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章节预习资料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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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章节预习资料-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一篇第3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知识点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基本内涵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提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

2、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举例:雷管炸鱼案。一农民在河边用雷管爆破炸鱼,公安局、渔业局、环保局三个行政机关同时要对其进行处罚,因为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三部法律,公安局称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局称其违反了渔业法,环保局称其行为污染了环境,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也要处罚。三个机关称其违反了三部法律,都要对其进行处罚,这是可以的。三个机关根据三部法律对一个行为进行三次处罚是合法的,但是不能一个机关罚款以后,下一个机关再罚款,这是“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知识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

3、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分类1.人身自由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2.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

4、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3.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4.训诫罚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创设权具体规定权1.法律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兜底条款的规定)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2.行政法规6+n限制人身自由3.地方性法规6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4.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5.地方规章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提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

5、”的幅度范围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知识点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接受行政

6、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定除外。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定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3.

7、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解释:“从轻、减轻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三)行政处罚的追

8、究时效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2)“未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提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9、计算。知识点四: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一)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

10、政机关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究时效是5年。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

11、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审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4.告知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说明理由或者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法条上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理上属于程序违法)6.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

12、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三)听证程序(重点)1.听证权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

13、明确规定。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提示: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但是有些规章对此作了具体列举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5.组织听证会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6.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

14、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15、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

16、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移送程序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简称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

17、性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作出报告的时间没有规定),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

18、材料。4.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

19、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二)异议解决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示: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2)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

20、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税务行政处罚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2.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21、。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1.违反日常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22、,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1)偷税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2)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23、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骗税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2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对具体的发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作了相应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进一步加大。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提示: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

25、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三)听证终止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此类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注册税务师培训资料,视频课程,免费下载/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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