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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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监管学习目的 :掌握资本监管的基本内容、我国资本监管制度的演进过程和发展方向。内容概要: 介绍资本监管基本原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制度的演进与发展方向。学习要求 :学员应对 1988 年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有大致的了解,熟悉贷款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政策。学习重点: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学员应当熟悉资本的功能、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及会计资本之间关系;重点掌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监管措施;一般了解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作用、影响发展方向。一、资本监管原理(一)资本监管的重要性1、资本监管

2、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审慎银行监管的实质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价值,客观评价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审慎银行监管强调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审慎评估。建立在审慎贷款风险分类、充足计提各类资产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在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监管贯穿于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 资本充足率既是监管当局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合并重组等监管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也是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状况、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在

3、各类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中,资本充足率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最低要求是严重的违规事件,监管当局可以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就迅速采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尽快恢复资本;情况严重者,监管当局可以对机构采取接管、要求其寻求兼并和关闭等手段,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 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作为综合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盈利水平和管理能力指标的资本充足率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2、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银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且对维护货币供给体系稳定运行和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

4、义,各国都对银行业实施了严格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冲消经营过程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保护存款人利益, 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和由此对银行体系稳定运行带来的冲击,维护货币供给和支付体系的平稳运行,促使经济的持续增长。在现代银行体系中,对各类银行提出统一的最低资本要求,能够降低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3、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国内外教训反复证明, 银行业资产规模的盲目扩张是银行业危机的主要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缺乏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 普遍存在着“ 速度情结” 和“ 规模冲动”,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银行体系积聚

5、了较高的风险。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 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在风险、资本、效益、管理之间建立有效联系机制, 寻求规模、 速度、质量的平衡,推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有序扩张, 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 不仅有利于控制单个银行,而且有利于控制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二)资本的功能资本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吸收功能。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获取风险收益,为防止意外交易失败可能导致的损失,银行应持有充足的资本,及时冲销损失而避免财务危机,保护银行在不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得以继续

6、经营。2、公司治理功能。由于银行的有限责任性质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潜在的道德风险, 银行所有者存在过度承担风险获取高额利润的反向激励。 资本要求的增加, 提高了所有者为银行破产付出的代价,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银行所有者的激励相容,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约束过度投机行为,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降低银行倒闭的可能性。3、维护市场信心的功能。商业银行本质上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社会公众特别是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是银行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可以显著提高银行的信用等级,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三)从不同角度理解银行资本在商业银行经

7、营活动中, 从不同角度可以把资本分为会计资本、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1、会计资本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认识资本,目的是准确及时地反映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在数量上会计资本等于商业银行的资产减去负债,即所有者权益。2、经济资本是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计算的用以吸收相应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 未来利润和一些准备金等,其关心的是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服务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促使商业银行更准确的计量和管理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3、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其不仅考虑银行破产带来的私人成本,而且也包括了社会成本,按

8、照 1988 年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可以分为三级:一级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组成;二级资本包括呆帐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三级资本为短期次级债务工具。(四)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历史并不久远,其始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1、杠杆比例。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主要国家监管当局一般都对商业银行实施杠杆比例管理,即资本与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例。 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商业银行的扩张,缺点是忽略了银行风险经营的本质特征,未将商业银行的风险与资本挂钩。2、 1988 年资本协议。 1987 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计量的国际协议(史

9、称“1988 年资本协议”)。该协议要求, 1992 年底前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应达到8% 。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 1997 年, 1988 年资本协议被写入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实施了 1988 年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衡量单个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国际标准。3、1996 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机构的国际化、 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现代科技在金融中

10、的广泛运用, 金融创新不断涌现, 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价和商品价格- 变动带来的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996 年,在总结市场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正式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随后十国集团国家以及主要的新兴市场国家都陆续地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4、新资本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 监管框架。 2004 年6 月 26 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新资本协议在维持8%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

11、露的新规定, 构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 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应同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并规定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新资本协议 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银行内部对客户和贷款的评级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 计提资本, 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新资本协议反映了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总结了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新资本协议 的广泛实施可以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银行监管水平,完善市场约束,并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同时进一步提升国际化大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二、资本充足率计

12、算2004 年 2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 1988 年为基础,按照审慎的原则确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借鉴新资本协议的“ 三大支柱”,构建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本部分主要介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 =(资本 -扣除项)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2.5* 市场风险

13、资本要求) 。计算公式理解的难点主要集中在“ 12.5*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这一项目上。按照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商业银行直接计算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而不是采取风险加权计算资产信用风险的方法。 为了将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纳入统一计算框架,应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转换为风险加权资产的表达形式,因此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乘以 12.5 ( 8%的倒数)。(二)资本定义1988 年资本协议规定,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组成。核心资本由股本金和从税后留存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附属资本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可以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

