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转让-厂房-房地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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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7 / 32特别告知(一)一、 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二、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三、 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 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

2、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2. 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3. 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

3、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4. 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5.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6. 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7. 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

4、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8. 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1) 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2) 非居住房屋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

5、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9.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10. 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11.

6、 维修基金交割。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四、 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五、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7、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六、 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_项处理:(一) 本合同生效后_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二) 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

8、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八、 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九、 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系统将分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请买卖双方妥善保

9、存密码以备查验。特别告知(二)1.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

10、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2. 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卖售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未委托房地产代理人的情况下,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 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 房地产座落: 房屋类型:见附件一结构:见附件一(三) 房屋建筑面积: 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四) 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五)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获得。(六)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七) 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及其他关系)见附

12、件五。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标的房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 元,(大写): 见附件三】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明确约定。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一)款办理。(一)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 起至 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

1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 _/_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_/_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见补充条款(一)】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见补充条款(一)】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_/_年_/_月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见补充条款(一)】上述房地产权

14、利转移日期以_/_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见补充条款(一)】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其委托的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交割日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见补充条款(一)】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

15、,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一)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 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_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三)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

16、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款内容处理。【见补充条款(一)】(一) 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 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三

17、) /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 项方式解决。【见补充条款(一)】(一)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 依法向_/_人民法院起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7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补充条款(一)(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有关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地

18、产及附属设施转让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合同”),双方在此同意,根据以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一)”)修改合同:若主合同与补充条款(一)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一)为准。定义在本补充条款(一)中,除非合同另有定义,术语及表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增加“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按现状”一词的定义,系指就标的房产而言,于交接前检查后由标的房产检查人出具的标的房产检查报告所确定的标的房产状况及由环境检查人出具的环境检查报告所

19、确定的环境状况。增加“附属设备”一词的定义,系指附件二所列之标的房产的附属设备。房地产和附属设施合称“标的房产”。增加“营业日”一词的定义,系指除周六、周日或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工作日。增加“索偿”一词的定义,系指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类别的一项索偿,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规定的成本报销的索偿。增加“交割”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4条“交接”所赋予的含义。增加“交割日”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2.1条“交割”所赋予的含义。修改“合同”一词的定义,系指主合同及补充条款(一),包括其所有附件和附录,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所作的修订、补充、

20、重述或修改。增加“EHS缺陷”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环境状况”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环境检查报告”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环境检查人”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交接证书”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4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暂留款”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支付协议(附件三)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据甲方所知”一词的定义,系指甲方高级管理层的实际所知,且该等所知系经过甲方高级管理层作为一

21、名审慎业务人员,在他/或她的业务管理中进行适当询问及调查后所应当获得的情况,包括向合理预期的了解相关情况的甲方及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关键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及顾问)进行适当询问。增加“重大不利影响”一词的定义,系指,就标的房产而言,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外,发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期间之任何变动、生效、事件、产生或事实状态单独或合计地导致或经合理预期将导致对标的房产的价值、状况、功能或使用或者因此产生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任何前述不利影响直接归因于普遍影响全球或中国经济或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或一系列事件,则该等不利影响应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存在上述规定,如果在本合同签

22、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因可归责于甲方之过错,而使标的房产遭受任何损害,且纠正该等损害及将标的房产恢复至合同签订之日之原状的成本达到或者超过转让价款的1%金额,或者标的房产减值达到或者超过转让价款的1%金额,应构成对标的房产的重大不利影响。增加“新房地产权证”一词的定义,系指由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载有乙方名称的该房地产的新房地产权证。增加“中国”一词的定义,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增加“交接前检查”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交接前检查证书”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3条“交接前检查”所赋予

23、的含义。增加“交接前检查日”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交接前检查报告”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标的房产状况”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标的房产检查报告”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标的房产检查人”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4.3.1(ii)条所赋予的含义。增加“转让价款”一词的定义,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为购买标的房产而应支付的金额,计人民币46,750,000元。增加“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词的

24、定义,系指双方申请办理标的房产转让及登记的当地适格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增加“共享服务框架协议和租赁协议”一词的定义,系指由双方于2006年12月3日签订的,并将于交割日终止的共享服务框架协议和租赁协议。增加“结构缺陷”一词的定义,系指下列标的房产的任何结构部件之功能充分性及适当性在重大方面的损害或缺陷:屋顶(包括屋顶防水层)及遮盖材料;地基;水泥地板;外墙;电梯;水管装置;消防喷水装置;制热装置;通风装置;空调及电气系统,以及导致标的房产的任何方面不安全,不可为乙方原定用途之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为避免疑问,结构缺陷不包括EHS缺陷。增加“送件”一词的定义,其具有本补充条款(一)第6条

