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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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张家港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和与绿化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分步或者一次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资金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

2、包括5万元)的绿化工程发包,都应当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查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四)受理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五)调解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标结果作出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职责。市绿化工程招

3、投标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事务管理。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进行。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备案表;(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邀请招标书,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备案;(四)进行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向合格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五)接受投标书,组织开标会议;(六)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七)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九)申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分

4、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综合性的大型绿化工程、重点绿化工程;(二)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绿化工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绿化工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邀请招标备案表,说明邀请招标理由及准备邀请的投标单位,可以邀请招标,但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和条件限制的;(三)投资总额低于20万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续标或者直接发包申请,可以续标或

5、者直接发包:(一)绿化工程的附属项目或者后续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并且承包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续标,但只能续标一次;(二)投资总额低于10万元,该绿化工程与原有绿化工程存在施工交叉或者管护交叉,接受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或者管护单位有足够的技术、经济能力承接该绿化工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原有绿化施工单位或者管护单位;(三)投资总额低于10万元,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经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申报,可以直接发包。续标或者直接发包的绿化工程结算,以当期公开招标价格或者审计价格为准。第十二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于发标前7日内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合法

6、组织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3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三条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范围和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

7、机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应具有相应资质,标底应当真实反映市场水平。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标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情况、工程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资格审查形式及审查的内容、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报名时所要提交的材料、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等。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站上发布。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

8、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3名以上有资格审查能力的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相关资格审查记录,说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及其理由,由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资格审查结果才能公布。资格审查记录应存档备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布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名单和未通过的单位名单,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9、三)工程的完工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或者受环境等其他条件限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缩短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第二十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10、、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勘察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解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应由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

11、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作为废标处理的。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应当存档备查,并送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备案。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二)企业简历及资金情况;(三)拟投入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证明复印件;(四)企业自有机械一览表;(五)近两年承建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市外投标人必须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六)两个以上法人联合投标,必须有共同投标协议。第二十七条投标

12、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过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存在隶属关系的两个投标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的,同时取消投标报名资格;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有重复报名现象的,取消投标报名资格。第二十九条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二)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投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

13、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要求和协作条件予以说明,对主要合同条款予以答复;(五)工程分包的,必须予以说明;(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四)由同一投标人编制多份投标书的;(五)其他有明显的串标情形或者评委认定有串标行为的。第三十一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保函、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投标保

14、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低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缴纳。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书。所有取得标书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不得迟到,否则投标书作无效处理。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对开标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存档备查,并送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备案。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15、七)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人数一般为5个以上(包括5个)的单数组成。评委一般在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在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特殊或者重大的工程项目,可从异地按一定比例抽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当分开评定。政府财政资金参与的绿化工程,应选择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同时应当明确当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时的递补措施。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

16、说明;(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五)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差别的,可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不能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六)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七)向招标人做出书面评标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二)有串标行为的;(三)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姓名同资

17、格预审时提交的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的;(五)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同资格预审时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者投标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且未注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七)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含投标书、授权委托书、标函简表等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八)缺失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的;(九)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十)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因素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

18、向招标人提供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废标情况说明。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在相应的时间内给付。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在签订后7日内送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备案。中标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招标人签订

19、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五章监督第四十一条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邀请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第四十二条凡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会同招标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对考核项目量化打分,记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业绩信誉档案。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业绩信誉积分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违反招标、投标、评标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

20、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且在5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投标活动:(一)投标人虚报企业资质等级,虚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业绩信誉的;(二)投标人伪造企业资质、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等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造价,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请吃、行贿谋取中标的;(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骗取中标的;(五)中标后,擅自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六)不遵守招标投标纪律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四十五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索贿、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绿化工程投资总额是指以下分项工程的投资总额:(一)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二)绿化土方工程;(三)园林建筑小品、道路、广场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四)绿化的种植施工;(五)绿化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六)绿化工程的监理;(七)绿化的养护管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2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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