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越轨虚拟和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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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网络越轨虚拟和谐视角文献标识码A编者按网络越轨必定与青少年相联,这或许是现实但也可能是一种“被”联系。面对青少年网络越轨现象的千姿百态,学术研究却呈现出了多样化和互不兼容的混沌与滞后。本期的三篇文章。是对青少年网络越轨研究现状的清理和反思,更是试图摆脱滞后、走出混沌的一份学术努力。这其中,既论及到青少年网络越轨两个基本研究视点,以及在虚拟和谐理念下从虚拟风险走向网络秩序的发展路径;也探究了青少年网络越轨的身份和行为如何被“制造”和“生产”,以及在日常生活理论透视中青少年网络越轨的中性色彩;还分析了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类型和构成,以及网民个体规范、网络社会规范、网络法制规范的共时性缺失。这

2、组论文的观点或许并不一致甚至存在某些相异之处,但其相映一簇恰好提供了对青少年网络越轨问题的多维度解析。由于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越轨的看法各树一帜并呈现出互不兼容的混沌状态,因此无论是对于实证调查资料还是对于基本理论观点都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学术整理。为此,本文试图在虚拟和谐理念下对青少年网络越轨的表征和内涵进行重新界定,继而探讨从虚拟风险走向网络秩序的互联网发展问题。一、混沌的青少年网络越轨问题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青少年网络越轨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迄今为止不多的实证调查分别对其进行了不同的梳理和描述。与此相对应,作为一种理性思考,学界关于青少年网络越轨的界定也是各树一帜,呈现出多样化和互不兼容的混

3、沌状态。(一)纷繁复杂的表现形态令人关注从一些实证资料所展示的情况看,青少年网络越轨的具体表现形态应该是多种多样和纷繁复杂的。共青团四川省委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对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在2887名接受问卷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有402人在网络中经常有不文明行为,占13.92;有992人偶尔有不文明行为,占34.36。两项相加,在网络中有不文明行为的一共是1394人,占总人数的48.28,实际比例应该高于这个数字。陆平等人在桂林工学院所作的调查显示,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网络越轨具体表现在:迷恋网络,忽视学业,影响学习;网上聊天,虚幻交友,行为失范;浏览不良信息,乱用滥发不正确言论;学

4、习不用功,不求实,利用网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王丹凤通过对天涯社区的长期观察,发现网络论坛的越轨现象主要表现为:冲突频发、恶意回帖、违规信息、另类回复等。以此为基础,该研究对8种代表性违规现象进行了量化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近年所作的北京高校互联网情况调查,有网络越轨行为的大学生占被调查者的67.7。因此许多研究者断言:“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所以此问题足以令人关注。”(二)多样化的概念界定互不兼容青少年网络越轨的复杂表现形态,加大了对这一客观现象进行理论概括的难度。反映在学术研究中,则是概念界定多样化和互不兼容。人们一般认为,越轨是人类社会普遍存

5、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有人依据越轨行为所发生的空间将越轨行为分为现实越轨行为和网络越轨行为两种,认为“发生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网民行为的复杂性、异己性和网民自身素质的差异性时常发生的一些违反网络社会规范、准则和价值观念等的越轨行为称为网络越轨行为。因此,网络越轨行为实质上是发生在网络世界的现实越轨行为,它所存在的网络世界仍然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在另一些人看来,虚拟社区的越轨行为既符合传统概念的描述,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对虚拟社区的越轨行为进行研究时,显然无法采取与现实社会的越轨行为相同的评价标准,因此,应该将违反虚拟社区规范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越轨行为。”针对青少年网络越轨概念的

6、复杂情况,黄肖静、白冰评论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定青少年的某种行为是否越轨,有相对稳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从理论上说可以运用于判定青少年的网络交往行为,即用现实的政治、法律、道德和习俗等标准来衡量网络行为。但是,由于网络交往行为与现实交往有显著的不同,这些标准运用于网络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有些在现实中属于越轨的行为,可能在网络中很难判断它是否越轨。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网络运用本身的情况。”更为复杂的是,对“网络交往越轨行为的判定,标准是一个问题,谁来判定是另一个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越轨行为的判定者包括网络管理者、网站或网络社区及论坛的主持人、一般网络使用者。这些不同的人其实在运用着不同的

