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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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来自长期警惕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提高防范事故能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n 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n 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n 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2、构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则、立法原则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为法律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标准。1 1、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基础法基础法、专门法律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等。(1)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属于基础法。n 适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关的所有行为所有行为、单位单位、部门部门。n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核心。(2) 专门法律 规范某一专

3、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包括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 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标准化法等。2 2、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2)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

4、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如: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3 3、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规章 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2)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

5、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4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并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法定的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标准化法规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大部分

7、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如;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危险化学品重大源辨识GB18218-2009 等。(2)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是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如;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JB6898-199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

8、关系 (1)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等, 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律上的责任。 (2) 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律效

9、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约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二是具有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裁决。(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

10、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使用新的规定。我国安全标准体系简介(补充)我国安全标准体系简介(补充)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势态,但形势仍然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不完善。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1 1、部分安全生产标准老化、内容过时。、部分安全生产标准老化、内容过时。 目前我国

11、仍存在部分标龄超过5年甚至10年以上的标准未修订。 标准规定的技术与指标落后,不能适应现有安全生产需要。2 2、系统性较差,急需的部分安全生产标准缺失。、系统性较差,急需的部分安全生产标准缺失。 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种类庞杂,很多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 一些领域缺少安全生产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但未及时制定新标准进行规范。3 3、安全生产标准基础研究有待加强,国际化程度较、安全生产标准基础研究有待加强,国际化程度较低。低。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方法和技术等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如在粉尘爆炸机理、粉尘防爆技术研究、动火条件的数据确定等等。 不能及时

12、准确获取国外相关信息和资料。 缺乏对国外标准的基础研究、国内外标准的关联度研究以及对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如机械安全标准主要依据国际标准制修订,对标准的背景和技术内容缺乏专门研究。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的比率较低。 4 4、安全生产标准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企业重法规轻、安全生产标准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企业重法规轻标准。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宣贯不够,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及企业没有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标准,使安全生产标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贯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意识比较淡薄,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不及对法规政策,不能主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来保障安全生产。第五,标准制

13、修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急待加强。第五,标准制修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急待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人员流失严重,经验丰富的标准制修订专业人员匮乏。 有些标准在工作程序方面执行的不好。 有些单位和人员为初次参与制定起草标准,有些标准提交专家审查的时间仓促,致使个别标准质量不高。 标准是法律的延伸。安全标准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是法律的延伸。安全标准就是关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的涵义: 为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改善生产工作场所或领域的安全条件,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所制定并实施的相关准则和依据。 安全标准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管理的全

14、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制订和修订。 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 安全系统工程有关事故形成的理论认为,事故是由人、物、环境、管理四要素引起的。 事故预防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出发进行综合治理。 劳动安全卫生应用标准是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因此它必须包含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四方面的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五类。 基础标准基础标准 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安全标准的依据和

15、共同遵守的准则。 内容包括: 制定安全标准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术语、符号; 各项应用标准、综合标准赖以制定的技术规定; 物质的危险性和有害性的基本规定; 材料的安全基本性质以及基本检测方法等。 管理标准管理标准 指通过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方式,使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 主要包括: 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等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以及有关激励与惩处标准等。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指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没计、施工、操作

16、、安装等具体技术要求及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的总称。 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方法标准方法标准 对各项生产过程中技术活动的方法所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方面的方法标准主要包括两类: 一、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如:试验、检查、分析、测定、抽样、计算、生产、操作等方法、设计规范、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 二、为合理生产优质产品,并在生产、作业、试验、业务处理等方面为提高效

17、率而制定的标准。 如:安全帽测试的方法、防护服装机械性能材料抗刺穿性及动态撕裂性的试验方法、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等。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 对某一具体安全设备、装置和防护用品及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保障安全、提高生产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包括: 产品的使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这类标准主要是

18、对某类产品及其安全要求作出的规定,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用隔离式自救器等。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是一个多层级的组合。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石油化工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通用生产安全等多个子体系组成。 每个子体系又由若干部分组成。 2008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的2008-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主要工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

