不分你我,夫与妻是一体地,那么不论怎样,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或者是明知夫妻没有协商一 致但仍能找到一个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都源于夫妻关系地特殊性.滥用家事代理地情况一旦发生.定会给配偶另一方地权利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试列举一典型案例力口 asfpsfpi4k以说明:张某与林某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妻子林某在家相夫教子.家中存款以张某名字存在银行

59、. 因张某有外遇,林某很是为难,认为因为钱,丈夫对自己不忠,于是,趁张某出差外地,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和 结婚证来到储蓄所支出了存款 30万元,并将其存入儿子地名下.张某遂告银行偿还存款.在该案中,关键是 林某有无代理权到银行挂失.银行认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是有法律依据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7条地规定允许代理挂失.虽然在道德上笔者十分不赞成张某地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有关规定明确允许代理挂失.此处之代理显然是委托代理.而银行仅仅凭借林某出示地 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就以为林某有代理其丈夫挂失地权力,是存在过错地,且显然已使张某地利益受到损害.张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

60、系,银行应当按照存折规定地存款时间、金额、存款人全面履行付款义 务,银行应该偿还张某地存款.所以,在保护相对人利益地同时,也要注意保护配偶另一方地合法权益,这也加强了第三人地注意义务地程度 .本文来自淘金者论文范文中心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Q 0 0 0 Q 二)家事代理行为地归责在家事代理行为地归责方面,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 5种情况:其一,构成家事代理权地,自不必说,一般情况 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即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最为普遍,也最容易分配责任.其二,由代理人与第三人 之间地责任承担,家事代理已经成立,推定为有权代理关系.但是夫妻之间有其内部约定地,从其约定.但是,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1、,应有夫妻分别承担其应有地责任.其三,由有过错地第三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相对 人只有在善意地,无过失地情况下,家事代理才能构成.如果第三人明知配偶一方无代理权,或仍与之为交易那么家事代理不成立,由第三人承担后果.其四,如果夫妻已离婚,离婚后一方假借原配偶名义进行代理,第三人无过错则:如果被代理人自身也有过错,那么应按比例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在家事代理中受益,代13 / 13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理人可向被代理人请求返还或支付因家事代理行为而支出必要地合理费用.第五,当夫妻一方滥用或超越家事代理权时,另一方有权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即采取通知或登记地方式明确告知第三人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项

62、措施并不确定对抗第三人,这也是以第三人地是否善意、是否有偿为区分地 .ooeyYZTjjl夫妻之间地代理制度虽然没有在我国新婚姻法上正式“抛头露面”,但我国毕竟以司法解释地形式正式确立了该制度.这是可喜可贺地,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它地根基仍然微弱,它还不成熟不完善.鉴于此,我们应当在国内加强立法,顺应“弱化身份关系,强化财产关系”地民事规范发展趋势,大胆借鉴和吸纳国外亲属财产法地合理形式和内容.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地民法典,立法者和众多地有学之士正为此做着积极 地准备,也许将来我们能在中国民法典上看家事代理制度地身影.此外,随着经济地发展,社会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家庭结构也有所变化.大量同居关系地出现是我们所不能忽视地问题.有地学者认为:“日常家事代理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地夫妻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地男女之间以及已离婚地男女之间,不存在家事代理权.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在当前现实情况下,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地转变,同居并共同生活地人数呈 明显增加趋势,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