7、标准。网络管理者,包括网络警察和其他管理者,他们一般使用现实的政治、法律和道德准来判定网络交往行为是否越轨。网站或网络社区、论坛的主持人,他们判定网络交往是否越轨的标准和第一种是相同的,但尺度较宽。一般网络使用者,如同一社区的网友,他们在交往的互动过程中,依据自己的价值观、习惯、个人偏好等判断交往行为是否越轨,这就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说,对青少年网络越轨概念的多样化界定,一方面有其表现形态的现实根源,另一方面也凸显出进行理论清理的迫切性。二、审视青少年网络越轨的两个基本视点目前关于青少年网络越轨的研究,实际上反映出两个基本视点:或是把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场域,或是将网络社会看作是在

8、信息网络技术主导下的一种社会形态。(1) 网络空间(cybersociety)本位的青少年网络越轨网络空间(cybersociety)是借助互联网所形成的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和非工具性互动场所,它本质上是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式。网络空间冲破了物理性的生存域限,使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系中,从通过穿越不确定的时间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并跨域无限的时空距离对这些关联进行重组,形成类似吉登斯所言“脱域”的现象。其结果,如维纳所言,人成为了“一种通讯存在物”。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架构了一个承载人类生命内涵的新时空。其实,人的生活世界是具有多种纬度的。按许茨的理解,“只要主体之某一部分经验表

9、现出特定的认知风格,并且就这种风格而言前后一致且彼此相容”,那么它就构成一个“有限意义域”。从网络空间本位看,“在线”在赋予互联网生命意义的同时,网民自身也成为了信息时代人类特有的一种生存状态,具有独特的生存意蕴。它打开了一扇门,使人类进入到另一个可能世界。这个世界虽存在着更加复杂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但却为人的创造性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更加多样化的条件和可能。越轨总是相对于秩序而言的,青少年网络越轨实际上是对网络空间既存秩序的某种扰动,这是网络空间本位的一个理论基点。从现有文献看,国外研究者大多采用这一视角,而这一理论视点的汇聚则成为声势浩大的所谓网络无政府主义(cyberspaceanarchi

10、sm)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电子空间法律研究委员会主席DavidR.JohnsonSH美国乔治敦大学的DavidPost教授。(2) 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本位的青少年网络越轨目前,国内研究者大多采用这一视角。在这一视角看来,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现实中的越轨概念及其认定标准完全可以移用于青少年网络越轨。这里所谓的网络社会,实际上是指在信息网络技术主导下的一种社会形态,即信息社会发展到网络化阶段的一种现实性社会结构形式。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他认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

11、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卡斯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去中心的、在任何节点都可以沟通的信息网络媒介,充分体现了“网络化逻辑”的结构形态,是“网络化逻辑”的缩影。如果以网络社会为本位,那么青少年网络越轨问题不过是社会越轨的一个亚型,因为网络空间不过是整个网络社会的一隅。因此国内许多人认为,网络越轨就是

12、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现实越轨,对现实越轨的界定完全适用于对网络越轨的界定。这是因为,“第一,网络空间或称虚拟实在(Virtualreality)在其本质上仍然是现实世界(Reality)的虚拟,虚拟实在不是另类社会,不是天堂,而是人类的作品。第二,对网络越轨判定适用的是现实社会中的准则或价值判断。也可以这样说,网络越轨违反的准则或价值判断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准则或价值标准,我们很难找出一种行为,它在现实社会中是越轨行为而在网络空间中却不是,也很难说出这种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适用于现实社会、那种道德准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因此现实越轨与网络越轨在其本质上完全是一致的,都是指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准则的感觉、认

13、识和行为。”三、虚拟和谐理念下的青少年网络越轨概念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因此虚拟和谐建构应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合理命题。在虚拟和谐语境中,考察青少年网络越轨的两个基本视角得以整合,青少年网络越轨自身也获得了其应有的生存论意义,它表征着青少年网络生活与虚拟共生思想之间呈现出的某种张力状态。(1) 虚拟和谐与虚拟和谐观网络空间是人类的“生活世界”之一,它的意义是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中被重新建构起来的。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也是由具有创造性的人类建构而成的,并且处在继续被具有虚拟生活经验的人的再建构过程中。在这种双重建构中,主观过程可以变得客观化,网络参与者建构虚拟社会过程同时也是