19、稿。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安全、通用及其他等12个子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五部分。 机械安全标准子体系主要包括:n 机械装备安全相关的设计通则、风险评价;n 机械装备的安全特征、参数部分和安全装置;n 金切加工、工程、石油、林业、农牧、化工、冶金、木加工、纺织和橡塑等24项。 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子体系包括:A 、B、C三类标准。 A A类包括:设计通则、风险评价、指导性三部分。 B B类包括:B1安全特征和参数、B2安全装置两部分 B1包

20、括:安全距离、接近速度等10项。 B2包括:控制系统、急停等9项。 C C类包括:金切加工机械、工程机械 、矿山机械、起重机械等等共24项。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P28P28)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有11种,即: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2、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

21、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6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关处罚款。(3)责令取胜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予以关闭。(5)赔偿和连带赔偿。四、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23、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安全来自长期警惕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加强

24、职工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P35)(P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时,也是我国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1997年3月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中第131-139条规定了涉及安全生产专业的9种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

25、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补充)(补充)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五十一号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原刑法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作了修改、并补充了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内容。 (1)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26、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文: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27、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原文: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28、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三)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罪 名: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罪 名: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

29、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罪 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明确:l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l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30、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 ( (补充补充) )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核心内容包括:三大目标、五方运行机制、两结合监管体制、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个责任对象、三套对策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四种监督方式、38种违法行为、十三种处罚方式等。(1)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

31、、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2)五方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 l 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l 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l 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 l 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l 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3)两结合监管机制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与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

32、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专门监管部门。(4)七项法律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5)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政府责任方, 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

33、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从业人员责任方,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责任方,即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人员。(6)三套对策体系l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l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

34、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l 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35、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6、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0)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公众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社区报告监督 居民委员会、

37、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11)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l 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l 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l 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l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12) 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

38、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规定了用人单

39、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充)(补充)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

40、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分为1010类115115种,包括; 1、尘肺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8种 7、职业性眼病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9、职业性肿瘤8种 10、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

41、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新修订的消防法共

42、7章74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电焊、气

43、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吸烟、使用明火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即将进行修订)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4条,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44、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经卫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患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45、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工伤保险条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例征求意见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补充)(补充)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

46、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规。条例 强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确定了以人员伤亡(集体职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根据生

47、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

48、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

49、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补充)(补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具体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认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罚款处罚的实施作了细化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

50、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处罚条款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补充)(补充) 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

51、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的主要内容: 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 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 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补充)(补充) 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其目的是为了

52、加强安全生产、惩处安全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暂行规定中列举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 其中,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纳为五类18种表现。 1、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2、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3、瞒报、谎报事故、擅离职守、逃匿以及妨碍事故调查的违法违纪行为;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事故处理决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5、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暂行规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依据有关

53、法律法规,明确了政纪处分的种类。 其中,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七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补充)(补充) 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并按事故隐患的危害性大小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度作了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各自相应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54、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补充)(补充)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而制定的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结合我省实际,分类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责任。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一般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

55、为的处罚力度。部分相关条款部分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

56、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补充)(补充)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五章共五十六条 ,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链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

57、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补充)(补充) 2009年8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进行了规范,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补充)(补充)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方面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及生产经

58、营单位的奖励与处罚细则。 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第五条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

59、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综合应急预案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

60、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第十二条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

61、信息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准确有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补充)(补充) BG 182182009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审查、报批,以2009年5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第4号公告颁布,更名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与与 GB 182182000 GB 182182000 相比主要变化:相比主要变化:v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62、险源辨识;v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v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v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v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v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v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GB182182009GB182182009范围:范围:v 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v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v 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

63、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l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l 单元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l 临界量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l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6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表表1 1、表、表2)2): l 表1规定了容易引发事故的78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临界量,类别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归类,划分为6大类9小类。1 1、爆炸品; 2 2、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3 3、易于自燃的物质; 4 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 5、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6 6、毒性物质。l 表2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临界量。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类别确定为6大类9小类。 1 1、爆炸品; 2 2、气体; 3 3、易燃液体; 4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 5、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65、 6 6、毒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l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l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l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 q1 1/ /Q Q1 1 + + q q2 2/ /Q Q2 2 + + + + q qn n/ /Q Qn n 11 (1)式中: q q1 1, , q q2 2,q qn 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66、); Q Q1 1, , Q Q2 2,Q Qn 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部分相关条款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补充)(补充) 2008年12月10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自公布日起施行 。 办法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补充)(补充)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方面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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