25、所赋予的含义。主合同第4条、第5条、第7条和第10条为下列内容所修正并完全取代:第4.1条交割先决条件第4.1.1条乙方在交割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以下各项条件均须予以满足,除非经乙方在交割日或之前书面放弃:(i)甲方已获得出售标的房产所需的所有必要的第三方许可和批准;(ii)载有乙方名称的新房地产权证已经颁发;(iii)标的房产的地址已不再作为甲方的注册地址或甲方的保税仓库地址使用;(iv)双方已签署交接前检查证书,确认完成标的房产交接前检查并且符合本补充条款(一)第4.3条的规定;(v)交接已经发生。双方已签署交接证书,确认标的房产满足本补充条款(一)第4.5条项下所有标的

26、房产交接条件,并且列于附表C的所有移交文件已按照本补充条款(一)第4.5条规定交付予乙方;(vi)有关终止共享服务框架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协议已经签署;(vii) 在交割日,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全部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并准确,如同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交割日当日做出的;为本合同之目的,凡提及“重大方面”系指任何对双方完成本合同项下预期交易而言任何必要或重大的方面,且由此产生的影响或导致的结果将使得非违约方遭受相当于或超过转让价款的1%金额的损失;(viii) 所有列于附表A披露函的临时建筑物已经拆除,且相关废弃物/垃圾/废料已经被清理予场地外;(ix) 办公楼屋顶上未使用的空

27、调已经拆除;(x) 房地产所在场地上安装或使用的所有特种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和叉车)在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已被注销及消除;以及(xi) 甲方已履行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应当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及条件。第4.1.2条甲方在交割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以下各项条件均须予以满足,除非经甲方在交割日或之前书面放弃:(i)乙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并已获得购买标的房产所需的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批准;(ii)有关终止共享服务框架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协议已经签署;(iii)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金额

28、;(iv)在交割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全部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并准确,如同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交割日当日做出的;和(v)乙方已履行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应当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及条件。各方应各自尽其最大努力尽快满足列于第4.1.1条和第4.1.2条的交割先决条件。第4.2条交割第4.2.1条交割日受限于补充条款(一)第4.1.1条和第4.1.2条所列的交割先决条件已获得满足,交割应于2012年11月30日当日或之前(“交割日”)发生。为避免疑问,交割日指交割实际发生之日。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任何据甲方所知的经合理预期可能单独或共同导致交割延迟

29、的变化、事项或情况。在交割日前至少三十(30)个营业日,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交割是否将在交割日发生。第4.2.2条交割失败(i)如果由于可归责于甲方的任何原因,交割未能于2012年11月30日当日或之前发生,乙方应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退还从乙方处收取的任何款项及其上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乙方付款之日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自乙方付款之日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计算,并额外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的5%金额的违约金。自本合同解除后,除本补充条款(一)的保密条款外,甲乙双方自此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且在本合同下对另一方不再享有进

30、一步的权利、索偿或救济。(ii)如果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任何原因,交割未能于2012年11月30日当日或之前发生,除主合同第9条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的5%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并于本合同解除后十(10)个营业日内将余款(如有)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在本合同根据本条款解除后,除补充条款(一)保密条款外,甲乙双方自此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且在本合同下对另一方不再享有进一步的权利、索偿或救济。(iii)如果

31、由于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交割未能于2012年11月30日当日或之前发生,任何一方应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在本合同经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或根据本合同第4.3.2(v)条解除后,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后十(10)个营业日内退还乙方在本合同解除前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退款的,甲方应额外向乙方支付该等价款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甲方收到首期转让价款之日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除补充条款(一)保密条款外,甲乙双方自此无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且在本合同下对另一方不再享有进一步的权利、索偿或救济。第4.3条交接前检查第4.3.1条一