14、“结构化”的过程,它会促使现实社会产生形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结果是,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逐渐地互相嵌入从而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这样,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就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类社会,而虚拟和谐的建构也成了和谐社会构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虚拟和谐”时下还是一个形成中的概念,也有谓之“在线和谐”抑或“数字化和谐”的,一般是指以人为本、以网民为重、和谐共生、虚实并存的和合状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定义是:“虚拟和谐是网人在线生活的一种理想状态,同时也是一种和合共生的网络社会征候。”它“应该是以人为本和以文明的伦理和公平正义为基点的良性社会运行目标”,“是一种合目的性的、理想状态下的人类个体关系或

15、社会关系。”以虚拟和谐为基点来看待各种网络现象就是所谓虚拟和谐观,它是分析在线行为、虚拟社区,以及青少年网络越轨等诸多问题的一个全新视角。在虚拟和谐观下,考察青少年网络越轨的两个基本视角应该得以整合。这不仅是因为虚拟和谐建构应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合理命题和实践目标,而且是基于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存和共生的新视点。在这个并存和共生的新视点中,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存的人类社会存在的新形式,是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开展活动,相互作用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此时青少年网络越轨所显现的,应该是青少年网络生活与虚拟共生思想之间的某种张力状态。(2) 虚拟和谐语境中的概念批判越轨(Devian

16、tBehavior)一词在社会学、心理学和犯罪学中被广泛使用,但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其中最为经典的当属失范论和标签论,这也是解释青少年网络越轨现象使用最多的越轨理论。下面我们将会看到,在青少年网络越轨论域中,虚拟和谐观是一个可以整合传统研究视角的新视点,它可以对青少年网络越轨概念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界定,以更加切合网络空间特质和青少年网络生活实际。失范论也称社会结构论,以涂尔干和默顿为代表。在他们看来,循轨行为可以使行为者的行为逐渐合法化,这使得行为者倾向于遵从制度及文化所认可的行为目标和手段,因而可以维持社会秩序;而越轨行为就隐含在现有文化的价值多元和组织、制度的分类体系之中。默顿认为,

17、网络越轨行为是网络社会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其存在的范围看,它是一种影响到整个网络社会空间与部分网民的行为,它超越了网络参与者个人直接的网络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延伸到整个网络社会生活空间之中,它超越了网络参与者个人狭小的网络社会关系范围,与网络社会中更多的网络参与者相互关联,涉及到更为广泛的网络社会关系。从网络越轨行为造成的后果看,它不仅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动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的变迁过程的形成。”在虚拟和谐语境中并以失范论或社会结构论角度看,青少年网络越轨是青少年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cybers

18、ociety)中发生的违反虚拟和谐行为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至少影响到整个网络空间与其他网民,也可能对整个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和谐运行造成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空间的秩序性,有悖于“和合共生”精神,破坏了和谐共生的网络社会征候。标签论认为,没有任何行为是内在的越轨或循轨,在人们变成越轨者的过程中,给其贴上标签是个关键因素。正如贝克尔所言:“越轨行为是应用规章、法律等对一个冒犯者标定的结果。所谓有越轨行为者,就是被成功地贴上了这种标签的人。”在网络生活中,如果青少年的某些行为被其他人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就可能形成一个新的自我概念,即认定自己是越轨者并按照越轨者的方式去行

19、动。因此青少年网络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特质,而是青少年与其反应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结果。在虚拟和谐语境中并以标签论角度看,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是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在创建网络空间(cybersociety)的某种“秩序性”、在形成某种具有“和合共生”精神的社会建构、在获得和谐共生的网络社会征候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在此创造过程中,网民们逐渐制定出那些一经违反就会造成越轨的虚拟和谐行为准则,并以此来认定所谓的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其实在传统社会学理论中,现象学的越轨理论是颇具特色的,但它却被目前的网络研究者所忽略了。在现象社会学看来,当准则干预到实际活动时,准则不是被“废除”,而是被

