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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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一 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概念、垄断的概念 2、垄断的形式、垄断的形式 3、反垄断法及其性质和地位、反垄断法及其性质和地位 4、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5、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我国的反垄断立法1、垄断的概念、垄断的概念经济学领域,垄断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1、垄断的概念、垄断的概念 第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

2、动的经济力量。 第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第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第四,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2、垄断的形式、垄断的形式 虽然各国对垄断形式的具体规定很不一致,但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三种基本类型: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行政性垄断?3、反垄断法及其性质和地位、反垄断法及其性质和地位 (一)反垄断法的含义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指通过对垄断协议、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指通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3、,进而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为进行规制,进而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4、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1、1890年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2、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3、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 4、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5、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6、

4、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5、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9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征求意见稿); 2001年10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 200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二二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 2、各国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各国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3、我国反垄断法

5、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1、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 (1)垄断协议的含义 所谓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所谓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1、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 (2)垄断

6、协议的分类 1、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限制生产、销售、技术发展或投资。 (3)瓜分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 (5)歧视第三方竞争者或进行集体抵制以排除第三方竞争者进入市场, 2、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1)维持转售价格。(2)附不当约束条件交易。 (3)附不当排他条件交易。 2001年7月,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海南茂俊煤气有限公司、海府地区长德海甸气站、琼山明旺气站等24家液化气供应站为垄断海府地区的液化气市场,从中牟取暴利,联合加入了海口市地级气站协调办(又称海口市二级气站协调办),并签订了“海府地区液化气联合销售协议”。该协议规定:24家液化气

7、供应站实行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分配;按系数(气站协调办的行内惯称)来分配每天的销售瓶数,又按照系数来分配销售差价。该协议还规定,每家液化气供应站要向协调办交纳差价结算押金1万元,并且保证不接岛外气,若发现其中一家供应站接收岛外的液化气,每吨罚款500元,并从该站押金中扣除, 以此限定只能从该省的5家一级气库购买液化气;瓶装的液化气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内协调制定,如供应站的销售价格低于协调价格的,罚该供应站5 000,从押金中扣除,以此垄断市场。这24家液化气供应站的行为形成了垄断,造成了海府地区液化气价格居高不下。 2002年6月,海口市工商局对海府地区24家液化气供应站联手垄断液化气市场的上

8、述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并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统一定价行为。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幅度内自主选择销售价格。(2)停止按系数划分市场、分配利润的行为。各经营者应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担风险。(3)停止联合抵制行为。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无论省内省外,经营者在进货时均有权自主选择,不得强制经营者必须从指定的5家一级气库中购进燃气。2、各国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各国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

9、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l款禁止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的行为,如果这些协议、决议以及行为能够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且以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体市场内部的竞争为目的,或者能够产生这样的后果。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 日本禁止垄断法

10、第3条禁止事业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交易限制,而根据该法第2条第6项,所谓“不正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人以契约、协议或其他名义,与其他事业人共同决定、维持或者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禁止事业者为联合行为,该“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3、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我

11、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规制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中的竞争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规制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

12、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三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概述、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及其法律规制及其法律规制 3、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1、市场支配地位概述、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13、关市场内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

14、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3)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即根本没有竞争对手 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即意味着某个经营者具有准垄断地位 具有压倒性地位或突出的市场地位 寡占地位 法律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法律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法律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第19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前述第2项、第3

15、项规定的情形,其叫,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l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其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二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前者包括掠夺性定价或不当贱卖、垄断高价和不当低价收买、独家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市场封锁、设施垄断、滥用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等等,构成要件上强调无正当理由妨碍他人的公平竞争,并且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后者包括价

16、格歧视等差别待遇、强制交易、不当拒绝交易,等等,构成要件上强调“不正当或不公平”的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实际上就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17、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规定他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价格法第14条第2项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四四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

18、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2、经营者集中的事实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事实构成 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和公司法中的合并、并购规则区别?2、经营者集中的事实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事实构成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一个经营者完全取得另一个经营者的财产,另一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灭,或若干个经营者的财产归于一个经营者所有,而若干个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消灭,最终实现

19、一种组织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取得股份(资产) 取得股份(资产)作为经营者集中的一种事实构成,是指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进而达到直接或间接支配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3)经营集中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同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20、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五五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和根源根源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式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和根源争的含义和根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

21、、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1)限定交易行为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

22、其他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

23、争内容的规定。六六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1、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2、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3、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1、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 其次,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适用例外制度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4、。2、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1、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益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 2、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 3、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 (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 (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七七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执法程序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执法程序及法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1、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2、垄断案件的执法程序、垄断案件的执法程序 (1)调查程序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3)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诉讼程序 3、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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