32、般规定(i)交接前检查日。在交割日前至少二十五(25)个营业日(“交接前检查日”),甲方应腾空房地产,并通知乙方开始检查标的房产。交接前检查日在任何情况下应不晚于2012年10月8日。(ii) 检查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聘请一名合格的标的房产检查人(“标的房产检查人”)及一名合格的环境检查人(“环境检查人”)进行交接前检查,并自担费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标的房产检查人和环境检查人的名称。(iii) 检查范围:交接前检查应由标的房产检查人和环境检查人按照乙方批准的工作范围进行检查,以确保标的房产状况和环境状况的全部范围均被评估,且应包括:(A) 检查标的房产中潜在缺陷,包括结构缺陷、现场是否存在废

33、弃物或危险物质、标的房产的清洁状况(“标的房产状况”);及(B) 反映标的房产的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或危险物质的证据(“环境状况”)(标的房产状况和环境状况的检查合称“交接前检查”)。第4.3.2条交接前检查于交接前检查日当日,乙方、标的房产检查人和环境检查人应前往标的房产所在地,检查标的房产的存在及状况,核实列于本补充条款(一)第4.5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以及本合同所要求的进行完成交接前检查的所有其他事项。甲方有权出席交接前检查。为完成交接前检查,甲方应提供必要合理协助。(i)标的房产检查在对标的房产状况进行检查后,标的房产检查人应当出具一份关于检查结果的报告(“标的房产检查报告”),阐明标

34、的房产状况的详情。为避免疑问,标的房产检查报告还应当列出在交接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及所有导致标的房产不安全、不可为乙方原定用途之用、或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标的房产结构缺陷。受限于补充条款(一)“甲方责任限制”条款的约定,甲方同意承担修补标的房产检查报告中明确的结构缺陷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成本 (“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但修补任何列于附表B中Part I“于本合同签署前发现的问题”产生的成本除外。(ii)环境检查在对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后,环境检查人应当出具一份关于检查结果的报告 (“环境检查报告”,标的房产检查报告和环境检查报告,合称“交接前检查报告”),阐明标的房产所在场所的环境状况的详情

35、。为避免疑问,环境检查报告将指出标的房产所在场地的土壤或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物或危险物质的污染,且该等土壤或地下水是否存在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有关人类健康或环境保护要求,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EHS缺陷”)。受限于补充条款(一)“甲方责任限制”条款的约定,甲方同意承担修补环境检查报告所确定的EHS缺陷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成本 (“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但修补任何列于附表B 中Part II“于本合同签署前发现的问题”而产生的成本除外。(iii)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和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的报销自乙方完成纠正列于交接前检查报告中的结构缺陷或EHS缺陷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

36、出的结算通知并附上证明发生该等成本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按实报销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和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为避免疑问,如果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报销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和/或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乙方有权直接从暂留款中直接扣除该等实际成本,且如果乙方从暂留款中扣除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和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补足差额。(iv)无进一步索偿“于本合同签署前发现的问题”双方知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对标的房产进行相关房产尽职调查或EHS尽职调查,并已在合同签署前发现了某些瑕疵问题。该等问题详情列于附件B“于合同签

37、署前发现的问题”。双方同意,乙方将开展相关工作以纠正该等瑕疵问题,包括移除地下污水罐、所有相关管道,及在污水罐及管道周围已被污染的土壤,及随后将预先通过测试确认干净的土壤填补挖掘处。双方确认纠正该等问题的成本已经反映在转让价款中,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且因上述纠正工作而引起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因移除污水罐而导致地基的损害风险应由乙方承担。(v) 交接前检查报告自收到交接前检查报告及乙方有关存在EHS缺陷和/或结构缺陷的书面决定后的十五(1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通知乙方其对交接前检查报告或对乙方认定存在EHS缺陷或结构缺陷的决定是否有任何反对意见。自甲方发出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

38、双方拥有全权处理权限的业务负责人应会面并努力诚意解决甲方的反对意见。如果在业务负责人首次会议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双方仍无法解决所有甲方反对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按本合同第13条将尚未解决的反对意见提交仲裁解决,但是,若交割尚未发生,且该方善意认为其无法等待仲裁裁决结果,则尽管在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该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受限于第4.3.2(iii)条及上一段约定,交接前检查报告应是最终的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构成在交割日“按现状”交付的基础。第4.3.3条交接前检查证书自交接前检查报告出具后,双方应当在交割日前签署一份证书以证明完成标的房产状况和环境状况检查(“交接前检查证书”