14、贷款损失普通准备、混合型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务工具。 办法遵循1988 年资本协议的要求,依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具体内容。1、核心资本。从抵补损失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应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应能够不受限制地用于冲消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损失;二是随时可以动用。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1)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它资本公

15、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5)少数股权(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方出现):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银行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银行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2、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1)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

16、重估储备的70% 。( 2)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3)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它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二是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 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 发行人不准赎回。( 5)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

17、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 ,第七年为 80% ,第八年为 60% ,第九年为 40% ,第十年为 20% 。办法有关资本组成的规定与 1988 年资本协议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附属资本的规定上,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因持有股票而产生的潜在重估储备列入附属资本;二是取消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最高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 的规定;三是对长期次级债券的摊提折扣实际上是从距到期日的最后四年开始

18、的,而 1988 年协议规定的是五年。3、资本扣除的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 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 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 50% 、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 50% 。办法对资本扣除的有关规定,一是根据 1998 年协议的规定,如商誉应全部从核心资本扣除;二是对 1988 年协议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 1988 年协议虽然要求应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进行扣除,但未明确扣除的方法; 办法规定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应分别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

19、各扣除50% 。三是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扣除。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办法要求对上述两项资本投资进行在资本扣除,分别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各扣除50% 。另外,办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据此,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也应从资本中扣除。虽然办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报表中有体现。(三)表内资产风险权重1、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1988 年资本协议根据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 OECD )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对 OE

20、CD国家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0,而对非OECD国家相应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这正是 1988 年资本协议遭受批评最多的规定。因此, 办法修改了这条不合理的规定,借鉴新协议标准法,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来确定对境外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1)在确定对国家债权的风险权重时,评级为AA- 以上国家或地区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其余为 100% ;(2)对在外国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比照主权评级调低一档,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 以上(含AA- )的,风险权重为20% ,AA- 以下的,风险权重为 100% ;(3)对外国或地区政府投资公用企业债权的

21、风险权重比照主权级调低两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 以上(含 AA- )的,风险权重为50% ,AA- 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2、境内资产(债权)的风险权重(1)对中央政府(含中国人民银行) 的债权风险权重。 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 经合组织以外国家的商业银行对本国中央政府以本币计价和融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0% 。为体现对我国政府对内外债务偿还能力的信任,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外币债权,统一给予0%的风险权重。另外,根据 1988 年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对国内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可由各国监管当局自行选定。办法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

22、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中,多数担负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任务,通常由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手段创立,且投资规模巨大, 投资收益率较低,市场进入和退出较难。办法确定商业银行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 50% 。而对省及省以下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视作一般企业给予 100% 的风险权重。(2)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来看,其信用属于准主权信用,商业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介于 0%(对中央政府的债权)和20%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之间( 10% )。据调查,绝大多数国家监管当局都未设10% 的风险权重。为此,办法将

23、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即准主权债权视同主权债权处理,规定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3)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1988 年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商业银行间债权,剩余期限不超过1 年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超过 1 年的风险权重为100%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规定, 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对本国银行以本币计价和融资的债权给予较低的风险权重, 并对原始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短期银行间债权给予更优惠的风险权重。 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 4 个月以内债权给予 0% 风险权重, 4 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 。但商业银行持有的

24、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工具,风险权重为100% 。(4)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办法商业银行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给予了100% 的风险权重,但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执行国务院规定按面值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进行了特别处理,风险权重为0%,以体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在风险程度上的差别。(5)对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 办法严格按照1988 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其它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和自用房地产等资产,都给予了100% 的风险权重。(6)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处理。1988 年资本协议不承认实物抵押品,仅规定以出租或自住房屋为全额抵押的贷款可以享受50% 的风险权

25、重。据此, 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这里所称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为购买个人住房、并以此套住房为抵押的贷款。3、风险缓解的处理(1)质押的处理。 1988 年资本协议不承认实物抵押,对质押品的认可也非常严格,仅包括一些高质量的金融工具,并规定各类质押品保护的贷款直接取得与质物或质物发行者相同的风险权重。按照此规定, 办法认可的质押品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本外币现金、银行存单、黄金等;另一类是高质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评级为AA- 以上(含 AA- )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

26、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2)担保的处理。 确认合格保证主体资格时, 办法 与前面风险权重的设计框架保持一致,认可评级为AA- 以上(含 AA- )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用企业以及我国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为合格担保主体。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四)表外项目的处理根据 1988 年资本协议,办法规定按两步转换的方法计算普通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首先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

