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财经法规 串讲班讲义(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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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财经法规 串讲班讲义(背诵版)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本章平均分为8.5分,是历次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第一节 会计与会计法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第三节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

2、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有:财政部发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

4、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委派制管理等办法、规定、制度等。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1、会

5、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3、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本章是历次考试中重要的一章,平均分为16.5分。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一)真实性要求 (二)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三)相关性要求(有用性)相关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

7、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四) 可比性要求可比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纵向可比)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2、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五)明晰性要求 (六)谨慎性要求 谨慎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谨慎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职业判断时,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

8、估负债或费用。要求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但谨慎性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要求。(七)重要性要求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八)及时性要求及时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及时性要求,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原始凭证;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会计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

9、告传递给报告的使用者。记忆“两石两重,湘西比景”。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1、所谓伪造 无中生有 2、所谓变造 歪曲事实三、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3、我

10、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四、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记账凭证,是对经

11、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六、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

12、外私设会计账簿。七、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另外,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九、会计

13、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

14、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5、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

16、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章平均分为20.5分,是很重要的一章。第一节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

17、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第二节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

18、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

19、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三节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

20、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四节 会计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21、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三)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

22、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二)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三)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四)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

23、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五)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五节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

24、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该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三年有效。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分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即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二)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4、具备会计

25、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第六节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

26、断提高业务素质。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第七节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八节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

27、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28、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替人员应继续

29、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五)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篇幅历次考试平分数为6.5分,是比较重要的一章。第一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概述二、违反会计法的

30、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一是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四是当事人主动消除

31、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

32、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二)刑事责任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节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下列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第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俗称“两本账”

33、、“账外账”或“小金库”之类。第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第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第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第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第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

34、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第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第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第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设置总

35、会计师的单位,任用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第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

36、业资格证书。第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37、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38、物,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行政责任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

39、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在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40、、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二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三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五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是非常重要的一章,题型覆盖单选、多选和判断。历年考试平均分为24.5分。第二节支付结算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银行、城市信用

41、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第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第三,银行不垫款。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

42、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合法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第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分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第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第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

43、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第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

44、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

45、定开立新账户。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

46、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

47、堂、招待所、幼儿园)等。四、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五、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

48、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六、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49、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第四节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50、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说,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其主要特征表现为:第一,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第三,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第四,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第五,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第六,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三)银行汇票

51、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四)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五)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六)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必须先交付金额保证金,出票银行方能出票,因此,银行汇票具有百分之百的付款保证。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允许背书转让,特别适合于异地采购时的款项结算。(七)银行

52、汇票结算特点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在同城、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

53、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三)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而且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四)支票的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为单位的,出票人签章为该

54、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六)支票办理的要求支票结算具有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的特点。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平均分为

55、16.5分,是非常重要的一章,考生要特别重视。第一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三)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四)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

56、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设立税务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

57、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不涉及主管

58、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

59、提出延长停业申请 ,并如实填写。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4.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0、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二、发票管理(一)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控管和

61、开展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发挥财税监督职能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时发票还是加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购货合同的权益证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和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62、印制。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方开具收据。(二)发票的种类(1)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2)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3)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4)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5)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6)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

63、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2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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