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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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论文摘要第一页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那么第二页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要紧内容第三页三、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页四、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度第六页参考文献第十页论文摘要摘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可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述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那么进行反思。咱们以为,问题在于通常明白得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进一步,通常对“实事求是”的明白得有所误差,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领域的特殊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予以“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

2、之改革与完善,要求咱们必需对这一原那么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进行从头熟悉,以利于制度安排创新。关键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民事再审程序从头熟悉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人们在借鉴先进的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诸多具体制度都进行了修缮。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地位很特殊的制度安排。从试行民事诉讼法到新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再审实践中的“申述难”和“再审滥”的棘手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此问题又引发了当事人诉讼累、社会公众对民事司法不满等严峻后果。随着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发的当事人结构的复杂化,迫切需要完善再审程序以完全解决其中存在的痼疾。学术、实务各界对此都相当关注,以为再审程

3、序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指导原那么不无关系。因此,深刻反思这一原那么,关于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方式论意义及其先行意义。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那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简言之,即审判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不然确实是错误,就必需坚决纠正过来。一样以为,该原那么是再审程序的指导原那么。例如,柴发邦教授1983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就提出“民事诉讼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制度方而,保证贯彻有错必纠原那么;江伟教授1990年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明确指出“审判监督程序表现我国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那么;张卫平教授1998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

4、教程也重述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最近几年来,学者们在探讨再审程序的改革时又常提及该原那么,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工在实务界,再审程序一样应贯彻这一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在其他有关审判监监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各年法律年鉴对审判监监工作的总结等,都要提到坚持这一原那么。可见,各界对此观点是一致的。实事法语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线路和熟悉线路,它和有错必纠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置自身工作错误进程中所进行的一种归纳和体会总结。关于实事求是,1941年毛泽东在改造咱们的学习中作了闻名的论述“实事,确实是客观存在着一切

5、事物,是,确实是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即规律性,求,确实是咱们去研究。咱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形动身,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批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咱们行动的向导”。1944年毛泽东在延安大学开学典礼上的报告指出,“共产党办事,不明白的时候是会犯错误的,明白了以后错误就要更正,如此做才是正确的”。那个地址就表现出了“有错必纠”的内涵。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及处置反革命等犯法案件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在肃反工作中,凡是己经发觉了错误,咱们都己经采取了或正在纠正的步骤。没有发觉的,一经发觉,咱们就预备纠正,原先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也应

6、该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发觉了错误,必然要更正。不管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牢狱、劳动改造的治理机关,都应该采取那个态度这关于健全咱们的法制,关于正确处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法分子,会有帮忙的。即“有反必肃、有错必纠”。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需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那么。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的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民法院对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坚决纠正、平反事实上就转化为刑事再审审

7、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置这些问题时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1979年7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确实是那时平反工作的制度性总结。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从1979年9月开始,其间数易其稿,1982年3月8日通过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在那时的大环境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必然也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具体规定转变专门大,只是转变本身确实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要紧内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要紧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发动程序,审理程序那么按终审法院审级分级别离适用一审

8、或二审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动再审程序有三种渠道:一是法院提起再审。做诞生效裁判的本院院长及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发觉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发动再审。有权提起抗诉的包括做诞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抗诉理由包括“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上的要紧证据不足的;原裁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阻碍案件正确裁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只能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申请。3、符合法定的再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再

9、审的理由较检察院抗诉理由增加一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的民事诉讼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充分表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整体上来看,这种立法格局力求纠错制度的完整性,别离从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外部监督和当事人诉权制约三个方面保障纠错程序入口的通畅,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无穷制地取得纠正。具体来讲,法院提起再审,不受时刻、法院级别和再审次数等的限制,也不论当事人是不是申述,只要法院以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即可再审;检察院抗诉,除抗诉理由有所具体化,一样也不受时刻、检察院级别(凡上级检察院皆可)、再审次数和有无当事人申述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尽管既有申请时刻和管辖法院级别的