27、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汇率、 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办法有关表外项目的分类、转换系数的确定与1988 年资本协议保持一致。 办法把普通表外项目分为五类。一是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 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是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包括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保函、 预留金保函等,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三是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28、% 。四是承诺,其中原始期限在1 年以下或原始期限在1年以上但随时可无条件撤消的承诺,风险转换系数为0% ;其它承诺为50% 。五是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包括互换、期权、远期和贵金属交易。这些合约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 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可参见办法的具体规定。(五)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1、市场风险的定义。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商业银行

29、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根据基准市场价格的价格,市场风险可分为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四类。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银行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持有或交易固定和浮动利率债券和以债券为基础、 价格变动受利率影响的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都面临着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是指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银行持有或交易股票及其他与股票类似的金融工具, 都面临因股票价格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的反向变动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银行持有或交易外汇和黄金及其衍生产品、 发放外汇贷款等都面临的因汇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品风险是指由于商品或商品衍生品价格

30、的反向变动致使银行损失的风险。 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和贵金属及其衍生产品等。2、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范围。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计提资本。本办法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保持一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参与股票交易和商品交易,因此目前商业银行需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性人民币债券投资、外币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外币贷款、外币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中的汇率风险。3、交易账户的定义和工具。记录银行业务的会计账户可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

31、大类。银行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记录在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中。 交易账户记录的是银行为交易目的或对交易账户中的其他项目进行保值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它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它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而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进行计价。从其它国家监管实践来看,一般是定义交易账户,对不能列入交易账户的项目, 全部进入银行账户。 交易账户由监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 (包括上述三大类项目) ,商业

32、银行根据监管原则,结合本行的实际建立明确的政策、程序把业务列入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并向监管当局提交相关政策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业务的定义、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种类、项目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转换的原则。一般来说, 列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包括可转让证券、可转让存款证及其它类似的资本市场工具、金融期货、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等。4、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条件。由于计提市场风险的技术复杂,对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都比较高,需要相应的成本投入。因此,各国国家监管当局都设定了最低标准, 市场风险头寸超过此标准的商业银行必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未达到标准

33、的商业银行无需对市场风险头寸征收资本。 办法主要参考了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确定交易账户头寸超过85 亿人民币或总资产的10% 的商业银行需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个标准比较高, 据此规定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短期内无需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但这类银行也应按季向监管当局报告市场风险头寸。5、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方法。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同时为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办法规定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也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所谓的标准法, 就是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以及头寸统计

34、、衍生品处理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在标准法下,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实行分开处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的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见银监办发2004374 号。三、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本部分主要讲解办法第三章的内容。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超过最低标准的机制,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方法、标准、程序和主要措施。(一)商业银行应对维持本行资本充足率承担最终责任有效资本监管的起点是商业银行自身严格的资本约束。资本充足率不仅是来自于监管当局的外部要求,更是商业银行自身谋求发展内在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扩张资产规模、增设新

35、机构、 开办新业务等都必须以充足的资本为前提。国际资本监管成功实践表明, 商业银行应对维持本行资本充足率承担最终责任,建立完善的资本评估程序,识别、计量和报告所有重要的风险,系统客观地评估这些风险和分配相应的资本,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新资本协议 第二支柱确定的完整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 风险的全面评估、完善的监测和报告系统以及健全的内部控制检查五个方面。商业银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制定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同时,要制定清晰的切实可行的资本规划,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必须有充足和可靠的资本为支持;高级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总体战略要求,健全资

36、本充足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组织体系,并确保制度的执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逐步强化风险评估能力,在风险与资本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确立风险资本的理念。(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踪监测本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并按照办法规定的频率上报监管当局。办法规定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按季度报告, 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告一次。银监会应建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检查评估程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通过现场检查确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合规性的遵循情况,评估资本充足率计算的真实性,检查并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讨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的

37、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通过非现场检查定期收集并连续监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动态变化情况, 并通过同业比较深入分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的原因,提出现场检查的重点。(三)银监会可以对单个商业银行提出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办法总则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8% 和 4%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类型、规模、风险经常发生变化会引起资本充足率的变动,为防止资本充足率下滑到最低标准以下, 商业银行一般应持有一定的超额资本;商业银行除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面临一系列其它风险,如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信贷集中风险等。 现阶段我国

38、银行体系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有信贷集中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等,为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应付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办法规定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个案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资本。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较低,当前首要任务是促使商业银行尽快达到最低标准,而不是要求商业银行持有超额资本。当然,对一些大银行而言,出于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需要,应该考虑建立一定数量的超额资本。(四)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监管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并在法规中具体明确每一类银行的监管措施,提高了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减