20、“重新解释”,是被“运用”而不是被遵守。在虚拟和谐语境中并以现象学角度看,青少年网络越轨真正获得了现象学所设定的生存论意义,并由此得到一个重要的推论:在网络空间(cybersociety)这个有限“意义域”中,意义是多重的和不可通约的,行动筹划和意义解释有着存在论上的界限。因此,青少年网络越轨行为的意义不是先验给予的,而是在行动构成的过程中呈现为思想和生活之间的张力状态。总之在虚拟和谐语境中,青少年网络越轨有其自身的生存论意义,它是在网络空间(cybersociety)这个有限“意义域”中,青少年网络生活与虚拟共生思想之间的一种张力状态。在网络空间秩序化过程中,青少年网络越勒行为可以被创造出来

21、,它具体表现为:青少年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违反虚拟和谐行为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至少影响到整个网络空间与其他网民,也可能对整个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和谐运行造成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空间的秩序性,有悖于“和合共生”精神,破坏了和谐共生的网络社会征候。四、从虚拟风险走向网络秩序在虚拟和谐理念下,网络秩序反映了网民对具有和谐属性的虚拟关系状态的内在需求,它不仅体现着某种目的性,而且是网民所追求的一种状态,是人们基于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体验和自身的理性设计而形成的一种有序性。因此,网络秩序实际上就是一种合规则的虚拟和谐状态,它表现为凭借规则所束缚的某种时间和空间上的结构

22、顺序,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真理性,同时又体现为某种实在规则体系。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秩序的固化结果其实就是虚拟世界共享的一套对话规则,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是成文的基本规则。这类成文的基本规则,一般是管理者通过对网络生活的长期观察和摸索,逐步建立的用以确定虚拟社会的活动形式、指导参与者基本活动的规则体系。如果没有这种宏观的、形式上的规范,虚拟社区的活动根本无法开展,内在的互动规则更无从产生。由于成文规则的制订往往是虚拟参与者在现实中完成的,因此它其实已经贯通了虚与实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看,虚拟和谐就是虚实合一的一套实在规则体系,它也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得以统一的合规则状态。其二,是不成文

23、的习惯约束。在虚拟世界中,一个主题社区的共享规则集往往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约束,是人们在实际行动中自觉服从的行为准则,如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之有效的习惯法(CustmaryRules)和网络礼仪(Netiquette)。这些不成文的习惯约束在形成之初的试错学习过程就是达成共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模仿是从一个成员传递到另一成员的复制机制,那些获得成功的行为规则会被普遍效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虚拟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虚拟和谐反映了复杂大系统所固有的允许不和谐因素合法存在的组织特性,为青少年网络越轨预留了一定的合理性空间。其三,是内嵌在软件中的技术规则。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技术始终

24、是用于满足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具。虚拟世界作为互联网嵌入社会并与其相互耦合而成的复杂巨系统,提供了技术与政治相合一的当代场域。内嵌在软件中的技术规则就是互联网系统预先设定好的一些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功能性工具,其政治功效在形式上并不明显。但事实上,信息技术日益成为规则实现的工具,内嵌在软件中的规则是虚拟世界中颇具刚性的网络秩序。1986年,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概念,认为科学被普遍化的同时也被解神秘化了,在技术理性的扩张之下风险生产日益取代财富生产。近年来,有人将风险社会理论运用于网络社会研究,称互联网是一个点击中的风险社会。有研究者指出,“风险社会的根源不能仅仅从网

25、络的发展来理解,但是,网络时代的到来无疑是风险社会的催生婆,从实际的历史进程看,风险社会是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历史后果。”由于越轨是秩序的另一面,因此学界更多地强调其“社会问题”的属性。其实,我们完全有必要从越轨的另一面即秩序的角度来探讨青少年网络越轨,它所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到底是一个点击中的风险社会还是一个走向和谐的网络空间?在虚拟世界中,人的主体性已经被赋予了某些新的内涵,而这些新内涵又脱离了原来的实践基础,根植于互联网所营造的另一个技术系统和可能世界之中。因此,虚拟实践者就具有了本体意义,他们要借助对网络空间(cybersociety)的技术性体验,同时又基于自己在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确立的当代理性,去形成一种关于这种新生活的虚拟和谐新秩序。由此可以说,我们正行进在从虚拟风险走向网络秩序的路上,而青少年网络越轨仅仅是这条路上的一道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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