10、限制,部份案件还有再审次数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时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最重要的是,不管当事人是不是申请再审,都丝毫不阻碍其通过申述使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当事人可能行使申述权无穷制地利用再审程序,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取得纠正。如此,关于生效裁决的错误,法院可通过自我监督纠正之一;法院未觉察的,检察院可之外部进行监督纠正;当事人即可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亦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述要求纠正错误。如此式,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实质上没有什么限制。如此的设计充分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三、民事再审程序在实

11、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每一年都审理大量的再审案件,尽管再审程序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踊跃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中意的程度。第一,在法院提起再审方面。试行法规法院发觉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渠道之一是申述。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原先当事人的申述,此刻改成了申请再审”,如此,法院提起再审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愿之外主动进行的,这也正是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表现,“但从实践来看,真正由法院主动发觉错误而提起再审的几乎没有。法院通过对自己做出的裁判进行自查的方式发觉错误只停留在观念上J因为法院没有这种主动发觉的制度机制。法院提起再审几乎都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要求

12、。这就悖离了该制度的设计目的。检察院抗诉的立法目的也应是检察院自身发觉生效裁判存在的法定的抗诉理由而主动提起抗诉的。但由于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没有监督一审或二审的有效途径,对审判进程和结果都无法了解,也缺乏进行监督的动力,结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几乎百分之百地是因当事人向其反映而引发的。再加上法院成心无心地抗击检察院的监督,有时会造成所谓的“检法冲突”等,因此,检察院抗诉制度尽管一直都在进展,但抗诉案件与法院提再审的案件相较要少得多。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也几乎没有真正实行。尽管很多人以为申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够发动再审,当事人是发动再审的主体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

13、人申请再审与申述并无大的区别,大体上被作为申述处置。例如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驳回,符合条件的那么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很多材料都显示,很多人不知二者区别。如此看来,整个再审程序的实践仍然是在当事人的申述(包括申请再审)基础上运行的。申述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当事人向法院申述,只是表示对生效裁判的不同意见,并非能产生诉讼上的效劳,是不是再审,完全由法院决定。依照规定,当事人(包括其他任何人)以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向任何一级法院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述,要求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置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述暂行规定也规定当事人可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申述,

14、但同时实行“分级负责原那么”,即申述一样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置,上级法院以为必要时,能够直接审查处置。意谓把矛盾稳固在基层,不上交。实践中的情形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述,往往得不处处置;向上级法院申述,上级法院一样老是函转给下级,层层函转,最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照旧能够不予理会。当事人随之四处奔走,到头来仍是立不上案,白花了很多钱,问题得不到解决,叫苦不迭。也确实是说,绝大数的申述都被法院拒之门外。在这数量很少的再审案件中,80%90%的又都是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仅有当事人申述法院就提起再审的情形是少之又少,而且是难之又难的,这确实是众所周知的“申述难”问题。申述难问题在检察机关那里一样

15、存在,检察院抗诉案与收到申述数之间的比例也不超过20%o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述无门后转向检察院,但检察院也不能做到有诉必理。这无异加大了“申述难”的状况,也使当事人徒增讼累。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的申述都得不到解决,却又有少数案件“没完没了地再审”,裁判不断地被改来改去,最高记录一件离婚案,历时8年,审了12次,严峻阻碍了生效裁判的稳固性。其中有的是因为多次再审都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有的是由于地址爱惜主义、司法腐败,个别是当事人无理缠讼。由于法律对再审的立案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部门对申述管也能够,不管也能够,由于无法无据,所谓管也多成立在金钱、人情、关系等上。结果再审程序相当上成了少数人用以谋取非法

16、利益的工具。再审程序显得十分混乱。这确实是为世人所诟之”再审滥二“申述难”和“再审滥”从两个相反的方面昭示着如此一个现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在审实践中并无真正实现,那个指导思想专门大程序上落空了。回忆民事再审程序的进展,这种问题在试行法期间即已存在,新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那个问题,在法院提起再审之外,又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再审发动方式,各界对之也寄与了厚望。但在新的再审程序框架下,再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取得明显改善,相反,在市场经济下权利主体趋于多元化、当事人的权利追求日趋增强的同时,地址爱惜主义愈演愈烈,再审程序中的混乱状况乃至超出了试行民诉时期。”实事求是