39、)。第4.4条交接在交割日,甲方应在“按现状”交付的基础上向乙方交付标的房产,以及出售标的房产所需的所有列于附表C的所有文件,并完成交割(“交割”)。在实际交割日前发生的所有标的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所有成本、费用及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是否知晓该等风险、成本、费用或责任。在实际交割日后发生的所有标的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所有成本、费用及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纠正结构缺陷实际成本和纠正EHS缺陷实际成本的报销义务除外),无论乙方是否知晓该等风险、成本、费用或责任。在乙方确认(a)标的房产已满足本补充条款(一)第4.5条所列的所有标的房产交付条件,及(b)附件C的所有移交

40、物已按照本补充条款(一)第4.4条项约定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签署一份交接证书(“交接证书”)。第4.5条标的房产的交付条件(i)标的房产应已被腾空且合理有序、整洁,所有废弃物、残余物、污染物、废弃设备、储罐(列于附件B“于本合同签署前发现的问题”及交接前检查报告的问题除外),及其他未被登记予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储罐围堰)应已被移除;(ii)自交接前检查日起至交割日,未发生对标的房产的环境状况的重大不利影响,且甲方将按本补充条款(一)第4.3.2条的约定补偿所有EHS缺陷;(iii)自交接前检查日起至交割日,未发生对标的房产的重大不利影响,但该等损害由甲方将按照本补充条款(一)第4

41、.3.2条约定进行补偿的除外;和(iv)房地产和附件二中列明的所有附属设施应状况良好,并“按现状”交付。第4.6条交接前标的房产的维护交割日前,甲方应当按照通常的且与以往操作一致的方式,尽可能地维护标的房产,并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保全标的房产。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在至少提前三(3)个营业日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不时地到现场查看标的房产,甲方应允许乙方代表全面接触标的房产,并为乙方代表的现场查看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交割日前,甲方应就据甲方所知的任何可能会对标的房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变化、事件和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主合同第6条为下列内容所修正并完全取代:在本合同签订后,

42、不晚于2012年11月2日,甲方应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并完成标的房产所有权由甲方向乙方转移的登记手续(“送件”)。乙方应在完成送件的过程中尽其努力尽快配合,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及/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签署所有文件、付清所有税费,及采取乙方应当采取的所有行动。标的房产转移之日应当为由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载有乙方名称的新房地产权证之日。在主合同第6条末尾新增条款,内容如下:陈述和保证(i)甲方之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和交割日,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A) 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法人。(B) 甲方拥有签署、交付以及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及履行

43、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C) 甲方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授权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的甲方代表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D)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均不会导致与甲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规章制度或组织章程或该方当事人的类似组织文件、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批准、或者甲方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到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相冲突,也不会导致违反前述文件或构成前述文件项下的违约;(E) 甲方是标的房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不受任何抵押、留置、司法查封或冻结、任何第三方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该标的房产可以不受约束地根据适用的中国法

44、律和法规转让于任何人;(F) 不存在由任何政府机关、机构或部门所出具的,与该标的房产或其任何部分相关的未决通知、指控、要求或处罚,据甲方所知,也不存在与标的房产或其任何部分相关的未披露责任;(G) 除列于附件A的甲方披露事项,或在附件B及交接前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1)标的房产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适用的中国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2)甲方未收到任何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向其出具的传票、通知或命令,且(3)不存在导致对该标的房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EHS缺陷或结构缺陷。(H) 甲方已经支付了与该标的房产的建设和持有相关的所有支出和费用。(I) 除列于附件A的甲方披露事项外,甲方已满足所有的法律要求且取得

45、了与该标的房产建设和持有相关的建设许可和批准。据甲方所知,不存在任何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件将妨碍或阻止向乙方颁发新房地产权证,除该等妨碍或阻止由乙方引起之外。(J) 除在附件B及在交接前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ii)乙方之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及交割日,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A) 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法人。(B) 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及行使合同项下权利、及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C) 乙方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授权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乙

46、方代表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D)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均不会导致与乙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规章制度或组织章程或该方当事人的类似组织文件、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批准、或者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到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相冲突,也不会导致违反前述文件或构成前述文件项下的违约;(E) 不存在任何可能对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主合同第8条第2款为下列内容所修正并完全取代:无论交割是否发生,各方应自行承担各自因开展、谈判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根据相关法律各自承担完成标的房产转让所要求的相关税负。在主合同

