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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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 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 2013125 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 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 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

2、查和总 体绩效评价。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 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 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 评。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第六条 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 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 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 市县财

3、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 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 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 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 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 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 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 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 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 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

4、电影服务、文化艺 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 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优先支 持以下项目:(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 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三)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四)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 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五)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带动全 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六)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 区的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七)省级重大文化交流交易活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宣传推介活动以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可据实从中列支。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 项目;(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项目;(四)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五)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楼堂馆所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三)日常办公支出;(四)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 出。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

6、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 种资助方式,逐步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对同一项目当 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一)专项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单项不超过 2000 万 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视情况 分年度连续给予支持。(二)贴息: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 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 的前 1 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 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 30%-100% ,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贴 息额度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三)奖励:对前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在 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 目进行

7、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 200 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 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宣传部在收到省 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资金安 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 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 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二)发布申报指南。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 年年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下一年度专 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

8、报程序和相关要求。(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省 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按照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原则提供有关材料。市县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 市宣传部门申报,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省委宣传部 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级项目由申报单位向省直行业主管部 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申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 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 台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四)前置审核。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 目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前置审核,必要时 采用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

9、,对于符合 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并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 文化企业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的境外 资本占比不得超过 49%。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 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 记录。(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省 的文化产业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 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 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不得越级

10、 申报,凡越级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四)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 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 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按规定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凡不 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一)省委宣传部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申报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跨部门评审委员会联席审批两审”评审制,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二)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省委、 省政府分管领导任评委会正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 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

11、省旅游局领导为评 委会成员组成联席审批小组,对候选资助项目进行联席审批。(三)组建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文化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 金融、投资、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年度项目 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 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从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负责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考 察、论证和初审。专项资金分配按省财政厅相关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执 行。申请资助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分 配方式。第十七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委

12、宣传部提出资金 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 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如 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资金明细分配计 划按规定报批。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 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 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 资金后,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及时将资 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不属

13、于本 条第(一)、(二)款且与省财政没有常规资金划拨关系 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 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 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 照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第二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财

14、务决算。同级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 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省委宣传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省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 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 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 话等;(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 目、申请金额等;(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 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

15、、 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 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 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 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 投诉处理情况等;(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全省文 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二)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优化;(三)培育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激活广大中

16、小微 文化企业活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四)推动我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 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业态,促进全省文化产 业转型升级;(五)推动文化与教育、金融、商业、旅游等融合发 展,拓展文化产业领域;(六)受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发挥引导带动和领先示范作用;(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构建现代 文化产业市场体系。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及省委宣传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 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 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第二十六条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市县宣传

17、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省财 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 作。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以下的申报单位,将责令其整改,整 改后达到优良层次的,方可继续保留其申报资格,整改不 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 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或审计。相关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使

18、用单 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九条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 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 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 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告执行情 况。第三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并保留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 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定 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 任追究机制。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

19、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 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 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 法律法规处理。(二)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 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 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 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1. 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2. 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3. 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4. 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5. 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四)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 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 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93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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