39、少监管宽容,及时处置风险,降低监管成本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形成更为稳定预期提前采取措施实施自我纠正。 办法主要借鉴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一是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四; 二是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八,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三是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二。与美国的分类(五类)相比,办法的分类是粗线条的,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短期内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低于最低标准,对超过8% 的商业银行划分没

40、有实际意义;二是对未达标的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可以相机抉择采取监管措施,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体现灵活性,为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五)银监会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 资产结构调整导致资产风险度提高、资本净额的减少(如次级债券的赎回) 、业务经营损失、由于资产和资本的币种错配当汇率发生反向变动时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等。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占我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60% 以上,资产的风险度高,资产快速扩张是造成资本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为防止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快速下降,银监会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完善

41、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预测以及制订资本维持计划; 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快速下滑,监管当局可限制其介入高风险业务。 从资本监管的角度来看,所谓高风险业务是指风险权重高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和一些交易性质的业务。监管当局通过限制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或参与某些市场交易,促使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总体风险度,维持资本充足率。(六)银监会对资本不足银行的纠正措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规定:“ 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 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

42、中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消其执照。” 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 以下,监管当局若不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将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一步恶化,增加处置风险的难度和成本。 一般而言, 针对问题银行采取的纠正措施可以大体分为三类: 一是对商业银行股东实施的纠正措施,包括要求股东向银行注资、限制股东的权利(如选举权)、禁止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是对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撤消或开除高级管理人员、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三是对对商业银行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银行业务开展设置前提条件、降低银行业务和资产规模, 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扩张

43、或关闭其分支机构,立即对不良资产提取准备金;限制次级债券的本息支付、立即停止任何对银行状况构成损害的行为、暂停银行的部分业务和产品、重大的资本性支出需得到监管批准、指定接管人对银行予以接管。根据银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法第四十条针对资本不足商业银行规定了由松到紧严厉程度逐步增强的九条纠正措施,包括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根据银监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

44、条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对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银监会还有权予以撤销。因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 银监会还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时,特别是在对商业银行实施兼并、重组和撤销时, 银监会应综合考虑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处置银行对当地银行业潜在的负面影响、处置资金的充足性和分担机制等外部因素等影响。四、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本部分主要讲解办法第四章的

45、主要内容。本章共五条,规定了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职责、内容、时间安排、监督和披露形式。(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 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行长批准。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 规定银行有关资本充足率披露的内容、 方法和责任。 并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满足下列要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实质性,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做出正确的判断。(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

46、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项目的总体情况,并解释特殊项目无法披露的原因。具体内容见办法。(三)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时间安排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四)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得。对商业银行而言, 需要通过披露信息了解银行经营情况的主要相关利益人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存款人、债务人、借款人等。披露场所和持续期限要求可比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执行。目前,主要商业

47、银行均在其网站或新闻媒体上披露历年年报,有关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渠道由各家商业银行自己确定,但必须确保相关利益人及时获得。 监管部门鼓励银行通过这些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渠道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五、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本部分主要讲解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一)办法适用对象办法的适用对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完全适用,就是指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二个层次是比照适用,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 对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实行等同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第三个层次是参照适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国银

48、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各项资产风险权重计算人民币风险资产。至于政策性银行、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银监会负责监管的其它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实行以及如何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需做进一步研究。总体上看,对以接受存款、 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有必要的,但应根据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市场环境等,在资本构成、 资产风险权重设计以及最低要求方面有所区别。(二)办法过渡期安排办法设定 2007 年 1 月 1 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期限,主要考虑了以下

49、四方面因素:一是根据财政部、监管当局有关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在 2005 年底前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办法提出 2007 年 1 月 1 日的达标期限,使商业银行又有 1 年时间补充资本, 达到 8% 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大多数银行有望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办法出台拓宽了商业银行的筹集资本的渠道, 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我积累能力,招募合格战略投资人,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大多数银行有望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或超过 8% 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尽快缩小与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差距。 新资本协议将于 2006 年

50、底在十国集团和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届时若我国商业银行仍不能达到 1988 年资本协议的总体要求,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影响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竞争能力。四是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创造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2007 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银行业,应按统一的制度对中外银行实施资本监管。(三)存在问题1、缺乏风险敏感性, 不能有效区分资产的风险。 办法对所有企业贷款,无论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地位、规模、财务实力和管理水平统一给予100% 的风险权重,要求银行安排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 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简单进行相加,充分分散化的贷款与集中度高的贷款都要求持有8% 的最低资本要求。缺乏风险敏感性的资本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反向激励,促使商业银行更多地发放高风险贷款,导致资产实际风险程度上升。2、监管套利,弱化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减少或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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