47、第11条末尾新增条款,内容如下:违约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承诺、陈述或保证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包括承担非违约方寻求适当救济而产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甲方的责任限制双方同意,在本合同下甲方责任应受限于以下约定:(i)甲方不应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索偿承担责任,除非自交割日起三(3)年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索偿的合理完整详情(包括索偿金额和理由),以及索偿的支持证明;(ii)甲方不应对任何索偿承担责任,除非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索偿下甲方责任的累计金额超过转让价款的1%金额。为避免疑问,受限于

48、下述第(iii)项,如果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索偿下甲方责任的累计金额超过转让价款的1%金额,则甲方应对所有索偿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iii)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索偿下甲方责任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转让价款的25%金额。(iv)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非因甲方或其前任业主或其各自员工或承包商原因导致的任何标的房产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未能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

49、详细信息及证据,并注明其未能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原因。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不能被恢复、纠正或救济,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对于一方而言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或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雷电、台风、飓风、洪水、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动乱及任何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变更。保密各方应当遵守2011年7月4日签订的关于标的房产转让的保密协议。在主合同第12条末尾新增条款,内容如下:通知本合同要求或许可的任何和所有通知均应以英文和中文的书面形式送达,按照以下一种或多种

50、方式送达,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视为及时送达:(i) 如果亲自送达,于收到时;(ii) 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于传送之日(附有传送确认回单);或者 (iii) 通过快递服务,于交付快递之日起第四(4)个营业日或该快递服务以书面形式向寄送者确认的较早的交付日期。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注明如下收信方的地址或传真号,或者由该收信方提前十(1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另一方的其指定的其他地址。致甲方致乙方其他本合同以中文和英文签订。若两个版本之间发生任何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本合同条款是可分割的。若任何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51、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标的房产的买卖事宜在本合同签署日期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所有先前有关本协议所述事宜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改正或修订仅在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主合同第13条为下列内容所修正并完全取代: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冲突或索赔,或解释、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包括但不仅限于,受限于本合同第4.3.2(v)条, 交接前检查报告中的任何陈述或结论,该等报告所述情形构成一项EHS缺陷或结构缺陷的结论) 均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该仲裁规则与本条规定相冲突,

52、包括仲裁员选任的规定,以本条规定为准。仲裁地在中国上海,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任何一方应当指定1名仲裁员。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协议选定。如果一方在收到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未指定1名仲裁员,或者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双方未能就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协商一致的,将由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胜诉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败诉方应当承担仲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成本(包括证人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删除补充条款(二)、附件

53、五及附件六的全部内容。补充条款(二)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房地产买卖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1. 双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撤销和其他终止本合同的手续;2. 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应当支付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x。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及处理(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设备:1.场地内照明系统的供电设备;2

54、.居民用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不包括冷却水、冷冻水或其他特殊的供水系统);3.消防设施;4.主蒸汽供应管道包括蒸汽流量计和主管道上的主阀门(不包括支管和支管上的阀门);和5.位于标的房产所在之土地上的高压变压器。装饰:_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一)款办理:(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附件三付款协议(粘贴线)

55、 (骑缝章加盖处)双方同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标的房产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转让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转让价款的全额发票:(i)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金额;(ii)于交割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60%金额;(iii)乙方可暂留转让价款的10%金额(“暂留款”),该等暂留款应当在交割日后六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10)个营业日内支付甲方,但乙方有权从暂留款中扣除以下款项,作为甲方对该等成本的报销(甲方尚未进行报销的情形下):(a) 因发生于交割日前的事项而导致任何中国有权政府机关对甲方作出的关于标的房产的任何

56、行政处罚;(b) 因发生于交割日前的事项而导致任何中国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的针对甲方的关于标的房产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及(c)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3.2(iii)条确定的纠正结构缺陷的实际成本及/或纠正EHS缺陷的实际成本。所有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均应以人民币,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之日将被视为支付日。甲方银行账户的信息如下:附件四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

57、屋验收交接完成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X款办理:(一) 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二) 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附件五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租赁情况:_抵押情况:_相邻关系:_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章)联系地

58、址:联系电话: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联系电话:居间介绍/代理内容:【代理委托方:方】【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联系电话:居间介绍、代理内容:【代理委托方:方】签字页:甲方(一):乙方(一):身份证:_身份证:_居住地址/注册地址:_居住地址/注册地址: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代理人:_代理人: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移动电话:_移动电话:_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章):_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章):_签订日期:_签订日期:_网上合同签订时间:附表A披露函附表B于本合同签署前发现的问题Part I 结构尽职调查报告Part II 环境尽职调查报告附表 C 交割日之时或之前资料移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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