17、、有错必纠”原那么加倍难以贯彻。人们普遍认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并为之做出了各类尽力,但此刻却不能不面对如此的困惑:什么缘故在实践中不但没有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反而几乎走向其对立面了呢?四、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现实要求咱们对该原那么进行深刻反思。实事求是就要求有错必纠,这种推理似乎是无可挑剔的。通常明白得是,“实事求是”确实是要求司法工作要追求客观事实,若是裁判与客观情形不符,即是错判,就坚决纠正过来,即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必然要求有错必纠。这一判定事实上包括着三个假设:一、案件的真实情形是能够熟悉清楚的;二、为使裁判达到客观真实能够计本钱;3、司法者具有熟悉事实真相

18、和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业务和道德素养。这三个判定的正确性似乎也是不言而喻的。这一观点以为,客观世界是能够熟悉的。“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熟悉客观世界的能力”,“凡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会在客观外界留下各类物品、痕迹,或为某些人所感知,从而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依照。”尽管由于案情的错综复杂,和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对案情的熟悉又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进程,一次性熟悉可能并非完全正确,可是人们整体上仍是能够熟悉案件的真实情形。那么,何时只要发觉生效裁判还存在错误,何时就应该纠正之,直到裁判真正达到客观真实,那个要求本身是合理的。咱们的司法者的高素养似乎能够为熟悉案件

19、事实和纠正错误提供靠得住的保障,自然能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哲学上的熟悉与审判操作中的对案件事实的熟悉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一样的、整体上的熟悉,后者那么是个别的、具体的熟悉,用前者简单地套换后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熟悉论的表现。尽管己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在客观上会留下各类物质、痕迹等,为以为案情提供了必然依照,但时刻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案件事实都无法原封不变的答复到原始状态。也确实是说,咱们不可能真正认清案件的一切实际情形,因此难以实现“实事法语是二因此裁判蝇显现如此那样的错误老是难以幸免的,要完全熟悉清楚案件实事,往往穷其一生也不可能。此其一;其二,从资产源有限性来看,司法资源一样亦很匮

20、乏,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第一着眼于保证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而不是先使一、二审轻率了案,再把重点精力放在亡羊补牢的再审上。对当事人来讲,其生命、精力、财产及其他资源也都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把有限资源用在诉讼上。因此及时终结诉讼,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及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事实上,审理期限的普遍存在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追求客观真实的目标并非不受资源本钱的制约,无休无止地推翻原判从头做“正确”裁判的做法本身就不符合诉讼的交率价值判定。最后,司法者自身的局限性也无法保证对案件真实的不断追求。姑且不论我国司法人员多非法律专业身世,即使都是正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并非全知全能,不具有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能力

21、。理论上霁,案子办错了,就应当负责任地纠正过来。但不肯面对自己的错误乃至想方设法掩盖错误是普遍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再加上办错案还阻碍评奖、晋升等切身利益,因此,尽管一、二审法和再审法官是分开的,再审审理由别行组成的合议庭主持,但二者毕竟是同一个法院或同系统的,顾及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同窗关系等、相互关照、相互爱惜,也是自然的。事实上,由于我国法院内部实际行政性治理方式,裁判并非必然是审判组织作出的,一样地案件由审判组织承审,裁判那么可能是层层由庭长、庭务会、院长、审委会乃至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来决定的,若是显现错误,将牵涉到审判人员之外的众多人员乃至整个法院系统,因此,有错误是不容易患到纠正的。

22、就法院来讲,既然裁判做出,就可不能疑心其正确性,当事人假设申述,法院人员的反映首当其冲以为其是“无理取闹”、“缠讼”。司法者并非具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相应的素养,客观条件也是相当困难的。可见,民事再审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的设立前提是靠得住的,从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也失去了现实可行性。进一步追究,从实事求是到有错必纠,那个推理本身真的正确吗?如上所述,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实事求是”,通常被以为确实是不遗余力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形。这种熟悉固然有道理,但与毛泽东所论述的“实事求是”之情愿相较己经有失片面。依照前文所引毛泽东在改造咱们的学习中对实事求是的说明,真

23、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是:一切从实际动身,分析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实际情形,发觉其中的规律,来解决该具体问题,而不能机械地照搬其他方面的做法。因此,人们平常明白得的所谓的“实事求是”并非其本质内涵。正是这种明白得上的误差致使咱们从“实事求是”能推导出“有错必纠”,面对现实时却发觉这种要求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反而造成了“申述难”、“再审滥”等问题。之前文可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本是一项处置政治错误的工作方式、指导原那么,作为民事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是从政治领域照搬过来的。毛泽东所阐释的实事求是本身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它是哲学上熟悉的范围,它是能够从哲学的高度指导人的

24、行动的。因为咱们任何人做情形都要从实际动身,是非分明,必然寻觅出事物进展的内在规律性,来指导咱们的实践,这是总的原那么。因此,咱们应该以此原那么来指导各项工作。可是对不同领域的工作中显现的错误,也必需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是不是要纠、要如何纠,都要正确对待,不能僵化、机械地处置。政治领域有政治领域的客观事实,有政治领域的规律性,咱们必需要从政治领域的客观事实找出其规律性,去指导政治工作。咱们明白,过去的政治工作多牵涉到革命、反革命的问题,若是错划了反革命(包括右派),对被划者个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不啻是一个悲剧,因为这往往牵涉到人的人格、自由、财产、地位乃至生命的丧失。这确实是政治问题的客观

25、现实。那么,对待其中显现的冤假错案,必然要纠正过来,为蒙冤者平反,恢复名誉。因此,在政治领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那么,确实是要把显现的错误不遗余力地坚决纠正过来,即有错必纠在民事司法领域,咱们的态度也应该是“实事求是”。可是,民事司法领域的“事”不同、“是”也特殊。民事司法是要解决私人纠纷的,这种纠纷数量大,对社会的阻碍较小,一样只涉及到当事人两边个他人冲突,对当事人也只是人身权方面轻微的阻碍。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有权进行处分,发生纠纷后是不是起诉、诉讼请求如何确信、提供哪些证据,乃至是不是参加庭审辩论等,当事人几乎皆可自主决定。因此,诉讼的结果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这就可能

26、造成裁判与客观实际的离开。对司法机关来讲,司法者通过运用司法权审理私人纠纷并作出裁判,是成立在证据支持的事实之上的,这种事实尽管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称为法律事实),但只要诉讼符合法定程序,裁判确实是具有权威性的,这种权威的裁判不该当随意地改变,不然,一个裁判被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断地改来改去,言而无信,谁还会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权威呢?这确实是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如此的实际情形,决定了对民事司法中显现的“错误”,必然要有个合理的处置,不能一刀切地“有错必纠”。民事再审程序系在正常的审级制度之外的特殊的纠错程序,若是随意开启,必需严峻阻碍司法的权威性和生效裁判的稳固性。因此,真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应

27、当是,只对生效裁判中的严峻错误许诺再审纠正,其他轻微错误那么排除在再审程序之外。顺着如此的思路,本文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那么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剖析能够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咱们歪曲了实事求是的木质内涵,致使“有错必纠”的错误推理,而如此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民事再审程序中是无法实现的;第二,依照毛泽东论述的实事求是本来意义,咱们应当认真考虑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来决定对待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的处置态度,并非一概“有错必纠”;最后,“实事求是”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具有哲学高度的方式论意义和熟悉意义,但直接作为指导思想那么显得过于抽象。那么,创新或改造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就成为亟待解决的课

28、题。综上,笔者以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应当吸取民事诉讼改革的有价值成要并能够涵盖以下两个目标:一、使再审程序成为真正的诉讼程序,不诉不睬,有诉必理,解决“申述难”;二、使无穷再审转为有限再审,解决“再审滥二参考文献:1柴发邦.民事诉讼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4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J,1999年全国诉讼法年会论文5李祖军.论民事再审程序J.现代法学.2002.(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7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8转引自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9同10转引自: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学.2002.(1)11张卫平.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J.法学.2000.(2)12景汉代.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1)13万鄂湘.今世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14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J.法律科学.2002.(1)1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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